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同的分类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合同的种类和划分

合同的种类和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的不同,将合同分为列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大类,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十五种列名合同之一。
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常按不同标准、不同方式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分类。
按成度方式可分为上级管理部指定签订的合同,招标承包制合同;按计价方式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承包范围和关系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含同、材料设计供应合同、加工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合同中有些己有了相应的示范文本,在签订相应合同时我们应当采用,尤其是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国家及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专用文本合同,其他没有示范文本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分类

无偿合同
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 方要得到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 报酬的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以外,还 须交付标的物才能 成立的合同。
举例:保管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练物一练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BC )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无偿合同
2.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只 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 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 权利并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举例:买卖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3.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有偿合同
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 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 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上是否有统一名称与规则分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名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 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 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类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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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有哪些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
1、鉴证具有及时性2、鉴证具有教育性3、鉴证具有强制性。
对于合同的分类,其实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生活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就包括了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那究竟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呢?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分类有哪些(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
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
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类别怎么填

合同类别怎么填合同种类与编码合同种类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的标准化管理,规范公司合同存档,明确在合同存档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特制订为规范合同编号的指导性和标准性文件,便于目标成本的落实和控制。
第二条本规则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以重庆机电控股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为签约主体签订的涉及公司经营的所有合同。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则的制订、修改、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原则和方法标准描述第四条合同分类编号规则应遵循下列原则:1.适应公司主营业务的合同管理需要;2.与公司管理、项目管理和成本管理相匹配的分类方法;3.公司所有合同都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并连续编号。
第五条合同分类编号合同分为技术服务合同、销售合同、管理合同三类。
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
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
1.技术服务合同编号方法:1.1一级编码:根据项目名称分类,一级编号代码由二到四个大写字母表示,大写字母是项目名称汉字拼音的第一个声母。
重大合同编号应由综合管理部对项目简称代码进行明确规定,并发布给各部门予以执行。
1.2二级编码:根据部门名称分类。
根据部门名称分为“综合”、“人力”、“规划”、“技术”、“财务”,代码分别为ZH、RL、GH、JS、CW。
1.3 三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在前三类的最小类范围内进行连续编号,编号代码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自999分别连接至各二级代码之后;1.4编号举例:如公司签订的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则其合同编码为:JSFW-JS-0012.管理类合同编号方法:2.1一级编码:部门代号。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分类1、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划分(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划分(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时,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划分(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客运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4、根据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划分(1)典型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2)非典型合同:法律未设特定规定,也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5、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划分(1)要式合同: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6、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划分(1)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
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7、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划分(1)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8、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划分(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的基本分类
(一)、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
《合同法》填空题

《合同法》填空题1、合同分类,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___单务合同与双务_______。
2、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的合同种类是____双务合同______。
3、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称合同上的债权债务。
4、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理解,广义的变更指___合同内容变更_____和____合同主体的变更____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5、《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所确认的是___合法原则_。
6、__承诺_____是对要约的接受。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在于_设立______,_变更______,___或终止__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9、__无效合同___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而自始地、当然地、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这种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
10、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行为称为____表见代理______。
11、所谓___缔约过失责任________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损失信赖利益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概念最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缔结时期的应用。
12、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实际、适当地完成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充分实现的行为是___合同履行_____。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一、按照合同定性分类
1.买卖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
2.租赁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租金、租期、押金、维护费用等内容。
3.服务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提供方式等内容。
二、按照合同的内容分类
1.法定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规定的合同,如物权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约定合同:根据各方意愿确定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服务等各种约定的合同。
三、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1.普通合同:一般为单纯民事合同,双方主要就某一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复合合同:将多种合同内容混合在一起,如合同中既包含买卖又包含租赁的内容。
四、按照合同的签订方式分类
1.书面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2.口头合同:未经书面形式约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难以证明其具体内容。
以上是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的相关内容,此模板适用于一般合同分类,具体合同分类还需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编写合同管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时,需要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大陆法的“协议说”;英美法的“允诺说”1.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法律是否规定合同的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3.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益:有偿;无偿4.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诺成;实践5.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不要式6.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二)国际统一示范法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04年修改(三)国内法1、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法律评述(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2、大陆法系:制定法;判例法3、中国法:制定法1999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PICC第1.1条: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中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基本知识

法人
(1)法人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如:事业性 或科技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 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 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 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练习题
• 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 有偿合同?( )
• A.买卖合同 • B.借贷合同 • C.租赁合同 •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练习题
• 【参考答案】ACD • 【解析】(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
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 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 • (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 ,可以排除B。 •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 选择C项。 •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
同、保证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 3.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
• 4.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 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他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
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15类: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15种合同类型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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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等,以下是《合同法》中15个有名合同的具体分类,多数信息来自网络上的法律解释,一部分信息来自于网络上网友的解释,有不完整和错误的地方请网友补充和指点。
合同大部分都是双务的,诺成的和非要式的,分类如下:
1买卖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3赠予合同
单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无偿合同
4借款合同
无偿有偿都是单务合同,诺成合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或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式合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非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无偿合同或有偿合同
5租赁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或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7承揽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9运输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10技术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或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11保管合同
无偿有偿都是双务,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无偿合同或有偿合同
12仓储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13委托合同
无偿有偿都是双务,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无偿合同或有偿合同
14行纪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15居间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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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其他合同的分类标准。
借用合同
单务合同,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无偿合同
保险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保证合同
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无偿合同
定金合同
双务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有偿合同
不动产抵押合同
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无偿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
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无偿合同
劳动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雇佣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