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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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查封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查封扣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查封扣押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查封扣押的概念民事查封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限制,禁止其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行为;扣押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实际占有,限制其使用。

三、民事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应当通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规定》对民事查封扣押的具体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保全措施的种类:查封、扣押、冻结。

(2)保全措施的范围: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

(3)保全措施的程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4)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对民事查封扣押的执行程序、解除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2)解除条件:保全措施采取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民事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法院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查封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院查封的法律规定,包括查封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查封的适用范围1.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1)被告的财产:在被告未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

(2)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3)申请保全的财产: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

2. 刑事诉讼中的查封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2)违法所得: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查封。

(3)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进行查封。

3. 行政诉讼中的查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1)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2)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进行查封。

三、查封的程序1.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程序(1)申请:当事人申请查封,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查封条件的,应当裁定查封。

(3)查封:法院裁定查封后,应当立即执行。

2. 刑事诉讼中的查封程序(1)申请: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2)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查封条件的,应当裁定查封。

(3)查封:法院裁定查封后,应当立即执行。

3. 行政诉讼中的查封程序(1)申请:当事人申请查封,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意义?答: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贯彻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考虑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既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执行人已占有或登记的财产可以查封问: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如何认定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答:这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的问题。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有时被告会瞒着原告偷偷地转移财产,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常有必要的,可以有效的保障申请⼈的权益,有助于法院⽣效判决书的执⾏,那么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不得超过六个⽉。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或难以执⾏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对情况紧急的,⼈民法院可在48⼩时内作出裁定,并⽴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当事⼈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解除保全吗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其中查封,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都不能进⾏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任何单位和个⼈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融单位,不准被申请⼈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准动⽤。

同时,⼈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的适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的适用

关于处分被执行财产统一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许绍林刘增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余灵雨在全国法院执行干部培训班上曾对涉及处分不动产是否适用《物权法》登记原则时讲过,“此类问题不适用《物权法》的登记原则,应适用2005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但由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对《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适用法律不统一,造成审查结果与判决结果甚至一、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悖。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加剧执行难。

因此,本文重点对《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与新出台的《物权法》之间进行比较,以期解决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执行和审判活动中的统一适用法律问题。

一、《物权法》与《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比较《物权法》出台前,2004年11月,《查封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按照此条的规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个要件,即使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仍不得执行:第一、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二、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第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造成的过错)。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按照《物权法》此两条的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

有些当事人、律师、法官依此理解为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若第三人购买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后而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和处分。

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3篇)

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查封的法律依据、查封的范围、查封的程序、查封的期限以及查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进行详细阐述。

二、查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三、查封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船舶、车辆、飞机、设备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2.被执行人的收益查封被执行人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股息等。

3.被执行人的权利查封被执行人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四、查封的程序1.申请查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查封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4)其他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查封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查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查封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3)查封财产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3.查封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查封裁定。

查封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查封的财产;(2)查封的期限;(3)查封的方式;(4)查封的地点。

4.查封执行人民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应当立即执行。

查封执行包括以下步骤:(1)制作查封公告;(2)张贴查封公告;(3)采取查封措施;(4)保管查封财产。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导读: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冻结个人资产的法律规定(3篇)

冻结个人资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资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金钱、房地产、车辆、证券、存款等。

在法律实践中,冻结个人资产是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和损害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文旨在探讨冻结个人资产的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范围、程序、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冻结个人资产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财产保全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冻结个人资产的适用范围1. 民事诉讼领域(1)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等。

(2)涉及赡养、抚养、扶养等家庭关系纠纷。

(3)涉及财产执行案件的强制措施。

2. 刑事诉讼领域(1)涉嫌犯罪的案件,如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

四、冻结个人资产的程序1. 申请(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冻结的财产范围、申请理由等。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冻结的财产范围、申请理由等。

3. 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冻结条件的,应当作出冻结裁定。

4. 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冻结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冻结财产的安全。

刑法诉讼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

刑法诉讼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

民事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的效力肖建国作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的一种控制性执行行为,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明确历来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的一大缺憾。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用了9个条文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对财产效力的规定。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孽息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其所及的客观范围,除存在于查封物、扣押物、冻结财产本身外,还及于查封物、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孽息(《查封规定》第二十二条)。

就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而言,动产、不动产本身,包括其构成部分(如房屋的墙壁和门窗等),均受查封、扣押的效力所及。

从物是与主物不可分离但在效用上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称附属物。

依据民法上“从物随主物同其法律命运”的原则,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主物被查封、扣押后,其效力及于从物。

孽息系原物出产之物,或者说财产上产生的收益,有天然孽息(如鸡蛋、羊毛、果实、幼畜等)和法定孽息(如租金、利息等)之分。

由于天然孽息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与原物密切结合在一起,不属于独立的物,不能单独成为查封、扣押的标的,因此,法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该财产上的天然孽息。

在《查封规定》起草过程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是查封、扣押的效力能否及于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法定孽息。

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扣押的效力只及于该财产上的天然孽息,不及于法定孽息。

另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扣押的效力只及于由被执行人收取的天然孽息,不及于法定孽息和由第三人收取的天然孽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无论天然孽息还是法定孽息,都是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只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该财产上的天然孽息,而将法定孽息排除在外,理由不够充分,不能因为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这么规定,我们就照搬照抄,可以考虑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一并及于查封物、扣押物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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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3篇)

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防止涉案财产的转移、隐匿、损毁,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文件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认为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审判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嫌犯罪的财产,认为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审判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1.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主要包括涉案财产,即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涉案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房产、车辆、土地等不动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4)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资料等。

2.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财产除了涉案财产外,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财产,也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1.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范围、期限等内容。

2.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由有权机关作出。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并通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一定期限的封存,限制被告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置的行为。

在诉讼中,一方申请查封的财产,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确有可能成为本案赔偿的财产、申请人具有请求权利、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查封对被申请查封方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重大损害等。

其次,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予以暂时控制,以确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扣押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证据等,也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争议财产。

扣押程序应符合以法定权利为基础、程序公正合法等原则,同时依法保障被扣押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最后,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置权,以避免原告诉讼权益的受损。

冻结适用于保全程序中的财产冻结,可以对申请人的债权提供充分担保的财产进行冻结。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可以延长时间但需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核。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遵循相关的程序。

在实施中,应考虑到被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选择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的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不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若造成被查封扣押冻结方的损失,相关当事人可
依法请求赔偿。

总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为保护诉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法定权益为基础、程序公正合法等原则,并且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查封财产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

查封财产顺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财产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查封财产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查封财产顺序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查封财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第二,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有价证券;第三,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动产;第四,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不动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第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第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第四,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三、查封财产的顺序1.银行存款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这是因为银行存款是当事人财产中最易变现的部分,能够迅速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通知开户银行,并要求银行协助执行。

2.有价证券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向有价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动产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动产。

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向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后执行。

4.不动产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动产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房产查封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房产查封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全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和流转的行为。

房产查封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房产查封的有效期限。

本文将对房产查封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房产查封期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房产查封期限的具体规定1.一般情况下的房产查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2.特殊情况下的房产查封期限(1)被执行人同意延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延长房产查封期限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查封期限的一半。

(2)案件复杂、执行难度大对于案件复杂、执行难度大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房产查封期限。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查封期限的一半。

(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房产查封。

四、房产查封期限的终止1.案件执行完毕当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全部执行到位,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房产查封。

2.查封期限届满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房产查封。

3.被执行人同意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解除房产查封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解除房产查封。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1)(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时责任财产的确定)查封、扣押、冻结时,对无权属登记的动产按照占有状况确定财产归属,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动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和有权属登记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为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

第四条(财产保全措施的转化)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终局执行时,该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期限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禁止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六)祭祀、礼拜用品;(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十)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十一)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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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额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超标的额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超标额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查封的财产价值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的行为。

超标额查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超标额查封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超标额查封可能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生活。

本文将从超标额查封的法律规定、超标额查封的法律依据、超标额查封的法律效力以及超标额查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超标额查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相当。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相当。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超标额查封的法律依据1. 合法性原则超标额查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法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相当。

因此,超标额查封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案件中,为防⽌诉讼过程中债务⼈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法院财产保全期限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通知书。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申请法院进⾏的财产保全,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具体的保全期限上⾯可能还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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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269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文章来源:/Content-269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文章来源:/Content-269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文章来源:/Content-269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文章来源:/Content-269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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