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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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结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3篇)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3篇)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建设高素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___领导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___实施,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援助中心人员和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组成,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___领导、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督促落实。

下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委员会,主任由局长兼任。

并设立刑事、民事及行政评估小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三、工作步骤(一)工作部署阶段(___年___月___日前)。

研究落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形成共识,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顺利推进。

(二)评估准备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成立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

召开评估工作会议,把评估工作内容分解到相关评估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采集、数据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评估落实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对___年度已结案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

具体步骤为:审阅案卷,抽选诉讼案件的卷宗,依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现场检查,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受援人,听取意见;汇总情况,由评估组写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由评估组成员签字并承担责任。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___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综合判断和科学评价的活动,对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诉求。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相关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处原则,注重释法明理与争议化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等途径投诉事项的办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案件登记、处理,承办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按照具体情况及本办法依法办理,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地执业律师人数、律师行业发展状况等,合理配备律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设施设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免、减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受的法律援助捐款和筹集的法律援助资金,应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并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七条行政、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四)请求国家赔偿的;(五)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川高法〔2017]283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17]28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級法院: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2017年9月7日第5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根告本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晥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间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送达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准确把握民事送达工作的基本要求。

1.【确保送达程序的正当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坚持程序正当性,并注重提高效率,依法有效平衡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与遏制程序权利濫用之间的关系。

要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内容、运行程序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2.【确保送达效果的充分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庭审知悉权和参与权为基础,以当事人确认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达地址作为认定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补充方式,以依职权调查作为查明送达地址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治理,爱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咨询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治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咨询治理方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三)对企业改革进展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四)具有重大社会阻碍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具有国际阻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和谐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治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省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舞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咨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治理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幸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咨询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排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咨询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咨询制度的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组织下,具体和谐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序号 项目分 值 考评内容
一、申请材料应包括:1.法律援助申请表(1分);2.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 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1分);3.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应为 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2分);4.与所 法院辩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分);5.受援人的电话号码及直系亲属的电话号码 护材料 (1分)。以上每少一项材料扣相应分值。 法院指定辩护材料应包括:1.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1分);2.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1 分);3.公安或检察机关转交的申请函、辩护函(2分)。每少一项材料扣相应分值。 法律援 法律援助申请案件事项应具有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审批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复 助审批 印件、法律援助告知书、告知代理人职责按案件风险、法律援助送达回执;2.法院指定辩 材料 护案件材料,指派通知书存根复印件。少以上材料扣5分。 法律援助 案件程序 (60分) 案件办理材料应包括:1.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1分);2.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 批办单(1分);3.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授权书(1分);4.拘留和逮捕通知书、起诉状、 上诉状、申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1分);5.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 料,会见受援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2分);阅卷有摘 案件办 抄或复制的案件材料(4分);6.答辩状、辩护词或代理词(4分);7.判决(裁定)书、 理材料 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1分);8.代理或辩护、仲裁意见全部或主要意见采纳得4分,部分采纳得3分,未采纳 扣7分;9.无庭审记录扣5分;10.刑事案件会见被告人要有完整的会见笔记和看守所人员 回签(公章)(6分);11.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2分)。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3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进行审 查,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于决定 期限 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或法律援助人员 承办。没有按照规定上报的案件扣2分。 程序 按照申请、审批、指派的工作流程,由法律援助机构专人负责批办,并使用统一的格式文 书。没有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的扣3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川高法〔2017〕35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7〕35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经本院2017年12月12日第8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操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一)规范。

要严格按照法律及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二)高效。

要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送达及移送等工作环节的效率;(三)依法严格规制当事人滥行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第三条【管辖异议权的告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立案后随《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享有的管辖异议权;(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和条件;(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四)滥行管辖权异议所应承担的后果。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日志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日志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值班工作日志
(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值班时刻
上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下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上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Biblioteka 值班时刻下午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上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下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上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下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上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值班时刻
下午
值班人员
值班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值班人员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务宣传语

法务宣传语

法务宣传语法务宣传语888888881、法律服务,高扬有有办“法”。

2、高举法律旗帜,弘扬公平正义。

3、高悬正义,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扬善惩恶,洁身自好出污泥不染。

4、懂法,守法,用法,法“术”高超;自律,他律,循律,律“市”扬名。

5、高扬律师事务所,你权利的捍卫者。

6、法剑不扬自崇高,良善不高须弘扬。

7、高扬法律之剑,维护当事人权益。

8、高举法律利器,弘扬浩然正气。

9、高扬正义除不平,伸张人间难诉情。

10、高瞻远视,表现纵览全局,执掌局势的魄力;扬善坚心,展示立身维德,惩恶扬善的决心。

11、高效运用法律武器,竭力弘扬民间正义!12、高山流水,宁静致远。

扬法笃信,竭智尽责。

13、讼师为公持天剑,横扫宇内清明还!14、便利,便捷,享高法律服务;懂法,维法,力扬公平之威。

15、法律在您身边,高扬为您代言!16、德“高”法明,弘“扬”正义。

17、“高”举义旗,“扬”法公正。

18、以民为本,以法为基;智博权益,高扬正义。

19、德高扬人间正义,望重涤清白乾坤。

20、法务交给高扬,为您帮忙为您护航。

21、有不公,找高扬,运法律,主正义。

22、才高行厚(才高行洁),惩恶扬善。

23、品质指行业道德,也指服务质量。

24、“高”品以至德,“扬”法而达众。

25、高调辩护,善惩恶扬——高扬律师。

26、维护法律正义,高扬与您同心(行)。

27、智高,义扬——高扬律师事务所。

28、铁“指法律,”事“指委托人的委托。

29、高才卓识,振声激扬——高才远识,振声激扬。

30、法制社会依法而行,高扬为您排难解忧。

31、望法律心叹,怎么办?智选高扬。

32、天地自有正气在,激浊扬清有高扬。

33、民为本,法为基;智博权益,高扬正义。

34、”高“歌和谐社会,弘”扬“人间正气。

35、高扬正义除不平,正当权益皆顺心。

36、高才卓识,扬善除恶(扬善惩恶)。

37、高山景行,深藏若虚。

扬法弘义,竭智尽忠。

38、高人一等(技高一筹),扬善四方。

39、严肃正义的高度,扬起智慧的旗帜。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XX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为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范围第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三)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四)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平安和谐与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条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四)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第六条承担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制度和必要条件,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纠纷多元化解有关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化解主体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纠纷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培训机制,督促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纠纷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告现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四川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健全检律协作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的线索移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将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律师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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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3.本所有权根据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参照有关机关及其规定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与现金或物质奖励,并授予相关荣誉(具体细则由行政部制定)。

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获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归律师个人所有,承办律师与协助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分配比例建议为6:4,也可以自由协商。

5、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来电、来访咨询业务,不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直接作为律师个人案件分配;但是,承办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件来源。

6、非提成制律师在值班中接到的非法律援助案件,亦按照个人案件对待,分配比例参照提成律师办理。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本所管委会,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细则
公益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流程。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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