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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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

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4.25

•【字号】豫司文[2011]92号

•【施行日期】2011.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11]9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现将《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行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合建和购置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控制投资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的项目组织实施由省司法厅负总责,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严格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会同设计部门编制好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司法业务用房原则上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做好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第六条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相应责任。建设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司法局长作为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建设项目立项,建设项目单位首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总规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

第九条项目选址由建设项目单位会同当地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并确定。项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的地点。同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

火、抗震、节能、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建设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具有乙级资质以上)设计方案,其设计方案及项目概(预)算需经当地发改委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司法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均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编制标底,实施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应遵循有关规定,面向市场,择优选择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建项目法人及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二)完成征地、拆迁、场地平整、施工用水、电、道路等工程。

(三)通过招投标,公开公平、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书。

(四)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组织设备材料订货。

(五)工程建设项目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监,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督合同书。

(六)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取得设计、建筑工程、消防、抗震、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意见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标底、资审、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要由专人妥善管理,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查验。

第三章项目开工及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建设资金落实、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开工审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要增加投资的,需按审批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突破预算。

第十八条建设过程中,要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杜绝质量安全事故为核心,以规范建设程序为主要手段,以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突破点,重点加强基建程序、招投标、工程质量体系等管理工作,保证国家投资安全、合理使用,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并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有三级以上资质,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开工时,要建立月报、季报、年报及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周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要制作悬挂施工效果图,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要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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