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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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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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司法部“六个一律”要求: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负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司法部“三个任何”下“六个决不允许”:
在任何形式、任何场合、任何理由下,
决不允许在执行公务中擅自离岗;
决不允许违规发布、传播监狱工作信息;
决不允许给罪犯提供、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决不允许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和请吃;
决不允许在罪犯计分考核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
决不允许执行公务时饮酒。

司法部六条禁令承诺书范文

司法部六条禁令承诺书范文

司法部六条禁令承诺书范文尊敬的[承诺对象]:一、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我可不会去当那个讨人嫌的“多事佬”。

别人办案就像厨师做菜,各有各的配方和火候,我要是乱伸手,那就好比不懂厨艺的人乱搅和,肯定把菜做坏了,案子也会被搅得乱七八糟。

我就专注自己的事儿,坚决不违规过问、干预别人正在办的案子,尊重每一位司法同仁的工作独立性,让每一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的轨道顺利进行。

二、严禁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这事儿我心里明白得很,要是给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去打探案情,那就像是在清澈的司法河流里搅浑水。

案件就像一场严谨的棋局,每个棋子(证据、程序等)都有它的位置和规则,我要是随便掺和,那可就乱套了。

我保证,绝不去干这种破坏司法公正的事儿,把自己的手和嘴都管得死死的,绝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

三、严禁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我就把这事儿当成和陌生人保持适当距离一样。

案件相关人员就像一个个带着特殊标签的人,我要是乱会见,那很可能就会陷入一些不清不楚的状况。

这就好比你不能随便跟大街上那些看起来有点问题的陌生人走得太近一个道理。

我要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只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工作接触,坚决不违反规定去会见那些不该单独会见的人,保证司法程序的清正廉洁。

四、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咱司法工作的秘密就像军事机密一样重要。

我要是泄露了,那就好比在战场上把自己的作战计划告诉了敌人,这可是超级愚蠢的行为。

我嘴巴就像上了一把大锁,关于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能说的事儿,我绝对一个字都不会透露出去。

不管是面对朋友的好奇,还是一些小恩小惠的诱惑,我都不会动摇,因为我知道这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五、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司法部六条禁令承诺书范文

司法部六条禁令承诺书范文

司法部六条禁令承诺书范文尊敬的[承诺对象,如领导/组织/公众]:我,[你的姓名],在此郑重承诺,坚决遵守司法部六条禁令,绝不含糊,就像我坚决捍卫我的美食不被别人抢走一样坚定。

一、严禁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令。

我可不会干这种越权的事儿,我知道法律就像游戏规则,大家都得按规矩来。

我不会乱下指令,让这个“游戏”变得不公平、不公正。

我就像是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机,绝不在案件处理这个道路上乱开“特权车”。

二、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

案件就像是一个独立的小世界,我不会像个乱入的“捣蛋鬼”去插手、干预它。

我不会给当事人通风报信,那可不是我该做的事儿,我又不是什么案件界的“传话筒”。

我会让案件按照它自己的法律轨道正常运转,不去人为地给它添乱或者开后门。

三、严禁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我明白这就像两个人下棋的时候,旁边的人不能乱支招一样。

我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候,一定严格按照规定来,不会偷偷摸摸搞些小动作。

我可不想被人当成那个破坏棋局公平的“不速之客”。

四、严禁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

财物、宴请这些东西就像是带刺的玫瑰,看起来诱人,但是一旦碰了,就会扎得满手是伤。

我不会被这些东西迷惑,我要保持自己的清白,就像守护自己最珍贵的宝贝一样,坚决不让这些利益来腐蚀我。

我可不想变成一个被糖衣炮弹打倒的“弱鸡”。

五、严禁违反规定进入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娱乐场所虽然很有吸引力,但是我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我不会违反规定跑去娱乐场所瞎混,我要把我的精力都放在遵守司法部六条禁令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上。

我可不想因为一时的玩乐,把自己的职业生涯玩砸了,那可就成了一个大笑话了。

六、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工作时间饮酒就像是在战场上临阵脱逃,这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让人困惑的『警察禁令』

让人困惑的『警察禁令』

让人困惑的『警察禁令』
盛丰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 司法部近日出台了<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包括"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等条款,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2月21日<广州日报>).
【总页数】1页(P15)
【作者】盛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五条禁令违法”让人更加绝望 [J], 刘义昆
2.新课程:让人欢喜让人忧——思想政治新课程区域实施引发的困惑及其思考 [J], 曾建辉
3.警察法学教育的现状、困惑及解决途径——首届全国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教育论坛研讨会综述 [J], 邓国良
4.警察法学教育的现状、困惑及解决途径——首届全国公安院校警察法学教育论坛研讨会综述 [J], 邓国良
5.这些禁令真让人汗颜 [J],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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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1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

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4犯劳教(戒毒)人员劳动,矫正其恶习,培养其劳动习惯。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2.01•【文号】司发通〔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取得了显著成绩,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执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使命,队伍建设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使命,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监狱人民警察剖析材料

监狱人民警察剖析材料

第一篇、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狱警)监狱人民警察剖析材料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XX区XXX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

我们监狱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监狱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司法部颁布的“六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监狱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监狱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作为一名刚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新人,面对陌生的工作环境,陌生的工作对象,不可避免的产生恐慌。

尤其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这个特殊的岗位,其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工作高难度性,高危险性。

对此,我虽然有着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并不能准确把握自己的工作路线,指导方针。

所幸的是,司法部颁布的《六条禁令》为我指明工作方向。

在认真学习《六条禁令》、《警示录》、《廉政执法》等相关内容后,我意识到,《六条禁令》并不仅仅是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约束,其更是我们民警的自我保护的武器。

因此,在学习过后,我严格按照《六条禁令》要求,对自己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划,并严格落实。

本次自我剖析,我结合《六条禁令》要求,对自己日常执法工作做了细致分析,得出一下结论一、不存在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不存在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不存在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不存在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不存在工作期间饮酒;六、不存在参与赌博。

对于以上查摆结果,我深感欣慰。

也正是由于自己严格遵守《六条禁令》,才使得自己工作平稳而有序的进行着,并且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

本次自我剖析虽然没有发现违反《六条禁令》的现象,但却在其他方面发现了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有可能影响到自己今后的工作,以及自身发展,借此次查摆,认真分析总结,期盼自己能加以克服,争取更好的为人民、单位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狱警)

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狱警)

关于遵守《六条禁令》的自我剖析XX区XXX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

我们监狱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监狱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司法部颁布的“六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监狱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监狱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作为一名刚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新人,面对陌生的工作环境,陌生的工作对象,不可避免的产生恐慌。

尤其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这个特殊的岗位,其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工作高难度性,高危险性。

对此,我虽然有着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并不能准确把握自己的工作路线,指导方针。

所幸的是,司法部颁布的《六条禁令》为我指明工作方向。

在认真学习《六条禁令》、《警示录》、《廉政执法》等相关内容后,我意识到,《六条禁令》并不仅仅是对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约束,其更是我们民警的自我保护的武器。

因此,在学习过后,我严格按照《六条禁令》要求,对自己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划,并严格落实。

本次自我剖析,我结合《六条禁令》要求,对自己日常执法工作做了细致分析,得出一下结论:一、不存在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不存在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不存在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不存在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不存在工作期间饮酒;六、不存在参与赌博。

对于以上查摆结果,我深感欣慰。

也正是由于自己严格遵守《六条禁令》,才使得自己工作平稳而有序的进行着,并且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

本次自我剖析虽然没有发现违反《六条禁令》的现象,但却在其他方面发现了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有可能影响到自己今后的工作,以及自身发展,借此次查摆,认真分析总结,期盼自己能加以克服,争取更好的为人民、单位服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11〕194 号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监狱劳教人民弊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舫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墓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第十条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监狱警察如何坚定信念---做好本职工作

监狱警察如何坚定信念---做好本职工作

监狱警察如何坚定信念做好本职工作监狱组织收看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为主题的报告会,使我深受启发。

他们的好传统、好作风、好品德在感动着我,使我的心灵得到荡涤,思想得到升华。

我们年轻一代的监狱人民警察,要继承和发扬他们的优良作风,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推动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一、坚定信念爱岗敬业忠于党、忠于人民、严于律己、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老一辈监狱人民警察坚定的信念。

值得一提的是,建国初期,在内外交困和极端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老一辈监狱人民警察在深山老林里安营扎寨,吃苦耐劳,没有电,全靠点煤油灯照明;没有粮,全靠自力更生养活自己;没有房子,就自己动手盖茅房……面对常人难以忍受的艰难险阻,他们克服重重困难,白手起家建起一座座监狱,他们早出晚归、风餐露宿、不讲条件地夜以继日的忘我工作,靠的是忠于党和人民、忠于职守、严于律己的坚定的理想信念。

经过他们的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不但教育改造好一大批罪犯,还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他们无愧于“无名英雄”和“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光荣称号!作为新一代的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向他们学习,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并转化自觉的行动,想方设法做好本职工作,为党分忧,为国出力,以主人翁的责任感把自己的全部聪明才智贡献给党的监狱事业。

我们要进一步把老一辈监狱人民警察好的理想信念发扬光大,胸中装着人民,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我们的执政理。

“为民”就是切实把权力用来为民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务实”就是脚踏实地,不图虚名,扎扎实实地为民办事,充分尊重客观规律,不高那些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清廉”就是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堂堂正正做人,永葆监狱人民警察的浩然正气!二、艰苦奋斗无私奉献革命先烈方志敏说:“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峥嵘岁月回顾》中的主人公真情描绘、叙述他们艰辛的创业史,当时的条件可谓是“一穷二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峥嵘岁月里,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他们几十年如一日,“任尔东西南北风,咬定青山不放松”,在交通不便的穷乡僻壤里艰苦创业,克服一切困难险阻,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的工作业绩。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行为规范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行为规范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发布时间:2011-10-24 阅读:1114次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1〕 19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第三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忠于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忠于祖国。

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忠于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忠于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第八条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司发通[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司发通[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劳教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是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实施以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绩。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理论政策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知识、专业结构逐步改善,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日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知识、年龄结构日趋合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监狱劳教工作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有效保障了监狱、劳教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合格的、过硬的队伍,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

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劳教工作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将会更加复杂,罪犯和劳教人员数量将会增加,构成将会日趋复杂,改造教育工作难度将会不断加大。

劳教警察 六条禁令 八个严禁

劳教警察  六条禁令 八个严禁

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减刑、减(加)期、假释、保(所)外就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引发监管场所罪犯劳教人员骚乱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律撤职。
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八个严禁: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双六条禁令”,违者除按现行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六)严禁在减刑、减(加)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等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七)严禁玩忽职守,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八)严禁涉足“黄赌毒”和黑恶势力,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为服刑(劳教、强制戒毒)人员违规提供通讯工具பைடு நூலகம்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监管场所涉密信息,影响社会稳定,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滥用职权,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出现牢头狱霸、所王所霸,违者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六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五篇材料)

六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五篇材料)

六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五篇材料)第一篇:六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颁布实施后,全省监狱系统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

一、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执行禁令的自觉性。

一是认真传达贯彻。

各单位党委迅速召开党委会、中层领导会议和全体民警会议分批传达,层层发动,切实把民警的思想统一到执行禁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来,不断增强民警执行禁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

各单位普遍在办公场所张贴“六条禁令”和“九个严禁”宣传牌,并印发卡片做到人手一张,还充分利用局域网、橱窗、宣传栏、有线电视等载体,通过开设专栏、摄制专题片、发送提醒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部分单位还组织民警开展了执行禁令承诺宣誓等活动。

三是以考促学。

各单位组织民警全员开展书面测试和抽查考核,对考试、考核不达标的个人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安排专人进行辅导教育,确保每名民警都能将“六条禁令”、“九个严禁”熟记于心、铭记于脑、落实于行。

二、以强化问题排查提高执行禁令的针对性。

一是开展对照检查,排摸重点警情。

各单位普遍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要求民警在认真学习“六条禁令”和“九个严禁”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有无违反禁令的情况,人人写出自查小结。

二是开展制度梳理,排查制度漏洞。

各单位按照“六条禁令”和“九个严禁”的要求,重点加强了对武器、警械、警车和警用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及时检查梳理民警执法执纪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对制度不完善、要求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方面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三是开展案例剖析,查找问题症结。

对系统内发生的违纪案例进行了梳理,组织全局民警结合“六条禁令”深入开展案例点评、案例剖析“大讨论”活动,在加强警示教育的同时,查找本单位执行禁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以强化督查考核提高执行禁令的实效性。

一是健全责任体系。

各单位把贯彻“六条禁令”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强化民警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党委工作日程,组织全体民警签订了保证书,将“六条禁令”的执行纳入评优评比的内容。

公安基础知识-91_真题-无答案

公安基础知识-91_真题-无答案

公安基础知识-9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1. 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不平等性,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 )A. 正确B. 错误2. 1991年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和1996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从总体上确定了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任务和目标。

( )A. 正确B. 错误3.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 )A. 正确B. 错误4. 公安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执行。

( )A. 正确B. 错误5. 只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才能实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 )A. 正确B. 错误6. 刑事强制工作,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告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

( )A. 正确B. 错误7. 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及犯罪分子的动机。

( )A. 正确B. 错误8.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 )A. 正确B. 错误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警察法》一样,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

( )A. 正确B. 错误10. 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监督不能对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 )A. 正确B. 错误1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 )A. 正确B. 错误12.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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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
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
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
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在个别警察身上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从严治警,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端正执法思想,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确保监狱劳教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和实施“六条禁令”。

问:请您简要介绍司法部为什么将这六条作为明令禁止的内容?
答:司法部之所以明令禁止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殴打体罚服刑(劳教)人员,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严禁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严禁为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传递提供财物,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根据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来看,做到这六条是最基本的。

二、监狱劳教机关作为专门执法部门,禁止打骂体罚服刑(劳教)人员和禁止违规使用警械、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的财物,是尊重和维护服刑(劳教)人员人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基本前提。

三、禁止工作期间饮酒、赌博也是对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要求。

四、制定这六条禁令是针对监狱劳教系统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

问:请问司法部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
答:司法部日前就贯彻落实“六条禁令”专门发出了通知,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措施,概括起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劳教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六条禁令”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进一步加强监
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把“六条禁令”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监狱劳教机关和警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使全体监狱劳教警察争做遵守“六条禁令”的模范。

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警察的思想认识。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要广泛宣传,使“六条禁令”在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中人人皆知,在工作中自觉遵照执行。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消除队伍中可能出现的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进一步增强对制定和实施“六条禁令”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其遵守“六条禁令”的自觉性。

三是要开展经常性的督察。

各单位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要采取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六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各地司法厅(局)也要组织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四是要广泛接受监督。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公布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或电子信箱的形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广泛接受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驻监(所)检察室的监督。

五是要严厉查处违禁行为。

在违禁行为查处上要坚持“严”字当头,违反禁令的现象发现一起,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一起。

不管涉及到谁,只要违反了“六条禁令”,都要一视同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问:如果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反了“六条禁令”,将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答:“六条禁令”从公布实施之日起,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一旦违反,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辞退以及由有关党组织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六条禁令”落实不力、连续发生违反禁令问题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单位,一经发现,从严追究领导责任,确保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问:司法部将如何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警察队伍建设?
答:今年,司法部在颁布“六条禁令”的同时,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进一步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具体来说,一是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对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集中开展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警察队伍的执法素质与水平。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建立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改活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公正执法的责任机制、培训机制、宣传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进一步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在全系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全体警察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符合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

(记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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