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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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代理词
离婚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李某的托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原告A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时期代理人。同意托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约一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能够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13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被告于19xx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名为A某,且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辞去工作,安心在家抚养其女,原告则努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不仅从宣城搬到合胖定居且在合胖买了两套房子,还以被告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至于离婚缘故,尽管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对原告越来越冷漠、粗暴、蛮横,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更甚至进展到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的地步。但这纯属无稽之谈。婚后十几年,不可幸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阻碍夫妻感情。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小孩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贤妻良母。且被告只是一个弱女子,不可能对原告进展到使用暴力的程度。代理人认为,夫妻间间或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间或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小孩还小,经济富裕,同时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辞准离婚。
二、假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A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1、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假如判决离婚,则婚生女A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及以后的进展。首先,婚生女A某一直由被告照顾,小孩已适应了其生活环境,假如人为地改变小孩已习惯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小孩的生活、教育;其次,由于女孩快进入
青春期,跟母亲生活更有利于交流沟通;再者,因为小孩长期跟母亲一起生活,差不多建立起深厚的母女感情,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抛弃结发妻子对小孩负面阻碍非常大,对小孩来讲可能是一生都不能磨灭的阴影,而这一切差不多上原告的自私行为直截了当导致的,假如小孩随其生活确信会进一步造成小孩心灵的损害;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吵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庭差不多查明的事实是:小孩已满10周岁,自己明确表示情愿随被告生活。因此,恳请法院将婚生女A某判给被告抚养。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别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落低上述比例。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等证据能够看出,原告的收入专门可观,因此,恳请法院支付小孩1000元抚养费。
三、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应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已有证据证明的房产两套、20xx年购买的桑塔纳轿车一辆等家用电器,恳请法庭在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基础上,多分给女方。从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看出,原告在20xx年以后,仅代理草乌甲素胶丸一项,利润已是相当可观。据被告讲,原告一直从事药品销售代理,同时代理多个品种,可想而知,原告的的经济收入相当丰厚。因此,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还有大量财产,由于客观缘故被告及其代理人无法搜集到,因此,在举证期限内,被告申请法院调取原被告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其次,原告在20xx年2月26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了25万,贷款用途为装修及购家电,然而原被告家庭没有任何装修及添购家电,显然这笔资金是原告一种擅自、恶意行为。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如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请准许婚生女A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女方和小孩。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离婚被告代理词
xx律师事务所同意被告黄xx的托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照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林xx与被告黄xx原系初中同学,双方通过交往于2003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后不久,原告林xx就与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讲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刻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专门好。双方决定结婚是通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婚前缺乏了解。
2、婚后感情方面:20xx年5月,双方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就是讲原、被告自20xx年建立恋爱关系以来,至今已有2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来维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讲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3、依照向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仍然在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里也多次向原告承诺到法院撤诉。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尽管夫妻之间因为一些小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阻碍夫妻之间的感情,短短几天事后双方又重归于好。被告表示情愿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爱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二、原告诉称被告曾经多次提出过离婚,均未达成协议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讲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认为被告辞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被告离婚的目的,造谣生事诬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关心。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8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一辈子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依照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动身,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