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裁定与判决有什么区别
民事裁定与判决有什么区别法院民事裁判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通常情况下民事裁判主要指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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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与判决有什么区别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
判决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判定。
因此,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为:1、适⽤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或者终结执⾏;不予执⾏仲裁裁决;不予执⾏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双⽅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般情况下,⼀个案件通常只有⼀份判决,⽽⼀个案件有可能有⼏份裁定。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头形式或者书⾯形式;⽽判决必须采取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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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解读与应对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解读与应对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判决书作为法院最终裁定的表达形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解读与应对进行探讨。
一、判决书的基本结构判决书一般由标题、前言、正文、结尾等部分组成。
标题通常包括法院名称、案号以及判决书字样。
前言部分包括法院名称、案件背景、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等。
正文即为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进行叙述和说明的部分。
结尾一般包括法官的签名、判决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判决书的解读要点1.案件事实认定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应重点关注法院对自己的主张是否予以认可,并且仔细核对判决书中的事实描述是否准确无误。
2.法律适用判决书对法律的适用是决定案件胜负的重要因素。
当事人需要仔细阅读判决书对法律条款的引用和解释,了解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是否正确。
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关注自己是否达到自身的诉求目标。
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考虑是否有上诉的可能性。
三、应对判决书的措施1.仔细研读判决书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当认真、仔细地阅读判决书的每一个部分,并逐条核对法院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内容。
2.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判决书的解读产生疑问或者不确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意见和解答。
专业人士可以帮助当事人深入理解判决书,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3.评估上诉可能性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应当评估是否有上诉的可能性。
如果认为有上诉的合理依据和机会,可以考虑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寻求更为合理和公正的裁判。
4.及时履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并且判决生效,应当及时履行判决书中的相关义务,确保判决书的执行和效力。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裁判的正式表达,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在民事诉讼中,裁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裁判的定义、类型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一、裁判的定义裁判是指法院就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决定。
它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的作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证据,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裁判的类型1.一审裁判:一审裁判是指法院对首次受理的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一审裁判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诉失败。
2.二审裁判:二审裁判是指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后,由上级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裁判的目的是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再审裁判:再审裁判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决定是否予以再审的裁判程序。
再审裁判的目的是对原判进行重新审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三、裁判的程序1.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原告将诉讼请求提交给法院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
2.举证阶段:举证阶段是指当事人根据法院的指示,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的阶段。
原告需提供原告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被告需提供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指法院在约定的日期和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辩论和质证的阶段。
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4.裁判阶段:裁判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的阶段。
裁判可以是一审判决或裁定,也可以是二审判决或裁定。
四、裁判的原则1.平等原则:裁判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不因任何身份、背景或关系对当事人进行歧视或特殊对待。
2.法定原则:裁判应当依法作出,法律是裁判的最高准绳。
法院在裁判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申请与裁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申请与裁判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对法院的某项裁判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申请来寻求修正或重审。
异议申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与裁判规则密切相关。
二、异议申请的种类1.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
仅当法院明显无管辖权或管辖权被滥用时,异议申请才会得到支持。
2.程序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裁判提出异议申请。
例如,法官在裁定程序中犯有违法或错误行为,导致严重不公正的结果,当事人有权提出程序异议。
3.证据异议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证据的存在性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对证据进行查证和审查,以保障审理公正。
4.适用法律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提出异议申请。
然而,适用法律异议通常是必须在上诉阶段提出,并不能在一审过程中得到修正。
三、异议申请的适用原则1.时效性原则异议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权利。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效性原则有重要意义。
2.审查原则法院对异议申请应积极审查,对于确有理由的异议,应给予认真审查和论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正当程序原则异议申请应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异议申请,以避免程序上的不当操作导致异议申请无效。
四、裁判规则对异议申请的影响1.审查标准裁判规则规定了法院对异议申请的审查标准,以确保审查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裁判员在审理异议申请时,应根据裁判规则的要求进行合理判断和决定。
2.异议审查程序裁判规则规定了异议审查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规定对于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重要影响。
3.异议申请结果的效力裁判规则规定了异议申请结果的效力,例如,异议申请的裁定是否具有即时强制力、是否需要上诉等。
这些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一、引言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取舍、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而是交给法官自由判断的原则或者制度。
作为对法定证据和刑讯逼供的反动,近代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之后迅速推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根基。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核心理念同样是“自由的证据评价”。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在证据判断方面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就此作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认为,“此规定虽然抽象,但对自由心证是比较准确的描述。
”2019年底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的内容。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引文章中谈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
全面原则要坚持。
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
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结合这一论述,可以从《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中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几点原则和要求,即依法原则,全面、客观原则,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以及充分说理。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决的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决的执行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那么,在面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异议时,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当事人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种类型。
执行行为异议主要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例如,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冻结当事人的账户、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对执行标的享有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而提出的异议。
当我们遇到执行异议时,第一步是要确定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
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通常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则是案外人。
主体不适格的异议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接下来,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限。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在提出执行异议时,需要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的法律依据等。
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支持异议人的主张,如权属证明、合同、支付凭证等。
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 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
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 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 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
整理课件
裁定与判决区别 一览
适用事项
目的
前提依据 和作出阶段 形式
裁定 程序性问题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程序性事实,依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的 任何阶段作出
口头或书面
判决
权利义务问题(实体法律 关系)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 益纠纷
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依 实体法在案件审理的最后 阶段作出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既判力的宏观功能 (1)维护法律秩序 (2)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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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判力的性质
1.实体法说 2.程序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新程序法说 5.折衷说 (1)新实体法说 (2)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 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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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涵义与功能
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是用来说明判决效力的范畴,大陆 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 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 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
既判力具有以下功能:
1. 既判力的消极功能: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 诉,如再行起诉应予驳回,这种既判力禁止反复的效果就称为既判力 的消极功能,也可称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民事诉诉法第15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 四、判决书的补正
❖ 人民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错误的 (包括判决书出现误写、误算、遗漏或其他 明显错误)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判决书加以补 正,应当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不得直接更 改原判决书。
活无法自理,于是汪某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那么对于汪某的这一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 C.按申请再审处理 ❖ D.不予受理,并告知汪某与李某协商解决 ❖ (3)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出现了笔误,将600元写成了60 元,那么,人民法院应当 ❖ A.以决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B.以通知的方式予以补正 ❖ C.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原判决书失效 D.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第二节 民事判决
❖ 一、判决的概念、特点 ❖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 ❖ 1、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只有法院才有
权行使。 ❖ 2、是对民事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断定 ❖ 3、是法院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 ❖ 4、是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或
第四节 民事决定
❖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特点
❖ 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的事 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 1、民事决定是基于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 ❖ 2、是法院就诉讼问题及关系诉讼的问题作出的断定 ❖ 3、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处理 ❖ 4、不能上诉
试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径行裁判
、
径 行裁判 的基本 问题
( 一) 径行裁判 的概念
情况下 , 第二 审程序也必须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 而径 作 出实体判决 的审理程序 , 它是法院在审前程 序 中所 行裁判是其例外情形 。 我 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径行裁 作 的裁 判 。即决判决 与径行裁 判虽 然都 不对案件 进 并且都起 到促进 纠纷解决 、 节约 司法资 判 的定义 , 并 未脱离法律条文的表述 , 大都是基于对法 行开庭 审理 ,
然而对于可以通过径行裁判方式达到同样诉讼效果二明确适用标准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2012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69万方数据民主与法治党政干部论坛可以径行裁判的案件增加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对四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表明立法者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径行裁判的适用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杜绝司法实践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开庭审理 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 出确定判决或裁定 的审理方式 。
( 二) 径行 裁判的制度 价值
‘ 作 为程序设置者 的国家在 民事诉 讼 中有 自己的 目的 : 或者是解 决纠纷 , 或者是维 护法 的秩序 , 或者是
维护社会 秩序” 。立法 者设置径行 裁判也是 为 了实 现某种 特定 目的 , 即是在 追求公平 正义 的同时 , 力 图 提高诉讼效率 , 以缓和二审案件数 量剧增与 司法 资源 紧缺 之 间的矛盾 。诉讼效 益价值 要求 立法机 关在程
民主与法治
党 政 干 部 论 坛
试 我 国 民 事诉 中的径 行裁
。 李 玉珍
我 国法 院系统 自 2 0世 纪 8 0年代末 开始 的民事 序安排 和程序设计 时 , 应 当在程序公 正 的基础 上 , 合 分配 程序权利 和义务 , 以利于社 司法改革 , 从 最初 以审判方式为主 的改革 到现在整个 理地选 择程序规则 , 司法体 制层面 的改革 , 各种 改革措施有 效推行 , 大大 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径行 裁判规则 的设置 , 最 大 推动 了我 国法 治进程 的发展 。 然而 , 不管是 民事诉 讼 就是立法 者在确保能够获得 同等公正的前提下 , 以实现诉讼效 益最大 化 。 的理论研究 还是在 民事 司法实践 中 , 人们关 注 的重点 限度 地减少 司法成本 , 主要集 中于一审程序 的完善 , 近些年 即便 有所 向二审 ( 三) 径 行裁判 与有关概念 的 区别 程序转 移 , 也多是关于二 审的功能 、 审理模式 、 审理范 书面审是指针对 二审案件 , 既不开庭 、 不调查 , 也 不询问 当事人和证人 , 法官 只通过对书面材料 的审查 围等方面 的研 究 , 鲜 有涉及到二 审特有 的审理方式 , 不 同于径行裁 判 , 书 面审不 即径行裁 判 。文章 旨在 通过对 径行裁 判现状 的分 析 即作 出裁判 的审理方 式 。 及 反思 , 为正确适用径行裁判 程序和进一步完善我 国 仅不进行庭 外调查 , 不询 问当事人 , 它本身也 是一个 独立 的审级 , 而径行裁 判只是二审程序 中的一种审理 径行裁判 的审理方式 提 出相应建议 。 方式 , 不 具有独立 的程序地位 。 虽然 书面审是 比径行 裁判更为简 易便捷 的审理方式 , 但 我国立法上却未予 其缺 点是 “ 使程序 变得形式化 、 迟 钝和拖拉 , 使 在我 国的民事诉讼 中 , 开庭审理是主要 的审理方 采用 , 合议庭依赖 于唯一熟悉卷宗 的报告 法官 , 排除 了公众 式, 对 于一 审程 序中的案件 , 必须开庭审理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 以下简称 《 民事诉讼法 》 ) 对程 序 的参与并 且助长 了他们对 司法 的不信 任” 。 即决判决普遍适用 于英 美法系 的民事诉讼 中 , 属 第1 7 4 条的规定 , 第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 除依 指的是无需开庭 审理 即可 照本章规定外 ,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也 即是在一般 于广 泛意义上 的简易程序 ,
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分为几种,效力是什么?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分为几种,效力是什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案件并不是经过法庭的一审审理就可以完结,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我国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才能够最终得到完结。
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可能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同,也可能对一审结果做出改判。
那么,民事诉讼二审的裁判分为几种?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的4种处理情形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二审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共四种。
以下法条请参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的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官角色分析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官角色分析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不仅仅是解决争议,更是保护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从法官在案件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不同阶段分析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
一、案件审理前阶段在案件审理前,法官扮演着指导者和调解者的角色。
首先,法官负责指导当事人了解诉讼的程序和要求,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法官应确保当事人了解起诉和答辩的程序,遵循正确的诉讼途径。
其次,法官在案件受理时,会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寻求和解和妥善解决争议。
法官将会就案情进行评估,给予当事人一些建议和建议,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
在这个阶段,法官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的法律意见得以充分发表。
二、案件审理中阶段在案件审理中,法官的角色是公正的裁判者。
首先,法官会确保案件的审理是公正和公平的,在审理中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
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并细致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法官会主持庭审,并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平等地陈述自己的意见。
法官还会对当事人的质证与质询进行指导,防止过度辩论和争论,以保证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法官还负责控制庭审秩序,避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妨碍和干扰。
三、案件审理后阶段在案件审理后,法官的角色是公正的裁决者。
首先,法官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
法官任命合适的评估专家或鉴定机构,提供评估和鉴定报告,以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判决。
其次,法官所做出的判决需考虑案情、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确保判决结果客观公正。
此外,法官还有义务监督执行阶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起来,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指导者、调解者、裁判者和裁决者的角色。
他们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公正地解决争议。
法官在案件审理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在审理中保障庭审的公正和公平,在判决后做出公正的裁决并监督执行过程。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4)(一)民事判决概念 (4)(二)民事判决分类 (4)(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7)(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8)二、民事裁定 (10)(一)民事裁定概念 (10)(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0)(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12)(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12)三、民事决定 (14)(一)民事决定概念 (14)(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14)(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14)(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1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1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1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16)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82题: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头⽅式作出
C.⼀审判决都允许上诉,⼀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效判决都有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
【答案】AB
【考点】民事裁判
【解析】选项A正确。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双⽅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的是使⼈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但少数裁定也涉及实体问题,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裁定,就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
选项B正确。
判决必须采取书⾯形式,⽽裁定可以采取⼝头形式或书⾯形式。
选项C错误。
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较⼴泛,地⽅各级⼈民法院作出的⼀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但最⾼⼈民法院作出的⼀审判决不允许上诉。
只有三种⼀审裁定允许上诉,即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选项D错误。
执⾏⼒只是针对给付判决⽽⾔的,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
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也不可能执⾏。
但有关财产案件的⽣效判决并⾮都是给付判决,因此,财产案件的⽣效判决并⾮都具有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但个别裁定具有执⾏⼒,法院有权依权利⼈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
例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的裁定等。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判决的执行力
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 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
判决的形成力
是指判决有使当事人之间原有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或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作用的判 决。
(三)判决的附随效力
(四)判决的事实效力
六、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含义 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
四、判决书的补正
“误”的补正,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五、判决的效力
(一)我国以往的学说
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为三性: 排他性 不可争议性 执行性——执行力 执行性— 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 效力。
包括:
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
第二节 民事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 序终结时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断。 序终结时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断。 理解: 理解: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 的判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 法律上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 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裁判概述 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 民事决定
第一节 裁判概述
一、裁判的含义
是指有法律规定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机构为解决 法律上的纠纷所作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
二、法院裁判的分类
对于实体问题的结局性判定 对诉讼程序中派生的或附随事项的判断 为指挥和控制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断和决定 执行处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第19章 裁 判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判决 判决书的补正、公开判决的效力 种类判决的既判力民事裁定的含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民事决定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裁判【重点难点归纳】一、判决1.判决的概念(1)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3)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当事人便不能再对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4)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
①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③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
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在诉的种类上,我国早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没有形成权的概念,历来只承认变更之诉,而不承认形成之诉。
但现在,我国的实体法理论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形成权概念,在逻辑上应对形成判决予以肯定,与此相应的逻辑应当是形成权——形式诉权——形成之诉一—形成判决——形成力。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般规则是什么因为民事纠纷产⽣的⼏率特别的⼤,所以我们应该要明⽩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会有⼀些什么样的规定或者是原则。
这是我们应该了解的审判知识,我们每个⼈都应该学习法律知识。
那么民事诉讼中裁判的⼀般规则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般规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裁判的⼀般规则的证据裁判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纵未直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实际上也要求当事⼈和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适⽤对象与证据调查程序证据裁判原则的适⽤对象就是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等)。
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可称为裁判事实,其中有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即证明对象),有⽆需证据证明的(即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包括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讼案件的实体事实。
构成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①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起某项法律权利义务或法律效果发⽣、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②有必要利⽤证据加以证明,即真实性尚未确定或者当事⼈之间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
不同的案件事实所适⽤的证据调查程序或者诉讼证明程序也相应不同。
诉讼证明程序⼤体包括提供及交换证据、当事⼈质证与辩论、法官判断证据与认定事实。
其中,调查证据资格之有⽆和证明⼒之⼤⼩的程序,即当事⼈质证和法官判断证据,可称为证据调查程序。
通常情况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严格证明”,⽽⾮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由证明”即可。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关于民事诉讼中裁判的⼀般规则有哪些。
通过上⽂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民事诉讼审判的过程中,我们⼀般的都会采⽤证据规则,⼀切都以证据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这样是很合理的。
希望能帮到⼤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的咨询。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地行使裁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裁判的程序、裁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裁判的效力等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
【一、裁判的程序】裁判的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庭审、裁决等环节。
首先,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通过起诉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
法院受理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环节,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调查的过程是公正、公开、公平的,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参与调查。
之后,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即在法庭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最终裁决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场,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决。
裁决以裁定书形式发布,对诉讼的结果做出决定。
【二、裁判的权利和义务】裁判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行使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裁判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断,并作出裁决。
裁判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参加庭审并进行辩论,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同时,裁判也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正当性。
对于证据的甄别和质证,裁判要做到公正、客观,并遵守法律的规定要求。
除了审理案件外,裁判还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裁判要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之外,不受任何干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判断案件。
裁判还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三、裁判的效力】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具有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和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和程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审判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组织和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和程序展开论述。
一、审判组织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一般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法官作为民事诉讼的主持者,负责引导审理、调查事实、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裁决。
而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参与者,其从事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活动,既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又增加了裁判的民主性。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负责听证、调查和审判案件,保证了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而人民陪审员则从事民事案件的审判,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与评判,提供了代表人民群众意见的机会,确保了审判的民主性。
二、审判程序1.立案立案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步,指的是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请求,登记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同时支付诉讼费用。
法院依据审判组织的规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
2.举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指的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提出证据的种类和证明事实的方法,并在法庭上出示相应的证据。
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指的是法院根据事实与争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庭审过程。
开庭审理由法官主持,依法听证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调查案件事实,并让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同时,法院还可以约询证人和鉴定人,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4.判决与执行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
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审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判决内容进行履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和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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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2)(一)民事判决概念 (2)(二)民事判决分类 (2)(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3)二、民事裁定 (3)(一)民事裁定概念 (3)(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4)(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4)(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4)三、民事决定 (5)(一)民事决定概念 (5)(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5)(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5)(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5)【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通常称之为民事裁判。
它由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作出,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关键字】民事裁判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通常称之为民事裁判。
它由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作出,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例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
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
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
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
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制作的法院审级,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
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
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
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6.民事判决就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情况不同,分为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声明放弃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之诉的判决,为放弃判决。
基于被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的被告败诉的判决,为承认判决。
对民事判决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判决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作出的条件和适用的情况不同,诉讼程序也有区别。
(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判决书是判决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包括四个部分: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案件内容和性质的概括,应简明确定“离婚”、“继承”、“债务”、“赡养”等案件性质。
诉讼请求应记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应记明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经过和焦点,以及各方所持的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法院经过审理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在于全面客观地揭示案情。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判决的根据。
法律依据包括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判决的主文部分,要求做到简洁、明确、便于履行强制执行。
4.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这一部分应记明: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述四项。
此外,在此四部分之前,还应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
在此四部分之后,应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判决内容是一审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一审非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在内容上与此有所不同。
(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
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
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执行力是指判决有作为执行根据,从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
执行力只是对给付判决而言,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
以上所讲判决的效力,都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准予上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在上诉期间15日内,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准上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一事判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裁定(一)民事裁定概念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称为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可见,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问题,虽然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但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决定,故仍属诉讼程序的范畴。
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肖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
裁定的效力及于程序,随程序性事实的改变,裁定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三)民事裁定的内容裁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称为裁定书。
裁定书应具备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这是裁定的基本内容。
此外,裁定书的首部应有人民法院的全称、裁定书标题、编号,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裁定书的尾部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由院长署名。
裁定书应由书记员签名证明正本与原本相同。
裁定书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裁定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裁定必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由于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但是,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
裁定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人民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