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终止合同赔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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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方与我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理念,共同提高,谋求发展的原则,于2011年5月1日达成合作协议,合作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现贵方基于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或者另行合作方式,现就因贵方行为对我方造成的损失与贵方进行协商。我方要求的损失主要由两个部分,分别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该合作协议意在使医院妇产科诊疗中心在门诊进行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开展新业务等医院服务,组织知名专家,并利用新技术,对妇产科疑难病症进行临床诊疗、救治等,使“妇保中心”建设在短期内有一个大的飞跃。而我方作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医院妇产科诊疗中心的设备、装修、药材等投入相应资金采购,现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用,所以此等材料希望由贵方接手,而对于我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此外我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此等材料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希望甲方能够对于我方当事人基于以上原因所受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首先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在贵方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贵方应赔偿我方的医院妇保微创诊疗中心房屋装修改造费用和投入医院妇保微创诊疗中心的所需设备、办公用品等,以合同为有效时间五年使用进行折旧处理,我方至2011年5月1日起现已使用两年三个月,折旧方式:原造价、原购价÷60个月×停止合同剩有月份=折旧价,药材以原购价由贵方照价回收。
针对贵方提出的“收回妇保微创中心项目实属于贵方科室的方式,由贵方统一经营管理,撤消我方介入经营管理权,并在比例分成核算方式按照贵方科室的分配比例”的建议,我方考虑到贵医院收回妇保微创中心项目并入贵方科室,又降低了与我方的分成比例。而按照合同有效期间原本的分成比例条件下,我方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如若以此合作方式比例分成,我方不但难于回收支出,而且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损失。故此我方希望对此损失贵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因为我方与贵方达成合作协议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6
年4月30日止,现因贵方提出终止合作合同,而我方为长期经营考虑投入了大量资金,此种情况对我方可期待利益造成了相当程度上的损害,至今已亏损数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