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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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

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

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

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

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申请执业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具有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法学本科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三)从事法、检、司业务及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大专学历证书;

3、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7、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

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A4纸)。

五、强化管理

(一)认真组织年度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部部令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二)及时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标准,按照时限、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加大惩戒力度

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

职责,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同时,要切实把握好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对违法违规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严肃惩处,不姑息,不迁就,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要把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通报制度

针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权限下放等实际情况,省厅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备案审查制度。

(一)备案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4、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二)备案程序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以前、12月31日以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2、省厅对各地报送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单位在一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或由省厅依法予以撤销。

4、省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情况进行定期公告,还将就各地情况的变化进行不定期公告。

(三)备案材料

各地要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发的基层法律服务的文书格式和证件式样。报送备案时,应根据备案事项,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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