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保护耕地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农〔2020〕3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0年3月12日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平衡的重点与实施
耕地平衡的重点与实施摘要:在将耕地用途变为其他农用地比如园地、林地等时,选择质量、数量相同的耕地,将其补足,以确保当地能够长期利用的耕地数量不变,这便是所谓的“进出平衡”。
经分析可知,“进出平衡”实际上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以及绿化造林的补救措施,构成了守护耕地红线的坚强堡垒。
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补,到占耕地就要补,耕地保护举措趋于健全,而具体的方案编制、责任主体、审批流程等,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
本文以泗阳县的耕地“进出平衡”现状为研究对象,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耕地进出平衡;泗阳县;土地管理;退耕还林一.耕地“进出平衡”提出的背景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的耕地质量总体还不高,局部在退化,还不能够满足粮食和农副产品的生产需求,耕地保护面临着数量、质量和生态等方面的多重压力。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了占补平衡的情况下,2019年底全国耕地为19.18亿亩,相比“二调”,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13亿亩,不断逼近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
这是因为,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利用管理的核心和重点,而对耕地、园林、林地转用的制度性规定不充分。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定和措施,从2020年起坚决停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2021年9月1日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第一部在监管层面规范耕地转为土地性质的条例,明确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林等农用地,进一步扩大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和内容。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1〕166号),首次提出了“耕地进出平衡”的概念,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实现耕地“进出平衡”。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
农业是中国的基础产业之一,领导一直致力于制定支持农民耕地
的措施,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过去几年,中国机关领导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改革,其中包
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土地财产权证书发放、土地确权颁证等。
这些旨在加强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保护,鼓励农民积极经营土地,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在2020年,农民耕地继续关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高
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举措包括:
1. 支持农民土地流转。
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合作社、土地经营权持有者等形式,进行规模化种植和合作经营。
机关领导可
以提供土地流转补贴、信贷支持等激励措施。
2. 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机关领导会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鼓
励农民转种高效益农作物,推动农业结构调整。
3. 加强农民土地产权保护。
机关领导会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颁
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继承
和抵押权益的保护。
保护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的发展建议与措施
保护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的发展建议与措施发布时间:2022-04-15T01:53:55.815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6期作者:张江涛[导读] 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稳定发展是根本保障。
广东精地规划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665摘要: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稳定发展是根本保障。
而这其中保护耕地已经上升到关乎国家安全战略的地位,为各级政府与学者所关注。
在当前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加速进程中,交通水利设施建设、胡乱圈地以及不合理耕作等等也造成了耕地的大幅度减少,耕地质量严重下降。
所以本文中就提出了保护耕地发展建议,并提出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复垦措施。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后备资源;发展建议;复垦措施前言:我国自古以来贵为世界农业大国,因此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它是中华民族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主要命脉。
近年来,我国国务院、党中央就耕地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主张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国家政府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始终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而在探源当前耕地保护监管面临的困境与障碍过程中,也要提出耕地保护监管的路径和相关建议,为加强耕地保护,守护耕地红线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参考。
一、耕地保护制度的发展建议在对耕地保护制度提出发展建议过程中,我国希望严守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做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认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围,特别注重对耕地的环境保护与节约策略,最后达到控制乡镇企业的规模,提高征地成本的目的。
下文具体来谈[1]:(一)严守并执行耕地保护制度我国在严格执行农田保护过程中也必须追求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构建耕地安全管理体系,这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中是颇有好处的。
其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化遏制盲目占地行为,减少不合理占地现象,同时通过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使得耕地数量不会轻易减少,且始终保持占用耕地的单位新开垦耕地面积始终大于或等于占用耕地面积,如此一来,开垦新耕地的质量就与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漳政办〔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为期三年的行动,细化各阶段任务措施,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农机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0年2月25日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保护性耕作是一种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东北地区保护性耕作取得明显进展,技术模式总体定型,关键机具基本过关,已经具备在适宜区域全面推广应用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东北黑土地实行战略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用养结合,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并举、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逐步在东北地区适宜区域全面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促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行动目标。
将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玉米生产作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的重点,兼顾大豆、小麦等作物生产。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措施及其应用
安徽农学通报2023年15期资源·环境·植保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措施及其应用聂磊1,2(1兰桂骐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202165;2上海市崇明区生态农业科创中心(上海市崇明区农业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上海202150)摘要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也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
本文首先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演变脉络,耕地保护制度经历了政策制定起步期的数量保护阶段,转变到政策发展完善期的“数量与质量”并重阶段,再跃迁到政策深化成熟期的“数量+质量+生态”并重阶段。
其次,分析了影响耕地质量的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和生产管理方式等因素。
最后重点阐述了秸秆还田技术、轮作休耕技术、土壤改良剂施用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有机肥施用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农业工程技术等耕地保护的具体技术措施及其综合应用。
关键词耕地保护;质量提升;政策演进;影响因素;技术措施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23)15-0103-07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耕地质量直接决定着土地的生产能力,因此,保护耕地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生态平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耕地资源紧缺,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其中缺乏水源保证、水土流失、干旱退化的中下等耕地面积占比较大。
由于长期过度集约经营,耕地退化及农业污染等情况时有发生[1-2],我国南方地区面临着耕地土壤酸化等问题[3]。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经历了从“数量保护”到“数量与质量并重”,再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新格局,从注重规模体量,到兼顾耕地质量,再到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于耕地保护机制的探索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特点,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为此,本文从我国耕地保护的制度政策着手,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演进过程,分析了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生产管理方式等因素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并重点讨论了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的主要技术措施及其综合应用。
2020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
2020年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内容解读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按规定程序购买农业机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各省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要实行敞开补贴。
3、玉米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补贴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兑付给玉米生产者。
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鼓励各省(自治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粮食收购政策发布一、最低收购价涉及4个品种:①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8元/斤(三等);②早汕稻最低收购价为1.3元/斤(三等);③中晚汕稻最低收购价为1.36元/斤(三等);④粳稻最低收购价为1.5元/斤(三等)。
附:2017年粮食最低收购价实行省份和参与企业实行省份:包括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湖北、安微六省在内的小麦主产区;早稻主产区,即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西五省。
中晚稻主产区,即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参与企业:②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③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二、鼓励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粮食收购①国家将引导各地通过订单收购、加工收购、打造品牌等措施,进一步活跃市场、促进流通。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30-230元/亩)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三、马铃薯补贴(每亩补贴100元)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政策轮作区(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补贴标准为150元/亩;休耕区补贴为:河北省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500元,湖南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300元(含治理费用),贵州省和云南省两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甘肃省一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800元。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
2020年农民耕地新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持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农业经营主体或合作社,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水平。
2. 推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和经营权,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
3. 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体系,防止土地流转中出现乱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 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股,通过股权合作、合作社等方式,提高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5. 加强农业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
制定和实施农业发展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耕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些新政策的出台旨在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农民收入增加。
同时,这些政策还加强了土地管理和监管,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020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小开荒的规定
2020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小开荒的规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现行《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本)相比,有以下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新增):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越发凸显,尤其是耕地资源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为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目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护耕地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耕地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受侵蚀,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田生态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用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为了控制耕地的非农业占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相应比例补种相应的农作物,确保占用的耕地得到有效补偿。
2. 统一的农用地管理制度: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资源,民法典对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和保护措施,规定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4. 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耕地的荒漠化和土地污染严重威胁着耕地的资源和生产环境,民法典在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上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耕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耕地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尊重耕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行动。
耕地质量现状及保护措施
耕地质量现状及保护措施发表时间:2020-10-21T14:36:58.673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21期作者:纳买提江玉苏甫[导读] 耕地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解决吃饭问题是国家的头等大事。
本文就耕地质量现状与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耕地质量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纳买提江玉苏甫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自然资源局843200摘要:耕地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解决吃饭问题是国家的头等大事。
本文就耕地质量现状与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耕地质量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耕地保护工作提供参考以及借鉴。
关键词:耕地质量;现状;保护措施耕地保护是指人们为保证耕地的永久性利用和为可持续的发展提供本保障所采取的措施。
耕地保护既要保护耕地的资源本身,又要保护使土地成为耕地的环境条件。
从保护的内容和任务来看,有协调人地矛盾的耕地数量保护,又有保证耕地生产水平的耕地质量保护。
1 耕地质量现状1.1耕地基础设施薄弱,综合生产能力较低干旱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威胁较大,农田基础设施薄弱是耕地质量提升的瓶颈。
由于长期以来农田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基础以及长期采用旋耕的耕作方式,土壤犁底层明显,耕作层较浅,对干旱等自然灾害抵御性较差,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较低始终是困扰着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主要问题[1]。
因此,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解决当前耕地质量不高的关键措施。
1.2滥用农业投入品,耕地理化性质破坏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的点源、面源污染日趋严重,过度施用农药和化肥,地膜玉米栽培大量使用非降解农膜的现象屡见不鲜,土壤造成板结、耕作层变浅、供肥能力下降,导致耕地的理化性状被破坏,耕地质量明显下降[2]。
1.3补充耕地质量不高,后续培肥不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占补平衡等相关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单位耕地质量保护意识淡薄,只考虑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片面强调加快工程进度,减少工程成本,未考虑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在项目实施时未将表土壤剥离再利用或是覆土太薄,致使项目实施后耕地耕作层土壤遭严重破坏,达不到耕种条件,等同于生土地。
新形势下耕地保护
浅谈新形势下耕地保护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保护好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并要求18亿亩耕地要保持到2020年。
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谢俊奇介绍,18亿亩这个数字是经过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过的。
耕地保护粮食安全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保护好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并要求18亿亩耕地要保持到2020年。
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谢俊奇介绍,18亿亩这个数字是经过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过的。
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口有可能达到16亿,考虑到我国的人均消耗粮食量、耕地质量,以及平均亩产等要素,要保障粮食安全,18亿亩是底线。
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现有耕地 18.26亿亩。
那就是说,到2020年,我国最多只有2600万亩耕地可用。
中国耕地保护失灵影响到了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构成了威胁,是到了对耕地保护进行反思的时候了。
全社会需要从不同角度来重新认识18亿亩耕地红线。
一、现行体制与政策难以激发对耕地保护的热情和动力在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不但是行政主体,而且是经济主体,各级组织执行农地保护政策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
第一,农地保护行动是一种集体行动,某一组织执行农地保护政策后并不能获得其行动所产生的全部贡献;第二,现行干部业绩的考核偏重于经济增长速度、产值等指标,在目前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现实条件下,就必须将土地资源配置给边际报酬率比较高的非农产业;第三,将耕地征用后,耕地的产权就由“农民集体”转为“国有”,这块土地上产生的收人就归地方政府支配。
农民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对其承包的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第一,有些地方的承包地经常处于不断调整当中,无田可保;第二,许多农民的主要收人已经来自非农产业,耕地只是承担着必要的劳动就业岗位和基本的生活保障责任,而不是商业生产。
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措施和经验
推广窗sWINDOWS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措施和经验O吉林省农机化管理中心郑铁志赵新子孙睿自2020年起,国家将在东北四省(辽、吉、黑、蒙)全面启动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计划,目标到2025年实施规模达到1.5亿亩。
这是一项宏伟的工程,也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业。
总结十几年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积累的经验、认识和感受,深入分析、领会国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计划的宗旨和目的,分享以下4方面的认识和经验。
—、概念方面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护土壤,防控风蚀水蚀,特别是防止表土流失,这一点对于东北黑土区尤为关键;二是蓄保水分,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和无效散失,并依此抗御连年春夏季的干旱少雨。
需要强调的是,保护性耕作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解决秸秆焚烧问题,而是因其利用了作物秸秆覆盖地表还田的方式,来解决保护土壤不被风蚀水蚀和保护水分、实现保水保墻的问题,因此,实际上是“搂草打兔子”额外也是间接地起到了培肥地力、活化土壤、改善结构和解决秸秆焚烧与出路的作用,同时又实现了绿色生态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相反,深翻整地、耙混整地、旋耕整地等耕整地技术,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有秸秆的耕地无法播种、地表秸秆无法处理而进行的应对性处理作业,并不是以保护土壤和蓄水保墻为宗旨。
尽管这些耕作方式实现了秸秆还田,也产生了一定的培肥地力的作用,但这些作业形式过度切碎土壤,导致土壤粉末状程度加重,加剧了表土流失和风蚀水蚀的发生,带来的不利影响远大于有利方面,不属于保护性耕作技术,仅仅是一项非保护性耕作技术适宜区可应用的技术。
众所周知,美国提出保护性耕作技术,就是因为连年铎式犁翻地导致历史罕见的“黑风暴”而上升到法律层面的。
我国的西北等地区连年出现的沙尘暴,就是翻耕、旋耕等不科学耕整地作业恶果的典型例证。
二、标准方面推广保护性耕作必须高标准、严规范。
秸秆覆盖不足,无法产生有效和预期效果,必须做到地表秸秆全覆盖,尤其新开辟地区起步时的试验示范田,务必通过秸秆全覆盖,解决土壤风蚀和蓄水保墻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2020)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养耕地,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保养,是指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对耕地土壤的培肥改良。
耕地使用要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做到养分的投入和消耗平衡有余,禁止掠夺性耕作,保护和提高地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将耕地保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耕地保养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有利于耕地保养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保养耕地。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耕地使用和保护第五条耕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各类土壤特点,因地制宜地合理种植和施肥,保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
第六条耕地使用者在农作物收获后要及时耕翻、耙耱、磙地,每三年至少深翻或者深松一次,实行合理的轮作倒茬和休闲制度,以利于耕地蓄水保墒。
第七条农用薄膜使用后,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和处理,防止土壤污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11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指导意见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意见》精神,压实各级政府保护耕地责任,充分调动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现就全省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主体责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护机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做到“谁的地、谁来管”,确保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主要内容“田长制”是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以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为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基层耕地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管辖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属地管理、分级保护、逐级负责。
“田长”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日常管护。
“田长”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工作措施,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进行劝诫、报告,协助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等。
各市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综合考虑本地耕地资源条件、保护责任架构、资金投入情况的基础上,指导本区域内“田长制”建立,明确“田长”职责设置及县、乡两级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将“田长制”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农⽥保护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农⽥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20-11-1520:35?访问量:50次?字体:[⼩中⼤]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促进农业⽣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是指按照⼀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依据⼟地利⽤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保护实⾏全⾯规划、合理利⽤、⽤养结合、严格保护的⽅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标责任制的⼀项内容,并由上⼀级⼈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基本农⽥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为。
第六条国务院⼟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保护⼯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章划定第⼋条各级⼈民政府在编制⼟地利⽤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为规划的⼀项内容,明确基本农⽥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保护区。
第九条省、⾃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应当占本⾏政区域内耕地总⾯积的百分之⼋⼗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地利⽤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三)蔬菜⽣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
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的措施_土地资源保护及开发的措施方案
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的措施_土地资源保护及开发的措施方案一、全县土地资源基本情况二、当前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存在的主要矛盾及问题(一)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更趋突出。
正处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
年初,市局下达我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仅150亩,而目前我县已签约项目11个,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376 亩,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国家从严从紧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推行,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供需压力还会进一步增大。
(二)土地资源保护压力日益加大。
国土资源上级主管部门卫片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并逐步推行“一张图管地”,卫片执法范围延伸至矿山用地,这对于贯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是一个严峻考验。
同时,农民违法占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现象依然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偏软,执法难问题仍未有效解决,县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形势将更加严峻。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期间,建设用地的大量供给支撑了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但由于经济结构和产业层次的相对落后,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仍相对较低,用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圈而不用、圈而不建、批少占多等现象依然存在,资源节约集约方面还存在很大潜力,通过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提高土地效益的措施及对策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县“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资源保护和保障发展的重要职责。
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保障与保护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的原则,切实加强保护耕地,推行节约和集约用地,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推行节约集约用地,不断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能力,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转变城市建设用地理念,由外延扩展转为内部挖潜,在搞好旧城改造的同时,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一)保护目标到2020年,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24.05万亩。
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二)保护措施1.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
制定下发我市《关于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加强用途管制,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生态退耕、灾毁等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论证等有关补划工作;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优先用于改变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确保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
2.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考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完善我市《聊城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县、乡、村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严格对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
3.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奖励。
按照省级资金补偿激励办法,市县两级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时,依据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等情况,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和耕地保护管理等。
根据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级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时,对于耕地保护工作到位的县(市区)予以倾斜。
保护耕地措施
保护耕地措施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以下是橙子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保护耕地措施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
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
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
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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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保护耕地措施The latest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measures in 2020
2020年最新保护耕地措施
保护耕地措施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
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
到逐步推进。
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
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保护耕地的原因
(一)中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
农业仍然是中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
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
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
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目前粮食问题备受关注。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xx年全国夏粮总
产量为9622万吨,比上年减产240万吨,减2.4%。
1999年-20xx年,中国粮食连续3年减产,20xx年仍是产不足需。
但与此同时,粮食需求持续增长。
所以必须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
基本农田可定义为:从战略高度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满足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人口增加对耕地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农田。
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
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应当看到,目前中国耕地严重不足。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农村人口依然占全国人口的70%,然而中国的人
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有日趋减少的趋势。
近年来中国耕地面积逐年递减。
无论是从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解决中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供给问题,必须主要立足于国内,这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从来没有动摇过。
为了切实贯彻这一方针,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耕地减少过快的势头。
正是出于这样的战略考虑,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管理工作必须把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首要的奋斗目标。
按照国务院批
准的《1997-20xx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到20xx 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2950万亩,全国耕地面积减少要求控制在9661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应控制在19.2亿亩。
根据预测,中国人口即将达到13亿,到20xx年,人口将达到14亿。
届时,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即使耕地面积保持不减,人均耕地还将减少。
中国在法律法规上对耕地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中国耕地本不富余,但很多地方不能很好处理城镇化进程与粮食生产的矛盾,挤占了不少耕地。
随着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征地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
一是征地规模过大。
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的耕地有43%闲置。
二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甚至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财之道,违法违规征地时有发生。
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这些问题暴露出中国现行征地制度方面的缺陷。
因此,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保护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一要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要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把用地规模限制在规划数量、范围之内。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土地用途一旦划定,就要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作他用。
二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
要把为公益性项目而进行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分开,缩小征地范围。
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主要用于水利、交通、国防、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检法设施等国家重点公共设施建设,一般不能用于商业开发,更不
应变成企业行为。
要慎用征地权力,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工商企业需要用地,应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向国家、向农民集体购买、租赁等市场方式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
三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要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可征可不征的尽量不征,可用可不用的尽量不用,必须征和必须用的尽量少征少用。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也要节省用地,减少征地。
城镇建设要尽量盘活存量土地,控制城区过分扩张。
企业用地多少,应当和产业特点,投资规模挂钩,防止投不多的钱,办不大的厂,占很多的地。
四要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
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问题,也是造成耕地占用多的重要因素。
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
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确定补偿安置最低标准,给被征地农民以及时、合理的补偿,并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的办法。
农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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