电视节目回看的版权侵权问题——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借鉴-论文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IPTV回看模式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观影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问题,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是IPTV回看模式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IPTV回看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手段,其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权。
但是,通过IPTV回看模式观看的影视作品却是具有著作权的。
因此,要想确定IPTV回看模式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必须分析受Edition)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及其所涉及的权利归属问题。
其次是IPTV回看模式对于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影响。
在IPTV回看模式下,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观看自己喜欢的影视作品,这无疑会对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版权所有者在制定相关策略的时候需要对IPTV回看模式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最后是三个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华数传媒公司起诉盛视网侵权案。
华数传媒公司认为盛视网通过IPTV回看模式侵犯了《穹顶之下》等多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最终法院判决盛视网赔偿华数传媒公司500万元。
这个案例表明,通过IPTV回看模式观看影视作品可能会对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优酷网涉嫌侵犯《人民的名义》版权事件。
优酷网通过IPTV回看模式提供《人民的名义》的观看服务,但是版权所有人并没有同意该行为。
最终,优酷网选择将下架该剧。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知名的视频网站也需要在提供IPTV回看模式服务时尊重著作权。
第三个案例是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IPTV回看模式提供法庭内容观看服务被禁止。
2019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因通过IPTV回看模式提供法庭内容观看服务被广电总局禁止,理由是观看法庭内容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和许可。
这个案例表明,IPTV回看模式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对于所有使用该服务的用户和版权所有者都非常重要。
电视节目的隐私侵权现象探析
电视节目的隐私侵权现象探析电视节目的隐私侵权现象探析摘要本文从节目类型、侵权方式、节目对象、侵权特征等几个方面,对这一话题作一宏观分析,开简单探讨其趋势和意义。
关键词电视节目个人隐私侵权近年来,随着电视产业化属性的日益凸显,我国电视正在经历一个性质和功能转型,即从主要承载教化宣传功能转向突出大众娱乐功能,这使它越来越深地介入个人生活领域,引发大量隐私侵权的事例。
本文试图从一个宏观的视角,以对电视节目的整体梳理为基础,对其隐私侵权现象进行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容易侵犯隐私的节目类型分析电视是高度类型化的媒体,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其在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程度上,也有着很大的区别。
根据对电视节目介入私人领域范围和深度的理解,以及近年出现的较集中或影响较大的关于电视节目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节目类型可能更容易出现侵犯隐私的情况:从节目的内容或题材上看,主要集中在电视新闻节目、生活情感类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等类型上;从节目形式上看,主要是新闻节目的隐性采访、情感类节目的跟踪拍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视谈话或访谈、电视真人秀等。
1 电视新闻节目随着电视内容的平民化和商业化转向,电视民生新闻兴起,电视新闻转向了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有时电视媒体以贴近百姓关注民生之名,粗暴地把镜头伸进普通百姓的个人空间,“将表现百姓生活的新闻演绎为对百姓个体隐私的‘曝料’,将电视媒体变成都市逸闻趣事集散地和批发地的行为,将百姓新闻变成了市井的电视围观”,并“将媒体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变成了仅仅满足部分电视观众‘窥视’他人隐私的公开场所,降低了媒体的品牌与形象”。
另外,在一些重大的灾难报道和负面报道中,也容易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隐私信息。
媒体在行使社会批评和媒体监督功能的时候,容易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媒介可能造成的伤害。
即使是正面报道,由于报道方式可能并不被人们认同,也会造成报道对象的私生活受到极大干扰。
《2024年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研究(2012,2013)》范文
《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研究(2012,2013)》篇一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研究(2012-2013)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海外版权综艺节目在近年来成为国内外众多电视节目制作者所青睐的对象。
自2012年开始,中国的电视市场涌现了大量从海外引进并经过本土化改编的综艺节目。
本篇论文将对这期间内的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策略进行研究,以期揭示其背后的操作模式和趋势。
二、概述与背景自2012年起,海外版权综艺节目在中国的引入及本土化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现象。
在此之前,众多节目制作者借鉴海外成功的综艺模式,根据国内观众的习惯与需求进行再创造和改造,以达到更高的接受度。
这一时期的节目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真人秀、竞技类、才艺展示等。
三、本土化策略分析(一)文化元素融入在海外版权综艺节目的本土化过程中,文化元素的融入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将中国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民俗习惯等元素融入节目中,使节目更符合国内观众的审美和价值观念。
例如,某些真人秀节目会设置与中国的传统节日或习俗相关的任务环节,增强观众的认同感和参与感。
(二)嘉宾选择与内容调整嘉宾的选择也是本土化策略的重要一环。
节目制作者会根据国内观众的喜好和市场需求,选择具有影响力的明星或具有特定话题性的嘉宾参与节目。
同时,内容也会根据国内市场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不同观众的需求。
(三)节目形式与规则的调整在引进海外版权综艺节目的过程中,节目形式和规则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制作者会根据国内观众的观看习惯和审美标准,对节目形式进行创新和改造,使其更符合国内市场的需求。
同时,规则的调整也会使节目更具看点和挑战性。
四、案例分析以某热门竞技类综艺节目为例,该节目引进自国外成功模式,但在本土化过程中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
如嘉宾的选择上更加注重国内知名度及影响力;在任务设置上结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节目规则上进行了适当的创新和调整,使其更具竞技性和观赏性。
这些本土化策略使得该节目在国内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随着IPTV的普及,回看模式也逐渐成为了用户使用IPTV的一个重要方式。
然而,回看模式的实施涉及到了一系列著作权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并列举最近几年的一些相关案例。
1. IPTV回看模式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回看模式是IPTV的一项特色功能,它提供了用户翻看已经播出的节目的便捷途径。
但是,在IPTV回看模式中,用户可以随意选择和观看之前播出的节目,这可能会侵犯到节目版权人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重现权、发布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是由著作权法保护的。
因此,回看模式中节目的播出行为,需要事先得到版权人的许可。
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
2. 国内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案例(1)2018年,上海华谊兄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起诉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
华谊兄弟声称,《西游记》、《寻秦记》等电视剧的回看模式在新华三公司的云盒子中被开发和推广,导致了华谊兄弟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
(2)2019年,浙江电视台起诉华数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浙江电视台称,其拥有《新闻联播》、《中国新闻》等新闻节目的版权,但是华数传媒在其IPTV回看模式中,未经许可便擅自播放了这些节目。
3. 国际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案例(1)2017年,北欧电视台起诉TDC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北欧电视台拥有《维京传说》和《惊悚之夜》等电视节目的版权,并在TDC公司的IPTV回看中发现了这些节目的播出。
北欧电视台认为,TDC公司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版权授权,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2)2018年,观众网络公司起诉ViaTel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观众网络公司声称, ViaTel公司在其IPTV回看中播放的电视剧《广寒宫》和《青云志》等,均是未经版权人授权的,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IPTV回看模式的实施需要谨慎处理其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使用回看功能之前,用户需要确认该节目是否已经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论文】
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摘要互联网电视具有互联网与电视机播放终端的双重属性,因而导致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更加多元化。
厘清互联网电视的本质与运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可知,相较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带来的一系列著作权保护问题给现行立法带来更大的挑战。
因此,完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体系,同时在立法与司法解释中规定设备提供者的技术中立义务、通知义务以及合理审查义务等,才能有效保障相关权益,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侵权;著作权一、互联网电视与运行模式(一)互联网电视的界定互联网电视的概念是一个融合后的概念,主要是以宽带为媒介,加入通信、多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技术,通过融合式电视机或机顶盒、播放器等网络中介加电视机的方式,向用户们提供种类较为齐全的视频、游戏、咨询等互动式的服务,其实质为网络视频行业与电视机播放终端的一种融合模式。
互联网电视并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数字电视和IPTV等技术概念,数字电视为广电系统通过其单独的渠道为用户单方面提供直播节目,其与互联网电视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非交互性。
用户除了在单方供应的有限频道中选择之外,并不能按需点播、重播;IPTV则指交互性电视,通过电信运营商搭建的专用服务器实现直播、重播、点播等相关服务,因其使用广电所提供的专网,在内容上与可操作性上受到了非常多的限制[1]。
相比之下,互联网电视则拥有堪比手机的交互性与开放性,受到的相关限制微乎其微,所以现今的互联网电视可以为用户提供完全个性化的、全方位的电视服务[2],可谓是一个巨大的“平板”。
(二)互联网电视运行模式互联网电视的图特运营模式,造成了其复杂的著作权关系,进而导致复杂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厘清互联网电视的不同技术模式,对互联网电视的著作权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其内容来源的技术模式大致分为三种。
一是自选库模式。
互联网电视的生产厂商通过购买正版影片或者获得授权许可等方式构建自身的影片库,供用户选择,不受限制。
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措施论文
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措施论文电视综艺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措施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扩大,电视行业得以飞速发展,电视节目的收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综艺节目的相互“模仿”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人们的智力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急需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把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独立的对象列入应受保护的范围。
与此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完善我们的《著作权法》,并且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领域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完善措施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现状目前,中外研究学者对电视节目模板这一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把它形容成是一块馅饼的面饼,可以添加不同的馅料而形成不同的节目效果;有人说它是一种有着独创特点的思想作品,既来源于创意,又不同于创意;有人说它是一种框架,规定主持人可以说什么和不可以说什么。
不管怎么说,电视节目模板是有着明确标题和特殊场景设置的、可以公之于外并且可以反复使用的一种智力作品。
当然不是所有的电视节目都有模板,如广告就是利用各种新奇的创意形成的,没有模板可以应用。
1.我国综艺节目模板保护的起源。
综艺节目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其迅速发展和广泛传播就在最近的十几年中。
随着人们精神需求的增大,最初的“新闻联播”式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时候就需要电视节目的制作人想出新鲜创意。
人们会从国外各种受欢迎的节目中汲取灵感,或者直接购买其优秀节目的模板,于是出现了现在千奇百态的综艺节目,电视节目模式的多样化也应运而生。
一些有能力购买模板的电视台通过购买国外综艺节目的模板,加入本土化的游戏形式,加工形成新的综艺节目。
例如,湖南电视台热播的亲子节目《爸爸去哪儿》就是引进韩国的《爸爸,我们去哪儿》的模板,取得了不俗的收视率。
但还有一些没有能力购买模板的或者不想购买模板的制作人通过模仿这些节目也制作出一些收视率不错的节目。
Slingbox引发的版权法思考——以美国法为视角
Slingbox引发的版权法思考——以美国法为视角发表时间:2009-07-16T09:33:29.030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4期供稿作者:张岚[导读] 在美国电视行业,每次新技术的应用都会给用户带来新的观看体验。
Slingbox引发的版权法思考——以美国法为视角张岚(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00)作者简介:张岚,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在美国电视行业,每次新技术的应用都会给用户带来新的观看体验。
2005年之后由于Slingbox等产品的出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收看电视节目,实现了所谓的易地播放。
这些技术在便利电视用户的同时也带来了非法复制或非法传播作品的巨大风险,引起了美国版权产业的深深忧虑。
他们试图通过提起诉讼、游说立法等法律途径消灭新技术,维护行业利益。
依据美国现有的法律,Slingbox是否侵犯版权尚难以判断。
但从历史实践看,版权产业的做法并非可取之道。
关键词:美国;电视;Slingbox;易地播放;版权1Slingbox简介在美国电视行业,由于技术的发展,电视播放方式经历了多次变化。
这一方面给电视用户带来了新的收看体验,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问题。
1976年,日本索尼公司首次推出Betamax家庭盒式录像机(VCR),可以让观众将电视节目录制下来稍后再观看。
这种方式被称为“易时播放”(time-shifting)。
1997年,美国Tivo公司推出了数码录像机(DVR)。
作为VCR的改进版,DVR以计算机硬盘取代了老式的盒带,使电视观众彻底摆脱了电视台的控制。
它不仅可以追踪用户喜爱的节目,还会搜索相类似的节目进行存录,并且会自动跳过广告;把它接入互联网,它还能跟其他用户交换节目。
近年来,一项新发明使得电视播放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观众不仅可以随时,而且可以随地观看到电视节目。
其代表为美国Sling Media公司的产品Slingbox。
该装置一头连接信号源(如有线电视、卫星接收器、DVR,DVD机或录像机),一头接入宽带互联网,可以将电视信号等传到你的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手机等移动装置上。
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
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完善分析论文一、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冲突视听作品,即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影视作品,国际上多采用“视听作品”概念,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被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视听作品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特征:(1)内容构成上,综合利用文学、音乐、戏剧、摄影等艺术形式,不同的内容可分割使用;(2)从传播过程看,互联网以及多媒体新技术的出现使各种侵权的行为变得更容易;(3)从创作主体看,视听作品创作主体具有鲜明的群体性。
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没能适应视听作品的发展,在现实中,由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2008年80余名著名编剧召开维权大会,号召社会各界关注编剧的生存状况;2012年底,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呼吁将“导演是影片作者”写入条文,编剧、制片人强烈反对,引发电影圈“内乱”。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一)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关系不明朗原作品,是指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
法律如何认定视听作品与原作品的法律关系,是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逻辑基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这个条款既不符合“合作作品”也不符合“演绎作品”的规则。
因为如果根据该条款推断视听作品是合作作品,当原作品并不专为视听作品创作时,这一规定就不符合合作作品需“具有创作合意”的前提;如果推断视听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这一规定又不符合演绎作品上存在“双重权利”②(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演绎者的著作权)的规则。
由于法律关系的笼统造成对原作品作者保护的缺位。
原作品作者对于视听作品只有署名权而没有其他权利,制片人对于视听作品的再使用既不需要得到原作品作者许可,也不需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报酬。
引进节目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引进海外优秀节目成为推动国内节目创新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引进节目的过程中,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电视剧引进侵权案为例,分析我国引进节目侵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6年,我国某电视台引进了一部美国电视剧《绝命毒师》,该剧在播出后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
然而,该剧在引进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
该剧的原著作者表示,我国某电视台并未获得其授权,擅自引进该剧进行播出,侵犯了其著作权。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我国某电视台未经原著作者授权,擅自引进并播出《绝命毒师》,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和广播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我国某电视台擅自引进并播出《绝命毒师》,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著作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某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我国某电视台立即停止播出《绝命毒师》,并赔偿原著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启示与建议1. 明确引进节目的版权意识在引进海外节目时,我国相关机构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原创者的著作权,确保引进节目的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引进节目版权的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法规,明确引进节目版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我国应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为国内外版权交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降低版权交易成本,提高版权交易效率。
电视节目版权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电视节目版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综艺节目为例,分析电视节目版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提供参考。
某综艺节目是我国某知名电视台自制的原创综艺节目,自播出以来,收视率居高不下,深受观众喜爱。
然而,节目播出不久,便有观众反映,该节目涉嫌抄袭国外某知名综艺节目。
随后,国外节目制作方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我国某电视台的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我国某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国外节目的著作权?2. 我国某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国外节目的邻接权?3. 我国某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国外节目制作方对其原创节目享有著作权,而我国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节目内容,涉嫌侵犯了国外节目的著作权。
首先,从作品独创性来看,国外节目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其表现形式、情节设计、人物塑造等方面均具有独特性。
我国某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节目的元素,缺乏原创性,涉嫌侵犯了国外节目的著作权。
其次,从作品表现形式来看,我国某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过程中,直接使用了国外节目的部分场景、音乐、服装等元素,未经许可,涉嫌侵犯了国外节目的著作权。
2. 关于邻接权侵权问题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本案中,国外节目制作方对其原创节目享有邻接权,而我国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节目内容,涉嫌侵犯了国外节目的邻接权。
首先,从表演者权来看,国外节目中的演员、主持人等表演者的表演具有独创性,我国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表演者的表演,涉嫌侵犯了表演者权。
其次,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来看,国外节目制作方对其原创节目的录音录像享有制作权,我国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节目内容,涉嫌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从美剧出发探讨中国知识产权问题
从 美剧 出发探 讨 中国知识产权 问题
西 南 民族 大 学
摘要 : 法律 的 目的是为 了促进社会的发展 , 让社 会的运转更加迅速 与经济化 , 产 权更是为 了维 系因物的存在 而连接起 来的人 与人之 间的 关 系, 保 护 个人 利 益 , 本 文借 美 剧 看 知 识 产 权 , 并 从 国 际 产 权 纠 纷 案 例 中得 出启 示, 最后结合 中国 目前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现状提 出一些相 关 建议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产权保护 创新 技 术 经济建议
二、 知识 产权 保 护下 的创 新 精 神
创 新是 一个 民族进步 的灵魂 , 是一个 国家 兴旺发 达的不竭 动力 。
但 现在 的中国恰恰缺 乏了一种 自主创新精神, 还是 以m a d e i n c h i n a ( 中 国制造 ) 为主, 所 以我 们 占据 了产业链 的最低端一 制造业 , 这部 门 的产 业 在所有产业 链中所获得 的利润是最低 的 , 而发达 国家 主要 占据 了产 品的研发并控 制其产 品的批 发和零售 , 使之利润也高 于整个产业链上 的其他部 门。要知道在 日趋激烈 的国际竞争 中, 竞 争主要是各个 国家 综合 实力 的竞争 , 而创新能力则 占据 了这一制高点 , 谁 占据 了这一点就 会在竞 争中拥 有 比较优势。然而 , 创新离不开保护 , 我们要通过保护激 励 创新 。在创新 过程 中 , 知识 产权 制度的建 立有效 的打击 了假 冒、 伪 造、 非法复制 等侵权行 为 , 保 护 了创新者 的合法权益 , 这 样不仅保护 了 创 造者的技 术成果 , 保证 了他 们 的劳动 成果享有一 定期 限及拥有一定 权力, 保证 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投资能得 到回报 , 还积极鼓励创造 者进一 步的进行创新 , 又进 一步的推动了科学技术 的发展 。 三、 相 关案例 分析及对我国企业的一些启示 苹 果产品想 必大家 已经很 熟悉 了, 乔布斯用他一生 的时间与经历 缔 造 了全球 第一 市值 公 司一苹 果公 司 , 引领 了电子 消费 品的 时 尚潮 流。美国总统奥 巴马给予 了他极高 的评价一 美国精神 的楷模 , 《 华 尔街 日报》 评论 他是 比肩爱迪 生和福特 的历史伟人 。正 因为美 国强大 的知 识 产权 保护制度 , 才成就 了像乔 布斯这样伟大的人 , i P h o n e 、 i t o u c h 、 i P a d 应 运而生 , 苹果的诞生也给整条产业链带来 了巨大的财富, 这也是 苹果 真正的价值所在 。如果美 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者没有一个完善 的产权 制度 , 那么在盗版及恶性竞争下苹果 的发 展肯定 是举步维艰 , 更 别说带动整条产业链 的发展与致 富。以该公 司产 品与三星产品之间存 在的知识 产权纠纷 为例 , 苹 果因为三 星第一代 G a l a x y 手 机与 i p h o n e 的 相似程度极大 , 并且在 向三 星发 出专利授权要约 遭到 三星拒绝 以后 , 将 三星告上 法庭 , 最后判 三星赔偿苹果 上亿美元 。此 裁决结果意 味着针 对 智能手机也 认可 了设计 相关 的新 知识 产权概念 , 苹果 依靠知识产权 保护了 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狠狠打击了对手 , 更是 对盗 版者 的一种警示 。 而中 国企业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 2 0 0 3 年1 月2 4日, 美国思科 起诉中 国华为在路 由器 、 软件源代码等方 面侵犯 了其 知识产权 , 要求华 为公 司
《2024年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研究(2012,2013)》范文
《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研究(2012,2013)》篇一海外版权综艺节目本土化研究(2012-2013)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海外版权综艺节目在中国市场的引进与本土化改造,已成为近年来电视娱乐产业的重要发展趋势。
本篇论文旨在分析2012年至2013年间,海外版权综艺节目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及其发展状况。
通过研究这些节目的引进、改编与本土化策略,以期为未来中国综艺节目的创新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借鉴。
二、海外版权综艺节目的引进1. 引进背景与动机海外版权综艺节目的引进,一方面能够满足观众对于多元化、新颖节目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中国电视节目的制作水平与观赏质量。
在此期间,国内外节目制作方开始尝试合作,引入了一系列成功的海外综艺节目模式。
2. 引进渠道与方式通过国际合作、版权购买、联合制作等方式,中国电视媒体和制作机构引进了多档海外热门综艺节目。
这些节目不仅在形式上进行了引进,更在内容、主持风格等方面进行了本土化改造。
三、本土化改造策略1. 文化元素的融入针对中国观众的审美习惯和文化背景,对引进节目进行本土化改造。
例如,在节目内容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调整嘉宾构成以吸引特定观众群体等。
2. 节目形式的调整根据中国电视市场的特点,对节目形式进行适当的调整。
包括时长、环节设置、游戏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适应中国观众的观看习惯。
3. 主持人风格的本地化主持人是综艺节目的灵魂。
针对中国观众喜好,选择具有良好语言功底和节目把控能力的本土主持人,或者对引进的节目主持风格进行本土化改造。
四、案例分析以几档在2012-2013年间引入并成功本土化的综艺节目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如某大型户外竞技真人秀节目,通过调整嘉宾组成和竞赛规则,以及融入中国文化元素,成功吸引了大量观众;又如某歌唱类节目,通过与中国音乐市场相结合,选拔和推广中国本土歌手,成为当时备受瞩目的音乐盛事。
五、发展前景与挑战随着海外版权综艺节目的不断引进与本土化改造,中国综艺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堪萨斯州版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影视制作和发行的公司,其拥有某部影视作品的版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擅自将该影视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和传播,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甲公司遂将被告乙公司诉至堪萨斯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简介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宣传。
该公司在影视制作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影视制作经验和专业的制作团队。
2. 原告甲公司拥有的影视作品原告甲公司拥有一部名为《青春无悔》的影视作品,该作品于2015年上映。
该作品讲述了几个年轻人成长过程中的故事,深受广大观众喜爱。
原告甲公司对该影视作品拥有完整的版权。
3. 被告乙公司简介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影视作品的复制、发行和传播。
该公司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其经营方式存在侵权行为。
4. 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影视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和传播。
具体侵权行为如下:(1)将《青春无悔》影视作品制作成DVD,并通过网络、实体店等渠道销售;(2)将《青春无悔》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供用户免费观看;(3)在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青春无悔》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上传至网络平台。
5. 原告甲公司损失由于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告甲公司遭受了以下损失:(1)经济损失: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和传播《青春无悔》影视作品,导致原告甲公司失去部分市场份额,经济损失达50万元;(2)名誉损失:被告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甲公司的声誉,使其在影视制作领域的地位受到影响。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综艺节目抄袭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综艺节目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与此同时,抄袭、侵权等法律问题也屡见不鲜。
其中,一档名为《抄袭风波》的综艺节目因涉嫌抄袭国外知名节目,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此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发业界对综艺版权保护问题的关注。
一、案件背景《抄袭风波》是由某知名影视公司制作的一档大型户外竞技类综艺节目。
该节目在宣传过程中,被指抄袭了国外知名节目《Running Man》。
随着舆论的发酵,节目组及相关当事人均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案件经过1. 抄袭指控在《抄袭风波》播出后,有网友发现该节目在游戏环节、场景布置、嘉宾互动等方面与《Running Man》高度相似。
随后,国内外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引发热议。
2. 法律诉讼针对抄袭指控,节目组及相关当事人坚称《抄袭风波》为原创,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原告方(《Running Man》的制作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抄袭风波》的制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节目内容的原创性、相似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抄袭风波》在多个环节上与《Running Man》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被告方则辩称,《抄袭风波》在借鉴国外节目时,已经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抄袭风波》在多个环节上与《Running Man》存在抄袭行为,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三、案件反思1. 版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抄袭风波》案件暴露出我国综艺行业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制作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抄袭他人作品。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也阻碍了我国综艺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针对综艺节目抄袭现象,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制作公司。
【参考文档】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1)论文(word格式)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1)论文【论文摘要】娱乐性电视节目的全球化导致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成为难题。
无论是根据美英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几乎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获得保护。
【论文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文】自从电视真人秀等节目开始在世界各地火爆,授权许可使用节目模式(TV Formats)的问题以及节目模式的权利保护便成为电视产业的热门话题。
电视节目模式的贸易目前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贸易方式,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日益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只要关注一下最近的国际电视市场,就会发现有一些相似的电视游戏或者真人秀节目在很多国家先后甚至同时流行。
比如,起源于英国的“流行偶像”(Pop Idol)因为获得了巨大成功导致出现其他诸如美国偶像、澳大利亚偶像、印度偶像以及巴西偶像等数十个电视节目,大约有数十个的偶像版本,模式是一样的,但是每一个节目都以当地的天才选手为主角,因此每个节目又都是独一无二的。
有些节目的名字就是以偶像命名,但是也有些国家的节目内容为满足文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运作要求而做了更改。
另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内容可以多样化,包括游戏节目、实景娱乐节目、电视真人秀以及才艺竞赛等。
其中,“谁想成为百万富翁”、“英国偶像”以及“美国偶像”等都是近些年在国际市场比较受欢迎的节目模式。
因此,节目模式的许可也就成为该行业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
但是,电视节目模式几乎从来没有得到法律学者的关注。
另外,考虑到电视产业的重要性和电视节目内容以及制作技术的改革,对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研究非常有价值。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含义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节目模式的跨境许可是一项价值很大的产业,或者说,许可其他的转播商根据自己的节目模式制作新的节目涉及巨额财富的交易。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
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IPTV回看模式成为了新一代电视乐趣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IPTV回看模式中,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回看之前的节目,大大提高了观看电视的便捷和舒适性。
然而,在这个新兴领域中,随之而来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首先,IPTV回看模式中的节目是否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呢?如果是,那么谁拥有这些节目的著作权呢?在IPTV回看模式中,节目来源可以是多个,包括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自制视频等。
对于这些节目,对应的著作权人也可能不尽相同,需要进行细致的辨析。
此外,在IPTV回看模式中,为了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会使用相关的技术手段进行缩略、删减、合成等操作。
这些操作是否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益呢?接下来,笔者列举三个关于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案例:1. 2018年,中国互联网电视台在IPTV回看模式中播出了一档叫做《老友记》的美剧。
然而,该剧未经授权就被中国国产剧《我不是药神》的制片方贝岭影业用作宣传。
贝岭影业因此被判赔偿该剧著作权人40万元。
2. 上海某家IPTV运营商在回看模式中提供了多部电影的点播服务,但这些电影都是未经授权的盗版片源。
著作权人起诉后,该IPTV运营商被判赔偿损失30万元。
3. 某市场上有一种IPTV机顶盒可以播放未经授权的电视节目、电影和综艺节目,引起了著作权人的注意。
著作权人起诉该产品侵犯了著作权,并赢得了官司,该产品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对于IPTV回看模式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企业需重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只有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够持续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创造更良好的广告效益。
同时,用户也应该选择合法合规的IPTV回看模式,避免触犯相关法规。
此外,对于IPTV回看模式中的著作权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