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83号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我省法律援助经费规范管理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机制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于6月底以前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单独核算,法律援助机构为内设性质的要做到收支科目单列,为事业法人性质的要做到账户单列;要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经费收支明细账,支出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市级不得少于700元/件,县级不得少于500元/件;社会律师值班补贴不得少于50元/天。
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案件办理补贴发放周期不超过二个月,值班补贴发放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二、合理分配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各地在使用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要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在使用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经费中,要优先购置法律援助业务用车,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施落后的问题。
三、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中央、省级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中法律援助业务支出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豫司文[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6]79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推动律师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大局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一五”时期,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极易发生。
实践证明,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一般都伴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背景,有些和当地的改革进程、干群关系、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和大局问题。
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工作之一,是正确履行律师管理职责,自觉服务于社会大局稳定,自觉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积极组织和指导律师正确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代理、辩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有利于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正面形象和促进律师业发展。
如果管理不到位,指导监督不力,可能出现少数律师不顾大局,对法律规避、曲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大局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豫司文[2011]211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豫司文[2011]211号)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司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
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是做群众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做好群众各项工作,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就可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62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2.06.20
【实施日期】1992.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1992>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
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4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5•【字号】豫司文[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的通知(豫司文[2006]12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司法行政工作平安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组织领导省司法厅厅务会为平安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机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二、考核程序1、自查自评。
各省辖市司法局对照责任目标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一式15份报省厅考核办公室,由省厅考核办公室分发各相关局处室。
2、分口评定。
各局处室根据各地自查报告的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评审,评出单项工作得分。
3、综合评定。
省厅考核办公室对相关局处室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并得出考核总成绩,提交厅务会议研究,评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通报表彰。
厅考核办公室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三、几项说明1、平安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与省辖市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同时进行。
平安监狱、平安劳教所创建工作由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分别组织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厅考核办公室。
2、发生否决因素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司法厅调查核实、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并通报全省。
3、重点管理期限为6个月,被列为重点管理对象的省辖市司法局和直属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专题研究,认真整改,每两个月向省厅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5]8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上级文件印发、阅读、管理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文件在我厅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保证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文件印发第一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范围和发布层次翻印、分发上级文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上级文件的分发范围或更改发布层次。
第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和解除上级文件的密级,未标注密级的上级文件一律按内部文件严格管理。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上级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厅领导批示后办理。
领导亲启件直接送有关收件人。
第五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二章文件阅读第六条发至省、军级以上的中央文件,按照省委办公厅要求,由机要工作人员直接送司法厅主要负责同志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第七条发至市、地级的上级文件,供副厅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领导干部阅读。
阅读对象由厅办公室报省委办公厅核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豫司文[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0〕19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根据司法部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省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持续推进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实现中原崛起的工作大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着力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司法所工作持续发展进步,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争取在五年内,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设施设备等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有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
--有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有一个业务活跃、服务民生、持续创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局面。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一)组织机构建设1、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豫司函[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豫司函〔2010〕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文件要求,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
为了贯彻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拟于贵院联合出台文件,尽快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状2006年我省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开展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唯一的试点省份,经省政法委批准,选定修武县为试点单位,在修武县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设立了4个值班律师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试点工作赢得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4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试点项目总结研讨会对项目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赞誉。
为了巩固试点成果,河南省司法厅陆续扩大试点单位,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截止去年底,全省共设立22个值班律师办公室,其中19个设在法院、2个设在看守所、1个设在公安局。
经过近4年的探索和实践,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
1.值班律师工作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值班律师的诉前指导,方便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提高了立案工作效率;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比法官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促使很多案件在庭前调解,节约了法律资源;对执行难的案件,值班律师能很好的疏导当事人,避免发生涉法上访案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9.11.10•【文号】[89]司发基字第208号•【施行日期】198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0日(89)司发基字第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1987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稳步、健康发展,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
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没有严格掌握建所条件,不少新建所不符合要求;兼职人员过多;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以致无法全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加强指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严把质量关,对现有的法律服务所普遍进行整顿验收。
根据《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必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司法局在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作出安排。
要严格按照建所条件和程序,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完善一个,不要盲目追求建所数量或者攀比建所比例。
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建立法律服务所:(一)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或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需求比较迫切的乡镇;(二)除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司法助理员之外,有两名高中以上(含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提升保障水平。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检查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检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豫司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检查通知(豫司办[2011]2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推动我省司法所建设深入发展,持续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省厅决定近期对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检查验收“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河南省十佳司法所”。
(二)检查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
(三)督查第一至五批未开工、未建成的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
(四)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评查。
二、检查时间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
三、检查方法(一)成立检查组。
抽调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或基层科长(每个单位抽一人,自带车辆)与省厅人员组成9个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交叉检查。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认真检查。
1、对申报“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和“河南省十佳司法所”的单位,逐条对照《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附件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通知》(豫司文[2011]62号),进行量化打分,如实填写“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验收情况表”(检查时发)。
2、对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按照《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检查标准》(附件二)逐一现场检查,填写“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表”(检查时发)。
3、对第一至五批未开工、在建的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认真调查,摸清原因和症结,填写“第一至五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未开工(在建)情况表”(检查时发)。
4、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评查,要求对各县(市、区)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格式文书;调解卷宗的内容完整有序,一案一卷,装订成册;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整规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豫司文[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04]125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的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标,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司法厅决定结合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全体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中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的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重要性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七年来,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爱岗敬业、勤于奉献,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3万件,解答咨询、代书60万人次,受援人数达10万人。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深入人心,贫弱群众遇到权益纠纷将更多的选择法律援助,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质与量也会有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律援助工作必须依法、规范、便民,不仅要有热情的工作态度,更要有规范的工作程序、高质量的办案水准,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贯穿“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豫司文[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豫司文[2011]49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局处室: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司法行政干警执法行为,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司法行政干警依法行使职权,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省委政法委要求,经厅领导同意,决定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现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二)落实司法部、省委政法委关于执法监督的各项任务;(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工作。
二、组成人员名单组长:王文海(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王有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周济生(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庚倜(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宪中(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随军(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朱军(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成员:由省监狱管理局、厅办公室、厅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厅法制宣传处、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厅法制处、厅政治部、厅纪委(监察室)、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厅警务督察处负责人(其中省监狱管理局、厅劳动教养管理局为副局长;厅政治部、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为副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
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处长担任。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司发通[20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2000年4月13日司发通[20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城市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的各项举措,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现对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司法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司法所承担着本辖区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担负着推进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能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在司法行政系统所指导和依托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四支队伍和工作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龙头作用。
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1.17•【文号】司发[1990]011号•【施行日期】199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1990年1月17日司发(1990)011号)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今明两年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
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整顿的目的。
这次整顿是根据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现状,为继续贯彻落实“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坚持从严治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目的在于通过整顿,进一步总结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整顿的范围。
凡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均列入整顿范围。
一九八九年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并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部署。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整顿工作暂不进行,待我部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作出新的规定后,再行整顿。
目前,可以进行摸底、调查等准备工作。
三、整顿的依据。
主要依据是:我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等规章,以及本通知确定的各项标准。
同时,还应当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规章。
四、整顿的时间和步骤。
整顿的时间为两年。
整顿的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准备。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学习本整顿通知,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动员。
提高对整顿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这项工作,争取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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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
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
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
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
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申请执业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具有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法学本科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三)从事法、检、司业务及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大专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7、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
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A4纸)。
五、强化管理
(一)认真组织年度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部部令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对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二)及时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标准,按照时限、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加大惩戒力度
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
职责,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同时,要切实把握好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对违法违规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严肃惩处,不姑息,不迁就,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要把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通报制度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权限下放等实际情况,省厅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备案审查制度。
(一)备案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二)备案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以前、12月31日以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2、省厅对各地报送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单位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
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或由省厅依法予以撤销。
4、省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情况进行定期公告,还将就各地情况的变化进行不定期公告。
(三)备案材料
各地要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发的基层法律服务的文书格式和证件式样。
报送备案时,应根据备案事项,报送相关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历查询结果(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从事法律业务工作已满五年证明(离退休人员);
(7)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8)执业核准名单。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登记表及名单。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及名单,登记机关文件。
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年度检查名单。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各一份。
省厅将对各地基层法律服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健全完善通报制度,必要时下发督办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河南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