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
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
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
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
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申请执业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具有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法学本科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三)从事法、检、司业务及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大专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7、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
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A4纸)。
五、强化管理
(一)认真组织年度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部部令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二)及时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标准,按照时限、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加大惩戒力度
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
职责,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同时,要切实把握好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对违法违规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严肃惩处,不姑息,不迁就,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要把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通报制度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权限下放等实际情况,省厅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备案审查制度。
(一)备案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二)备案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以前、12月31日以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2、省厅对各地报送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单位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或由省厅依法予以撤销。
4、省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情况进行定期公告,还将就各地情况的变化进行不定期公告。
(三)备案材料
各地要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发的基层法律服务的文书格式和证件式样。报送备案时,应根据备案事项,报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