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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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4.25•【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监狱工作,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XXX和王乐泉、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有关领导同志经常深入监狱检查指导工作。

国务院就贯彻落实监狱法、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目前,全国共有监狱681所,在职监狱人民警察30万名,押犯164万人。

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监狱法,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监,加强罪犯教育改造,狠抓监狱安全,推进改革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格依法做好刑罚执行工作。

全国监狱系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刑罚执行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实施监狱法。

司法部把监狱法列入普法规划,以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特别是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内容。

从2007年起,将监狱法公布施行日12月29日确定为“监狱法宣传活动日”,集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

司法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执法、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0多件,各省(区、市)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0多件,基本形成了与监狱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

三是狠抓规范执法工作。

全国监狱系统严格依法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刑满释放。

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司法部出台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

AB门虚拟换证系统应用方案

AB门虚拟换证系统应用方案

监狱AB门虚拟换证系统技术方案第一章方案设计综述1、设计说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简称35条)各项规定和标准,完善监管安防设施建设,针对各地监狱关押点的实际情况,对AB 门禁押证换证系统进行合理施工建设。

此次AB门整体安防管理系统主要包含:AB门控制系统、AB门虚拟换证系统、AB门监控系统。

此次设计结合实际需求,以系统的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易维护性为设计原则,通过先进的安全防卫硬件及管理软件,全方位、多角度提高AB门的安全可靠性,为实现监狱安全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配置先进的AB门控制系统,有效控制人员通过流量,有效阻止非法人员闯入监管区域,配合坚固的金属闸机设备,可有效控制:一卡一人、一密一人、一卡一密。

控制系统可限定区域内额定人员数量,可有效防范人员大量涌入,造成监管区域引发骚乱等安全隐患。

为了提高监狱AB门安全可靠性,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人员取得开门感应卡验证通过时,必须由值班武警人员根据当前人员信息,再次配置相应的通过权限,可有效防止前期登记操作失误,后续紧急补救措施。

2、设计原则高安全性原则AB门系统设计中的所有设备及配件在性能安全可靠运转的同时, 还应符合国际相关法规的安全标准,从而保证布防区域内安全性。

强大的实时监控功能和联动报警功能,充分保证使用者环境的安全性。

先进实用性原则AB门互锁门禁系统中采用的产品必须具有智能化特征,前端设备与系统必须有良好可靠的通讯能力和故障自动检测、报警功能。

AB门互锁门禁系统中采用的产品和系统,必须应用具有良好的操作界面,使执勤人员能方便快捷的操作完成值班任务,必须应用了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便于数据记录完整,随时查询调用。

系统稳定性原则鉴于AB门互锁门禁系统是一个不间断长期工作的系统特性,并且和我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系统的稳定性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大的系统应用中,稳定性更显重要。

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监狱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监狱自办企业、合作企业、罪犯劳动改造等。

第三条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监狱长对本监狱生产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生产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监狱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监狱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四)协调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监狱各部门职责:(一)行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生产科:负责监狱自办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三)劳动改造科:负责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四)保卫科:负责监狱生产安全的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破坏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医务科: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伤病员救治工作;(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监狱长对本监狱生产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生产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下:(一)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五)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1 人1 卡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部35条规定-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安全生产若干规定文档 (4)

安全生产若干规定文档 (4)

司法部监狱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2014﹞司狱字59号2014年5月29日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是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监狱和监狱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和自然灾害预防等主要内容。

为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基础保障1、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监狱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所属单位建筑设施和劳动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强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监区可根据罪犯劳动项目和劳动人数等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

监狱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应集中部分资金,整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4、监狱应对罪犯劳动项目实行安全准入管理,禁止引进井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易燃、易爆等高危项目,禁止引进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监狱应定期检查评估罪犯劳动项目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治或调整。

5、监狱、监狱企业作出工程建设、罪犯劳动项目引进和对外出租(承包)项目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应听取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监狱任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新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6、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监狱、监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狱管理局管理制度

监狱管理局管理制度

监狱管理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狱管理局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职工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狱管理局是国家机关,负责对监狱进行全面、统一、科学的管理。

第三条监狱管理局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监狱管理局实行领导班子负责制,对监狱工作负总责,机关部门、监狱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负责。

第五条监狱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各监狱监狱长和分管领导组成,履行管理职责,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监狱长是监狱的第一责任人,对监狱全面管理负责。

第六条监狱管理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的统一战线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提高监狱业务水平。

第七条监狱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除履行职责外,还要不断进行专业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监狱管理局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要合理,确保监狱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九条监狱管理局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监狱经济财务稳定。

第二章监狱管理第十条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的领导和监督,对监狱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一条监狱管理局要健全监狱制度建设,科学制定、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章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二条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监狱管理局要定期组织对监狱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内务管理的监督,确保监狱内务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监狱内务管理。

第十五条监狱管理局要落实监狱工作制度,加强岗位管理,确保监狱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监狱安全第十六条监狱管理局要全面加强监狱安全管理,保障监狱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监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狱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的安全和治安维护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的安全和治安维护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的安全和治安维护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他们肩负着监狱管理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监狱安全和维护治安,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的安全和治安维护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强监狱安全管理监狱安全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只有确保监狱的安全,才能保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监狱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检查,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强化对监狱设施的维护:监狱设施是监狱安全的基础,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监狱设施的状况,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加强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监控系统可以帮助司法部工作人员实时监控监狱内的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障监狱的安全。

二、做好监狱治安维护工作除了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积极参与监狱的治安维护工作。

治安维护涉及到罪犯之间的关系以及监狱内的秩序维护,需要司法部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1. 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管理: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引导罪犯端正思想,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增强罪犯的意识和责任感,防止罪犯之间发生冲突。

2. 建立健全的秩序维护机制:监狱内的秩序是治安维护的关键,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秩序维护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罪犯之间的纠纷,保障监狱秩序的稳定。

3. 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治安维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其他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监狱的治安。

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提升治安维护水平。

三、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为了确保司法部工作人员能够胜任监狱管理工作,司法部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能和意识。

监狱严管队日常管理制度

监狱严管队日常管理制度

监狱严管队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狱严管队的管理,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狱严管队是监狱内专门从事服刑人员管理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矫正和改造工作。

第三条监狱严管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狱规章制度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好管理职责。

第四条监狱严管队应坚持依法管理、文明办事、进步创新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第五条监狱严管队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监狱严管队设立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第七条监狱严管队领导机构包括队长、副队长、科长等职务,各职务人员分工负责,分工协作,共同推动监狱严管队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监狱严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人员调整,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士气高涨。

第九条监狱严管队应综合运用管理、教育、矫正等手段,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文明办事、合法办事、事事办好。

第十条监狱严管队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监狱严管队应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和犯罪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工作标准,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正工作。

第十二条监狱严管队应严格执行监狱规章制度,确保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秩序和纪律要求,营造良好的监狱环境。

第十三条监狱严管队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和心理健康。

第十四条监狱严管队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不良情绪和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监狱严管队应积极开展文化、体育、劳动等活动,丰富服刑人员的业余生活,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3月26日,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4月8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11人;发生安全事故143起,死亡93人,重伤78人。

2002年劳教系统共发生工伤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不仅是保障广大人民警察、工人、罪犯和劳教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同时还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自觉性、紧迫性。

各监狱、劳教系统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依法治监、依法治所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立即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措施切实整改。

各地接到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法律、规章和制度,保障监管安全和改造管理秩序,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监狱。

第三条监狱安全管理以保障监狱内的秩序、安全和人身权利 as its core.第四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改善基础条件的原则。

第五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设施的改善,保障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监狱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落实监狱法规,确保监狱内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巡视检查制度等。

第八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保障监狱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卫生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监管人员和在押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侮辱和歧视。

第三章监狱安全管理的组织保障第十一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监管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技术设备,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十四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处理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危机处理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第四章监狱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责第十六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明确监管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七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管教工具、毒品等危险品的流入。

第十八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加强对监禁脱逃、人员极端行为、两个及以上在押人员的冲突和伤害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监狱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演练制度,做好危机事件的处置准备。

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维护监狱正常秩序,保障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建筑、设施、人员、物品、信息、财务管理等。

第三条监狱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3.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安全责任第四条监狱长是监狱内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狱内部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条监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监狱规定,服从管理,维护监狱秩序。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监狱建筑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 定期对监狱建筑、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2. 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对监狱建筑、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八条人员安全管理1. 对新入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监狱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物品安全管理1. 加强对监狱内部物品的出入管理,确保物品安全;2. 定期对监狱内部物品进行清点,防止物品丢失;3. 对违禁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不被带入监狱。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2. 对监狱内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防止信息泄露;3. 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财务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2.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安全意识;3. 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防止财务风险。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监狱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服刑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司发通[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13日司发通[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1月23日-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要求。

司法部党组迅速贯彻温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监狱、劳教所,传达到每一个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要深刻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要以中央精神衡量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从指导思想、工作部署、措施办法和力量配备等方面寻找差距和不足,并尽快提高完善。

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警钟长鸣,未雨绸缪。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搞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格整治要认真分析当前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特别是监狱煤矿,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司法部的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两个攻坚战,大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坚决杜绝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监所狱政【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7.03.10【实施日期】1997.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最近一段时期,全国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不但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

江泽民总书记对哈尔滨市两个劳教所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查清情况,加强管理,吸取教训。

为了全面贯彻江总书记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为本,人命关天。

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比社会企业更复杂,也更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抓好安全生产,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领导干部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监狱、劳教单位的干警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责任重于泰山》的讲话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即使牺牲经济利益,也要确保安全。

监狱、劳教所各级行政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更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依法管理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改造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突出大事来抓。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司发通[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司发通[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警、依法治监(所),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特制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是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和对劳教人员实行管理教育,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层组织。

为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特作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警力配备1.监狱下设监区、分监区,劳教所下设大队、中队。

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一般为正科级建制,分监区、中队一般为副科级建制。

2.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可分别按照500名左右罪犯和3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劳教所的中队可分别按照150名左右罪犯和1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

3.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的警力配备比例分别为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8%。

4.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

劳教所的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和正、副教导员,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和正、副指导员。

模拟监狱人民警察清监实训演练

模拟监狱人民警察清监实训演练

模拟监狱人民警察清监实训演练作者:陈雨亭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48期摘要:根据规定,“清监”是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开展清监活动有助于保障监狱的安全和改造秩序。

通过实训演练,同学们可以较好地掌握搜查的各种动作要领。

关键词:监狱;警察;清监;演练当前,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服刑人员私下接触、藏匿违禁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监狱的监管安全,必须引起我们监狱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加强监所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监管秩序,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清监已经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清监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维护监狱秩序,确保罪犯安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完成刑罚执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警察类侦查专业的学生,必须要加强对清监工作的实训,掌握各种动作要领。

一、清监前期准备工作模拟清监实训演练前,学生们必须熟悉和掌握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搜查、检查等相关的规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

(一)《警察法》的有关规定1、《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2、《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清监是监狱人民警察一项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执行清监受法律保护。

3、《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监狱人民警察在实施人身搜查等职务活动,遇到上述紧急情况时,依法可以使用武器。

(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1、《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2、《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5.15•【文号】司发通[2001]053号•【施行日期】2001.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通知(2001年5月15日司发通[20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要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发动,组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为进一步加强这场斗争的有关工作,保证斗争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这场斗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文件的精神,切实增强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地治安状况和干警思想实际,深刻理解党中央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全力以赴投入这场斗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为确保斗争的胜利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收押收容和管理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劳教系统要充分发挥惩治教育改造职能作用,确保“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发展。

要立即行动起来,加速修建、改建、扩建关押场所,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想方设法增加关押容量,以缓解目前押犯和劳教人员爆满的严峻局面,坚决做到法院依法判决多少、有关部门决定劳教多少,监狱、劳教单位就要依法及时收押、收容多少,决不允许在收得下这一环节上出问题。

要结合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做好监所布局调整的工作,搞好规划,分步实施。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如下一、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

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

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禁止监狱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监狱领导的责任。

罪犯应当按照监狱规定穿着囚服,佩戴胸卡。

七、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特情建设,增强预防和侦破狱内案件的能力。

八、监狱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暴队或者应急分队,与驻监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建立联防联控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处置狱内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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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

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

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

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8 .监狱应当严格检查进出监狱的车辆,做好相应登记。

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

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9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0 .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 3 %。

11 .监狱应当按规定为警察配齐单警装备;警察值班带班时应当随身携带对讲机、无线报警器等通讯报警装置;警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禁单独与罪犯前往库房、储藏室等地点;与罪犯个别谈话时,应在有安全设施的地方进行,防止袭警案件发生。

12 .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

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和锐器、攀高物等可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库由警察或者工人直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14.加强狱内侦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工作机构,各监狱应当设置狱内侦查科,选调精干人员担任专兼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齐狱侦技术装备,定期开展狱内侦查业务培训。

15 .监狱应当加强狱情研判,切实掌握狱内外安全动态,加强耳目建设,认真做好情报信息汇总工作;定期召开狱情分析研判会,及时掌握罪犯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处置措施,增强预防狱内案件的能力。

16 .依法审批罪犯的会见,严格审核会见人身份,禁止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人进行会见。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确需增加会见次数、人数的,应当报监狱长批准。

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由警察当面查验登记后再转交,钱款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

对监狱内职务罪犯、涉黑涉恶罪犯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罪犯的会见情况,应当详细登记在案,归档备查。

17 .依法惩处抗拒改造、恃强凌弱、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侮辱、袭击警察的行为。

对欺压、打骂、侮辱罪犯或唆使他人打骂其他罪犯,哄监闹狱、聚众闹事、抗拒改造、传授犯罪方法技巧的罪犯,应当及时依规严厉惩处。

监狱应当设立关押高度危险性罪犯的监区,对抗拒改造,有脱逃、袭警、行凶、自杀等危险倾向的罪犯,实行封闭式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18 .监狱应当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收押、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及安排劳动工种等,严禁警察通过上述执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9 .切实落实罪犯生活费实物量标准,严格管理监狱食堂食品质量,严格采购责任制,严格实行食品留样备检制度,确保罪犯食品安全,防止发生罪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救治,防止狱内重大疫情发生。

20 .监狱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 , 按照司法部、武警总部相关规定,设立武警监狱大门哨。

监狱防暴队要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事件能力。

三、罪犯劳动管理21 .监狱应当实行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教育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劳动项目,禁止引进新建煤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劳动项目。

22 .以罪犯退出井下劳动为重点,积极稳妥退出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

监狱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坚决关闭。

禁止监狱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

23 .罪犯劳动现场应当做到清洁、整齐,物品安放有序,视野开阔,便于监控;生产项目终止时,应当及时断水、断电,清理场地,消除安全隐患。

24.应当组织罪犯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应设置标识,禁止罪犯脱离警察管理单独劳动,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劳动岗位的罪犯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罚。

25 .劳动工具应当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刀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使用时应当链锁,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实施犯罪。

加强对安检门以及手持探测仪的使用和管理,所有罪犯进出劳动区域必须通过安检门,接受搜身检查。

26.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禁止外协人员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现金、便服、毒品等违禁品带入监狱。

外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禁止再次进入监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7 .监狱应当坚持每周 5 天劳动教育、 l 天课堂教育、 1 天休息。

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安排罪犯加班必须经监狱长批准。

罪犯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

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四、警察队伍管理28 .切实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司法厅(局)长、监狱局长、监狱长是监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厅(局)和监狱局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定期深入监狱一线检查督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研究解决监管安全和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照有关政策,严格实行监狱主要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9 .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认真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的,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监狱大门外应设警察手机存储专柜,对携带手机进入监狱的人民警察,一律取消警衔。

要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对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罪犯的人民警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进一步加强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精简机关,充实一线。

保证 75 %以上的警力配置在监区(分监区)。

31 .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司法厅(局)、监狱局、监狱要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和督察机构,成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警务督察活动,对监狱值班备勤和内部安全防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

五、信息报告及处理32 .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33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监狱系统的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有关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监狱工作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监狱进行拍照和摄像。

六、附则34 .对违反监狱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察,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狱内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监狱领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 .现行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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