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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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8.18
•【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
•【施行日期】2003.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3]1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
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
十一、司法厅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正式决定。
要注意咨询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司法厅网站,不断拓宽民主和信息渠道。
十二、建立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厅领导承担的具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确保政令畅通。
司法厅各局、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司法厅的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三、司法厅及各局、处、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摆正位置,明确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四、及时制定和修订厅颁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五、加强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加强监督
十六、加强对司法厅各局、处、室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七、自觉接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人大工作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虚心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十八、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推行政务、狱(所)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
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规章制度和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十九、认真接受舆论监督,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加强司法行政内部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用权、用钱和用人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大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减刑
(期)、假释、监(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办法,不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六章会议制度
二十二、司法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三、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和各局、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定的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性部署;
(四)讨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形势,通报重大情况;
(五)讨论决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解决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
厅长、副厅长参加。
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局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和交办事项;
(二)审议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四)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研究决定厅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厅机关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厅机关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辖市司法局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问题;
(八)讨论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文件;
(九)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5天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五、凡参加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
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请假。
二十六、副厅长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司法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
二十七、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副厅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专题性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或报厅长签发。
二十八、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确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尽量压缩时间,减少人员,努力做到开短会。
能开片会的,不开全省性会议;能用电视电话会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
在郑州开会,本厅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
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开会。
二十九、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每年年底前(12月20日前),各局、处、室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司法厅全省性会议和局、处、室小型会议计划送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局、处、室要严格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需要增加的会议,属司法厅全省性会议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属局、处、室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除特殊情况的,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七章公文审批
三十、司法厅各局、处、室和各省辖市司法局报送司法厅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司发通[2003]24号)和《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公文的审批按照厅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领导审批。
三十一、司法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公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事关全局的文电,由厅长签发;一般文电由分管领导签发。
三十二、报送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请示、报告,除省委、省政府、司法部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三十三、上级各部门下发我厅,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含厅属事业单位)上报省厅的公文,一律由厅办公室受理,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除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报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报送公文,避免公文运作程序混乱。
三十四、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厅发文、发电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
属于厅颁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室核稿。
三十五、凡不按规定渠道上报的公文不予受理。
因不按正常渠道传递、报送公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传报文单位负责。
厅办公室按季度对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直属单位上报公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三十六、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厅机关发文。
要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作风纪律
三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努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新经验、新本领,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十八、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执政为民。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三十九、厅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司法行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分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
四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四十一、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不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收礼。
四十二、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领导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振奋精神,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四十四、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主管副省长;副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厅长,由厅办公室通报其他厅领导同志;各局、处、室负责人外出需报经厅长和分管副厅长
批准。
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调动由厅政治部派人负责衔接,单位与单位之间不派人迎送。
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会议管理是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
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贯彻统一、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坚决压缩会议数量。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开片会能解决的问题不开全省性会议,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
司法厅召开各省辖市司法局及厅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会议(以下简称司法厅会议);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局、处、室会议(以下简称小型会议),但应当控制数量,不得以省厅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每年年底12月20日前,各局、处、室将下年拟召开的司法厅会议和局、处、室小型会议计划报送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审核,由分管副厅长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室印发,各局、处、室应当严格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会议,属司法厅会议的,由厅长办公会审批;属局、处、室小型会议的,由主管副厅长审批。
(四)提高会议质量。
召开会议应当议题明确,精心筹备,解决问题,切实达到会议目的。
主办会议的局、处、室应当将起草会议文件、领导同志讲话稿等工作作为筹备会议的主要任务,认真对待,充分研究,精心准备,确保会议质量。
二、会议种类、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职责
(一)厅务会议。
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及各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决定的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3、研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性部署;
4、讨论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形势,通报重大情况;
5、讨论决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6、讨论决定其他需经厅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厅长办公会议。
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参加。
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局、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和交办事项;
2、审议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研究决定厅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7、研究决定厅机关各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辖市司法局、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问题;
8、讨论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文件;
9、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司法厅会议
1、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
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重大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总结往年工作,部署全系统下一年的工作任务;
(3)其他涉及全系统重大事项。
2、全省司法局长座谈会议。
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各省辖市司法局、厅机关局、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通报年中的主要工作,部署下半年的主要任务;
(3)总结、交流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4)其他事项。
3、全省司法行政专项业务会议。
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各省辖市司法局长或副局长,厅机关相关的局、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就司法行政专项业务工作所做出安排和部署;
(2)部署司法行政系统年度专项业务工作;
(3)就专项业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4)其他事项。
(四)局、处、室小型会议。
由厅机关局、处、室主要负责人主持,相关省辖市司法局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座谈某一专题工作。
各省辖市
司法局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就负责的业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
(2)就专题工作的改革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座谈;
(3)其他事项。
三、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一)会议议题。
由厅长或副厅长确定。
(二)材料准备。
议题材料要严把质量关。
属于情况报告一类的材料,应当将有关背景情况和需要研究的问题阐述清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按照要求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厅领导。
厅领导应对会议议题充分酝酿。
提交议题的单位应预作准备,由主要负责人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会议通知。
办公室根据厅领导关于召开会议的指示,由办公室主任组织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务工作。
办公室负责会场布置、人员签到、录音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委托人员记录。
需要以文件下发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后报厅长、副厅长批准后印发。
四、司法厅会议和局、处、室小型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一)会议议题的确定。
议题由厅长、副厅长确定或由厅机关有关局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建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确定。
(二)会议的筹备。
主办局、处、室要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审批手续。
拟召开的司法厅会议,一般应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主要文件提交党委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
(三)会务的分工。
各类司法厅会议根据需要成立会议工作小组,厅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办局、处、室、行财装备处的负责人为成员,由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会务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
1、办公室负责司法厅会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包括会前召集有关人员协商会务工作,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根据厅领导意见起草和修改会议文件,发布会议通知,制发会议证件,协调选定会议地点,安排新闻宣传,组织会务等工作。
2、行财装备处负责会议预算的审批、财务决算、与会人员的接送、食宿、会议物品的购置及票务工作等。
3、司法行政专项业务会议由主办局、处、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制定会议预算、组织安排会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