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银坑村民小组、佛山市南海区水国迷城度假村相邻用水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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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基初与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郭治国、梁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基初与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郭治国、梁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基初与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郭治国、梁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陈云【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陈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基初;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郭治国;梁光【当事人】李基初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郭治国梁光【当事人-个人】李基初郭治国梁光【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国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国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国强【代理律所】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基初【被告】佛山市三水恒大塑料有限公司;郭治国;梁光【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由于李基初对一审法院核定的营养费、医疗费无异议,本院确认李基初的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总计21458.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李基初和梁光的过错确定梁光对李基初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梁光在本案中应向李基初赔偿损失11020.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恒大塑料公司、郭治国应否赔偿李基初的损失问题;2.如何确定李基初的损失问题。

南海救助局法律案件(3篇)

南海救助局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提高,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南海救助局作为我国海上救援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上安全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南海救助局遭遇了一起法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南海救助局接到一艘外国货轮的求救信号。

该货轮在南海某海域发生故障,船上20余名船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南海救助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派遣救援船只前往现场实施救援。

在救援过程中,南海救助局发现该货轮所属公司涉嫌非法在我国南海海域从事油气开采活动。

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南海救助局依法对货轮进行了扣押,并要求其所属公司停止非法开采活动。

然而,货轮所属公司不服扣押决定,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扣押并赔偿损失。

案件经海事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南海救助局扣押货轮的决定。

货轮所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南海救助局法律案件圆满落幕。

三、案件分析(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南海救助局法律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我国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

在面临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时,南海救助局依法采取措施,维护了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二)彰显法治精神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海事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

这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彰显了法治精神。

(三)提高国际影响力南海救助局法律案件的成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展示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法治建设南海救助局法律案件的成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为维护国家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海洋权益意识随着我国海洋权益意识的提高,我们要加强海洋权益教育,提高全民海洋权益意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饮水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饮水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饮水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饮水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长期饮用自家井水。

某日,李某发现自家井水出现异味,怀疑是周边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所致。

经检测,井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

李某遂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然而,化工厂却辩称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污染问题。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化工厂的废水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化工厂是否对李某的饮用水造成了污染;(3)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理分析(1)关于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化工厂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案中,化工厂辩称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但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

因此,化工厂的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

(2)关于污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本案中,化工厂的废水排放与李某的饮用水污染存在因果关系,且化工厂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

本案中,化工厂的废水排放导致李某的饮用水污染,造成李某财产损失。

因此,化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化工厂的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李某的饮用水造成了污染。

据此,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李某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本案的审理结果对饮水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以下启示: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确保水资源安全。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

执行程序中,乙公司为缓解其经济困难,向区法院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乙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应当经过甲公司同意B.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C.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应起诉丙公司,取得执行根据后方可以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D.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通常和担保期一致【答案】 C2、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

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

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 A3、中国人王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桥本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王某未向桥本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

桥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

已知王某和桥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A.中国法B.日本法C.韩国法D.最密切联系地法【答案】 A4、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

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

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 C5、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答题(3篇)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答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相邻,甲村位于北,乙村位于南。

两村之间有一条小河,河水从北向南流,流经甲、乙两村,最终汇入大海。

近年来,随着甲、乙两村经济的发展,河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河水中的污染物对两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了严重影响。

甲、乙两村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甲村决定起诉乙村,要求乙村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赔偿甲村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 案件焦点(1)乙村是否构成侵权?(2)甲村遭受的损失是否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3)甲村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4. 案件处理(1)乙村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村排放污染物,导致河水污染,侵犯了甲村的环境权益,构成侵权。

(2)甲村遭受的损失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

甲村提供的证据显示,河水污染导致其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故认定甲村遭受的损失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

(3)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村应赔偿甲村因污染环境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损失范围、侵权人过错等因素确定。

二、答题要求1. 确定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2. 分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 确定案件焦点(1)乙村是否构成侵权?(2)甲村遭受的损失是否与乙村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关系?(3)甲村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4. 案件处理(1)乙村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陈明汉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陈明汉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陈明汉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明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明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明汉【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钟桂鸿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桂鸿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桂鸿【代理律所】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明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诉讼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南海公安分局及南海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之19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职权依据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海公安分局对上诉人陈明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被上诉人南海公安分局及南海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之19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职权依据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海公安分局对上诉人陈明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经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在众多水资源纠纷中,饮水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借鉴。

(一)纠纷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某镇村民张某发现自家饮用水中存在异味,怀疑水源受到污染。

经过调查,张某发现镇上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导致了饮水污染。

于是,张某带领村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对化工厂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因饮水污染造成的损失。

(二)纠纷焦点1. 化工厂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2. 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3. 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纠纷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二、案例分析(一)化工厂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可能导致了村民饮水污染,因此,化工厂可能构成环境污染责任。

1. 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化工厂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导致废水排放对村民饮水造成污染。

3. 村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与饮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民因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导致饮水污染,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村民有权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1. 村民遭受了财产损失,包括因饮水污染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生活费用增加等。

2. 村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与饮水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环保部门已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但村民的损失并未得到弥补。

(三)环保部门在处理该纠纷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吕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吕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吕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静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当事人】吕静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当事人-个人】吕静文【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代理律师/律所】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潘永生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潘永生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国飞王海菊潘永生【代理律所】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吕静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狮山镇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职权依据、程序以及该决定书确认上诉人吕静文具有原审第三人塘一经济社成员资格和购股金额均不持异议,且对于以上处理的合法性,原审判决已作详细论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被上诉人狮山镇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职权依据、程序以及该决定书确认上诉人吕某具有原审第三人塘一经济社成员资格和购股金额均不持异议,且对于以上处理的合法性,原审判决已作详细论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吉水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张某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吉水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张某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吉水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张某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乡政府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咏章郭赟陈智扬【审理法官】王咏章郭赟陈智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社区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张广鸿【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社区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张广鸿【当事人-个人】张广鸿【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社区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镇忠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叶剑辉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林俊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镇忠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叶剑辉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林俊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镇忠叶剑辉林俊贤【代理律所】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社区吉水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广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西梁村民小组与梁日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西梁村民小组与梁日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西梁村民小组与梁日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西梁村民小组。

负责人梁冠江,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高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高明分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日年,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西梁村138号。

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西梁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梁日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小围田鱼塘,承包期限为2000年3月16日至2005年1月31日,承包款为每年2460元。

2002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大基脚两口鱼塘,承包期限为2002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 日,承包款为每年4308元;2002年1月20日,原、被告又订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的有南塘,承包期限为2002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 日,承包款为每年1280元。

2003年12月,佛山市高明区国土资源局征用了原告的土地,被告向原告承包的上述土地均在征用范围内。

2004年11月30日,佛山市高明区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对已被征用的土地将进行土地平整、填土工作,要求原告处理好对已征范围内的鱼塘的清塘和农作物的收割工作。

但发出通知后,佛山市高明区国土资源局对已征用的土地至今未进行平整和填土。

2005年3月2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就征地后的土地使用问题向原告发出通知:鉴于区政府暂未使用该片土地,征用后的土地暂由原告代为管理,限于现状利用,不能用于非农建设。

又查,2004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的门口大塘,承包期限为2004年正月初一(农历)至2006年正月初一(农历),承包款为每年7388元,并约定承包款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交付。

2023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河清(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河清(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河清(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学配剂。

那么黄樟油可以用于以下哪一项?()A.制毒的化学配剂B.制造违禁药品C.制造危险品D.制毒的主要原料2.()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泄露的保密措施A.信息B.密级资料C.电磁3.()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A.人民满意B.以人为本C.以人为本.执政为民D.执政为民4.()国家保护工会的()不受侵犯。

A.合法利益B.职责权益C.合法权益D.权益5.()某项目施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理,下列()不作要求。

A.立即制止该行为B.评估该行为造成的后果C.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D.找出强制性标准中的不足6.()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是什么?A.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B.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求真务实C.以民为本,为民服务,求真务实D.关注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7.()甲出发期间,将其7岁的儿子委托给甲的姐姐乙代管。

结果,甲的儿子将邻居丙的小孩打伤,医药费应由()A.甲承担大部分,乙承担小部分B.甲和丙各承担一部分C.甲承担D.甲承担,如乙有过错则负连带责任8.()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怎样做?()A.对其进行反复耐心的劝导B.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D.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

A.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B.各方事权和支出责任C.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D.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10.()向我驻境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通过()传递A.外交信使B.机要交通C.国际快递公司D.邮政机要通信部门11.()人口计生工作探索建立以()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A.宣传教育B.利益导向C.服务关怀D.技术服务12.()定密的根本依据是()。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采矿罪•【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长期大量盗采河砂对河流水生态系统和水利设施安全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加强协作,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为修复水生态系统、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航运安全等贡献检察力量。

正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水生态保护水利设施安全【基本案情】2000年至2018年,林某泉、林某明等9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北江支流芦苞涌等河段流域,非法盗采河砂1238万余立方米,导致河床下降、河岸边坡不稳甚至坍塌,部分河段堤围出现明显地质灾害隐患。

北江大堤是国家一级堤防,也是广州、佛山等粤港澳大湾区防御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林某泉等9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北江大堤多处出现安全隐患,危害堤防稳固安全。

【调查和诉讼】林某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经依法指定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顺德区院)审查起诉。

2020年8月5日,顺德区院决定对非法采矿部分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指定专门办案组开展诉前审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专人跟进指导。

顺德区院派员多次开展实地调查,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等单位调查取证。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接受委托,指派专家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结果进行评估,依据“恢复原状、价值替代”的原则,采取价值等值分析方法,通过计算实施修复的费用作为生态损失量化的重要组成,评估核算损失合计29.6亿余元。

诉前公告期满后,经报请批准,顺德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系邻居,两户人家同住一栋楼。

近年来,由于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厨房污水时常溢出,渗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王某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复管道,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构成侵权?2. 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污水溢出,侵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

张某明知管道老化可能造成侵权,却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某因张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

具体包括:1. 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2. 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3. 误工费;4.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王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修复厨房管道;2. 判令张某赔偿王某某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居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邻里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 房屋所有人应当尽到房屋维护、修缮的义务,确保房屋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村璜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莫某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村璜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莫某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村璜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莫某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某某某璜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莫礼豪【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某某某璜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莫礼豪【当事人-个人】莫礼豪【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某某某璜溪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树辉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曾惠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陶伟坤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树辉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曾惠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陶伟坤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树辉曾惠陶伟坤【代理律所】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莫礼豪【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被上诉人狮山镇政府依法有权对原审第三人莫礼豪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成员同等待遇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被上诉人狮山镇政府依法有权对原审第三人莫礼豪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成员同等待遇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

电大经济法律基础2024春形成性阶段考试试题与解答

电大经济法律基础2024春形成性阶段考试试题与解答

经济法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第一章——第五章)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本质是( C )。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3、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 B )。

A、宪法B、经济法C、民法D、行政法规4、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包括( A )。

A、不满10周岁的末成年人B、不满16周岁的末成年人C、不满18周岁的末成年人D、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A、诉讼时效的中止B、诉讼时效的中断C、诉讼时效的延长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变更6、在财产全部权法律关系中(B)。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7、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的( 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B、生产指挥机构C、厂长的询问参谋机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依次首先清偿(B)。

A、所欠银行贷款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C、所欠税款D、其他债务9、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

A、担当有限责任B、担当有限连带责任C、担当无限连带责任D、担当按份比例责任10、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D)。

A、20人B、30人C、40人D、50人11、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职工大会1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 D)。

A、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制定B、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制定C、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机构制定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13、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 D )。

A、票据的公开化B、竞争地公开化C、垄断的公开化D、信息的公开化14、发行公司债券必需报经国务院( B )。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关锦华【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卫文【代理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关锦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经查,南府会函〔2017〕21号文系南海区政府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内部请示,经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所作内部决定,该决定并未对外公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8-叶家村民小组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word版本 (4页)

2018-叶家村民小组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叶家村民小组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叶家村民小组上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叶家村民小组(下称叶家村民小组)。

代表人:董桂玲,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李贻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颜倚云,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南海分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建材集团)。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解明,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叶家村民小组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X)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201X年12月30日,原告叶家村民小组因与第三人南海建材集团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岭村广三铁路走马营站北侧的土地(即原南海石矿厂生活区,土名“董坑岗”,地号:08012032)所有权争议事项向原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

原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的确权申请后,经审查受理了该确权申请。

201X年3月15日国土资源南海分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土地争议的有关情况,确定该土地争议的范围、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

国土资源南海分局于201X年3月31日向南海建材集团的原职工马锡佳和现任副经理麦锦荣调查了解争议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于201X年5月9日向叶润生调查1994年叶家村与原南海石矿厂协商合作开发“石矿生活区”的有关情况,并向叶珍广、叶子佳、李和明、吴迪成调查了解1995年叶家村民小组与原南海石矿厂进行地界核定的情况。

最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上诉一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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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上诉一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邓醒祥,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贵,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贻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兆法,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东队村民小组。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东队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邓五苏,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权辉,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略号。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确权决定,经行政复议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林地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在未履行法定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作出实体裁判存在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洞边村南队村民小组的起诉。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饮水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因饮用水质量问题与供水公司发生纠纷。

张先生居住在该市某小区,自入住以来,一直使用该小区供水公司的自来水。

然而,近期张先生发现家中自来水水质存在问题,颜色呈黄色,异味明显,怀疑是供水公司的水质问题。

经检测,水质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张先生多次与供水公司协商解决,但供水公司一直未给予合理答复。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仍无法解决问题。

于是,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1.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件分析1. 供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供水公司作为供水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

在本案中,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张先生在饮用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后,身体出现不适,造成了财产损失。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供水公司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张先生的损失及供水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

供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饮水纠纷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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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银坑村民小组、佛山市南海区水国迷城度假村相邻用水纠纷上诉案-(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银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银坑村民小组),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

负责人潘平光,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荣,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传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国迷城度假村(以下简称迷城度假村),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庆云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叶军毅,经理。

上诉人银坑村民小组与上诉人迷城度假村因相邻用水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银坑村民小组的村民,其居住的村边有发源于当地茶山(山名)的“银坑溪”水流过。

原南海市西岸政府为发展旅游业,于1998年与银坑村民小组经多次协商,达成共识,银坑村民小组同意政府建造接水工程,而政府为银坑村民小组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之后,政府为银坑村民小组建造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工程;同时规划并兴建了“山水泳场”,其中水源部份源于在茶山庆云洞第一桥下筑坝截流“银坑溪”的水,并通过架设水管将水引至泳场。

因此,“银坑溪”干旱水少时,水便自坝前转流入水管,少有水流过银坑村民小组村边。

2001年,迷城度假村通过西岸政府属下的南海市庆云旅游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庆云公司)承包(承包期10年)经营“山水泳场”后,继续使用上述的截流引水设施。

现银坑村民小组所在的村出现“银坑溪”上游河床干涸、低洼积水等原貌改变现象。

2004年9月,银坑村民小组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迷城度假村立即拆除截水堤坝,恢复溪水原流向。

原审判决认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银坑村民小组与迷城度假村是讼争溪流相邻用水关系,相邻双方应当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排除妨碍。

本案中,迷城度假村把与银坑村民小组共享的讼争溪流水资源用作经营,在经营“山水泳场”中使用的取水设施系经原西岸政府在前与银坑村民小组协商一致后规划兴建并由政府以发包方式许可迷城度假村使用,故迷城度假村的用水经营属经允许,合法。

但迷城度假村在经营中用水,特别是在受气候影响水量减少的情况下,将“银坑溪”水全部引流,影响相邻的银坑村民小组村民用水。

因此,迷城度假村应在兼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保障银坑村民小组生活、生态环境用水的情况下,改造原截流引水设施,合理用水。

同样,银坑村民小组要求迷城度假村恢复溪水原流向有理,但亦应兼顾相邻用水方迷城度假村的生产经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迷城度假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截断全部溪水的行为。

二、迷城度假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改造原建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庆云洞”第一桥桥下的截水坝和连接该坝的引水管,设立分水设施,并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始,使溪水从每日的晚上8时之后至次日早上8时恢复流入原自然水道下流;从早上8时至晚上8时,溪水可引入迷城度假村经营的“山水泳场”。

三、驳回银坑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迷城度假村负担。

银坑村民小组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定该接水、引水工程系经银坑村民小组同意,缺乏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称:“原南海市西岸政府为发展旅游业,于1998年与银坑村民小组经多次协商,达成共识,银坑村民小组同意政府建设接水工程”。

该认定仅依迷城度假村在法庭上提供的已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1)“承包合同”及证据(2)有关银坑村民小组村中的排污设施建成后的“施工结算资料(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证明的是迷城度假村与西岸政府属下的企业庆云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证据(1)和证据(2)之间有关联,证明了原西岸政府因发展旅游业而兴建“山水泳场”,与银坑村民小组就用水问题达成了协议,且在1998年已为银坑村民小组建了排污设施的事实。

对上述两份证据,银坑村民小组姑且不理会该证据已超举证期限,并非新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仅从以上证据反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为“经银坑村民小组(银坑村民小组)同意”是错误的。

首先,接水、引水工程发生在1998年,排污工程发生在1999年,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与银坑村民小组就用水问题达成了协议,且在1998年已为银坑村民小组建了排污设施”的事实。

其次,证据(1)的合同当事人分别是南海市庆云旅游开发集团公司、高明市以太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分别两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本案迷城度假村也是企业法人,是完全独立民事的主体,从工商登记资料反映,迷城度假村与高明市以太计算机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该承包合同对迷城度假村而言没有任何约束力,既与本案无关也与证据(1)无关。

再次,证据(2)的排污工程是政府当时为了创建国家旅游城市及创建卫生城市而建造的,与庆云洞第一桥桥下引水、接水工程是两回事,两者没有任何联系。

纵观以上二份证据,也没有只字反映出银坑村民小组就因水问题达成任何协议的事实。

故此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和证据(2)之间有关联性,认定为银坑村民小组的同意,可免除迷城度假村的民事责任,事实上是张冠李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由受害人明确作出同意的表示,而不能采取默视的方式,且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

在本案,迷城度假村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银坑村民小组同意其截水引水,可是,一审法院仅凭迷城度假村二份“证据”便认定为银坑村民小组的同意,明显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混淆了引水、接水、用水的行为与排污工程的关系,认为排污工程和引水、接水工程是互为条件,作为交易的筹码,歪曲了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本意,从而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

2、迷城度假村的用水行为没有取得合法依据,属非法用水。

根据《水法》的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而本案,迷城度假村的位置处于银坑村民小组的下游,茶山的溪水属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权使用,但迷城度假村没有尊重自然而形成的历史流向,在银坑村民小组的上游改变水路将该水引水其经营的泳场,无疑剥夺了银坑村民小组利用水流自然流向的用水权利。

迷城度假村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其用水属经营性用水,其用水理应征得相邻方银坑村民小组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水利行政部门的批准,但迷城度假村不但没有征得银坑村民小组的同意,更没有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许可,是非法用水,应予制止、制裁。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迷城度假村把与银坑村民小组共享的诉争溪流水资源用作经营,在经营‘山水泳场’中使用的取水设施系统经原西岸政府在与银坑村民小组协商一致后规划兴建并由政府以发包方式许可迷城度假村使用,故迷城度假村的用水经营属经允许、合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明知用水必须经过水利行政部门的许可、批准,却故意认定其合法,是典型的有法不依。

也是一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具体表现。

二、一审法院故意偏袒迷城度假村,作出错误的判决。

1、一审法院将迷城度假村本已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认定为新证据,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而本案,迷城度假村未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在法庭开庭过程中提交证据,明显超过举证期限,故视为放弃举证,其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证据上来看,迷城度假村的证据不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生、新形成的证据,故不是新证据。

但一审法院却认定为新证据,并予以采信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银坑村民小组诉迷城度假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早在第一次开庭时当庭确认。

但本应由迷城度假村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关于引银坑溪水入“水国迷城”的情况说明,而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的做法并不是依照法律规定,不但不符合法院必须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而且该情况说明形式上也不符合调查取证的形式条件,该情况说明并没有反映出一审法院调查取证人员及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

而是南海市西樵镇西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单方面的说法,并且该公司既不是本案的迷城度假村,也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更不是本案的证人,更何况该说明的内容也缺乏客观真实性,所陈述的内容均无依据,带有浓厚感情色彩,是强烈的主观愿望及倾向性,有些甚至是捏造的;因此,该情况说明可信度极低,不足以采信。

一审法院虽然未就该情况说明在判决书作出认定,但判决时完全接纳、引用该说明人的建议,一审法院显然偏袒迷城度假村。

综上所述,迷城度假村的用水行为侵犯了银坑村民小组的用水相邻权,严重损害银坑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不但作出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而且有法不依,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判令迷城度假村立即拆除在庆云洞第一桥桥下的水堤,恢复原来庆云洞溪水流向历史原状。

迷城度假村辩称:2001年承包山水泳场,后改成西岸水国迷城渡假村,已经营业一年多,处于亏损状态,后向镇政府承包讲清条件,水是无条件提供,设施都是原西岸镇政府投资建造,因有这些条件才承包。

承包后投资1千多万,每年都上交六十多万给他们,银坑村民小组认为影响他们的用水,由资产代表与村里协商此问题。

按照一审判决用一半的水是不好经营的,没有水就无法经营,一审判决没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可能造成破产。

迷城渡假村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迷城度假村的用水行为不构成侵权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二是有侵权行为;三是有损害的结果;四是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本案事实,迷城度假村的用水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泳场不是迷城度假村设立建设的。

在1994年至1996年间原西岸镇政府与银坑村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征用了本案讼争的山地及水资源。

并且所属村民均得到了征地款和青苗补偿费。

西岸镇政府征地后,为另外合理利用资源,1998年在南海西岸规划建设旅游度假村,开发项目有西岸山水泳场,银湖水上游览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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