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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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论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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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来源:液压扳手/美国自建国以来十分注重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它不但在其宪法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同时也制定有比较完善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有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涉外案例的历史分析,对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作一初步的探讨,并揭示其知识产权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提供某种借鉴。
一、专利法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它是美国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项所列举的立法权限制定的,当时由美国国务卿、战争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施。
后来成立专利与商标管理局负责专利与商标事务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商务部。
此后美国专利法经历了1793年、1836年和1952年三次大的修改。
美国今天的专利法主要是建立在1836年专利法的基础之上的,它是1952年7月通过的。
1952年以来,该法又被多次修改,但是总的框架并没有改变。
从该法的内容来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美国境内。
该法明确规定专利授予是给予一种“在全美国境内享有的制造、使用、出售或者销售发明的专有权利”。
因此,“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授权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发明,即构成专利侵权”。
在1870年立法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之前,美国法院在处理专利案件的时候,也认为专利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美国境内。
在“Brown诉Duchensne案”中,该案涉及到一艘在国外制造的帆船违反了美国人的专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专利法“只适用于美国境内,其立法本意也是如此”,“除非立法明白无误地从文字上指出立法机关的意愿”,否则法院不会做出专利法具有域外效力的解释。
20世纪70年代,在“Deepsouth Packing Co.诉Lait-ram Corp.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坚持专利法只能适用于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
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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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益,旨在鼓励和保护创作力量的发展。
在美国,版权是基于宪法授权的,通过美国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问题,并介绍相关案例和适用的法律原则。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法对版权保护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音乐、艺术作品、戏剧、摄影作品、电影和音像制品等。
这些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例如必须是原创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独创性。
二、版权的取得与保护在美国,版权的取得相对简单,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就已经拥有了版权。
根据“即创即权”的原则,只要作品以任何形式被表达出来,例如文字、图片、录音等,版权立即生效。
此外,作者可以选择注册版权,以加强其法律保护力度。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版权保护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再7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和作品对公众有贡献但作者难以辨认的情况,版权保护期还可能更长。
三、版权侵权行为与惩罚在美国,版权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因此得到了严厉打击。
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翻版、复制、散布和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通常是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一系列权力来保护他们的作品权益。
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美国知识产权法设立了多项法律制度,例如采取法律诉讼、申请行政执法手段、索赔损失等。
同时,美国法律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违法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指控甚至坐牢的风险。
四、案例分析1. 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对Napster的起诉案1999年,索尼音乐娱乐公司起诉Napster公司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Napster服务关闭。
这个案例凸显了版权法保护作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展示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在维护版权方面的实际效果。
2. Disney对亚马逊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近年来,Disney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亚马逊公司侵犯其电影作品的版权。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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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c7e7ab2c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05.png)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更是被视为法律视角下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视角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相关法律、实施机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以呈现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它为创新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励了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鼓励投资者对创新领域进行投资,因为他们能够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
这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提供可预测的商业环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1. 专利法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技术和发明的重要手段。
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发明了或发现了任何新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工艺、机器、制造品或组成品,或有创造性地对任何现有工艺、机器、制造品或组成品作出改进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创新者可以独享其权利,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2. 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学术作品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版权法,任何人原创的表达形式,例如文字、音乐、照片、绘画等,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通常持续的时间较长,一般在作者死后70年。
版权保护鼓励了创作,保护了作者的经济和道德权益。
3. 商标法商标是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商标法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可以通过注册来获得对商标的独占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商标权益。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次地延长。
商标的保护有助于消费者从众多商品和服务中辨识出自己所需的,并为企业建立了品牌价值。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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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d85500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9a.png)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知识产权拥有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历史、法律框架、政策措施和国际影响等方面探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1790年,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专有权利保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而在20世纪末,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次,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基于法律框架,以法律保护为核心。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建立专利和商标局等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再者,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美国政府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美国政府通过加强合作与协调,与其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此外,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激发了创新活力,提升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全球市场份额。
其次,美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然而,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引发了贸易争端和非议,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美国的政策倾向于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基于法律框架,通过多种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对国际贸易产生着深远影响,既激发了创新活力,也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
欧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应对
![欧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应对](https://img.taocdn.com/s3/m/67c24999a0116c175f0e4828.png)
月, 再三延期的T P P 协定经过艰难谈判而达成一致 , 其标 准 4 . 1认清欧美边境保护制度国际化战略的实质并积极应对 之高, 覆盖领域之 被称为“ 立足于下一代” 的贸易新体制, 对各类边境保护国际化措施要有正确认识 。 权保 护推到 历史的最高 制度在初创时期 , 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利益 , 鼓励知识创
l n t e r n a uo n a I T r a d e l 国际商贸
货物 被查扣的风险 , 结合运输成本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 。 为第三方受到沉重打击。 贴牌企业要 注意防范被动侵权的风险。 商标 侵权是欧
署, 缔约方应允许其海关对进I : 1 、 出口、 转口 或 自由贸易区内 共享。 为规避转 运环节风 险, 国家应组织专业人员, 梳理世
流动的涉嫌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货物采取措施。
界主要港口所在国的法律及知识产权情况 , 便于企业评估
w w w c h i n a b f . n e I _ 2 0 1 5 年 8 月 l 0 9 3
货物 。 但在执法实践 中, 其主要在进 口 环节开展知识产权保 内层面, 我 国可以利用当前( ( T R I P S 协议) ) 中边境保护措施
护。 欧 盟在进 出 口 环 节 外赋 予 海 关保 护知 识 产 权 的职 权 , 是
较为宽松和 模糊的法律框架 , 对企业的分类标 准进行本土
未来发展的趋势。
当普惠大众; 倡导“ 包容性创新” , 因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
海关的执 法范 围越来越广。 欧盟赋予海 关执法的范围 鼓励创新发展, 因此 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必须具有开发性和 较大, 实施的环节包括进口、 出口、 复出口、 转运或者正处于 包容陛。 两个倡导将有利于我们站在道德制高点, 给我国企 某种中止程序 中以及 置于 自由区和 自由仓库中的涉嫌侵权 业一个必要的缓 冲期和适应期, 同时兼顾消费者利益。 在国
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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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各种形式的创造性作品的独有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版权法都扮演着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创作的重要角色。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创意产业中心之一,其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重点介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保护的对象以及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
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根据美国版权法,几乎所有表现形式的创意作品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常见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和其他文学作品等。
2. 音乐作品:包括音乐作曲家的音乐创作、歌曲和乐谱等。
3. 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和其他视觉艺术作品等。
4.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广告和其他视听作品等。
5.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城市规划和其他建筑设计作品等。
6. 软件和计算机代码:包括计算机程序、应用软件和网站等。
7. 衍生作品:包括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演绎或者二次创作的作品等。
二、版权的保护对象除了特定的作品类型外,版权法对于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也有要求。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作品才能享受版权保护:1. 原创性: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不仅是单纯的复制或模仿。
2. 固定性:作品必须以某种形式予以固定,可以是书面、录音、录像、电子或数字形式等。
版权法并不要求事先登记或标记作品以获得版权保护。
作品在创作者创作的同时就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为了在侵权纠纷中拥有更有力的证据,作品的登记和标记仍然被鼓励和推荐。
三、寻求版权保护的程序在美国,作品的版权保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来说,版权保护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创作作品: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需要确保作品的原创性和固定性。
2. 登记版权:尽管版权并不需要登记,但是作品的登记可以加强对版权的保护。
创作者可以通过美国版权局的网站或邮寄方式进行登记。
登记作品后,创作者可以获得有关作品的官方证明和登记日期等证据。
3. 保留证据:创作者应该保留与作品创作和发表相关的一切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创作过程中的草稿、照片、音频和视频等。
论美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中的法律冲突及应对策略
![论美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中的法律冲突及应对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c2bdd34b336c1eb91a375dd2.png)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论 美 国知识产权海 外保护 中 的法 律冲突及应对 策略
盛善 雷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法 学院,湖 北要 :随着经 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 以及全球性 的经济 、政 治以及文 化价值观念竞争的持续性影响 ,知识产权贸易 已成 为这场全球性竞 争中的关键性 利益的角逐场 ,而 其中 ,美 国政府所采取 的单边法律标准 与相关的国际公约与他国法 律产生了一 定的冲突 ,而正是在这种 冲突 中,美国政府 却强硬的推行体现 自身标准 的知识产权战略 ,其 在有效 的维护 了其 自身的利益 同时 也为我 国知识产权 的国际保护 提供 了有益的借鉴 。 关 键词 :单边主义 ;法律冲 突;保护策略
、
二 、美 国知 识产 权海外保护中的 国际法律冲突
在当今 ,美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策略中 ,最能体现这 策略 便是上述 “ 0 条款 ” 36条款 ”与 “ 3 条 款” 31 、“ 0 37 ,这 三 个条 款直 接体现的是对美国知识产权的 自身保护 ,随然, 在 当今 的知识经济的时代 ,美国为维护 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地 位 ,而 不断的在 国际经济交往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 其 不断的通 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规则化制定、双边及多边的 场合下有关 知识 产权 标准的规则化磋商, 以期维护 自身知识 与经济 强国的地 位。然而在当今全球知识产权特 别是发展中 国家知识产权保 护标 准与力度十分有有限的情况下 ,美国在 处理 国际间的知识产 权纠纷中仍然持凭 自身的单边标准,间 接 的保 护 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这其 中难 免在政策的定性方面 烙上 贸易保护主 义的色彩。因为其 在国际与国内奉行 的标 准 方面 ,难 以逃脱 规避 国际与他国法律之 嫌,而期间的法律冲 突便是最好 的证据体 现。 ( )国际公约 和他国法律与美国 “ 0 条 款”与 “ 3 一 31 37 条款 ”的冲 突 无论是 《 巴黎 公约》还是 《 尔尼 公约 》都有体现世 界 伯 知识产权保护措 施的独立 规定,其 中巴黎公约中独立 性原则 体现为对于外 国人的专利 申请或商标注 册,由成 员国根据本 国法律做 出决定 ,不 应受 原属 国或其他 国家 就该 申请 所作 决 定 的影响 。而伯 尔尼 公约 中的版权独立 原则规 定为享有 国民 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 国所得到 的著作权保护 ,不依赖于 其作品在来源 国的保 护。同样对于 知识产权保护 的独立性原 则 ,也体现于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尤其是发展 中国家 中,例如 中 国最新实施的涉外 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 明确规 定:知识产 权 的归属于 内容 ,适用于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知识产权的侵 权 责任 ,适用于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也可 以在侵权行 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 院地法 。而 以上 的独立 原则可 以说 ’ 是与美 国奉行的单边主义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相冲 突的,因为 美 国知识产权 的海外保护 策略 尤其 是其 中的 “ 0 条款 ”与 31 “3 3 7条款 ” 从根本上体现 的美 国 自身的利益 ,其从 自身的标 准 出发来衡量 国家 贸易中不公平 、不平 等的现象 ,最 终的处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https://img.taocdn.com/s3/m/54b88103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e.png)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创新和创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对创新和创造的影响。
一、版权法版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美国版权法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原创作品的独立性和创造性来鼓励创新。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原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权利。
这种保护机制有效地鼓励了各领域的创作者积极创作,促进了创新成果的产生和分享。
同时,美国版权法还设有一系列例外和限制,以确保公众能够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使用作品,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
例如,被称为“公平使用”的例外条款允许个人或机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教育、评论、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创造性的使用。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美国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者一定的专有权利,鼓励他们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以确保发明者能够独占利用该技术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美国的专利制度分为两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则保护的是更具创造性和技术含量的发明。
专利权的授予有助于激励创新者在面临风险和困难时持续进行创新和研发工作。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是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商标法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权,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区分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独特性、可区别性和非功能性。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并根据协议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商标保护不仅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购买到可信赖的商品和服务。
论美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海外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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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nc nd Te h o o y M a a e n c e e a c n lg n g me tRes ac erh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201 . 0 No 4
文 章 编 号 :10 00—79 (0 0 4— 20— 3 6 5 2 1 )0 0 2 0
适 当的措施。
18 98年美 国国会通过了 《 综合 贸易与竞争法》 ,将 “0 ”条 31
分 为一 般 “ 0 ” “ 3 1 、 特殊 3 1 及 “ 级 3 1 三 种 ;主 导 和 0” 超 0” 推动 WT O谈判所达成 的一揽子协议等。 2 0世 纪 8 代 的 “ 贸 危 机 ” 造 成 了美 国 1 0年 经 0年 的经 济
在经济政策和政治导 向的共 同作用下 ,美 国的知识产权 政策逐渐上升到了为保持和提高美 国霸主地 位服务 的 “ 知识 产 权 战 略 ” 的层 面上 。美 国对 知 识 产 权 采 取 的 一 系 列 举 措 在 定程度上成 为 体现 美 国意识 形 态和 文化 理 念 的 国家 软实 力 ,在 无 形 中为 美 国 实 现 对 外 扩 展 创 造 了 条 件 和 机 会 。美 国
当前全球金融危 机不断扩 散和漫延 ,我 国企业 的发展也 面I着严峻挑战 ,为充分 发挥知识 产权在抵御 金融危机 中的 I 缶 积极作用 ,有必要研究发 达 国家尤 其是美 国通过 运用实施 知 识产权战略 ,保 护 自己利益 的具体做法 ,力争在 国际竞争 中 ・
处于有利地位。
2 美 国知识产 权 战略 中海 外保护 的主要 内容和 工具
一
1 问题 的提 出
2 0世纪 8 0年代前后美 国发生 了严重 的 “ 经贸危机 ” 。与 此 同时 , 日本则 迅 速 崛 起 。美 国产 业 界 认 为 之 所 以 出 现 这 样 的情 况 ,是 因 为其 他 国家 利 用 美 国过 于 开 放 的 知识 产 权 制 度 , 模仿美 国的技术革新所致 。 当 时 美 国 为 了在 美 苏 的冷 战 中 获 胜 ,全 力 在 国 防 和 军 事 科技上争胜 ,无 暇顾及 民用技术 的知识产权保 护。这使得美 国在科技研 发和技术转 移 的环节 中出现断链 。一些 技术成果 虽然在美国诞生 ,却 因保 护不力 而被 他 国无 偿或 低偿 使用 , 相关产品反过来在 国际市场上对美 国商品造成 了冲击 。2 0世 纪8 0年代 ,日本在 汽车和半导体 等产业后来 居上超过 美 国, 更 是 引 起 美 国产 业 界 的担 忧 。 在 这 种 情况 下 ,美 国政 府 逐 渐 认 识 到 应 该 在 采 取 更 强 硬 的措施 ,在 国际范 围提高知识产权 的保护 强度 ,特 别是应该 通 过 贸 易 制 裁 、双 边 及 多 边 协 议 的 方 式 ,要 求 主要 的 贸 易 国 提高知识产权 的保护水平 。一系列 的政 策法律就在 这一背景 下推出和实施 ,如 18 9 4年 《 国关 税法 》对 3 1条进 行修 美 0 订 ,增 加 了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不 力 的 国家 实施 贸易 制 裁 的规 定 ;
浅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2500字
![浅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2500字](https://img.taocdn.com/s3/m/232de0ee83c4bb4cf6ecd164.png)
浅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2500字摘要:在当今世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普遍的发展趋势。
本文论述了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通过分析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从而提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全球化;启示引言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范畴逐渐从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
如何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也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我国对外申请的专利数量少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且近几年增速明显加快。
1995年,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312件,而2006年已增至6368件,增长约20倍。
12年间累计申请海外发明专利2.09万件,年均增长率为31.5%。
但是,比较而言,中国持有外国专利权量与外国持有中国专利权数量的差距仍然在急剧地扩大。
同时,由于国际专利许可费用高昂,会因出口成本费用的提高而导致出口企业的利润水平的下降,将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出口动力。
(二)我国对外申请的专利缺乏创新目前,我国对外申请的专利中,发明专利在总申请中不到20%,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中国专利的创新水平较低。
此外,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行业或对国家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行业,中国专利所占的比例很低。
比如,在化学、医药和核技术等领域,外国占据了90%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外国比国内高出30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曾处于领先地位的超导技术、计算机以及数据处理方面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大半也被国外占据。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滞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仅用20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程,但是还是有很多法律规则没有跟上,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具体范围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具体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16fc0995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1.png)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具体范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创造成果的专属权利,为了保护创作者和创造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
美国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先进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具体范围。
一、版权保护版权是指对原创文学、音乐、艺术作品等的独立权利。
在美国,版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文字、音乐、剧本、电影、摄影、绘画等作品形式。
无论是实体书籍还是电子书籍,都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一旦作品被创作出来,即具备了版权保护的资格。
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持续作者的一生加上70年。
二、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指对新型发明、设计和植物品种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不限于某一特定领域。
只要对技术领域的创新有新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贡献,就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同时,美国专利局对于新的商业方法和软件技术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三、商标保护商标是指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包括商标、服务标志和商业名称。
在美国,商标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保护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各种形式的商标。
商标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相同的标识进行商业活动,从而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利益。
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指对个人的原创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音乐、艺术等创作。
在美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种表达形式。
一旦作品创作成功,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并可以通过著作权法律获得保护。
五、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内部的商业信息、技术、经营模式等,用来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价格策略等。
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员工的权限等。
综上所述,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具体范围包括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确保了创作者和创造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发展。
美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d6500e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2b.png)
美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2007级(1)班邵培哲20070401077 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多年来,美国利用其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严格的保护和救济程序,不断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使其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持美国全球经济的霸主地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和“337 条款”、WTO框架下的TRIPs 协议、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组成,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保护网络。
一、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一)法律体系。
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专利方面。
主要有1996年修改的《专利法》、1999年颁布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
1996年的《专利法》把专利保护期从过去的17年延长至20年,把专利权的取得从申请之日起算改为批准之日起算,同时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甚至包括世贸组织在内,专利的初步审查期为18个月,申请期内可以公开申请。
2、商标方面。
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1947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的商标法体系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完整的一部分,商品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4大类,禁止使用图形和文字。
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美国法律规定在赔偿有形损失后,可判定赔偿无形资产损失。
3、版权方面。
有统一的《联邦版权法》,对版权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在美国,对版权的保护问题相当重视,虽然版权登记是自愿的,但版权证书是诉讼中重要的证明文件,因此在美国版权登记非常普遍。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属于各州法律调整的范围。
各州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严格,它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广泛利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美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4961783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cf.png)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定了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国际比较,探讨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情况,以及各国的政策倾向和发展趋势。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被认为是全球最发达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到了广泛认可。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三个方面。
美国的专利法以保护发明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商标法则着重于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识别性,版权法则主要用于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表现形式。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较为注重司法保护,通过强力执行法律来维护知识产权。
此外,美国还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多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二、欧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欧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欧盟法为基础,各成员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各自的国内法律。
欧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设计法等。
欧洲的专利法以保护技术创新为核心,商标法则注重于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版权法则着重于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表达形式,设计法则用于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注重平衡创新和公众利益,主张知识共享和开放获取。
欧洲还建立了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保护程度不断提高。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中国的专利法着重保护技术创新,商标法则注重商标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著作权法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原创性和表达形式。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了执法力度,建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审判机构。
中国还加强了与国际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和趋势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点和偏好存在一定差异。
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和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和争议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082c58b3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60.png)
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和争议解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和争议解决变得越来越重要。
跨国保护旨在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同时,争议解决则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他们的智力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商秘密等。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 国际条约的保护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以便各国之间进行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保护的范围。
2. 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签署除了国际条约,各个国家还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来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
例如,美国和欧盟签署了《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公约》(TTIP),旨在进一步加强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3. 跨国公司自身的保护措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也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他们会在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和商标,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是指在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由于跨国经营的复杂性,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经常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1. 司法解决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司法解决。
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司法解决确保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但同时也会面临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的问题。
2. 调解和仲裁为了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费用,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
调解是一种自愿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
而仲裁则是一种由专家组成的法庭进行裁决的方式,其裁决具有强制力。
3. 聚集性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经常涉及到大量的当事人和复杂的事实问题,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无法满足需求。
法律资料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现状 精品
![法律资料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现状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0f8e5713581b6bd97f19ea7a.png)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及救济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介入很深,管理上也较我国缜密和严格。
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需要,美国不断及时对知识产权的构架、实施细则以及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调整。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一、现有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兰汉姆法》(Lanham Act)是美国最早的成文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要三倍赔偿损失。
如果法官判定商标侵权为故意的行为,最高赔偿可达到每个商标100万美元。
法庭也有权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无需给假冒者发传票。
这些假冒商品将被销毁。
然而,商标侵权的赔偿和申请保护的前提条件比较苛刻,侵权商标必须与已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才被视为侵权。
许多公司很难保护好每一个商标或者商标的组合。
很多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法阻止假冒商品进入美国。
《兰汉姆法》和关税法规定,禁止进口未经授权的假冒伪劣商品。
一般情况下,海关都会没收假冒伪劣商品。
为了协助海关的工作,各公司会到美国财政部注册商标,然后这些商标会被分发到海关官员手中。
同时,美国商标法明令禁止故意买卖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个人将被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而团体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
重复犯罪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监禁,而重复犯罪的团体将被处以最高1500万美元的罚款。
根据美国的版权法,美国法官可以对侵权者最高处以每篇文章15万美元的罚款,这包括了实际损失和可能的利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的注册必须在侵权发生之前。
根据美国的专利权法,公司可以要求法院阻止侵权者的销售或者生产行为。
美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
![美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https://img.taocdn.com/s3/m/d2f6fceef524ccbff0218432.png)
美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1美国政府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对美国有比较优势的很多产业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有利于美国经济的规模、增长及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技和产业的进步以及鼓励发明创造满足人们的需求,也是至关重要的。
而不保护知识产权,将带来严重的健康及安全后果。
与此同时,保护知识产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外国市场上盗窃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非常严重。
技术的发展,使得制造和销售假冒盗版产品更加容易,形成了全球性的非法市场,与真品形成了竞争。
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监控和打击侵权者更加困难。
高利润低风险吸引了有组织的犯罪网络,而对于知识产权盗窃所引起的问题及后果,公众意识常常滞后。
为此,近年来,美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在为企业服务、打击有组织盗版、改进组织协调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同时也增加了对中国的关注。
一、为企业服务1、提高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美国政府提供了很多途径,让企业了解自己的权利。
例如,美国政府开设了专门的网站(),内容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步骤,知识产权培训班的消息,以及一些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途径等。
2、向企业提供咨询。
美国政府开通了免费热线电话(1-866-999-HALT),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1主要资料来源: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Congress on Coordi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ouncil, September 2006.Office)和商务部的知识产权专家可以当场解答问题,并与企业讨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
3、简化及便利对版权和商标的登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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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对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有特殊的立法。
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即美国的“301条款”与“337条款”的主要内容、目的、调查程序与特点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
关键词:美国知识产权法、301条款、337条款一、概述近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每次几乎都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未能对美国的版权、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给予应有的保护”。
这其中除了因为双方的社会文化背景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外,中美知识产权法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更好地应对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知识产权攻击,有必要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研究,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几种法律的产生、历史沿革与发展进程各不相同。
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
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商业秘密主要仍由各州法律保护外,对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都由联邦法律来规范。
虽然各州也都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在州法与联邦法律有冲突时,联邦法律将优先适用。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上是联邦层面的统一立法。
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美国国内的侵权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随着美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的不断巩固,为保护美国公司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的利益,美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开始扩大其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其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的保护进行监控,并试图干预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某些商业活动或行为。
其行事依据在1986年《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中有充分体现。
该重述第401条列举了三种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
其中立法管辖权是指通过国会立法、总统的行政行为或命令、行政法规或法院的判决使其法律适用于某些行为、关系、个人身份、或个人物质利益。
而第402条进一步列举了可以行使这种立法管辖权的情形,包括(1)当某行为发生在其境内,或尽管发生在境外但却对其境内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影响时;(2)当行为人是其国民而无论该行为发生于其境内或境外时;(3)当行为人是非国民,其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却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或其他的国家利益时。
该条对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域外适用一般是指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仅在其领域内有效,而且在其领域外也发生效力。
一般各国进行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影响原则和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对各州普通法的总结,《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对上述四种原则都予以承认,尤其采纳了影响原则。
而第403条则是对合理原则的阐述,要求只有当行使域外管辖不是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行使域外管辖,并列举了衡量不合理的因素,诸如行为与行为影响地之间的联系、管辖国与行为人之间的联系、行为特点与对该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性等。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并非直接将其本国法律适用于外国公司和个人,而是在基于上述域外管辖条款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规定,当发现外国法律没有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符合美国利益的保护时要求外国政府进行改进;当发现外国公司及其产品在对美国进口或过境贸易中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时对其实施制裁。
前者属于“泉源治理”,后者属于“截流控制”,其主要内容体现在著名的“301条款”和“337条款”中。
但是这种“域外保护”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相悖,常常引起其他国家与美国之间的法律对抗与管辖冲突。
例如,一个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为按照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可能侵犯了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按照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却可能是合法的。
此时外国政府很难接受美国法院或行政机构借此提出对该国或该国的公司实行域外管辖,但是美国又利用其经济地位单方面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域外保护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极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二、301条款在分析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保护制度时提到的“301条款”有时是指一般“301条款”,而更多时候还包括“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一般“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09条的统称,后来被收编于《美国联邦法》第19编。
该条款的最初确立是因美国国会认为当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机制无法对美国贸易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通过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对从事不当贸易行为的国家进行制裁。
其中第301条第1节授权总统针对违反其与美国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的国家进行报复;第2节授权总统针对那些采取给美国商业增加负担和限制措施的国家进行报复。
依据“301条款”提起的调查程序可因利害关系人向美国贸易代表针对某外国的特定行为提出请求而启动,也可由美国贸易代表自行启动调查程序。
在第一种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应在4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查的决定,并应将其决定在《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
基于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301调查程序如经要求须举行公众听证会。
调查程序开始后,美国贸易代表必须与外国政府协商。
一般来说调查应在启动之后12个月内结束。
如果调查涉及到对某贸易协议的违背,则美国贸易代表必须根据该协议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条款行事,并且该调查必须在调查程序启动后18个月内或在争端解决程序得出结论后30天内(以二者中最先到的日期为准)结束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发布在《联邦公告》上。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认定被调查的国家的确违反了该条规定,则有权中止、撤回或阻止对该国授予根据贸易协定原应作出的关税减让等利益,对货物提高关税或施加其他进口限制以消除或逐步消除其行为、政策或实践,消除任何负担或限制,或为美国提供赔偿性的贸易利益。
后来迫于美国国内的跨国企业希望通过国内立法进一步强制发展中国家采取更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要求,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原来的301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将对总统的授权转给美国贸易代表。
由于其增加的内容与“301条款”有关,因此被称为“特别301”和“超级301”条款。
前者着重于不公平的知识产权行为,要求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哪些国家没有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或者哪些国家没有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产品及其工业部门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报复措施。
后者则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审核美国的贸易重点并确定对美国出口形成主要壁垒的外国行为。
“特别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1303条修正后的《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条,其正式名称是“确定那些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并将其列为“重点国家”。
一旦某个国家被确定为“重点国家”,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在30天内提起一般301条款调查程序,并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该国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和普通的301条款不同,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到9个月。
如果调查结果是肯定的,则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用普通301条款中规定的报复制裁措施。
除了确定“重点国家”外,该法还授权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另外三类国家,即“引起注意”的国家、列入“观察名单”的国家和列入“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其严重程度由轻至重,其目的是为了监测某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程度以作为衡量其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重点国家”的标准。
“超级301条款”是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1302条修正的《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两年内(1989-1990)认定从事不当贸易行为和极大限制美国出口的“重点贸易行为”的“重点国家”并对其展开有关该等贸易行为的301条款调查,主要目的是解决一般301条款没有提到的对美国出口的贸易壁垒。
该条款失效后又经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后重新适用数次,于2001年失效后没有再被延长。
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认定那些极大限制美国出口的重点国家的行为。
在认定该种行为之后的9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对任何在其报告中认定的“重点外国贸易行为”启动301条款调查程序。
纵上,一般301条款是针对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总体性贸易障碍,为美国的对外贸易制裁设定了一个总体的框架,而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则是在这框架之下针对具体某一方面的贸易障碍做出的规定,其中前者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而后者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因而,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而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
三、337 条款“337条款”又叫“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后来由《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法》修订。
它主要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输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
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或商标权等不公平行为并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一旦接到申请,ITC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一旦启动调查程序,由一名行政法官根据行政程序法主持听证,该听证程序和诉讼非常类似,申诉方、应诉方和ITC的调查律师都可以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
行政法官做出最初决定后由ITC复审。
如果ITC最终认定进口行为违反了337条款,ITC可对侵权企业或产品进行处罚,也就是对申请人和美国产业实施救济。
处罚或救济措施包括颁布排除令或停止、没收令。
除此ITC不能授予金钱赔偿。
要想得到金钱赔偿,申诉人必须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单独的诉讼。
申诉人也可以同时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平行诉讼,例如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然而,如果被告是根据337条款进行调查中的应诉方,则其有权要求地区法院中止案件审理直到337调查结束。
一旦调查结束,ITC的调查记录可以被传给地区法院。
ITC在337调查中做出的决定可以被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因此,有学者认为337条款是美国当地针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对本国产业的“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