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文[2008]27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8.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

(豫司文[2008]27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所证明;

4、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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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律师事务所OA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事务所OA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事务所OA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事务所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有需要的客户免费或者收费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援助的场所。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经过司法 部门的审批,且其相关工作业务受到其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据其侧重的诉讼类型,可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专利诉讼等。依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人制度成立,同时,合伙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 1、不少律师事务所还局限于一个地方的业务,无法拓展其他地 区的相关业务; 2、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个人能力要求较高,无法通过团队协作实 现业务拓展; 3、律师事务所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没有实现无纸化办公。 方案概述 宇博律师事务所OA办公系统是针对事务所的日常业务管理而开 发的协同办公系统。主要功能有客户管理(大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 理等)、诉讼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员工日程安排、业务协同管理、 案件资料管理、档案查询等。 宇博律师事务所OA办公系统结合该行业的流程特点以及业务规 范形式(OA组织架构),有针对性的配置相关的流程管理模式,通过 对案件的接收、讨论、立案、结案到最后的收款等流程都进行了规 范管理,从而有效的提高了事务所的`律师、文职人员、人事管理人 员等的工作协调管理,提高了业务的透明度和弹性管理。

方案详情 一、客户管理: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在与客户面谈、电话等方式交流后,记录客户的电话、职业、年龄、业务详情等具体信息,帮助律师对客户进行报价。 二、诉讼业务管理:记录诉讼业务的开始时间、执行人、业务详情、业务最新进展等。 三、工作委托:律师在有其他工作需要跟进的情况下,通过该功能模块可将当前着手的工作委托给其他律师。 四、案件资料管理:案件的档案信息添加、案件信息修改、案件信息检索等。 方案价值 1、帮助企业建立多地分部业务管理运营平台,实现各地的业务数据统一管理; 2、建立电话以及视频沟通平台,帮助各地的律师共同讨论案情以及领导开展企业视频会议; 3、建立完善的案情分析系统,帮助企业降低业务风险; 4、通过员工工作日程管理模块,帮助企业员工合理安排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 5、多种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形式,帮助领导查看律师事务所最新的业务工作详情。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是由网畅基于php+mysql开发,具有律师简介、案例精选、律师风采、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在线咨询等律师网站常用的栏目,并预设了二十多种常用分类。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各种文章、图文、下载型栏目,支持栏目内容加密访问和会员阅读权限控制,支持HTML静态网页生成和多语言,可用于创建律师个人网站、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模板 ?会员类型管理 - 可创建多种会员类型,设置不同的注册参数和权限 ?会员管理系统 - 会员注册、登录、重设密码、会员资料修改?权限控制系统 - 针对会员类型或单个会员设置阅读、发布权限?栏目管理系统 - 自由创建栏目频道,设置栏目名称和显示参数?新闻文章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文章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图文发布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图文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下载管理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下载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互动交流社区 - 内置小型互动BBS,也可使用DISCUZ!论坛会员接口 ?网站广gao系统 - 具有页内广gao、浮动广gao、弹出窗口、挂角广gao等多种形式

?访问统计系统 - 网页访问统计分析 ?投票调查系统 - 设置投票组,任意插入模版 ?友情链接系统 - 支持文本和图片链接 ?模版插件设置 - 通过后台设置模版插件的显示参数 ?管理权限设置 - 可设多个管理员,自由分配各种管理权限二、系统特点和优越性 [>]灵活的可视化模版引擎 采用可视化模版引擎,每个频道可设置使用不同模版套系;每 个页面或显示模块均可自定义模版;针对分类信息网站的特点,可以为每个不同的信息类别指定不同的发布表单和查询模版。[>]和分类信息相关的文章资讯频道 可以和分类信息类别相关联的文章资讯频道,在不同的分类信 息频道显示不通的文章资讯 [>]全站内容插件灵活调用 文章、信息等插件可自由插入到任何模版页面,丰富网站内容。[>]灵活的会员权限控制体系 可将栏目、类别或单篇内容进行阅读权限控制,指定阅读权限 级别; 为各会员类型或单独会员设置各种阅读、发布权限和发布数量 控制; [>]灵活的网站广gao管理系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文[2008]27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8.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有关问题 的通知 (豫司文[2008]27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前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为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保证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开展,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办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的对象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的手续。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延续或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对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予以注销。 二、申请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所证明; 4、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仪器设备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延续前最后一个年度的资产状况报告;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

司法行政类软件产品应用

司法行政类软件产品应用 一、律师行政管理系统 律师行政管理系统,是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的重要环节,系统纵贯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四个层级,覆盖律师业务、管理、监督、考评各项工作,是律师行业人员的专业、共享、规范、安全的流程化律师管理综合信息实战平台,也是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加强行业管控,做好政府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行政管理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投诉管理、考核管理、案件管理、行政审批、专项活动等多项管理内容,并提供统计分析支持领导决策分析,全方位的推动规范律师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产品功能 1、人力资源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通过人工录入律师事务所的详细数据,对其机构管理流程、执照期限进行管理,并提供通过注销方式对机构类型的变更轨迹进行分类查找。 律管人员管理:将律师详细数据录入系统,并对相关变更、执照期限进行管理,以及律师所属机构的历史变更信息进行记录。

2、投诉管理 投诉管理功能涵盖整个投诉过程,从对投诉的采集、汇总、分发、处理、反馈到评价形成了闭环流程。 投诉的采集:司法行政网网站和“市民之家”服务中心等通过互联网渠道,收集来自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的举报投诉。 投诉的汇总:系统自动将互联网上的投诉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有效性甄别后与律师管理部门人员手工录入的对律师、律管事务所、律管人员、律管机构的投诉数据进行汇总。 投诉的分发:系统将汇总后的投诉数据分发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根据投诉类别,对投诉事件的对应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进行分发。 投诉的处理:具体的投诉处理人员对投诉业务进行受理,处理的流程为“受理—指派—办理中—审批—办理完成d”。 投诉的反馈:投诉处理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以手机短信、网站发布等方式告知投诉人。 投诉的评价:投诉人可登录司法行政网,对投诉办理结果进行评分。 3、数据管理 统计分析:对律师、律管事务所的案件办理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办案数量、结案率、投诉、年度考核等数据。 报表生成:对统计分析数据以报表或图表方式进行展现,实现报表统计和各类图形统计(饼图、折线图、柱状图),报表统计支持导出成word、excel 和 html 等格式的文档。

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内容提要:信息化时代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本文认为,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与业务发展模式早已不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为此,今天的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带来的信息建设优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通过建设网站以及搭建综合管理平台等途径,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本文从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信息化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律师事务所实际的信息化发展模式与思路。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发展 一、中国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律师事务所,从本质上说属于服务性组织。根据这一定位,就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各个方面保持充分畅通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同时还需要建立智能化的知识中心,储备智力源泉,以寻求良好的发展。 上述特征和规律,使得律师事务所对信息化的需求,要比其他企业更加迫切。但在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中,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无疑走在最后。 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建设就能反映这一现状。 根据2006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进行的相关管理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近80%的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实现了办公自动化;近70%的律所能够提供数据库支持和网络支持,便于律师查阅法律文本和资料。但是,信息化建设的效用十分低下。对于办公管理软件,有42%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购买办公管理软件,有近30%的事务所感到由于律师们的工作习惯难以改变,使用不便;只有20%左右的律所能够提供更专业化的业务辅助,如汇总对部委、机关的咨询记录,建立资料共享制度。 该项调查还显示,在业务管理方面,只有五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做到由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软件统一登记,同时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在客户管理方面,只有41%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客户维护体系,半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把客户的管理放入发展的议事日程。 目前,全国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到十五万人,现有律师事务所达到一万两千多家。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网站,或者虽有网站,但由于长时间无人维护而成为垃圾网站;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业务信息管理平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doc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五、审核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初审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2007]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粤司[2007]44号) 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希望受表彰的“部门

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 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一、“部门排头兵”(4个)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省女子监狱 省高明监狱 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二、“岗位排头兵”(8名)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律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与该标准相关的制度和规则详情,请登陆河南律师网进行查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 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 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 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 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的。” (一)同时 在两个以 上律师事 务所执业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二)以不 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对已聘用的辅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三类案件)

豫司律便…2011?6号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 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律师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不懈地加强厅直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以规范厅直律师事务所管理为重点,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以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大违法违纪惩处、树立厅直律师良好形象为着力点,引导厅直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推动厅直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厅直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执业为民意识。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律师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业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2、开展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教育。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是在我国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下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科学回答了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在我国律师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要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学习。要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执业精神。 3、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厅直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今年要在厅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律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将厅直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厅直律师基础管理工作,提升厅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4、加大基础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厅直律师事务所落实六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厅直律师事务所落实基础管理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修改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报表业务模块 用 户 手 册 (2007年12月)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编制

一、业务逻辑介绍 报表业务模块是根据司法部要求,统计律师各方面业务的数据。本系统通过快捷的网络平台,坚持传统的层级上报管理模式,逐级汇总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整个数据上报的工作流程如下: 1、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报表上报到主管机关(区属所上报到区、市属所上报到市); 2、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3、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和管辖范围内市属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4、省司法厅律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广东省的报表上报到司法部。 为了提高本系统的适用性,满足各地市律管部门不同的要求,报表业务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不同的报表类型进行数据上报。各地市律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管理的需求,要求管辖范围内做不同时间范围的报表。目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仅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报和一次年报,如以后有变将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

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1月的月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1月的月报,而不会统计其他月份的。再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的年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的年报表,而不会统计2007年1月到12月的月报或者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登录以后,请选择左侧菜单栏的 按钮,可进行上报报表业务,界面如下: 1、增加报表 要增加一个报表,请点击按钮,弹出报表的属性:

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系统实施要求

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系统实施要求 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系统的实施要求如下: (1)构建法律法规库,保持数据库同步与离线下载查找 律所的知识管理系统需要能够全方位、详细、立即、合理、随时随地应用、调取需要的法律条款和数据。知识管理系统的法律法规库需要能够按时升级,并有专业的承担工作人员根据知识管理系统内统计数据维护保养作用,在系统软件中提升新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库管理系统 各种事务所每一位职工电脑上中的法律法规库能够随时随地与企业服务器进行数据库同步升级,以保证知识管理系统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库的整体性、一致性与时效性。知识管理系统能够根据查找作用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迅速查找,包含离线下载查找。

针对具备标准文件格式且有规范模板的一类规章制度、规章、底稿文件格式,知识管理系统还可以储存附注,便捷营销人员在启用这种文档的那时候,开启附注就能够轻轻松松编写底稿或汇报,大幅度提高效率。 (2)建立行业企业论坛——“知识竞赛论坛” 知识管理系统需要提倡激励员工沟通交流专业知识的公司文化。律所行业的社区论坛不但是企业內部解疑释惑的服务平台,更关键的是它以一种普遍的、便于接纳的方法协助各种事务所将掩藏在每一职工记忆里的潜在性专业知识和难题曝露出去,为进行目的性培圳出示了最好是根据。为激励职工敢于提出问题、积极主动解释,知识管理系统设置了积分奖励机制。获得的奖赏多少是在于职工奉献专业知识的多少和质量。 (3)将员工隐性知识显性化 律所需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通过知识管理系统将每一新项目精英团队工作中全过程中的专业知识显性化,存留在企业內部。最先规定各新项目工作组每星期最少进行一次小组会议,搞好纪录归档,梳理后立即公布到內部知识管理系统供别的员工参照、效仿。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王新有等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王新有等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文[2009]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为王新有等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豫司文[2009]16号) 王新有,男,54岁,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2年10月至今任平顶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2007年以来,王新有团结带领全市司法行政干警,针对2006年市司法局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位次比较靠后的现状,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多项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在2007年度全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市司法局在全市50个参评单位中排名第7位,与2006年相比上升26个位次,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的位次大幅提升,跃居第2位。王新有同志工作思路清晰,工作作风务实,能认真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在班子和干警中有较高的威信。

贾沅,女,46岁,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04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任厅监察室主任,2007年12月至今任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自担任厅监察室主任以来,认真落实厅党委的决策部署,带领厅纪委监察室全体工作人员,扎实做好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省司法厅政风行风评议位次逐年前移,由2005年的第36位上升到2007年的第21位,群众满意率由2005年的74.68%上升到2007年的90.79%,树立了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贾沅同志工作认真负责,原则性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志们中有较高的威信。 祁先德,男,48岁,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04年9月至今任许昌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近年来,祁先德同志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开拓进取,求真务实,采取得力措施,使许昌市司法行政系统机关效能明显提升。特别是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促进效能提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取得了良好效果。许昌市司法局连续多年被许昌市委、市政府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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