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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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信息化的难点所在及其应对之策

监狱信息化的难点所在及其应对之策

2011.22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集体经济·摘要:监狱信息化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好监狱信息化工作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首要标准”意义重大;同时监狱信息化也面临诸多难题,如资金难以得到保证等,破解难题必须从领导重视、凝聚共识、努力为监狱信息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等五个方面出发,迎难而上,突破瓶颈,不断把监狱信息化工作推向深入。

关键词:监狱;信息化;难点;对策2007年5月,司法部“南京会议”对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正式拉开了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序幕。

为了加快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提高广大监狱民警的综合素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更好地发挥监狱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全国监狱迅速加入到信息化建设行列之中,监狱信息化工作逐步迈入快车道。

比较而言,江苏省监狱信息化建设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成为标杆省份。

为了学习赶超江苏省监狱,各省抓紧努力,如浙江省出台并实施了《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体现了推进工作的坚定性和计划性。

当然,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个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有利条件和存在困难。

既要满怀信心又应立足现实,在权衡利弊基础上破解难题,才能有所成就。

本文试着从监狱信息化难点入手,求解监狱信息化难题的应对之策。

一、监狱信息化建设的难点所在(一)资金匮乏近年来,信息化工作从全国到地方普遍得到重视。

就监狱而言,也较早实施了综合布线、视频监控、网络建设等信息化基础工程。

但是,各地监狱发展并不平衡,主要原因是资金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造成这一情况的因素有以下方面:一是有的监狱布局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筹措资金难度大;二是一些监狱底子薄,负担重,经营亏损,上面给不足,自己补不起;三是有的监狱危旧房改造、新建扩容资金需求资金量大;四是“四防一体化”建设所需的整改投入数目不小;五是有的单位认为信息化建设不是现实紧迫任务,舍不得投入。

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监狱年终工作总结

监狱年终工作总结

监狱年终工作总结监狱年终工作总结【篇一:监狱警察年终工作总结】工作总结2014我在监区领导的关怀和同志们的支持下,积极肯干,虚心进取,在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有不够指出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本人将虚心接受:一、注重思想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素养1. 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没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这一年,我在监狱、监区的组织下,系统学习了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了胡锦涛“七一”讲话精神,领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再次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明确了新《党章》在重要战略思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体现出来的重大创新,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

2.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培训,通过学习监狱提出的“向武警学习”、认真贯彻开展“三项活动”等活动,提高了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和水平,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了较强的责任心,专业心。

尤其是今年参加了监狱根据省监狱局的要求开展的“三项活动”,并且以此为抓手,通过参加系统学习、岗位技能训练、业务能力考核,全面提升了我的整体素质,取到了显著成效。

二、踏实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1. 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在工作中我能够按照监狱、监区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且协助监区及分监区领导展开工作,深入了解分队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摸清犯情,努力维护稳定的罪犯改造秩序,顺利确保了“四无”目标的实现。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司发通[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5月11日司发通(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5日)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情况,对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发〔1997〕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现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样也是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监管改造和教育挽救任务,承担着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协助、司法外事等工作职能,是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部门,保密工作任务和责任都很重大。

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监狱和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司法行政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办公自动化工作中的大量应用和现代通信手段的普及,窃密和泄密渠道明显增多,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与这样的形势相比,司法行政系统的保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情况,在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下,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思想有所滋生,保密观念也有不同程度的淡化,加之有些单位的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保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1983.06.09•【文号】[83]公发[劳]66号•【施行日期】198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3)公发(劳)66号1983年6月9日)公安、司法两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请转报党委,政法委和政府。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

这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在劳改,劳教工作交接期间,公安、司法两个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的交接作为重点,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团结,顺利实现中央的要求。

(一)要引导干部正确认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

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领导机构适当分权的精神,实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改造。

同时加强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劳教人员的审批工作和对劳教工作的协调作用。

这些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领导劳改、劳教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因为任务过于繁重,往往兼顾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摆到重要位置上,加强改造教育工作。

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全体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全体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都要从战略高度、全局观点认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真地做好交接工作。

监区安全管理制度

监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监区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区所有在押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监区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监区安全管理工作由监区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区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在押人员管理1. 在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在押人员犯罪性质、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监舍;2. 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在押人员安全意识;3. 严格执行在押人员外出审批制度,确保在押人员外出安全;4. 加强对在押人员劳动、生活、学习等活动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监区设施安全管理1. 定期对监区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 加强对监区门窗、电网、消防设施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管理;3. 对监区监控、报警等安全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值班巡逻制度1. 严格执行值班巡逻制度,确保监区24小时有人值班;2. 巡逻人员要熟悉监区情况,对监区进行全面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夜间巡逻,确保监区安全。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制定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人;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监区安全责任如下:(一)监区负责人对本监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三)工作人员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监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应用方案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应用方案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技术方案目录第一章方案设计综述1、设计说明2、设计原则3、设计依据与规范第二章系统结构和产品配置1、门禁系统图2.1.1 门禁系统分布图2.1.2 AB门系统拓扑图2、AB门禁系统开门验证模式3、门禁系统功能特点4、系统产品介绍2.4.1 A B门系统门禁控制器2.4.2 身份证阅读器2.4.3 掌静脉识别仪2.4.4 CPU读卡器2.4.5 十字全高闸2.4.6 半户外LED显示屏5 系统运行流程2.5.1 信息登记2.5.2通道进出流程说明及示意图2.5.2-1通道进出流程说明2.5.2-2通道进出流程示意图第三章门禁管理系统操作软件1、A B门禁系统管理软件简介2、虚拟换证系统第四章AB门禁系统产品配置报价单第五章门禁系统布线规范1、施工主要材料、工具要求2、施工布线技术要求第一章方案设计综述1、设计说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简称35条)各项规定和标准,完善监管安防设施建设,针对各地监狱关押点的实际情况,对AB 门禁押证换证系统进行合理施工建设。

根据某监狱数字化建设需求,需在监区大门新增AB门禁押证换证系统。

此次AB门整体安防管理系统主要包含:AB门控制系统、AB门虚拟换证系统、LED大屏显示系统。

此次设计结合实际需求,以系统的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易维护性为设计原则,通过先进的安全防卫硬件及管理软件,全方位、多角度提高AB门的安全可靠性,为实现监狱安全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配置先进的AB门控制系统,有效控制人员通过流量,有效阻止非法人员闯入监管区域,配合坚固的金属闸机设备,可有效控制:一卡一人、一密一人、一卡一密。

控制系统可限定区域内额定人员数量,可有效防范人员大量涌入,造成监管区域引发骚乱等安全隐患。

为了提高监狱AB门安全可靠性,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人员取得开门感应卡验证通过时,必须由值班武警人员根据当前人员信息,再次配置相应的通过权限,可有效防止前期登记操作失误,后续紧急补救措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肖扬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司法部从1986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监狱法。

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总结建国以来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经验、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监狱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4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监狱法的必要性制定监狱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罪犯的构成也有了很大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已经不能适应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制定监狱法。

制定监狱法,是在新的形势下贯彻党和国家改造罪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需要。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改造罪犯工作确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制定了“教育、改造、挽救”的政策。

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这些方针和政策,有很多成功的新经验和新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肯定。

制定监狱法,是健全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

监狱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监狱立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健全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执行刑罚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更好地衔接、配套,有必要制定监狱法。

二、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使监狱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职能,预防和减少犯罪,把罪犯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

司法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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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系统概述监狱通信管制解决方案 监狱人员定位解决方案1 4 32 手机信号屏蔽解决方案 目 录监狱建设分类科学、功能完善、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智慧监狱。

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狱信息化设施功能配套,建立和完善通信、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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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价值多种产品形态部署, 因地制宜,精确覆盖, 大幅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警力多维度管理,电子证据 取证,提高管理质量移动办公,安全、 简洁、高效创新运营服务模式, 提高管理品牌, 体现领导创新能力多系统融合,协同作业、 应急联动,提高指挥调度能力系统价值系统概述监狱通信管制解决方案 监狱人员定位解决方案1 4 32 手机信号屏蔽解决方案 目 录司法部对手机信号屏蔽的要求◆司法部2009年11月《关于加强监狱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35条)中第三章第三条中明确要求“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2012年,司法部启动《全国监狱信息化二期工程》重点建设十大应用,首要应用即监狱安全防范与应急指挥系统.◆司法部2015年1月29日召开全面加强监狱戒毒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加快配备监所手机信号侦测、报警、追踪系统和手机信号自动屏蔽系统”。

在移动通信工作频段,发射大功率白噪声干扰信号,使得手机接收信噪比严重下降,无法进行正常通信。

屏蔽方案一:手机信号强干扰法院法庭会议室考场歌剧院 音乐厅保密楼应用场景强干扰屏蔽方式存在的问题:◆效果不佳:功率压制方式,屏蔽距离有限,屏蔽区域存在大量的屏蔽盲点和死角◆辐射严重:采用功率压制方式,需要较大干扰能量,大规模部署带来严重辐射,影响健康◆消极被动:无法发现屏蔽区内出现的非法手机,屏蔽效果无法评估◆周边影响:覆盖精度差,周边干扰严重,引来投诉◆稳定性差:该产品大功率发射,长期工作易坏,故障率高◆演进性差:通信制式的演进差,不易平滑升级屏蔽方案二:虚拟基站虚拟基站虚拟基站模拟运营商真基站,发射无线网络信号,强制使覆盖区域内手机进入在该基站小区,但手机不能进行正常的通信,从而达到屏蔽手机进行正常业务的目的。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司发通[2006]72号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司发通[2006]72号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意见(2006年10月25日司发通[200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司法部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月底,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

现就开展整顿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狱管理工作整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的深入开展,监狱管理和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

特别是有的罪犯在监狱不穿囚衣、不吃囚饭、违法出入监狱、在狱中违反监规使用手机等,甚至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上获得特殊照顾,成为监狱中的“特权罪犯”。

这一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严重的,损害了监狱机关的形象。

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决心进行整改,解决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司法部决定开展这次整顿,是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增强监狱人民警察政治意识和宗旨意识,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树立监狱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1995年2月8日)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

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

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养所。

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四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三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

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监狱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监狱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监狱安全生产法1、求《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司发通[200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现将《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子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消除薄弱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

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

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手机信号屏蔽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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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手机信号屏蔽系统解决方案(一) 监狱手机屏蔽系统需求分析1。

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的根据根据司法部2009年十一月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35条)中第三章第三条中“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的明确要求。

2。

屏蔽手机信号范围及作用作用于目前国内所有公众通讯标准手机CDMA、GSM、DCS、PHS、3G (CDMA2000/TD—SCDMA/WCDMA),且不得影响监狱内其他电子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杜绝一切人员通过手机(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在监狱范围内的非法通讯,为监狱管理及安全提供科技保障。

3.屏蔽区域二大门以内,服刑人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如:监舍、习艺场、禁闭室、家属会见区等;独立建筑单体内或单体间隐蔽空间。

4.屏蔽效果1)监舍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监房、走道、楼道、窗口等),有效屏蔽率应达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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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区域内,有效屏蔽率应达到99 %以上。

3)密闭狭小空间(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室、储藏室、厕所等)及违规可能性较大的更加隐蔽的场所,有效屏蔽率应达到99。

9 %以上。

4)非屏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楼、武警楼及周边单位或居民生活场所等),确保可以顺畅通讯。

5)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GB 8702-88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规定、GB 9175—8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波卫生标准).6)系统必须集中供电或分区域集中供电,必须专设带锁装置开关箱,防止人为断电。

7)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具有相当的防破坏和连续运行能力。

8)充分保留设备输出冗余,提高使用寿命并适应日后发展要求。

(二)监狱手机屏蔽系统解决方案监狱手机屏蔽系统必须以频谱分析仪现场勘测数据为设计依据,定量分析整个监狱内具体有哪些通信频段、手机信号强度和分布等情况,以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各区域屏蔽设备型号和参数。

根据监狱手机屏蔽系统设计原则和监狱复杂的现实环境,监狱手机屏蔽系统建设做如下考虑:1.正确处理屏蔽强信号和减小对外干扰问题由于监狱环境复杂,为了准确屏蔽监狱内手机信号并避免对监外居民、办公区域等场所造成影响,应对多频段、多频点屏蔽信号经过系统搭配混合后,采用多分布天线合理地分别屏蔽各个区域。

监狱安全区域管理制度

监狱安全区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监狱安全区域的管理,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维护监狱正常秩序,保障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区域划分1. 监狱安全区域分为核心安全区域、重点安全区域和一般安全区域。

(1)核心安全区域:包括监狱大门、监狱长办公室、会见室、医疗室、警卫室、通信室等关键设施和场所。

(2)重点安全区域:包括监舍区、劳动改造区、教育改造区、生活区等区域。

(3)一般安全区域:包括办公区、生活设施区、绿化区等区域。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门卫制度(1)监狱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来访人员需登记、验证、接受询问,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核心安全区域。

(3)禁止闲散人员进入监狱,对违反规定者,门卫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

2. 监舍管理制度(1)监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监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2)监舍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3)监舍内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3. 劳动改造区管理制度(1)劳动改造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劳动安全。

(2)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物品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携带出劳动区。

(3)劳动改造过程中,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 教育改造区管理制度(1)教育改造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2)教育设施、教学资料等物品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携带出教育区。

(3)教育活动中,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违法行为。

5. 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进入监狱需凭通行证,并接受门卫检查。

(2)车辆停放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3)非监狱车辆严禁进入监狱。

四、安全责任1. 监狱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2. 监狱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安全区域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服刑人员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21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02.24【实施日期】2004.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司发通[200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监狱安全生产状况稳步好转。

但由于监狱生产管理基础薄弱,许多制度和措施不能有效落实,特别是生产现场管理粗放,“三违”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已成为影响监狱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消除生产现场各类事故隐患,实现监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司法部决定在全国监狱系统开展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监狱生产现场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

不断提高监狱生产现场管理水平,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罪犯人身安全,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化生产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坚持不懈地抓好监狱生产现场管理是各级监狱管理机关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以强化劳动改造现场管理为重点,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积极采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监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罪犯人身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放到重要位置,依法实施劳动改造。

手机信号屏蔽系统解决方案

手机信号屏蔽系统解决方案

关于手机的促销策划监狱手机信号屏蔽系统解决方案关于手机的促销策划(一) 监狱手机屏蔽系统需求分析1.安装手机信号屏蔽器的根据根据司法部 2009 年十一月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 35 条)中第三章第三条中“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的明确要求。

2.屏蔽手机信号范围及作用作用于目前国内所有公众通讯标准手机 CDMA、GSM、DCS、PHS、3G(CDMA2000/TD-SCDMA/WCDMA),且不得影响监狱内其他电子设备系统正常运行。

杜绝一切人员通过手机(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在监狱范围内的非法通讯,为监狱管理及安全提供科技保障。

3.屏蔽区域二大门以内,服刑人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如:监舍、习艺场、禁闭室、家属会见区等;独立建筑单体内或单体间隐蔽空间。

4.屏蔽效果1) 监舍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监房、走道、楼道、窗口等),有效屏蔽率应达到 99.9 %以上。

2) 生产区域内,有效屏蔽率应达到 99 %以上。

3) 密闭狭小空间(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室、储藏室、厕所等)及违规可能性较大的更加隐蔽的场所,有效屏蔽率应达到 99.9 %以上。

4) 非屏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楼、武警楼及周边单位或居民生活场所等),确保可以顺畅通讯。

5) 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GB 870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规定、GB 91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波卫生标准)。

6) 系统必须集中供电或分区域集中供电,必须专设带锁装置开关箱,防止人为断电。

7) 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具有相当的防破坏和连续运行能力。

8) 充分保留设备输出冗余,提高使用寿命并适应日后发展要求。

(二) 监狱手机屏蔽系统解决方案监狱手机屏蔽系统必须以频谱分析仪现场勘测数据为设计依据,定量分析整个监狱内具体有哪些通信频段、手机信号强度和分布等情况,以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各区域屏蔽设备型号和参数。

根据监狱手机屏蔽系统设计原则和监狱复杂的现实环境,监狱手机屏蔽系统建设做如下考虑:1. 正确处理屏蔽强信号和减小对外干扰问题由于监狱环境复杂,为了准确屏蔽监狱内手机信号并避免对监外居民、办公区域等场所造成影响,应对多频段、多频点屏蔽信号经过系统搭配混合后,采用多分布天线合理地分别屏蔽各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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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1 人1 卡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8 .监狱应当严格检查进出监狱的车辆,做好相应登记。

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

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9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0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 3 %。

11 .监狱应当按规定为警察配齐单警装备;警察值班带班时应当随身携带对讲机、无线报警器等通讯报警装置;警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单独与罪犯前往库房、储藏室等地点;与罪犯个别谈话时,应在有安全设施的地方进行,防止袭警案件发生。

12 .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

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和锐器、攀高物等可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库由警察或者工人直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14.加强狱内侦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各监狱应当设置狱内侦查科,选调精干人员担任专兼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齐狱侦技术装备,定期开展狱内侦查业务培训。

15 .监狱应当加强狱情研判,切实掌握狱内外安全动态,加强耳目建设,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工作;定期召开狱情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处置措施,增强预防狱内案件的能力。

16 .依法审批罪犯的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人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的,应当报监狱长批准。

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由警察当面查验登记后再转交,钱款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

对监狱内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罪犯的会见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17 .依法惩处抗拒改造、恃强凌弱、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侮辱、袭击警察的行为。

对欺压、打骂、侮辱罪犯或唆使他人打骂其他罪犯,哄监闹狱、聚众闹事、抗拒改造、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的罪犯,应当及时依规严厉惩处。

监狱应当设立关押高度危险性罪犯的监区,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的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18 .监狱应当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及安排劳动工种等,严禁警察通过上述执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9 .切实落实罪犯生活费实物量标准,严格管理监狱食堂食品质量,严格采购责任制,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备检制度,确保罪犯食品安全,防止发生罪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救治,防止狱内重大疫情发生。

20 .监狱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 按照司法部、武警总部相关规定,设立武警监狱大门哨。

监狱防暴队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事件能力。

三、罪犯劳动管理21 .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劳动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

22 .以罪犯退出井下劳动为重点,积极稳妥退出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监狱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坚决关闭。

禁止监狱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

23 .罪犯劳动现场应当做到清洁、整齐,物品安放有序,视野开阔,便于监控;生产项目终止时,应当及时断水、断电,清理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应当组织罪犯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应设置标识,禁止罪犯脱离警察管理单独劳动,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劳动岗位的罪犯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

25 .劳动工具应当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使用时应当链锁,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实施犯罪。

加强对安检门以及手持探测仪的使用和管理,所有罪犯进出劳动区域必须通过安检门,接受搜身检查。

26.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外协人员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现金、便服、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外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禁止再次进入监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7 .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 天劳动教育、l 天课堂教育、1 天休息。

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 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

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四、警察队伍管理28 .切实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监狱长是监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厅(局)和监狱局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定期深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照有关政策,严格实行监狱主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9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

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的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

保证75 %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

31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

五、信息报告及处理32 .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33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有关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

六、附则34 .对违反监狱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 .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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