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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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六)品行良好。
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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