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人防检测规定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内容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的各项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完好无损,确保在可能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发挥其防护作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两部分。
(一)常规检查是指对人防工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门窗、通风设备、排水设施等的检测和评估。
(二)专项检查是指对人防工程的特定部位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等的检查。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无损;(二)检查人防工程的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三)检查人防工程的应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四)检查人防工程内的灭火设备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五)检查人防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年检;(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年检结果应当及时向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四)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年检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的频次为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对于年检结果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按规定时间重新进行年检。
第八条对于拒绝年检或者年检结果明显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不适用之处,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人防检测的要求
人防检测的要求《人防检测的要求》篇一:人防工程结构检测要求一、引言嘿,为啥要有人防工程结构检测要求呢?这可关系到咱老百姓的安全大事啊!你想啊,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像空袭之类的,人防工程就是咱的保命所。
要是这结构不牢固,那还得了?所以,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在关键时刻能顶得住,结构检测要求必须严格。
二、主体要求1. 混凝土结构要求- 混凝土强度那是重中之重。
我们得按照设计要求来,比如说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的,就得达到相应的抗压强度标准值。
根据相关标准,检测时采用回弹法或者钻芯法等。
回弹法呢,就是用回弹仪在混凝土表面进行检测,同一构件测区数量不能少于10个,测区的面积不宜大于0.04m²。
要是回弹值偏差太大,那可不行哦,就像炒菜放盐,多了少了都不行。
- 混凝土的外观质量也得注意。
表面不能有严重的蜂窝、麻面、孔洞等缺陷。
像蜂窝面积,每处不能超过0.01m²,累计面积不能超过0.05m²。
如果有这些缺陷,就好比人脸上长满了痘痘,不仅难看,还可能影响整体结构性能呢。
2. 砌体结构要求- 砖和砂浆的强度必须合格。
砖的抗压强度要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抽检数量按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也按一批计。
砂浆呢,强度评定要按照相关标准来,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组数不得少于3组。
这就像是搭积木,每一块砖和每一滴砂浆都得合格,不然这积木塔就容易倒。
- 砌体的灰缝要饱满、均匀。
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你想啊,灰缝就像把砖头黏在一起的胶水,如果不饱满,这墙就不结实,就像没系紧鞋带的鞋子,走路容易掉链子。
三、结尾这些结构检测要求对人防工程的安全意义重大啊!要是不遵守这些要求,那后果可严重了。
在紧急时刻,可能就因为结构不稳固,人防工程就成了“豆腐渣”工程,危及里面人员的生命安全。
所以啊,检测人员可不能马虎,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来,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呢!篇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要求一、引言咱都知道人防工程里防护设备就像士兵的盔甲一样重要。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一、检查检验系统的建立1.检查检验制度要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2.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检验机构,明确人防工程的检查检验职责和权限。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查检验工作。
3.规范检查检验程序,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检查检验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检验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设方案和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二、质量检查检验方法1.定期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查,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执行方案。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程序,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报告。
2.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验工作,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必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3.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必须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质量检查检验结果的处理1.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必须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和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
2.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必须进行追责处理,依法依规惩处相关责任人员。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停止工程建设,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对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检验结果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予以奖励。
必须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其发扬光大、再接再厉。
四、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的改进和完善1.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建设和监督工作的需要。
人防检测方案
人防检测方案第1篇人防检测方案一、前言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支撑。
为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和有效性,提高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检测方案。
二、检测目标1. 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的要求;2. 评估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结构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情况;3. 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检测范围1.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3. 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设施;4. 人防工程消防系统;5. 人防工程其他附属设施。
四、检测内容1. 结构安全检测: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承载力等;2. 防护能力检测:评估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防护效能、防护设备完好情况等;3. 设备设施检测:检查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运行状况及维护情况;4. 消防系统检测:检查消防系统的配置、运行状况、完好情况等;5. 其他附属设施检测:检查人防工程的其他附属设施完好情况及功能性能。
五、检测方法1. 现场检查:通过目视、触摸、敲击等方式,对工程设施进行直观检查;2. 测试检测:使用专业仪器设备,对结构、设备进行量化测试;3. 功能检测:通过模拟演练、实际操作等方式,检查人防工程的功能性能;4. 文档审查:查阅相关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资料,了解人防工程的历史及现状。
六、检测流程1. 准备阶段:组织检测团队,明确检测任务,制定检测计划,准备检测工具及设备;2. 现场检测:按照检测计划,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检测和功能检测;3. 数据分析: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4. 撰写报告:根据检测结果,撰写人防检测报告,提出整改建议;5. 整改落实:将检测报告提交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检测频次1.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首次检测,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2. 在用、停用人防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3. 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测频次。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要求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要求一、为规范人防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人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二、年检范围及对象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
2.年检对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
三、年检内容和要求1.人防工程的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防设施的结构完好性检查:检查人防工程的各个部位是否存在裂缝、漏水、开裂等安全隐患,确保建筑结构的完整性。
(2)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对消防设备、通风设备、供水设备等进行运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防护措施的有效性检查:对人防工程的防火、防水、防烟等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4)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检查: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确保人员疏散时不会因为堵塞而造成危险。
2.年检要求:(1)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时进行人防工程的年检,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年检过程中必须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年检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单位。
(4)年检结果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年检责任和监督1.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责任:(1)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2)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时进行年检,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监督机制:(1)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年检工作,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抽查检查。
(2)监管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整改。
五、处罚和奖励1.对违反年检规定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人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对认真履行年检制度的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年检工作。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载】
本文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谢!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介绍下载】设施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防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质量检测的合格与否,关系到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能否投入民生宽泛使用。
那么,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对于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详尽介绍,请您持续阅读认识。
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者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战时人防工程防备设施的各项功能获得正常发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活动,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惯例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惯例检测是防备设施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含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资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含:密闭类防备设施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备设施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障蔽类防备设施的障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备设施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推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获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本文极具参照价值,如若实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谢!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察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备设施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详细执行以下职责:(一)肩负人防工程防备设施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备设施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定人防工程防备设施产质量量检测、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功能完好,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人防工程的可靠性。
2. 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负责实施。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避难所、指挥中心等。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人防工程年检领导小组,负责年检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2. 设立专门的技术检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3. 建立人防工程年检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跟踪年检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
三、检查内容1. 结构安全性检查:包括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支撑系统、防护门等关键部位的稳固性和耐久性。
2. 功能完整性检查:确保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等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对人防工程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维护。
4. 应急物资检查:核实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和有效期,确保在需要时能够立即使用。
四、检查流程1. 制定详细的年检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标准。
2. 执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确认。
4. 编制年检报告,总结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五、责任与处罚1. 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年检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在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人防工程功能检测方案
人防工程功能检测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工程,其功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能够始终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的功能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针对人防工程的功能检测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提高人防工程的功能保障水平。
二、功能检测内容和要求(一)检测内容:1. 人防设备的工作状态检测:包括应急照明、自动放水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等;2. 人防设施的完好性检测:包括人防门、防火门、防毒门、防破坏墙、防雾化涂布等;3. 人防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检测:包括通风换气设备的维修情况、应急照明的电池寿命情况、消防设备的维修情况等。
(二)检测要求:1. 人防设备的检测需在不干扰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都不会造成危险;2. 检测需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种,静态检测主要检测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和工作状态,动态检测主要检测设备的操作性和应急处理情况。
三、功能检测方法和步骤(一)检测方法:1. 实地检测:对人防工程进行实地检测,包括设备和设施的外观检查和功能检测;2. 数据采集: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采集设备的各种数据,包括温度、湿度、CO2浓度、烟雾浓度等;3. 应急演练:进行应急演练,测试设备的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应急照明、自动放水系统等。
(二)检测步骤:1. 制定检测计划:根据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包括检测时间、检测范围、检测方法等;2. 现场准备: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人防工程进行周围环境的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3. 实施检测:按照计划进行实地检测和数据采集,对人防工程进行详细的检测;4. 总结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并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四、功能检测人员和资质要求(一)功能检测人员要求:1. 人防工程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人防工程的构造、设备和使用方法;2. 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检测经验,能够熟练使用各种检测设备和仪器;3. 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确保检测过程的安全进行。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要求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要求一、基本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人防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①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②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③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①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②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③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有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⑤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⑥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⑦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1、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2、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3、分项工程应按防护单元、系统、层(段)划分。
混凝土分项还应按底板、侧墙、柱、顶板划分。
4、新建、扩建、改建的一条坑道、一条地道、一个掘开式工程、一个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三、工程质量验收等级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二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
2、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⑴合格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人防质检要求
人防质检要求第一篇:人防质检要求人防质监要求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2、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图集07FJ01-03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图集07FG01-054、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图集07FD01-025、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07FK01-026、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图集07FS02。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办要件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表》。
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携带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申报要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开工前向市人防质监站申报1、市、区县人防办批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7、工程施工许可证8、工程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9、工程建设计划及批复文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验条件1、工程底板、墙体、顶板钢筋质量抽查⑴钢筋绑扎完毕⑵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到位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预留预埋安装到位⑷墙体钢筋部位不要安装模板⑸工程资料填写正确2、外墙混凝土质量观感抽查⑴外墙面模板拆除干净⑵外墙混凝土表面不能做任何形式的混凝土修补⑶外墙面穿墙螺杆全部割除⑷工程基槽内不得存在积水⑴工程资料填写准确⑵参建的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到场参加验收。
⑶工程实体具备验收条件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时限承诺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2、工程结构实体抽查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抽查。
人防检测规定
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陕承担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入陕备案证后,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超出奇比准范围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确保人防设施数字化建设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人防工程年检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人防工程设施,包括建筑物、通风设备、照明设备、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保障、消防安全”的原则,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确保人防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的目的和意义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的目的是为了检测和评估人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的意义在于提高人防设施的可用性和稳定性,延长设施的寿命,减少设施的维修成本,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提高人员工作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检测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运行状态,评价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下一步维修保养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是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执行,确保每年都进行年检,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充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维护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测、设备性能检测、设备配件检测、设备耐久性检测、设备安全性检测等。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年检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检测方法科学规范,检测结果公正透明,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年检的检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要及时整改和修复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年检工作,提高人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防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年度检查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结构、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测试、评估的一种常规性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时、按质完成检查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年检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年检工作应当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人防工程年检的法定职责,确保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年检内容第八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查:包括墙体、地板、天花板、柱子等结构件的损坏程度、变形情况等检查。
(二)人防工程的密闭性和防水性检查:包括门窗、通风口、排气口等密闭性和防水性的检查。
(三)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查: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查。
(四)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包括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安全出口标识的清晰度等检查。
(五)其他必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内容的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性质和用途,结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采用现场检查、实地测试、仪器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三章年检流程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年检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确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人防工程全面检测方案
人防工程全面检测方案一、引言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城市的居民提供了安全保障,同时也对城市的防护能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其检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关于人防工程检测的相关规范和方法尚不完善,为此本方案结合相关标准和实际工程情况,提出了一套全面的人防工程检测方案。
二、人防工程全面检测方案1.检测范围(1)地下室:包括地下室结构的稳定性、防水性能、通风良好等方面的检测。
(2)通道:包括通道设施的完好性、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时间等方面的检测。
(3)防护结构:包括防护墙、防空洞等防护结构的稳定性、抗震性能、密封性等方面的检测。
(4)设备材料:包括通风设备、紧急照明设备、应急物资等设备材料的完好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检测。
2.检测方法(1)目视检测:对人防工程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明显的裂缝、渗漏、变形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并分析。
(2)结构检测:通过声波检测、电磁波检测等方法对人防工程的结构进行测试,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完整性。
(3)防水检测:利用水压测试等方法对人防工程的防水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良好的防水保护。
(4)通风检测:通过空气质量检测、通风系统工作状态检查等方法对人防工程的通风设施进行测试,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良好的通风条件。
(5)设备检测:对紧急照明设备、通风设备等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3.检测要求(1)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断人防工程的安全状态和存在的问题。
(2)检测工具:应选用先进的检测工具和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析,编制检测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检测周期:针对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建立定期检测的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检测方案实施(1)确定检测计划:结合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重点部位,确定检测计划和方案。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年检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年检是指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人防工程年检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加强协作与沟通,做到全程监督,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年检的相关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逐级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压实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年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本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人防工程年检的内容第九条人防工程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人防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检查;(二)人防工程的运行情况,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情况;(三)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检测情况;(四)人防工程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五)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防爆安全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和方法,确保年检工作的科学、全面、细致。
第三章人防工程年检的程序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年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年检工作,明确工作计划和安排,成立年检工作组;(二)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准备年检所需的各类记录表、检测仪器等;(三)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开展专项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编制年检报告,汇总检查结果,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提出整改措施;(五)年检报告审核,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六)对年检结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防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前、中、后的质量检测。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学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稳定、可靠。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涉及工程技术、质量管控等诸多方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思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大程度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的风险。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注重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质检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是指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由地方人防建设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质检工作职责和权利;(二)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合格交付;(四)收集、整理和分析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数据,形成科学的质量管理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团队,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质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检测管理档案,记录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过程和结果,做到实时监控和跟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人防工程3检制度
人防工程3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为确保人防工程的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和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
第三条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依法执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检测单位的组织架构、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检测流程、文件资料管理、结果报告和验收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设立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测经验。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设立检测部门,部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设立文件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检测报告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八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关工程检测经验。
第九条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持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服从负责人和领导的管理和指挥,严格遵守检测规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检测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人防工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工作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案和方法。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全程监督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文件资料管理第十四条检测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问题,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整改和说明。
第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签字盖章,并留存备查,负责人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并批准。
第六章结果报告和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的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责令整改或者进行重建。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和结果报告报送监管部门,按要求完成验收手续。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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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人防检测规定
人防检测规定
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
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为均应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
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配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二、结构防护效能项目检测
1、门框墙、临空墙(顶板)、防毒通道墙(板)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检测;
2、门框墙、临空墙(顶板)、防毒通道墙(板)钢筋配筋、加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围护结构穿线孔洞及预埋、预留和战时封堵构件检测;
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7、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8、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
9、防水材料检验;
1 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四、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一)常规检测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原材料质量检测;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加工质量检测;
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现场检测。
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
目。
(二)专项性能检测
1、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
2、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3、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
4、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
5、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六条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的项目,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由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格(CMA)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护设备质量和专项性能检测,由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是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对质量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将检测业务再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执业。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数据准确,结论正确,签字齐全,真实有效。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防护效能的项目,应全额进行检测,不得缺项少量。
检测报告应详细载明检测数据对应的检测部位(或检测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
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人防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对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人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产品,应当遵照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见证下抽样送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测。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其加i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计入产品价格中。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应按每一进场批次、混凝土试块按每一生产批次取样,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标准件和外协配件,应采用有证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方有义务配合检测机构在现场开展的检测工作,应提供设计图纸、工程概况等有关资料信息,并积极提供人力、电力、照明以及其他资源帮助,以确保现场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或竣工专项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未进行检测或检测项目不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不得进行人防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质量检测行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或防护效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不正当行为干扰检测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对检测机构独立作出的检测结论施加影响或干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格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买、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三年,届
满前六个月内,检测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审查,并向国家
人防主管部门上报对其工作的评价报告,提出是否准予换证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检
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超出奇比准范围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外省检测机构入陕承担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入陕备案证后,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 0 1 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