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核电环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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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核电厂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计阶段)

(简本)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

咸宁核电厂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

(简本)

评价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束国刚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 1904 号

目录第一章概述

1.1 核电厂概况

1.2 建设目的

1.3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依据

1.4 评价标准

第二章厂址与环境

2.1 厂址地理位置

2.2 人口分布

2.3 土地利用及资源概况

2.4 气象

2.5 水文

2.6 地质地震

2.7 环境质量现状

第三章电厂

3.1 厂区规划及平面布置

3.2 反应堆和蒸汽-电力转换系统

3.3 电厂用水和散热系统

3.4 输电系统

3.5 专设安全设施

3.6 放射性废物系统和源项

3.7 化学物质排放

3.8 生活废物

3.9 放射性物质运输

第四章电厂施工建设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电厂运行的环境影响

5.1 电厂运行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5.2 正常运行的辐射影响

5.3 其它影响

5.4 退役

第六章电厂事故的影响

6.1 最大可信事故辐射影响

6.2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

6.3 其它事故

6.4 应急准备

第七章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

7.1 运行前环境监测

7.2 运行期间环境监测

7.3 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

第八章应急准备

第九章公众参与

第十章结论

第一章概述

1.1 核电厂名称及其业主

本项目名称为“咸宁核电厂”,规划建设4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由咸宁核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咸宁核电有限公司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60%和40%的出资比例组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在湖北省咸宁市注册成立。咸宁核电有限公司将负责咸宁核电厂建成后的运营和管理。

1.2 建设规模和规划

咸宁核电厂规划建设四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采用“一次规划,连续建设”的模式,即针对四台百万千瓦压水堆核电机组的规划容量进行厂区总体规划,并开展场地平整工作,按顺序连续建设四台核电机组。

咸宁核电厂一号机组计划于2011年4月核岛主体工程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单台机组建设周期为56个月,于2015年12月投入商业运行。每两台机组建设的间隔为8个月。

1.3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依据

(1)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导则;

(2)相关管理和技术文件。

1.4 评价标准

1.4.1 放射性影响评价标准

(1) 正常运行工况(包括预计运行事件)下的剂量约束值

按《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规定,每座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对公众造成的剂量约束值为0.25mSv/a。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咸宁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不高于0.12mSv/a。

(2) 事故条件下的剂量限值

依据国家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针对设计基准事故的剂

量控制要求:

— 在每发生一次大事故(工况Ⅲ)时,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控制在5mSv以下,甲状腺当量剂量控制在50mSv以下;

— 在每发生一次重大事故(工况Ⅳ)时,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控制在0.1Sv以下,甲状腺当量剂量控制在1Sv以下。

(3) 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控制值

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要求,每座核电厂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为:

— 惰性气体:2500TBq;

— 碘:75GBq;

— 粒子:200GBq。

每座核电厂液体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控制值为:

— 除氚外核素:750GBq;

— 氚:150TBq。

1.4.2 非放射性影响评价标准

(1) 水环境

咸宁核电厂的排水口位于富水水库,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水功能区划的批复(鄂政函[2003]101号),富水水库保留区主要水功能为渔业和农业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主要项目的控制值为:

— BOD5:4 mg/L

— COD :20 mg/L

— 氨氮:1.0 mg/L

— 总磷:0.2mg/L

— 石油类:0.05mg/L

(2) 污水排放

咸宁核电厂污水处理站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

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可用于浇洒道路、绿地和车辆清洗等。污水处理后的出水主要水质指标应达到:

— BOD5≤10mg/L;

— CODCr≤50mg/L;

— SS≤10mg/L;

— 氨氮(以N计)≤5mg/L;

— 磷酸盐(以P计)≤0.5mg/L;

— p H=6~9。

(3) 厂界噪声

咸宁核电厂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Ⅲ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厂址周围的村庄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4) 电磁辐射

咸宁核电厂运行时对环境造成的电磁辐射执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和《高压交流架空线路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的相关限值:

— 工频电场限值:4kV/m。

— 工频磁场限值:采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

0.1mT作为工频磁场的推荐限值。

— 无线电干扰:在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20m距离处、测试频率为0.5MHz的晴天条件下允许值不大于55dB(μV/m)。

第二章厂址与环境

2.1 厂址地理位置

咸宁核电厂位于咸宁市通山县大畈镇大坑村附近的狮子崖,濒临富水水库中段北岸,属滨湖电厂。厂址距武汉市约100km(NNW方位),距咸宁市38km(WNW方位),距通山县城区18km(WSW方位),距大畈镇2.7km(SW方位),反应堆厂房中心点坐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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