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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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4.26
•【字号】豫司文[2011]97号
•【施行日期】2011.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协助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豫司文[2011]9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1年5月至12月,在我省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
投诉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评价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的情况。
重点是落实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要求的情况;委托协议书是否规范;主要执业类别鉴定文
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无法定原因不出庭的情况等。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1年5月初至7月底)
1、各地各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要做好动员部署,使广大司法鉴定人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各项要求,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来,认真自查自纠,自觉整改提高。
2、在司法鉴定人队伍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司法鉴定机构要集中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使广大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廉洁自律、执业为民。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相关法律法规列为年度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
3、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切实加强内部自查工作,做到全面覆盖,彻底清查,不留死角。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
改到位。
司法鉴定机构将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整理写出报告,连同《河南省司法鉴定规范执业自查表》(见附件)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确认签名后,于7月31日前上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二)检查阶段(8月初至10月底)
1、各地要对本区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机构的全面覆盖。
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或聘请行业协会、同行专家协助开展工作,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与检查。
在检查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案卷档案进行抽查,其中对委托协议书的抽查,每个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少于10份(2010年度),对鉴定文书的抽查,每个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鉴定事项不应少于3份(2010年度)。
2、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一方面,培养和树立好的典型,加强正面宣传;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设立“黑名单”、“曝光台”,加强行业通报,切实提高检查活动的效果。
3、通过投诉受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多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相关情况,对投诉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评价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内部质量管理状况、仪器设备配置状况、各项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层次、诚信执业情况等有针对地进行评价。
各省辖市司法局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报省厅。
10月中下旬,省厅统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三)整改阶段(11月初至12月底)
1、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
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注销登记;对于存在的问题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坚决注销;对积压的投诉案件,集中清理,尽快结案。
2、针对各地各机构的自查情况、检查情况以及重点抽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分析研究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司法鉴定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并对检查中掌握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推广。
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将本地专项检查活动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是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司法鉴定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找准症结、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各个阶段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狠抓落实。
各地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把此次专项检查与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司法鉴定行业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县、区司法鉴定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通过扎实开展检查活
动,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的良好秩序。
专项检查活动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省辖市司法局主管领导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活动的成效负责,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对本机构开展活动的成效负责。
(三)注重建设。
各地各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大力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文书规范、收费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办事公开等制度,建立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执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提高社会公信力。
要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诉查处的各项制度,落实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责任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调查处理高效、客观、透明。
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及时将本区域各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具体联系人的名单、联系方式进行汇总,连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负责人名单于6月15日前报省厅;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报省厅。
(四)加强督导。
各地要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进程、措施和效果,对不认真开展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行重点督导;对工作组织不力、检查不认真的具体责任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对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进行积极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扩大此次专项检查的效果与影响,推动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65900507(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规范执业自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