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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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管理工作。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40号

4、职责

4.1安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4.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

5、定义

5.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6、管理程序:

6.1由安环部联系专业机构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危险源进行评估。

6.2公司至少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

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6.3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

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

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6.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内容:

1)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质)、证件、数据资料是否满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现场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

3)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4)对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情况、管理状况的分析,查找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

5)对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具体内容: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6.7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要求:

1)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有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规范作为评价依据。

3)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的人员必须明确评估的对象、范围和目的,熟知生产情况。

4)安全评估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标准和要求,并提出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5)必须对评估结果归纳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危险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措施,并作出安全评估结论,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7、相关记录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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