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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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定址和经济账户,依法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委托代理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填写相关申请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明确标示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所在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开发区域或商务区域;(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三)具有专业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组织人数标准。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权利和权力。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审核和考核,对执业不规范、不合法、不道德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客户的委托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拥有主动权推辞此类委托。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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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 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 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 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 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 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 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 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 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司法部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令第133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6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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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人员管理(一)律师招聘与入职1、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包括学历、专业背景、执业经验等要求。

2、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拟招聘律师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3、新入职律师应接受系统的入职培训,包括律所文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二)律师职业发展1、为律师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提供晋升渠道和机会。

2、定期评估律师的工作表现,给予及时的反馈和建议。

3、支持律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素养。

(三)团队协作1、鼓励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相互合作,共同办理复杂案件。

2、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团队成员之间信息畅通。

3、定期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二、业务管理(一)案件受理1、建立案件评估机制,对拟受理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2、明确案件受理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3、与委托人签订详细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案件办理1、为每个案件指定负责人,对案件办理进度和质量负责。

2、建立案件跟踪制度,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

3、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定期汇报案件进展,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质量管理1、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委托人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财务管理(一)收费管理1、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向委托人公开透明。

2、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杜绝乱收费现象。

3、对收费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二)成本控制1、合理控制办公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2、加强对业务成本的核算和分析,降低运营成本。

(三)财务报表与审计1、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律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风险管理(一)法律风险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确保律所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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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依法办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经营;2.公正公平: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事务所的律师和职工;3.独立性: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确保律师代理活动的独立性;4.运作高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5.客户至上:客户利益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6.纪律规范: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纪律和规范,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第四条主体责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主体为: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人:负责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并对事务所的经营状况负总责;2.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支持等职责;3.律师事务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业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包括有:1.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负责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事务;2.管理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管理;3.部门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务部门,包括民事部、刑事部、行政部等,负责事务所的具体业务工作;4.律师团队:由律师组成的团队,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1.人事招聘:按照业务需求,进行人事招聘,选拔合适的律师和职工;2.岗位职责:明确律师和职工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3.薪酬福利:建立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激励律师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4.培训发展:注重律师和职工的培训发展,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与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概述律师事务所是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对于管理和运营的规范和有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本文旨在介绍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涉及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管理1.机构设置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事务所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设置机构,包括管理层和从业人员。

管理层应包括所长、副所长等,从业人员应包括律师、法律实习生等,各部门职员等。

2.岗位职责不同的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工应科学合理。

各岗位职责以及职责范围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示,方便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

3.领导班子建设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应由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过硬的人员组成。

领导班子中应具有专业背景和法律经验的人员,并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4.责任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及员工的责任和职责,对于承担不同任务的律师,应设定相应的任务考核评价机制,并对这些任务实时监督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弥补不足。

5.内部沟通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要务实、高效。

不同岗位职员之间应建立坦诚沟通和信任的基础,有效改善据实情报告、意见表达和协商衔接等互动状况。

同时要加强与客户、合作伙伴、社会公众沟通,发现和掌握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

三、人员管理1.招聘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精准的招聘计划和标准。

岗位要求应综合考虑法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素养、个人素质、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对专业背景、学术水平、人品品质、职业态度等方面要求都不应妥协。

2.员工培训律师事务所应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机构架构、服务流程、法规法律等基础知识的培训和技能的培训,尤其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操作技巧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

3.考核评价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员工的考核评让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考核应包括业绩方面的考评,以达到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压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注销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报主管机关申请设立,提交以下材料: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2. 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规模和财务状况的说明;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人数、律师资格等证明材料;4.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准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报送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并保留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才能解散。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制或者事务所的内部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清晰的合伙人身份和权益分配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事务所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具备律师资格的主任律师,并确保足够数量的律师,以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责,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协调有序。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前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建立有效的管理实施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运营管理等方面探讨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目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目标应当是保障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事务的合规性和专业性,以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原则1. 依法合规:律师事务所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客户至上:客户利益应当置于首位,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 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团队协作与沟通,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4. 专业高效:提倡专业、高效的工作态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组织结构应包括管理层、律师团队和支持部门,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管理层: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规划、决策和监督,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方针。

律师团队:负责实施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包括案件处理、法律咨询等。

支持部门:如行政、财务、市场等,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职责分工1. 管理层应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规划和战略决策,确保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

2. 律师团队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负责案件调查、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3. 支持部门应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市场推广、人力资源等工作。

五、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1. 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配、跟踪等环节,确保案件有序进行。

2. 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预算、支出控制和审计工作。

3. 人力资源管理:律师事务所应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建立。

结语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施办法是律师事务所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将有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组织架构(一)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律师;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等。

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并接受审核。

(二)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清晰明确。

一般来说,包括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执行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案件;行政部门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员管理(一)律师招聘与录用招聘律师时,应注重其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实践经验。

录用程序应严格规范,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确保录用的律师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品质。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法律法规更新、业务技能提升、职业伦理等方面。

同时,应为律师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渠道,激励律师不断进步。

(三)绩效考核与薪酬福利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绩效考核结果应与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挂钩,以激励律师积极工作。

薪酬福利制度应公平合理,既能保障律师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体现其工作价值。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受理与分配设立规范的业务受理流程,对客户的委托进行评估和审查。

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业务能力,合理分配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案件办理流程制定详细的案件办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等环节。

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通过客户反馈、同行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财务管理(一)收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

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客户详细说明收费方式和金额,确保收费透明、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从事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与注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三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 有必要的机关和设备;4. 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书库、检索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文件;5. 有独立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注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职责;2. 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地无分支机构;3. 律师事务所丧失设立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合法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制、个体工商户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依法设立管理人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八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特殊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第十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年报义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司法行政机关所有。

(以上文字内容仅为示例,非实际内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法律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提高其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登记(一)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二)登记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名单及资格证明、资产证明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一)合伙人制度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制,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分享收益,并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管理。

(二)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监督业务开展、管理财务等重大事务。

(三)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设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业务部门,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律师的管理(一)资格审查与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新入职律师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业务分配与监督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合理分配业务,并建立业务监督机制,确保律师依法、规范执业。

(三)绩效考核与激励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律师积极工作。

四、业务管理(一)案件受理与登记对每一个受理的案件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委托事项等。

(二)办案流程规范制定明确的办案流程,从接受委托、调查取证、法律分析、庭审辩护到结案归档,每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

(三)质量控制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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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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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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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新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精选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精选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精选3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篇1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篇2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
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
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
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
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18 日司法部令第 111 号发布,2012 年 11
月 30 日司法部令第 125 号修正,2016 年 9 月 6 日司法部
令第 133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
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
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
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
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和实体,在律师市场和法律服务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律师事务所能够科学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不断推动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面就具体来探讨。

一、总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旨在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地开展执业活动,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才能获得批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共同发起设立,且其中一名律师应当担任事务所所长。

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统筹协调。

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授权机制,健全行政管理和内部决策机制。

律师事务所内部决策机制应当保证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个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律师事务所整体的利益。

四、律师的选拔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管理律师的职业行为,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对律师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等进行评估,进行合理的职业晋升和薪酬机制激励。

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依法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制度改革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的创新和改良,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明确经营目标和策略,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

六、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事务所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运营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总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开展律师业务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3.拥有合法的办公场所;4.具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并且至少有一名律师作为负责人;5.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和备案。

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3.1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合伙制或者股份制作为其组织形式。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3.2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管理机构,确保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特点和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行政人员、业务部门等。

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工作制度,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事务所的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组织和协调事务所的运营管理,保证律师的执业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负责人应具备法律执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并且合法合规执业。

3.4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坚持依法执业,尊重法律和道德规范;2.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3.注重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素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4.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遵循律师行业自律规则和相关执业规范。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财务管理制度应明确各项财务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并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信息应及时、准确地编制、报送和公示,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四、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处罚律师事务所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
1.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需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或其他形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
1. 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决策。

2. 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律师职业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律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职业义务。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升执业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经营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2.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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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
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
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
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
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
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

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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