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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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优化环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物业管理、供电、供热、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大面积装饰装修时,应作建筑节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依据管理;
(五)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核准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安全审批;
(六)负责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同城不重复设置装饰装修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也应遵从工商、税务、城市规划、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公司或其它独立法人实体。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业务。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应按建设部建市[2006]4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办[2006]68号《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业务。
第九条外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省企业在省内跨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不需办理外出施工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备案。
第十条业主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监督检查抽查制度,每年抽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以上。凡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参加资质抽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证书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章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对装饰装修工程由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装饰装修后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并已报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设计文件已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
(三)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四)按规定应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标通知已经下达;
(五)业主或装修人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经过审查并依法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六)业主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了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其它必备的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强行施工的,相关管理部门除不对其所有行为和后果负责外,还可视情对其实施一定惩罚。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法规,凡应采取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凡是参加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当地的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招标人不得自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