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公布)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2000年9月2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关于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根据这次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实际,当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范围是:(一)挂靠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由其举办的法律服务所;(二)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5)8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今后申报审批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对已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复查整顿。
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批准证书并公之于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撤销;对暂时不完全具备条件者,待条件具备后再批发证书,缓发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整顿结果请于十月底报部。
在此整顿期间原则上不要批准建立新的机构。
目前各地相继出现了乡、镇法律服务站、室,对乡、镇以下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办法,我部将另行规定。
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司法部发布)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现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法律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为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有两种类型:(1)律师工作机构;(2)有条件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单位设立的法律咨询机构。
二、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1.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称“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下同),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
一个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法律顾问处的,可另加序号或以业务类别以示区分。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司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司发通[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司发通[200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和国务院清整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清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我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9号)的要求,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清理整顿中实施脱钩改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脱钩改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这次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
这不仅是国家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而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创立发展以来,其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机制长期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制,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多种体制、模式并存,有近八成的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实行“政事合一”或“合署办公”的体制,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乱设机构、管理无序的状况,这也是我部今年出台新的管理规章并部署机构整顿、重新登记工作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力度,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脱钩改制工作,有利于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执业组织形式,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的通知⽂号:司发通[2000]100号颁布⽇期:2000-08-14执⾏⽇期:2000-08-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将进展情况及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
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脱钩改制的意见》,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作的顺利完成,制订本⽅案。
⼀、脱钩改制的⽬标和原则这次脱钩改制的⽬标是,完善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组织形式,建⽴、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律性运⾏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独⽴、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主管理、⾃担风险、⾃我约束、⾃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
这次脱钩改制⼯作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改⾰、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的同时,⼜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间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的利益,既要防⽌国有资产的流失,⼜要保护⼴⼤律师的积极性;⿎励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实⾏联合,⾛规模化发展道路。
⼆、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已实现⾃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三)司法⾏政机关批准设⽴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改制的内容是,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脱钩单位)要在⼈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与挂靠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具体要做到: (⼀)脱钩单位不再属于⾏政或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政级别。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司发通[1997]05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司法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关问题下发了联合通知,法律援助的其他方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件大事来抓,加速建立和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步伐。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法院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六)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浙司[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领及注册工作的通知(浙司〔2002〕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及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注册: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2、具有律师资格的;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申领、注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逐级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统一向厅律师管理部门办理。
(二)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只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不得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违者收回律师执业证,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三)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申领人执业申请书;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领人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毕业文凭复印件;5、申领人为法律援助机构现在编人员的证明材料;6、《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7、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证明;8、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9、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由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式三份(执业证除外):1、《浙江省法律援助律师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报告;3、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完成年度法律援助办案指标的证明;4、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原律师执业证;6、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7、注册前考试合格证。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关于清理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清理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89]司发律字第127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07.15
【实施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清理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通知
(1989年7月15日(89)司发律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据调查,目前有些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名目繁多,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不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自行成立了营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依附于各职能部门,从业人员中除少数为离退休干部和停薪留职人员外,其余均由主办单位的在职干部兼任。
他们有的乱收费,任意办理各种法律事务,错误解答法律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进行,
妨碍了法律秩序。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示精神,应当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坚决进行清理整顿。
为此,司法部和。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司发通[2001]069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司发通[2001]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总结交流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实施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脱钩改制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对策,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于5月31日在京召开了部分省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或副处长。
段正坤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一与会代表沟通交流了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和基本做法。
一致认为,各地对这项改革都比较重视,能较好地领会和掌握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确定的思路、原则和步骤,在认真分析本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状况、承受改革所具备的条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贯彻措施,陆续启动了试点,有的开始实施,并取得初步进展。
会议分析了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呈现的三种态势: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基础、改革条件较好的省份,实施脱钩改制力度较大,有的已取得一定进展。
如北京市城乡法律服务所的清理整顿现已基本完成,共撤并停办不符合条件的乡街所和直管所90个,城区80余个街道所基本完成脱钩改制。
江苏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贯彻实施方案,今年上半年在50个县区抓了改革试点,计划6月底召开现场会,推广太仓经验,部署下半年脱钩改制的任务和措施。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3.04.11
•【文号】司发通[2003]30号
•【施行日期】2003.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
(2003年4月11日司发通〔200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责。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按此职能配置开展工作,加强中心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调整通知公告发布
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调整通知公告发布尊敬的各位市民: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我国政府决定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目的政府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评估,发现目前存在一些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不足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法律援助需求,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决定进行相关调整,并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体验。
二、调整内容(一)机构调整为了更好地协调和管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我们将依据地区实际情况,适度增加或减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数量。
同时,将对现有机构的人员编制、培训和管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每一位法律援助律师都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二)服务范围调整在调整后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中,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覆盖更广泛的群体和领域。
除了一般性的刑事、民事案件,我们还将增加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援助服务,以满足不同市民的不同需求。
(三)服务质量提升为了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我们将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同时,我们也将建立健全服务评估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和评价,适时调整和改进服务模式。
三、调整计划(一)机构调整计划将于明年起实施,届时将正式公布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名单,以及各机构的联系方式和办案流程。
届时,市民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部门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信息。
(二)服务范围调整将在机构调整计划实施后逐步推行,预计在两年内完成全面调整。
届时,市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并详细了解所需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流程。
(三)为了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我们将加大力度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咨询、预约和办理等便捷功能。
同时,也鼓励市民通过热线电话或相关平台反馈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四、总结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法律权益,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司法部关于脱钩改制中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脱钩改制中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0.10.10
•【文号】司发通[2000]139号
•【施行日期】2000.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脱钩改制中律师事务所
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0日司发通[20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
经研究,特就这些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应当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因失误或过错而引起的责任赔偿的准备金。
(二)当地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比例计提;当地没有规定提取比例的,可比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比例计提。
(三)确定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谁占有职业风险基金,谁承担脱钩改制前的职业赔偿责任。
整所转制的,应由新所占有职业风险基金。
律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必须就律师事务所职业赔偿风险责任及债务承担的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
案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律师》
【年(卷),期】2000(000)005
【总页数】4页(P4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司法部关于授予“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决定 [J],
2.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J], 无;
4.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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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07.18
•【文号】法[2001]100号
•【施行日期】2001.07.1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法〔200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
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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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六、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纳入律师管理体系,参加律师年度注册。
年度注册时,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律师管理部门应对持证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办案数量、质量进行检查。
对于完成不了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办案任务的,不得予以年度注册。
律师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保障和监督工作。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报经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规定本地社会律师每年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数量。
律师管理部门每年要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册,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名册分派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对社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数量、质量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应通知律师管理部门,由律师管理部门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司法部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