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
论文中使用别人的文文公开发表的内容
论文中使用别人的文文公开发表的内容如果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大量使用别人的原文,已经注明了引用文章的出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是,如果引用量较大的,对论文的质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学术界对于论文抄袭一直都是严肃对待的,因为抄袭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更是对原创性和创新性的否定。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认定标准的讨论。
首先,我们可以从文本相似度来认定论文抄袭。
文本相似度是指两篇文章之间的相似程度,可以通过专业的文本相似度检测工具来进行检测。
如果两篇文章的文本相似度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就可以初步认定存在抄袭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文本相似度并不是绝对的标准,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我们可以从论文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来进行认定。
正规的学术论文在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成果时,都会在文中进行标注,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被引用的文献。
因此,如果一篇论文存在大量未标注的引用或者参考文献不完整的情况,就有可能存在抄袭行为。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论文的逻辑结构和表达方式来进行认定。
每篇论文都应该有清晰的逻辑结构和自然流畅的表达方式,如果一篇论文在逻辑结构上存在混乱,表达方式上存在生硬、不连贯的情况,就有可能存在抄袭行为。
因为抄袭者往往会直接复制原文的内容,导致论文整体的逻辑结构和表达方式不自然。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作者的学术背景和研究实力来进行认定。
一位研究实力雄厚的学者,往往在论文中表现出独特的见解和深刻的思考,而抄袭者往往缺乏这样的独特性和深度。
因此,通过对作者的学术背景和研究实力进行分析,也可以初步认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总的来说,认定论文抄袭需要综合考虑文本相似度、引用和参考文献、逻辑结构和表达方式、作者的学术背景和研究实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够准确认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从而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界的正常秩序。
希望广大学者和研究人员能够加强对论文抄袭认定标准的学习和理解,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国经济一起经历了从复苏到飞跃发展的过程。
但是,由于上世纪2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学术传统和规范在建国三十年后已丧失殆尽,[1] 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发生急剧变化,并深刻地影响于学界,学术失范成为学界的一大公害”。
[2]上世纪之初,梁启超先生曾痛心疾呼:“中国学风之坏,至本朝而极,而距今十年前,又末流也。
学者一无所志,一无所知,惟利禄之是慕,惟帖括之是学。
”[3]而今的中国学术界,较上世纪之初,学术风气之败坏有过之而无不及。
学者大多漠视从事学术实践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甚至连基本的学术引用和注释规范都没有掌握。
例如,在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没有准确的认识。
接下来,笔者将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的角度,澄清学术论著署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树立学术责任的意识,以期规范各种署名失范行为。
一、与署名相关的几个问题(一)署名权的含义和性质署名权,又称为姓名表示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4]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是作者创作活动结束时自然产生的“天赋人权”,不仅是与作者、而且与作品是密不可分的。
这是自古罗马开始,作者“精神权利”概念得以萌发的主要理由,即把作品看做作者的“儿子”,也是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在立法中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主要理由。
[5](二)署名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规定,署名权应当包含正反两方面的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以任何善意的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包括:1.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包括笔名)、署假名,也有权不署名;2. 作者有权在曾经匿名发表的作品上重新申明作者身份,即作者身份的申明权;3. 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包括禁止他人利用权势强行在作品上署名,也包括禁止他人抄袭自己的作品)[6]。
剽窃后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剽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后果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剽窃的后果、法律规定及启示进行探讨。
一、剽窃的定义剽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复制、抄袭、篡改等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剽窃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扰乱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剽窃的后果1. 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剽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剽窃者应当赔偿原作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作品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剽窃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剽窃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剽窃他人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专利,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有规定,剽窃他人商标,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1.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法律对剽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作为公民,我们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自觉抵制剽窃行为。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抄袭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思想、观点或者其他作品的行为。
在学术界和社会生活中,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道德的规范性。
因此,对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认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判断。
其中,文字相似度是一种重要的判断标准。
通过使用专业的查重软件,可以对论文进行文字相似度检测,从而判断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比相关文献和参考资料,来判断论文中是否存在未经引用的抄袭内容。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对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写作风格进行分析,来判断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其次,论文抄袭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一旦论文抄袭行为被认定,学术界和社会应该给予严肃的处理和处罚。
对于学术界来说,学术期刊和学术机构应该取消抄袭论文的发表资格,并对抄袭者进行公开批评和警示。
同时,学术界应该建立健全的学术道德规范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学术诚信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在处理论文抄袭行为时,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抄袭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二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抄袭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和警示,同时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宣传,预防抄袭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坚持依法治理、依规治理的原则,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和规范。
总之,论文抄袭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只有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地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道德的规范性,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希望学术界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学术诚信,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抄袭现象日益严重,尤其在学术、媒体等领域。
抄袭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抄袭文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某大学中文系学生张某,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原作者许可,将某知名作家李某的小说《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抄袭,并署为自己的论文。
该论文在答辩过程中被导师发现,经查证属实。
随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许可,将李某的作品《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抄袭,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2. 损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并在论文中署名,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虽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然而,考虑到张某是初犯,且情节较轻,法院最终没有对其判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抄袭李某的作品,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880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8.06.23裁判规则学位论文文字作品有其特殊性,虽然其在创作期间应曾接受其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导师等多方支持和帮助,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之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且职务作品之著作权亦原则上由作者享有。
除非有证据证明此学位论文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者作者与其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对于该学术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特别约定。
正文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德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擎。
委托代理人刘文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被告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擎、刘文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重组绵羊朊蛋白(OvPrP<’C>)的构象转化与Prion疾病发生机制的研究》一文(以下简称《重》文)系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对《重》文享有著作权。
万方公司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重》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重》文之服务,万方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对《重》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著作权。
论文抄袭剽窃标准的界定
论文剽窃标准的界定更多关于论文抄袭检测的文章,请查看520check官网。
美国《电化学学会杂志》最近发表一篇社论,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批评,特别提到吉林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王金忠博士等人去年在《晶体生长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抄袭了《电化学学会杂志》和《应用物理通讯》上的论文,并已将这篇文章撤销。
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初王金忠等人的论文刚发表时,就有人向我反映过这起剽窃案,而该论文的其他作者也曾写信给我澄清说这篇论文是王金忠一个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署名和投稿都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同意。
这是今年以来国际学术期刊第三次揭露、批评中国研究人员剽窃。
另两次是:《模式识别通讯》发表撤销论文声明,指出北方交通大学袁保宗、文富荣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为剽窃之作,应予撤销;《电子学通讯》发表社论,揭露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系宋阳、胡光锐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几乎完全剽窃自哈穆·勾德曼(Haim Goldman)在1988年和1990年发表的两篇论文。
这些剽窃论文,有的是从文字表述到研究成果都全盘剽窃,例如宋阳、光锐的论文;有的则是在引言、分析部分大段大段地抄袭别人的文字表述,研究成果倒可能是自己得出的。
后一种情形在国内研究人员中相当普遍,在我们揭露的剽窃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此类,而剽窃者往往来函辩解说,他们是因为英语水平有限,所以借鉴、套用了国外论文的表述,但是实验数据和结果是自己的,因此不算剽窃。
例如最近我们披露今年院士候选人、南开大学廖代正等人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揭发抄袭之后,其学生代表廖教授发表声明理直气壮地声称:“因为英文水平有限,所以我写英文文章时借鉴了那些母语为英语的同行发表的相关文章,甚至原封不动地摘抄了一些语句,这是我个人的问题,以后我肯定会多加注意!与文科类文献不同,即使在化学专业学术论文中原封不动地借鉴了文献中的某些语句,但只要报道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就和抄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化学文献注重的是实验方法、数据和结论,而不是个别单词或者语句的写法。
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与“冒名”之辨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0 8 — 0 9
基 金项 目 : 上 海 地 方 高 校 大文 科 学 术 新 人 培 育计 划资 助 ( HZ — B 2 0 1 2 0 0 3 ) 作 者简 介 : 刘鹏( 1 9 8 5 ) , 男, 山东 滨 州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主要 从 事 知 识 产权 法研 究 。
作为作 者精神权利 的署名权 , 其是作 者精神权 利 的核心 。通过在作 品上署名 , 作者 向社会 公众宣告 其 与作 品之 间的 自然 关系 , 通 过作 品反映其思 想 、 人格 、 精神 、 情感 。作者 有权 在其 作 品上 自由署名 , 是基 于 他与作 品之 间的人 格联系 , 他人不得在作 者创 作的作 品上署名 , 是基于他人与作者创作 的作 品之 间不存 在 这种人格联 系 , 与此 同时 , 如 果他 人未 经 许可 修改 作 品, 作者有权拒 绝在 修改后 的 作 品上署 名 , 也 是基 于 他人 的修改行 为破坏 了作 者与 作 品间 的这种 人格 联 系 。正是从这个角度讲 , 作 者与作 品之 间的关 系通 常 被喻为父子关 系 , 作 品是作 者的儿子 。其 表 明作 者与 作品之 间具有一种 自然的 、 类似于父子关 系 的密切 联 系 。正是基 于这种人格 和身份联系 , 大 陆法系将署 名 权称为“ 身份权” ( r i g h t o f p a t e r n i t y ) 。 署名 权作 为 一 项与 作 者不 可 分离 的精神 权 利 , 在大 陆法 系和英 美 法 系 国家立 法 中都 予 以 了确 认 。 传统 的大 陆法 系著作 权 理 论认 为 , 精 神 权利 的哲 学 基础 是大 陆法 系中的精 神价值 观 。精 神价值 观是 法 国大 革命 时 代 “ 天赋人权” 思 想 以 及 德 国哲 学 家 康 德、 费希特 等人哲 学 思 想 影 响 的产 物 , 该观点认为 : “ 作 品是作 者灵性 感受 的创作 物 , 是作 者思 想和愿 望 的表 现 形 式 ; 一言 以蔽 之, 作 品 是 作 者 人 格 的 延 伸。 ” E 从而 确立 了 以保 护作者 精神权 利 为中心 的作 者权 ( a u t h o r ’ s r i g h t ) 观念 。因此 , 署 名权 保 护 的是 作 者最 为基本 的 人格 权 益 。对 于英 美 法 系 而言 , 版
署名不当的学术行为案例
署名不当的学术行为案例1.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学术界,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署名不当行为。
例如,某研究人员在自己的文章中完全复制了别人的实验结果和结论,却没有进行适当的引用和署名。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也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2. 未署名合作作者在合作研究中,有时候一篇论文可能有多个作者共同完成,但有些人可能会未经允许或未经充分讨论就将他人的姓名添加到论文的作者列表中,以获取不应得的荣誉和声誉。
这种未署名合作作者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署名不当行为。
3. 强行署名为主要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合作研究中可能会出现一个作者试图将自己强行署名为主要作者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荣誉和认可,违背了学术界对于主要作者应该由对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来担任的原则。
4. 虚假署名虚假署名是指某人在论文中署名他人的名字,而这些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到相关研究中。
这种行为可能是为了给论文增加权威性或欺骗读者,违背了学术界对于署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5. 署名顺序不当在合作研究中,作者的署名顺序是根据他们对研究的贡献程度来确定的。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某个作者试图通过调整署名顺序来获取更多的权威性和声誉的情况。
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界对于署名顺序应该公正和准确的要求。
6. 未署名引用在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非常常见的,但有时候会出现某个作者未经充分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从而使读者误以为这些成果是作者自己的。
这种未署名引用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署名不当行为。
7. 未署名资金支持在学术研究中,很多项目都需要资金支持。
然而,有些研究人员可能会未经充分署名资金支持者,从而隐藏了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界对于透明和诚信的要求。
8. 滥用署名权有些研究人员可能会滥用署名权,将自己的名字署在与自己无关的研究项目中。
这种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学术声誉和机会,违背了学术界对于署名应该真实和准确的要求。
9. 忽略合作者的贡献在合作研究中,每个作者都应该得到适当的认可和署名,但有些研究人员可能会忽略合作者的贡献,将他人的工作归功于自己。
作品供稿人侵权,出版社须承担连带责任论文
作品供稿人侵权,出版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57-01摘要出版者在其出版行为的各个环节上,理应对不违法侵权负有比他人更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就表明其在经营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出版社注意义务案情简介:章先生创作完成了一篇文章,发行在《a》杂志上,并取得了稿酬100元。
而后,章先生发现b杂志社编辑出版的《b》杂志上刊载了与其作品同名的文章,署名作者为c。
该文的内容与章先生在《a》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内容一致。
章先生认为,c的行为明显的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章先生还认为b杂志社刊登该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b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b杂志社认为,在其与c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表示,若作者提供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社不负侵权责任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一、出版社侵权的归责原则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版者对自己出版、制作具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出版者承担侵权则人的规则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避免了权利人寻求涉嫌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而是从受害事实以及其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就要求涉嫌侵权人在受害人能够提供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实行举证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及内容基于出版者所从事出版行业的特殊身份,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属于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殊注意义务。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特殊主体在从事特殊行为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对从事专业性、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有的注意标准提出要求”,相对一般注意义务更为严格。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摘要]近年来,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民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其行为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如何有效的防范、遏制抄袭等学习不端行为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的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剽窃;技术界定;法律标准;法律适用一、论文剽窃现象触目惊心论文剽窃现象,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到博士生,从学生到教授到校长,甚至到中科院的院士。
从普通的中国高等院校到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北大,都出现涉嫌抄袭案例。
据报道,最年轻的市长周森峰,他的清华硕士毕业论文,就被网友发现抄袭率达到50%。
辽宁大学副校长抄袭案确认属实,抄袭内容占八成。
2008年4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沈阳副教授研制自主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所高校院系推广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
近一年来,沈阳某副教授借助反剽窃系统,开展了对学术剽窃现象的专门检测:以一所部属高校的学生和教师自由命题论文为例,783篇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有161篇,占20.4%;段落剽窃256篇,占33.2%。
其中一个院系的30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有4篇,绝大多数论文存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一篇论文完全符合规范。
人们不禁诧异,是什么让学术精英们不顾良心与廉耻?是什么诱惑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是学术道德丧失、是高校学术监督机制不灵、还是法律打击不力?舆论评说、行业规范和单位纪律惩处之外, 司法程序介入学术剽窃是否会成为制止学术剽窃的有效武器——此乃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探索的首要问题。
然而,在近几年重大的学术剽窃事件中,司法参与的程度和力度都不理想。
本文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旨在澄清剽窃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其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思路,二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字体侵权案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字体侵权案例案例概述:
某品牌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字体,并获得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随后,该公司发现一家设计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字体,但并未获得任何授权。
品牌公司认为设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都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设计公司未经品牌公司许可,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字体,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结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品牌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字体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有利于维护字体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同时,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收到字体侵权函正确的处理方法
收到字体侵权函正确的处理方法当收到字体侵权函时,正确的处理方法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字体设计师或使用字体的个人或企业,遵守版权法律和尊重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处理这类情况的正确步骤:1. 阅读和理解侵权函:首先,认真阅读收到的字体侵权函。
仔细了解投诉的具体内容、字体的版权归属以及涉及的侵权行为。
确保你完全理解对方的投诉和他们所要求的解决方案。
2. 检查版权证明:核实对方在侵权函中提供的版权证明。
检查对方声称拥有版权的文件或证据,例如版权注册证书、商标注册或其他相关文件。
确保这些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3. 停止侵权行为:如有必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你在设计中使用了非授权的字体,你应该停止使用该字体,并寻找合法的替代方案。
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进一步的侵权问题。
4. 联系发出侵权函的方:与发出侵权函的方进行沟通,以了解他们的关切和要求。
告诉他们你已经收到了侵权函,并表示你对制定解决方案的积极愿望。
确保与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协商可能的解决方案。
5. 寻求法律意见:如果你在处理侵权函时遇到困难或需要法律建议,最好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他们可以为你提供合适的建议,并指导你采取正确的法律措施。
6. 解决争议:与投诉方共同寻求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可能包括达成协议、支付补偿费用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解决方法。
重要的是与对方保持开放的沟通,并尽力解决争议,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总之,正确处理收到的字体侵权函是确保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一步。
遵循以上步骤,与对方进行合作和沟通,并根据需要寻求专业法律建议将帮助你妥善解决这类侵权问题。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段尊雷摘要:文章梳理论文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结合编辑工作中遇到的涉嫌不当署名的实际案例,分析不当署名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频发原因,并从编辑部实践的角度提出具体对策: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对论文署名的认识,完善投稿指南明确论文署名的具体要求,在审稿时仔细甄别不当署名行为,借助作者贡献声明监督署名行为等,以期为减少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当署名;编辑部;学术不端;投稿指南;作者贡献声明DOI:10.19619/j.issn.1007-1938.2021.00.025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编辑部近年来,频繁曝光的不当署名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不当署名是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相较于剽窃、伪造、篡改等更加明显且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对隐蔽,极易被作者和编辑忽视。
尽管论文不当署名行为较难被发现,但其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略。
目前已有不少关于论文不当署名的研究文章,针对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主客观原因和防范对策等开展研究。
散飞雪[1]结合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经验对科技期刊作者署名顺序、署名人数增减、单位署名等问题进行探讨。
宋如华[2]针对科技论文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和买卖署名等几类表现形式,为稿件处理过程的不同环节设计了不同的防范对策。
刘玉姝等[3]分析了2019年曝光的“5篇SCI论文事件”中的论文不当署名问题,侧重剖析论文不当署名背后的诱因。
丛敏[4]提出设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的建议,使期刊更加主动地应对不当署名行为,以期从源头阻断不当署名乱象。
刘素青等[5]通过统计分析生物学学科期刊中“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论文,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明确界定且合理认定作者贡献,避免“同等贡献”作者署名发展成为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高雪山等[6]通过分析不当署名现象,参照国际著名科技期刊作者署名规范,提出科技期刊编辑应提高对署名规范的认识,以规避论文不当署名现象的发生。
字体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字体设计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字体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
本案涉及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之间因字体侵权引发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8年,科技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未来体”的字体,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该字体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2019年,广告公司在为其客户制作宣传海报时,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了“未来体”字体。
科技公司发现后,多次与广告公司协商解决,但广告公司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科技公司对“未来体”字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 广告公司在未取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未来体”字体。
3. 广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字体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字体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随着字体设计行业的繁荣,字体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字体侵权形式多样。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科技公司设计的字体,属于典型的字体侵权行为。
3. 字体侵权损害后果严重。
字体侵权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本案,法院作出如下评析:1. 字体作为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设计的字体。
2. 字体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未来体”字体,构成侵权。
3. 字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科技公司实际损失和广告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判决广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马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州古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马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州古籍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时可以通过故事情节、语言风格及文字内容等来确定。
正文马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号]一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74号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49号[案情与裁判]原告(被上诉人):马某某被告(上诉人):张某某被告(上诉人):王某某被告: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寰宇公司)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简称古籍出版社)起诉与答辩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马某某系桐柏县文联研究员、中国盘古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1993年8月,马某某编著了《盘古之神》并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书分“盘古神话诸形态考察与研究”、“原始盘古神话的遗物”、“盘古神话的遗存”三篇,较为系统地反映了中原盘古神话及神话群,盘古神话古籍会考及各地、各民族神话与民俗的现状,盘古神话的源流,原始盘古神话、盘古神话传说、典籍中的盘古神话,神话胜迹等内容。
该书在每篇文章后面,均注明了讲述人、时间、地点和搜集、整理人。
2006年6月,张某某、王某某编著了《盘古神话》,由寰宇公司承印,并由古籍出版社出版。
马某某认为张某某、王某某编著的《盘古神话》一书中的15篇文章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2007年7月12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王某某、寰宇公司、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辩称:一、马某某不具备所诉民间文学作品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盘古神话是在泌阳地区流传久远的民间故事,主XXX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是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的民族群体,故马某某个人不具备对盘古神话民间文学作品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用盗版期刊发表论文
用盗版期刊发表论文盗版期刊发表论文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学术界的诚信和声誉。
盗版期刊是指未经授权或未经许可,以他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篡改或冒名发表的期刊文章。
这种行为不仅对原作者构成了知识产权侵权,也误导了读者,破坏了学术界的正常秩序。
首先,盗版期刊发表论文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学术界,研究成果的发表是学者们努力的结果,是他们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时间的结晶。
而盗版期刊的存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轻易窃取他人的研究成果,篡改后冒名发表,这不仅使得原作者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也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盗版期刊发表论文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创新动力和学术秩序。
其次,盗版期刊发表论文误导了读者,破坏了学术界的正常秩序。
盗版期刊往往缺乏严格的学术审稿和编辑流程,篡改的论文质量往往难以保证。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故意篡改研究成果,甚至编造虚假数据,这不仅对学术界的研究方向产生了误导,也给读者带来了严重的学术风险。
同时,盗版期刊的存在也破坏了学术界的正常秩序,使得学术界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失去了效力,严重阻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个人而言,利用盗版期刊发表论文也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
学术研究应当以诚信为本,任何形式的抄袭和篡改都是对学术界的不负责任。
利用盗版期刊发表论文不仅是对原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读者和学术界的欺骗。
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个人的学术声誉带来严重的损害,也会使得个人失去了在学术界的立足之地。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盗版期刊发表论文这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格规范学术出版和评价体系,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正、健康的学术环境。
只有这样,学术界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关键词: 署名权; 署名权侵权; 冒名; 知名作家; 作者内容提要: 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
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一)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真实姓名、别名、笔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
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以特定方式、途径和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专有权利,无疑意味着作者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善意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不得包含有为法律禁止或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
署名权重要的法律意义,要求作者的署名行为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之署名权的表现形式来分析,作者的署名行为包括对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对署名作者的介绍等,因之完整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1)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
作品上的署名必须是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为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等,但作者的真实姓名或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首先必须是本人的,而不是他人的;其次,该署名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署名应当具有识别性。
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须与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与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
同名作者在署名时应当表明其与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别是应当在署名作者的介绍中对作者的主体特征如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经历、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以使自己与其他同名作者相区别。
(3)署名应当具有显著性。
即作者应当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或以其他能为读者、社会公众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二)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冒名,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形式上的合法性。
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
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
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
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
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
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其形式可以说有很多种类,手段可谓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它损害了读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市场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损害事实的存在冒名的损害事实即冒名给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包括:(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
(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质量低劣,毁损了被冒名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群体,招致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又如冒名行为导致的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等。
单从这一点看,有学者认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似乎不无道理。
[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毕竟被告的姓名与假冒作品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权纠纷定性更有说服力。
(二)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
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对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称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杨志祥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这是知名、畅销作品的重要标准。
这里的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会上的读者、某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该作品的经销者等。
冒名侵权中的“知名”仅仅是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笔名或其他冠名方式。
(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
作家必须通过作品广泛的影响范围才能拓宽自己的影响力,才会为广大公众熟知和接受,才会“知名”。
“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
(3)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
知名作家的作品影响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时间的限制持久地发挥影响力。
但是某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空间里有着辉煌的成绩和较大的市场空间。
那么,这些作家在特定的时空中也可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冒名侵权的对象。
(三)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冒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
一般来讲,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
(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
(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在书的内容介绍方面,侵权行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与说明,它们均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排除读者的盗版怀疑心理,促使读者在没有阅读冒名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
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冒名侵权行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现在其姓名或名称变更行为和姓名或名称使用许可等行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这一点上,因为冒名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名称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在于正当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称使用权,而在于看到了该姓名或名称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将之署在侵权行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产生同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冒名侵权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向来存在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之争。
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
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由于署名权的原权利来自于民事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且由于我国姓名的特点与汉字的外在特征,使我国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现象。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与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而不具有追求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的非法目的,则不应认定为有过错。
故从理论上而言,意思主义当然更符合故意的定义,因为它既强调了行为人心理状态中的认识因素,也强调了意志因素。
但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有时很难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真实意志,此时则需要从当事人的认识因素与行为中推知其意志因素。
冒名侵权的故意,冒名者不仅具有认识冒名侵权的行为能力且已认识到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是对知名作家署名权的侵犯,同时冒名者对这种侵犯后果是持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