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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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丙方报名参加 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培训期间,每月按时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生活补
助发放给丙方,同时发放不少于1000元的培训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培训期间,保障丙方在乙方的原人事(劳动)、工 资关系不变。每月按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
第十四条丙方年度考核合格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 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 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应维护甲方的权益,维护甲方的正常工 作秩序,不得借培训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甲方保密内容 的技术项目或资料,应遵守甲方的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 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公开或出让。培训结束后,应将保管 的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如损害甲方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 法律责任。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委培学员版)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委培学wenku.baidu.com版)
甲方(培训基地):海口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43号
联系电话:0898-66189688
乙方(委培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委培学员):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积金等社会保障和发放相应工资待遇给丙方,标准参照乙方同 等
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
乙方认可丙方在甲方培训年限为在乙方工作年限。但培训期 间退出或者培训期满不返回乙方工作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助甲方对丙方进行管理,并协助丙方办理执业 注册和变更手续。
乙方在丙方培训期间,不得将丙方召回至乙方工作。但发生 重大疫情时除外。
第二十一条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返回乙 方工作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 还培训补助费用和/或其他违约责任,视为丙方敬业精神不合格, 列入“不诚信记录名单”;卫生行政机关可暂不受理丙方办理执业 医师资格注册变更的申请,待上述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后另行申请
(二)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单 方面与乙方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乙方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 规定被乙方依法解聘等情形)。
(三)未经乙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单方改变服务单位的。
第二十条当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还培训补助费用 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乙方有权依本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来强制丙方偿还,并由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 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培训期间,组织丙方参加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 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免费为丙方培训提供住宿等必要的培训 学习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业 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对丙方进行规范 化培训。对丙方在参加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并督促丙 方于培训合格后及时返回乙方工作,不得留用丙方。
第十六条 丙方在培训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返回乙方办理相
关执业变更手续。
服务期从丙方返回乙方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丙方在服务期 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 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的约定。乙方有权不受理丙方变更执业地点的 申请。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退出参加海南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向甲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包括中央 财政、省财政的生活补助,以及甲方发放的培训补助),并支付 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中央财政、省财政生活补助及其 违约金由甲方返还省财政,下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_日。
第二条 丙方系乙方委派至甲方参加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的委培学员。
丙方清楚知悉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要求,承诺: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返回乙方服务6年(以下简称
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 定,提供与甲方正式职工同等条件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保证丙 方安全生产,身心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丙方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丙方应当向乙方按每少 服务1年返还1/6培训补助费用(乙方发放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 遇,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
(一)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返回乙方工作或 未按乙方要求时间返回乙方工作、经乙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一个 月后丙方仍未返回工作的。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 度,严格执行培训岗位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甲方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甲方制订的培训轮转计划进行培训,按时、 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期间不得申请退出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参加并通过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年度 考核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可报名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 核合格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在规定培训 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结业考核不合格,培训时间顺延, 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丙方承担。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 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
49号)、《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 卫科教〔2013〕35号)、《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 法(试行)》(琼卫〔2015〕6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海 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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