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助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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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律协〔2009〕13号

豫律协〔2009〕13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

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

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为了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权益的保障,下面我整理了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三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第八条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二)律师;(三)公证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志愿依法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形式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豫司文[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06]15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维护1557万河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农民工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意识,做好输出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做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河南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4.2%。

如果没有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增收,就没有全省的小康,中原崛起就无法实现。

进城务工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城乡沟通的重要纽带。

农民进城务工,既是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进城务工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省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关注、帮助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探索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推动和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有效发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1〕4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优化律师参与诉讼方式,助力律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予以转发,并就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参与者。

为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是推进智慧诉讼建设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为目标,以解决各种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全力建设好、利用好、维护好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让律师进出法院更方便,参与诉讼更快捷,发挥作用更高效。

二、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月,我省三级法院同步开通“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PC端登录https://),实现与移动微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12368诉服热线等系统对接,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交费、调解、阅卷、送达、保全、委托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智能辅助、评价建议等35项在线诉讼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执业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律师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律师执业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反映以及全面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要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收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反映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深化相关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2013年,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意见》,首次就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作出规定,内容涵盖了保障律师合法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

两年来,各地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得到不断深化。

各地要监督检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贯彻执行文件的情况,有无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1号)《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管理和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依照有关法律,负责全省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九)指导全省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管理直属政法院校。

(十)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三类案件)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三类案件)

豫司律便…2011‟6号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厅直各律师事务所:现将《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厅直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实施《律师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不懈地加强厅直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以规范厅直律师事务所管理为重点,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以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大违法违纪惩处、树立厅直律师良好形象为着力点,引导厅直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推动厅直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厅直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律师队伍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执业为民意识。

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

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律师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业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2、开展形式多样的形势、政策教育。

中办发[2010]30号文件是在我国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下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律师工作改革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科学回答了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在我国律师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要作为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学习。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豫司文[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豫司文[2009]2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积极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全面开展,努力开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二00九年二月十日河南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操作指南为大力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健康规范开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明确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内涵及目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党委政府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

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目标是:1、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2、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3、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4、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5、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做好启动工作(一)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报告及方案,报请批准,争取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取得支持和配合;(三)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方案启动开展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豫司文[2009]244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9〕24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属监狱、劳教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现将《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河南省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狱、劳教所(以下简称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监所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09〕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是指监所利用自身资源,为本监所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监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的规定,以及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适时调整的范围。

第四条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一律给予法律援助。

第五条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省属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为“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属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为“××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通报-豫司办[2009]2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通报-豫司办[2009]2号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通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全省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通报(豫司办[2009]2号)各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科、办公室):2008年,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有较大突破。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办案数量较上年明显增长。

2008年,全省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总量31247件,较去年增加4357件,增幅为16.2%。

其中,已结案件24985件,结案率为80%。

在全省办理的案件总量中,民事22638件、刑事8000件、行政609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2.4%、25.6%、1.9%,较上年基本一致。

18个省辖市全部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平均完成率为126.5%,漯河、郑州、安阳、焦作、洛阳、许昌6省辖市年度责任目标完成较好,分别完成责任目标的208%、204%、174%、163%、158%、135%。

全省18个省辖市市本级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06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13.78%。

其中民事案件占56.12%;刑事案件占35.33%;行政案件占0.16%。

有16个省辖市超额完成了年度责任目标,占89%。

完成全年责任目标较好的省辖市有焦作、漯河、许昌、洛阳、三门峡、信阳、周口,分别完成225%、223%、189%、184%、156%、143%、141%。

县(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26583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85%,其中民事案件19916件,占74.92%;刑事案件6129件,占23.06%;行政案件538件,占2.02%。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函[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3.02
【实施日期】2010.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
(豫司函〔2010〕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文件要求,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

为了贯彻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拟于贵院联合出台文件,尽快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状
2006年我省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开展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制度唯一的试点省份,经省政法委批准,选定修武县为试点单位,在修武县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设立了4个值班律师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试点工作赢得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4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试点项目总结研讨会对项目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赞誉。

为了巩固试点成果,河南省司法厅陆续扩大试点单位,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截止去年底,全省共设立22个值班律师办公室,其中19个设在法院、2个设在看守所、1个设在公安局。

经过近4年的探索和实践,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节约诉讼成本、。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豫司文[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04]125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的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标,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司法厅决定结合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全体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中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的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集中开展全面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办案质量活动的重要性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七年来,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爱岗敬业、勤于奉献,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3万件,解答咨询、代书60万人次,受援人数达10万人。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深入人心,贫弱群众遇到权益纠纷将更多的选择法律援助,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质与量也会有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律援助工作必须依法、规范、便民,不仅要有热情的工作态度,更要有规范的工作程序、高质量的办案水准,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贯穿“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豫司律便〔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关于印发《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司律便〔2015〕4号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现将《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河南省司法厅2015年4月9日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意见2015年厅直律师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厅直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律师教育管理,加大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律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能力素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河南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一、加强厅直律师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执业方向1、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强化宗旨意识,增强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厅直律师党的建设,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

健全完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律师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律师事务所党务公开,建立律师行业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党员汇报制度,健全完善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3、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认真做好新执业律师党员和新转入律师党员的组织转接工作,保证每名律师党员都在组织监督之下。

及时调整软弱涣散党支部,选好配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最大限度地把每一名律师团结在党的周围。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保障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制定了《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11月19日附件河南省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建立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根据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监所)所在地域,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确定开展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

原则上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承担1-2个监所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是指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资源,组织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本辖区内的监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监所教育改造部门、教育矫治部门设立,作为开展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名称统一为“××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豫司函[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商请在全省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函(豫司函〔2010〕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文件要求,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

为了贯彻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拟于贵院联合出台文件,尽快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状2006年我省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开展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唯一的试点省份,经省政法委批准,选定修武县为试点单位,在修武县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设立了4个值班律师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运行,试点工作赢得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4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试点项目总结研讨会对项目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赞誉。

为了巩固试点成果,河南省司法厅陆续扩大试点单位,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截止去年底,全省共设立22个值班律师办公室,其中19个设在法院、2个设在看守所、1个设在公安局。

经过近4年的探索和实践,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

1.值班律师工作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值班律师的诉前指导,方便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提高了立案工作效率;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比法官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促使很多案件在庭前调解,节约了法律资源;对执行难的案件,值班律师能很好的疏导当事人,避免发生涉法上访案件。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各省直管县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股):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从2014年4月1日开始,5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报送年度考核相关材料。

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度各直管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省直管县司法局负责;其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厅直除外),由省辖市司法局负责。

具体组织实施按照《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二、律师提交个人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时,专、兼职和法援律师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公职、公司律师填写《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

三、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及备案所需印章,由各直管县司法局按照去年的规格自行刻制,并报省厅留存备案。

格式为:“河南省××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河南省××司法局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缴省司法厅注销。

拒不上缴的,应当将其基本信息汇总后上报,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年度考核期间涉及变更事项暂停办理,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恢复。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各市(地)司法局(处)、济源市司法局: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支持下,广大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声誉,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但是,在接受指派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也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消极,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42条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暂行办法》之规定,全省注册律师有义务每人每年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费用自理,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不予补贴。

同时,还应当接受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由各市(地)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的工作原则。

三、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指派,不得利用法律援助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因援助事项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和办案效率。

承办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律师工作程序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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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
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豫司文[2011]14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及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的通

(豫司文[2011]14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工作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由各省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中心)汇总材料后转由律师管理科负责实施,并于每年度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律援助科(中心)将考
核结果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律师年度执业考核,仍由原属省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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