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1.doc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川高扬律师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环节,包括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四)诉求具有合法性;(五)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六)所涉案件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七)其他特殊情况经本所主任审核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残疾人、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的;(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
2011年10月12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法律援助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有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洪律师主持,该所徐茂辉、王剑敏、杨艳秋、杨天强、刘丹、王睿、谭为文等十余名律师及助理出席了此次座谈会。
张洪律师在座谈中第一从政治性、公益性、实践性三个方面强调了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其次,主动总结了该所自从与青羊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以来的差不多情形:从八月份以来,共接待咨询群众了近80人(次),同意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了33件援助案件。
这讲明该所与青羊区司法局援助中心的合作取得初步成功,对该所今后的公益法律事务部的进展和承方法律援助业务有十分主动的意义。
在座谈会上,张律师指导大伙儿针对律所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形进行了主动讨论。
在会上,张洪律师领读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治理方法》和《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实施细则》,要求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与审查、受案与编号、指派、案件办理、结案与归档、监督与鼓舞等方面的治理。
-----王晓鹏。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原则上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一起。
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无故推诿。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
第五条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同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和【】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和办案小结。
案子办结后须在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
律师办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1000 元以下由主任决定,1000 以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本所每年对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
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一、总则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的管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
二、案卷管理范围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
三、案卷管理原则1.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完整、保密和有效的原则,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和规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内容的安全。
四、案卷管理程序1. 案卷的收集与登记(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接受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登记,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2)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案件材料等,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制作相应的案卷。
2. 案卷的存储与保管(1)法律援助案卷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法律援助委托机构应当对案卷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案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案卷的借阅与使用(1)对于需要借阅和使用法律援助案卷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核实和审批,并签订相关的借阅协议。
(2)借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复制、外传或泄露案卷内容。
五、案卷管理监督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案卷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2. 法律援助领导班子应当对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并对问题案卷、问题人员进行处理。
3. 对于违反案卷管理制度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附则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
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依法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开办公地址、法律援助条件以及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提出异议的程序,方便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其他法律援助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公民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公民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或者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八条公民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请或指定亲属代为申请。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援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和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案件;(四)请求给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五)请求发给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六)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案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确保案件指派公平、公正。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就近原则:优先指派受援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XX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
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帮助。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分配。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分配制度,完善案件分配流程,提高案件分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案件分类与评估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分为以下类别:(一)刑事辩护案件;(二)民事案件;(三)行政案件;(四)劳动争议案件;(五)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性质;(二)案件难度;(三)案件影响;(四)案件争议焦点;(五)受援人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评估结果,对案件进行分类,为案件分配提供依据。
第三章案件分配原则第八条案件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地域就近原则。
优先分配给受援人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专业对口原则。
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分配给相应的律师。
(三)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效率优先原则。
提高案件分配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四章案件分配程序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分配程序,具体如下:(一)案件接收。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案件评估。
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确定案件类别和分配依据。
(三)律师选择。
根据案件分配原则和律师专业特长,从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中选择承办律师。
(四)分配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对分配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分配方案。
(五)通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将分配结果通知受援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案件分配监督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案件分配工作的监督,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广泛开展。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的概述、管理原则、流程、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的概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高效。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明确案件类型、案件性质、援助对象等。
2. 受理管理: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受理,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援助对象、分配援助律师等。
3. 审理管理: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查取证、辩论、判决等。
4. 执行管理:对已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
5. 案件归档管理:对已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归档,确保案件资料完整、有序。
三、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原则1. 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处理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3. 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确保案件信息不外泄。
4. 便民原则:简化案件办理程序,方便当事人维权。
5.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案件。
四、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流程1. 立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明确案件类型、援助对象等。
2. 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援助对象,分配援助律师。
3. 审理:调查取证,组织辩论,形成判决。
4. 执行:对已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
5. 归档:对已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归档,确保案件资料完整、有序。
五、法律援助案件风险防控1. 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提高援助律师的法律素养,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规。
2. 违约风险:与援助律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违约行为发生。
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您介绍的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欢迎阅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前言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有序的重要机制。
但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效管理和办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此,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援助事务所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细则进行论述和探讨。
立案与登记1.案件登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
在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待过程中,应当在案件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表上进行预先登记。
2.案件立案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依据立案条件的规定进行立案。
立案条件的规定以司法、行政部门命令或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律师申请及遴选1.律师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指定律师,也可以委托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
律师申请时应当提出具体的申请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律师遴选在律师申请之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诉求和律师资格等方面的考虑,选择符合条件的律师。
撮合与委托1.撮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律师遴选之后,将符合条件的律师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相撮合。
2.委托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工作期限、合同报酬等方面的内容。
案件管理1.案件交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委托书转交给指定律师,并依据具体情况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
2.案件审查律师接到案件委托后,应当在与当事人相遇和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分析。
3.案件办理律师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好案件代理方案,全力以赴开展案件办理工作。
在办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沟通与当事人,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结案与评估1.结案在案件办结之后,律师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工作汇报、当事人的意见和意见等内容。
2.评估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或指定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表现,应当进行满意度评估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总结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和办理需要遵循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当注重沟通、协调和配合。
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服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公平公正;(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第二章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案件:(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公民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三)公民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四)依法应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一)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重大财产权益的案件;(二)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三章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证据;(二)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疑问;(三)撰写法律文书,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诉求;(五)协助当事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二)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的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障援助对象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的概述、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的概述1.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的定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活动。
2.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的意义(1)保障援助对象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援助对象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提高法律援助质量:通过案件办理管理,加强对援助律师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管理工作流程1. 申请阶段(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 受理阶段(1)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告知理由。
3. 审查阶段(1)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援助对象。
(2)审查内容包括案件性质、援助对象、援助律师资质等。
4. 指派阶段(1)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担任援助人。
(2)援助人与受援人签订援助协议。
5. 办理阶段(1)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
(2)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6. 结案阶段(1)援助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提出结案意见。
(2)法律援助机构对结案意见进行审核,确认案件结案。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1)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法律援助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一种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司法服务,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法律援助管理是指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活动,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公正。
本文将从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的概念、原则、程序、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的概念案件法律援助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活动,包括案件受理、指派、办理、结案等环节。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公正,使受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的原则1. 公正原则:法律援助工作要确保公平、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 便民原则:法律援助工作要方便受援人,降低受援人的诉讼成本。
3. 依法原则: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 效率原则:法律援助工作要高效、及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5. 廉洁原则: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杜绝徇私舞弊现象。
四、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的程序1. 案件受理(1)受援人提交申请: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2. 案件指派(1)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类型和受援人需求,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3. 案件办理(1)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
(2)法律援助人员代表受援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4. 案件结案(1)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提交结案报告。
(2)法律援助机构对结案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案件是否圆满解决。
五、案件法律援助管理的实施1.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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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3.本所有权根据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参照有关机关及其规定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与现金或物质奖励,并授予相关荣誉(具体细则由行政部制定)。
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获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归律师个人所有,承办律师与协助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分配比例建议为6:4,也可以自由协商。
5、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来电、来访咨询业务,不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直接作为律师个人案件分配;但是,承办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件来源。
6、非提成制律师在值班中接到的非法律援助案件,亦按照个人案件对待,分配比例参照提成律师办理。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本所管委会,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细则
公益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流程。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1日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