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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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碰撞 plus

第二章  船舶碰撞 plus

结 论
•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
撞;
•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与保险法意义上的 船舶碰撞范围不同;
•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
• 《纪要》:“第三人财产损失,是指除互有过
失的船舶上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 人员的物品外,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直接造成 的其他财产损失。”
•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直接因果关系原
则;
• 问题:船舶承租人的租金或运费损失、因碰撞
堵塞航道导致港口经营人或其他船舶所有人的 营运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最后避让机会原则(Last Clear Chance Rule)
• 英国普通法中曾有的“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
– 1842 Davis v. Mann (Donkey case); – 一船过失形成碰撞紧迫危险,另一船完全能够 察觉,并有充分机会采取避碰措施,但没有采 取措施,则单独承担责任; – 该原则会给形成碰撞紧迫危险的一方提供不合 理的免责; – 已被英美法废除。
–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司法解释》)
国际公约
• 《1910年碰撞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

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主体认定模式之研究

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主体认定模式之研究

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责任主体认定模式之研究摘要: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上也难以统一。

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文献的阅读,再加上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研习,总结、借鉴并创新构建出一套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模式,借此模式达到在各种形态的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油污损害损害责任案件中,清楚的识别出责任主体的目的。

关键字:船舶碰撞油污污染损害责任责任主体一、引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指对船舶造成的海上油污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人通过对以上学说的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文献的阅读,再加上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研习后,去粗取精总结、借鉴并创新构建出一套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模式。

二、责任主体认定模式的构建1、第一步:认清法律的适用众所周知,在我国的海事法实践中,在处理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划分为涉外和涉内两种,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可能引起对案件的责任认定原则及方法不同,从而影响到对责任主体认定。

1.1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国际船舶油污污染损害问题上,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了1992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下文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根据《海商法》268条和《民法》142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责任中,适用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具有下列三个条件:(1)发生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责任的船舶符合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调整范围内的船舶。

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三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 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 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 故。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分类
(一)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二)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过错碰撞:故意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被 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 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负有过失一方负赔偿责任,若 为互有过失碰撞,过失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互有 过失,甲船过失比例3/5,乙船过失比 例2/5。甲船船舶损失5万元,船舶修 理期间的停滞损失1万元,船上货物损 失1万元;乙船船舶损失11万元,船舶 修理期间的停滞损失4万元,第三者人 身损害3万元。 请计算两船碰撞后各方的损失以及 损失总额(分步计算)。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
(一)适用范围 (二)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 与确定
(三)诉讼时效
(四)碰撞后的救助责任
二、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
(一)适用范围
(二)驾驶和航行规则 (三)号灯和号型
(四)声号和灯号
航行灯示意图 (一)
船在夜间应悬亮航行灯(白、红、绿)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1.合理的技术与谨慎原则
2.法律推定过错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4.最后机会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 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 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 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c r e e ’ ibiiy s l l b e h ha t rr it a i n i ha t r r sla lt o ey as d on t e c r e egs r to s a via e; s c d, w h t r t s ope f he ibl pa te d s bl e on e he he c o t la e r is s ul be e t it d o hi — w ne a d m i e ha t r r. ho d r s rc e t s p o r nd e s c r e e The a tce lo r il a s doe a c pa atve t s om r i s udy n t la e o he ibl p te et en Chi s nd U . ari s b we ne e a S. m a ii e r gi e rtm e m s;p nt oi s o he s d nt ge ut t dia va a s of Chi s e l to o t s s u ne e r gu a i ns n hi is e, w hi s a es he m plc to of .S. r gi e dif r nt l t t t i e ia i ns U e m of fe e la e pa te and d r c a to ag i t t e deen nts i bl r is ie t c i n a ns h f 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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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双方有责船舶碰撞油污赔偿责任主体

浅析双方有责船舶碰撞油污赔偿责任主体

浅析双方有责船舶碰撞油污赔偿责任主体[摘要]文章通过列举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法条,分析其字面解释、归责原则、适用效果。

通过选择适用的法条来判断在中国法律下,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非漏油方是否属于船舶油污赔尝责任主体。

[关键词]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主体;过错责任原则一、各个法条对于船舶油污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船舶油污的情况纷繁复杂,故本文仅研究两船都属于中国油轮,在中国领海内,即完全排除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互有过失碰撞后,一船漏油,造成对第三方污染情况。

(一)《环境保护法》第41条该法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是否包含了有部分过失的第三方(非排污方),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调整的内容不涉及排污以外的第三者,故此处也不应包含有过失的非排污方。

①但这样的推导是否适用每个条款,况且该条文中既然明确排除了客观因素造成的污染,那么它为什么就没有明确排除非排污方的第三方责任,还是该条款认为,只要是有人为因素的存在,该方就应对污染进行赔偿?(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该法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其与《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它并没有像《环境保护法》那样明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它是《环境保护法》的特别法,可推出它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但免责的事由未免过于宽泛。

在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案件中,完全是一方过失的情形不在少数,如果一概免责,则是实际用过错责任原则取代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在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都没有明确将第三方过失非排污者排除,而只是规定了直接排污方免于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是指灯塔管理或助航设施的过失而引起的排污。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前言浙江是海洋大省,海上航运业和渔业发达,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进出船舶众多,航行与作业船舶密度日益增加。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或障碍物之间的触碰,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安全有着直接影响,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是海事法院的主要收案类型之一。

本期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回顾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事故和纠纷原因提出建议,从而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助推“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一、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6件,约占同期总收案数的1%,收案标的合计7.84亿元,约占同期收案标的总额的2.18%。

结案138件,约占同期总结案数的0.91%,结案标的总额3.08亿元,同期结案率为88.46%,平均审理天数为134.8天。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收案类型以船舶碰撞为主,易引发系列纠纷近五年来,我院海事海商案件总收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基本持平,2011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2、27、28、33和36件,办结案件数分别为14、29、29、27和39件。

受理案件类型上,船舶碰撞案件数量较多,达116件,是船舶触碰案件的2.9倍(见图1)。

数据表明,船舶航行期间发生两船碰撞、船舶与码头防波堤、栈桥等设施出现触碰的风险仍然较大,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船舶碰撞、触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范本一、引言船舶安全事故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沉没、火灾、爆炸、漏油、泄露危险物品等突发事件。

为了能够有效应对船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和健全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船舶安全事故的处置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有关船舶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对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划分作了明确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事业发展规划》:对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出了要求。

三、主体责任1.船舶责任人:船舶责任人负有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做好船舶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责任人应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计划,保证船舶安全设备完好有效,并组织船员进行相关培训;2.船员:船员是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一环,应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船舶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船舶责任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参与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在港口内设立有效的船舶安全应急处置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4.海事部门:海事部门是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管部门,应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并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和通告。

海事部门应建立健全海事救援体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四、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1.事故报告和紧急通知:船舶责任人或船员在发生船舶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向港口内其他船舶和相关单位发出紧急通知;2.事故预警和紧急撤离:港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事故预警,通知港口内其他船舶和相关单位做好紧急撤离准备工作;3.现场处置:港口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设立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救援工作。

光船租赁登记能否免除船舶所有人的碰撞责任

光船租赁登记能否免除船舶所有人的碰撞责任
下 ,受 害人 可 以对 船舶 所有人 、光 船承 租人 、船舶经
营人 、保 险人等单 独或 一并提 起诉讼 ,也可 以 申请直 接 扣 押 肇 事 船 舶 。在 对 船舶 所 有 人 单 独 提 起 的诉 讼
中,即使船舶所有人抗辩碰撞发生时存在光船承租人
需 要 承担责 任 ,但 如果 光船承 租人并 不 能真正 承担起
21年 总第25 02 0 期
解释对 《 海商法 》第 18 、19 6条 6条规定的船舶赔偿责
任主体予以明确 。因此解释的根本 目的应是找对船舶 碰撞承担责任的主体。该主体通常是船舶 的所有人 、 经营人 、管理人 、光船承租人等。对于因船舶碰撞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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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船员并非由光船承租人直接选派 ,是否光船承租
是 由谁 所 派 ,都应 被看 做光 船承 租人 的雇员 。对 于船 舶所 有人来 说 ,同理 也是适 用 的 ,也 就是说 ,光 租期
赔偿责任 ,该责任仍需 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从假设 船舶 所有人 不需要 承担 责任 的角度 分析 。 船 舶所 有人 在光租 已登记 情形 下 ,对 船舶 碰撞不 需要 承 担责 任 ,对 于诉前 扣船 担保 的提供 产生 不便 。如果
舶所有人并没有被排除在责任承担者之外。
从 该 条 款 司 法解 释 产 生 的背 景 分 析 。有 学 者认 为 ,上述 第 四条 司法 解释 的产生 主要是 因为 我 国 《 海
商法 》第 1 8 、1 9 6条 6 条系照搬1 1 年碰撞公约的规 90 定 ,只规定了船舶负赔偿责任 ,未明确到具体的民事 主体 ,而我国又不允许对物诉讼 ,因此需要通过司法
人就 不须 承担船舶 侵 权责任 呢 ?答 案应 该是 否定 的 , 因 为 在光 租 期 间 ,光 船 承 租 人 对 船舶 享 有 占有 、使 用 、收益 的权利 ,船 上 的船 员 的行 为都 是 为其 占有 、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 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 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第7章船舶碰撞

第7章船舶碰撞

§2.过失碰撞 2.过失碰撞 2.
(4)特殊作业中的过失 沉船船舶所有人的过失 沉船所有人在得知船舶沉没后,应在合理时间内给沉船做 沉船所有人在得知船舶沉没后,应在合理时间内给沉船做 合理时间 出妥善的标志,这是沉船所有人的一项义务. 出妥善的标志,这是沉船所有人的一项义务.如果他没有 及时履行,造成其他船舶与该沉船发生碰撞并有损失, 及时履行,造成其他船舶与该沉船发生碰撞并有损失,则 认定沉船所有人有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沉船所有人有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沉船所有人履行了加标义务, 沉船所有人履行了加标义务,应一直保持这种标志清晰醒 直到沉船被打捞或委付为止. 目,直到沉船被打捞或委付为止. 多数情况下,沉船所有人不是直接对沉船加标, 多数情况下,沉船所有人不是直接对沉船加标,而是在合 理时间内报告港口当局, 理时间内报告港口当局,由港口主管当局发布航海通告或 航海警告,提醒航行船舶注意, 航海警告,提醒航行船舶注意,或者由港口主管当局负责 加标. 加标.
§1.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1.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1.
(3)船舶碰撞的种类 按碰撞的起因不同分: 按碰撞的起因不同分: 过失碰撞 包括单方过失和双方互有过失, 包括单方过失和双方互有过失,谁有过失谁赔偿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由损害方自行承担损失 故意碰撞 此种情况极为罕见,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不是《 此种情况极为罕见,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不是《海 商法》调整的范围. 商法》调整的范围.
§1.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1.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1.
(2)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外延(间接碰撞)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外延(间接碰撞)构成要件: 一方要有航海过失 包括船舶操作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船舶操作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遵守航行规则等 无接触 要有损害 主要表现在间接碰撞损害和浪损 适用的水域:发生在任何水域(国际公约),发生在海上 适用的水域:发生在任何水域(国际公约),发生在海上 ), 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我国海商法) 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我国海商法)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浅议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浅议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浅议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摘要]在中国,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光船承租人。

对于光船承租人,法律规定经光船登记的船舶产生碰撞责任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未经登记的光租人是否应承担碰撞责任,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文章拟从现行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光租人不承担碰撞责任的不妥之处、应承担责任的理由等方面来阐述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未经登记光船承租人碰撞责任一、中国法律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中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

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

”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从这两条规定中很明显可以看出,经过登记的光租人是可以成为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主体的,但对未经登记的光租人是否能够成为责任主体未予说明。

从法条本身来看,光船租赁登记是光船承租人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经过了登记的光船承租人,才可以成为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否则,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笔者认为,如上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二、未经登记的光船承租人不承担碰撞责任的不妥之处首先,这是与一般侵权法原理相违背。

碰撞属于侵权范畴,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船舶是否登记并无关系。

其次,与船舶登记制度的目的不相符。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船舶发生事故时,确定各方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于保障船舶运输安全、维护船舶产权和船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船舶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船舶事故责任的原则、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首先,船舶事故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航海安全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

航海安全原则是指船舶事故责任划分应以维护船舶运输安全为首要目标,保护海上生命财产安全。

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船舶事故责任划分应基于责任主体的过失程度,即谁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过失,责任主体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船舶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船舶事故的性质、船舶事故的过失程度和船舶事故的原因等方面。

船舶事故的性质主要分为船舶碰撞事故、船舶搁浅事故、船舶火灾事故等,不同性质的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也不同。

船舶事故的过失程度分为故意过失、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轻微过失等,过失程度越重,责任承担的比例也越高。

船舶事故的原因包括人为原因、自然原因和船舶设备原因等,根据不同的原因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最后,船舶事故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救助费用和拯救奖励。

损害赔偿是指对于船舶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损失工资和船舶修复费用等。

救助费用是指在船舶事故中需要进行救助行动的费用,包括救生设备费用、救援人员费用和通信费用等。

拯救奖励是指对于参与船舶事故拯救行动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他们积极参与事故救助行动的鼓励。

总之,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保障船舶运输安全和船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划分责任时,需要考虑船舶事故的性质、过失程度和原因等因素,以及相应的赔偿方式。

同时,船舶事故责任划分需要遵循航海安全原则,保护海上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建立合理的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才能有效维护船舶运输秩序和船员权益,促进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论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主体

论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责任主体

论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摘要:因船舶碰撞而导致的油污损害的案件在实务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于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中,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本文在分析关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通过具体分析,对因船舶碰撞而导致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一、引言世界航运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经济的繁荣。

船舶油污损害是造成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原因。

应该由谁来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谁漏油谁赔偿”。

根据1969年或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的相关规定,油污责任方应为漏油船的船舶所有人,即漏油方。

第二种观点主张按碰撞责任比例进行追偿。

碰撞双方,不管是否漏油,都对油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碰撞双方与油污损害事实之间均有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不管是否漏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认为碰撞双方对油污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双方内部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与第二种观点相比,不须等待船舶碰撞案件的过失比例判决,可以尽快审结油污案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笔者认为,由于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应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二、具体分析船舶碰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大致可分为两类,即适用1969年或者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的船舶漏油造成的油污损害和非适用clc公约的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

对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发的非适用clc公约的油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1)油污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漏油船是油污损害赔偿唯一的责任主体,但可以向互有过失的其他碰撞当事船舶追偿。

(2)油污损害是船舶碰撞造成的直接后果,互有过失碰撞的当事船舶均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而且油污损害系当事船舶共同侵权行为所致,因而互有过失船舶应承担连带责任。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船舶碰撞航海技术上: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法律意义上:是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事故特征: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2.船舶之间有实质性接触 3.碰撞事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造成了损害种类:1.过失碰撞1)单方过失碰撞:由过失方承担责任2)双方互有过失碰撞2.无过失碰撞 1)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2)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的碰撞●船舶碰撞的定义 00B7,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04B3,根据中国海商法,船舶碰撞如何构成 12B3我国海商法所称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关于该定义的分析如下:1.该规定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事故,限制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2.根据海商法规定,碰撞一方必须是海船,即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碰撞另一方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

3.船舶碰撞还必须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所谓“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指可供20总吨以上的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4.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上述所称海商法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一条属于直接碰撞;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二条属于间接碰撞。

可见,我国海商法把造成间接碰撞的原因限制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两项5.碰撞事故必须与损害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船舶碰撞属于侵权行为,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并且该损害是由于船舶碰撞而造成的直接后果●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的定义是什么96B3公约第一条规定,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梅德海运案件法律分析(3篇)

梅德海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梅德海运案件是指我国某船运公司(以下简称“梅德公司”)与某货主(以下简称“货主”)之间因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梅德公司承运货主一批货物,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梅德公司疏忽导致货物损坏,货主因此遭受损失。

货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梅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梅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保证货物的安全。

”本案中,梅德公司与货主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承运合同,承运人梅德公司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梅德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货物损坏,根据法律规定,梅德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确定(1)直接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应当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货主因货物损坏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货物损坏后的修复费用等。

(2)间接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还应当赔偿因货物损坏、灭失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货主因货物损坏可能遭受的间接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坏导致的货物无法按期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货物损坏导致的信誉损失等。

4. 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梅德公司能够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当判决梅德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专论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专论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引发的 思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定的欠缺,有必要不断地完善。 1.对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法院对其异议的审查 1.对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法院对其异议的审查 和作出相关裁定,在时限上应该有一致性的规定。 2.对准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要规定明确 2.对准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要规定明确 的设立期限和不设立的后果。 3.规定涉及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权。 3.规定涉及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权。 4.不能用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去解决相关 4.不能用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去解决相关 的实体问题。
4.“未然的”观点,实质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符合适用高 4.“未然的” 限额的条件即可,不去考虑这些条件是否已经得到了海事 法院的认定,这种观点的片面性在于,它忽略了责任限制 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5.提出实际申请不等于有权享受责任限制,我国《海 5.提出实际申请不等于有权享受责任限制,我国《 诉法》 诉法》没有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仅规定了基金 建立程序,申请设立基金,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 议成立的,海事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海诉法》 议成立的,海事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海诉法》 第106条)。 106条)。 6.就本案而言,“九莲山”轮根本不存在需要限制责 6.就本案而言,“九莲山” 任的问题,不存在适用《海商法》 210条规定的限额的 任的问题,不存在适用《海商法》第210条规定的限额的 情况,“金成山”轮的低限额不会与“九莲山” 情况,“金成山”轮的低限额不会与“九莲山”轮高限额 发生冲突,也不存在“同样适用” 发生冲突,也不存在“同样适用”的情况。 7.责任限制的主体申请责任限制或者申请责任限制基 7.责任限制的主体申请责任限制或者申请责任限制基 金已经பைடு நூலகம்得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只有此时,低限额的一方 就高不就低。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

船舶发⽣碰撞由谁处理船舶是⽔上运输的主要交通⼯具,船舶在运输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相撞事故的,船舶发⽣碰撞就需要及时进⾏处理,以免增加损害,那么船舶发⽣碰撞由什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发⽣碰撞由谁处理船舶发⽣碰撞的国,适⽤侵权⾏为地法律,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百六⼗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百七⼗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

⼆、发⽣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在实际中,要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先要先确定是否构成船舶碰撞。

在我国,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1、发⽣碰撞的双⽅都是船舶。

这⾥就需要排除船舶和⾮船舶、⾮船舶间的碰撞,排除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要排除20总吨以下⼩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要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域。

4、间接碰撞必须是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还要造成损害结果。

确定是船舶碰撞,那么接下来就要按照船舶碰撞确定责任分担。

这⾥还要区分在双⽅都没过失、共有过失、单⽅过失等原因引起的碰撞下,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下:1、没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就由各⽅⾃⼰承担。

2、都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都是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要确定各⽅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例承担赔偿责任。

3、单⽅过失的船舶碰撞。

单⽅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需要由过失⽅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过失⽅还需要承担第三⽅的损害赔偿。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 2 案例分析 “振兴”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 偿争议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002)
• 3如何解决船舶碰撞概念的分歧问 题?
二、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 第167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 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 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 第168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 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 第169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 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 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 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 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 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 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 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 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 财产损害的事故。”
• (此规定不包括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 所有人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 2001年9月1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 定》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 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 偿纠纷案件。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 《碰撞公约》和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船舶碰撞中 过失方按“过失比例”承担对第三方的财产责任,背离了 传统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而美国则是例外。美 国在1876年“阿特拉斯”轮案中确立了“货物无辜原则”, 即美国碰撞法规定互有过失碰撞的各过失方对第三人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都负连带责任。互有过失碰撞引起的货物 损害,根据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航海过失免责 条款,无辜的货方无法从载货船那里获得赔偿,但是,根 据各过失方对第三人财产损失负连带责任这一传统规定, 货方可以从共同侵权的非载货船那里获得全部赔偿。非载 货船可将赔偿给货方的支出加在自己的损失上,再与载货 船一起按各自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 实际上使得货方选择了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实质上使载 货方无法援引合同条款来承担合同责任(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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