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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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学校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师队伍,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3、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4、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5、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6、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7、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8、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9、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0、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11、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补课收费的12、上班期间利用电脑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13、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4、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2、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3、本年度师德师风考核酌情减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本年度不得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机构成立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学校校委会及教师代表组成。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处理办法该文档旨在明确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处理办法,以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定义违反职业行为规定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意或无意地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规定或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滥用职权: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权益,违背公平原则。

2. 虐待学生: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行为。

3. 不当言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不当的言辞或采取不当的行为。

4. 贪污行为:教师收受贿赂或侵吞公款。

5. 不正当交往:与学生或其他教职员工发展不正当的个人关系。

6. 违反纪律:违反学校或教育部的纪律规定。

处理办法对于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中小学教师,教育部将按照以下处理办法进行处理:1. 警告处分:对于违规行为较轻、情节不严重的教师,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

2. 记过处分:对于违规行为严重、情节较重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并将记录保存在个人档案中。

3. 撤职处分:对于重大职业违规行为的教师,给予撤销其教师职务的处分,同时取消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

4.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教师,将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将视具体情况对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教师做出适当的处理,并保证处理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附则1. 教育部将建立相关的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对中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教育部将定期组织学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与规范意识。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的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初中教师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以维护学校纪律,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旷课;- 教学中不遵守教学计划或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未经批准私自请假;- 不按要求完成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工作;- 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教师发生不当关系;- 教学中存在违反学校纪律的言行;- 教学质量严重下滑或出现其他严重失误。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批评教育:对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警告处分:对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记过处分: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学校领导;- 降职处分: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予降职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学校领导;- 开除处分: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处分,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学校领导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

处理程序1.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初中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相关证据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细节。

2. 处理程序:- 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处罚建议报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领导对处罚建议进行审批,并决定最终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并要求教师签收;- 教师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一、制度背景近年来,中小学教育领域存在一些教师违纪问题,这使得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与监督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针对教师违纪行为,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应运而生。

二、违纪类型教师违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包括虐待学生、故意疏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包括私自调整学生分班、违规补课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违规接受礼品、违反考试纪律等。

三、处分措施对于教师的违纪行为,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常见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职、清除职务等。

不同的违纪行为将对应不同的处分措施。

四、程序公正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着重注重程序的公正性。

在处分教师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对教师的处分是有据可依的。

同时,教师有权利申辩,并享有合法的具体权益保障。

五、责任追究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中,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教师的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校执行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制度,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

六、处分的公示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规定了处分结果的公示。

通过公示,可以加强教师违纪行为的警示作用,同时提高处分结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到相关违纪教师的处理情况。

七、处分结果的评议对于教师的处分结果,应进行评议。

评议主要是为了确保处分是公正合理的,并通过评议反馈学校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提高教师管理的效果。

八、处分结果的教育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不仅仅是对教师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借此机会对教师进行教育。

通过对处分结果的跟踪和指导,帮助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九、监督与评估对于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的执行,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监督可以以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管理人员和同仁互相监督为基础,评估则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

十、建立激励机制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制度除了惩罚,还应建立激励机制。

中学教师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中学教师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中学教师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中学教师违规违纪的惩戒细则,以确保校园教育秩序的稳定和师生权益的保障。

2. 违规违纪行为定义
中学教师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 未按规定上课或迟到早退
- 擅自调换课程内容或教材
-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虐待
- 返回学生作业或考试成绩不公正
- 私自与学生建立不正当关系
- 未经批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或接受礼品
3. 惩戒措施
对中学教师违规违纪行为,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进行处理:
- 提醒教师并口头警告
- 扣除工资或奖金
- 记过或记大过
- 停职检查
- 辞退或解聘教师
4. 惩戒程序
在对中学教师进行惩戒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 收集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真实有效
- 对涉及的教师进行听证,并保留听证记录
- 依照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 定期评估教师在惩戒后的表现,并适时调整措施
5. 申诉与监督
中学教师对于受到的惩戒有权提出申诉,并且有权在相应的机构监督下进行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学校应建立相关机制,确保申诉流程的透明和及时处理。

6. 结论
中学教师违规违纪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品质和师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本细则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学校应将本细则纳入教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培训,以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秩序。

*注意:本细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步骤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

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培养学生的责任,其言行举止对学生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然而,教师作为人,也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教育部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违规行为种类
中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如体罚、侵犯学生人权等;
2.涉及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如打乱课堂秩序、瞒报违纪情况等;
3.涉及道德标准的行为,如涉黄、赌博等;
4.涉及教师职业操守的行为,如贪污、受贿等。

二、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当教育部门或学校发现教师存在违规行为时,一般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线索后,相关部门将展开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属实后,相关部门将对教师的违规行为进行评估,确定处理意见;
3. 根据教师的违规程度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停职检查、免职处理等;
4. 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还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也充分尊重教师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教师的相关义务:
1. 教师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调查和处理;
2. 教师有义务遵守校规校纪,践行师德师风,为学生树立榜样;
3. 教师有义务接受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处理程序。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维护校园秩序、教育环境的同时,也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希望广大教师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勤勉敬业,为学生成长成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条例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条例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违规处罚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违规行为与处罚第四条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1. 违反教育教学规定,不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2. 歧视、侮辱学生,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3.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4. 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5.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职检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1.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财物的;2.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3. 介绍或者安排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1. 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2.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嫖娼的;3.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工作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小学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 注意: Do not quote content that cannot be confirmed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小学教师行政处分办法

小学教师行政处分办法

小学教师行政处分办法导言:小学教师是培育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角色,其教学水平和品德修养对学生成长至关重要。

然而,教师职业也需要建立起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行政处分办法是一套制度化的规定,旨在明确小学教师行为准则,确保教师行为符合教育法规和社会伦理,促进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行为,提升教育质量,制定本行政处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分性别、年龄、学历。

第三条:行政处分的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级别。

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和情节严重程度,逐级递增进行处分,直至最高级别。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被进行行政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课堂纪律混乱,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2. 辱骂、歧视或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安全权;3. 骚扰或性侵犯学生;4. 擅自收取学生不合理费用;5. 私自从事商业活动,利用教育资源牟利;6. 违反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将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将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行政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处分决定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2. 公正公平:处分决定的形成,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被处分教师的申辩意见;3. 公开透明:对教师的处分、处理结果和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处分应当在惩罚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帮助被处分教师改正错误,重塑教师职业形象。

第三章:程序与申诉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分的程序规定,确保处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被处分教师有权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诉情况做出答复。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研究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工夫利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敷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攻讦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选、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功效的;四)不认真推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富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攻讦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峻影响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办法违纪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违反公共纪律、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和正常秩序,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及时、严格的处理。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的相关办法。

一、违纪行为的界定1. 违反学校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疏于备课、教学质量低下、擅自请假、私自调课等行为。

2. 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辱骂学生、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泄露学生隐私等行为。

3. 违反教育规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学校教育管理条例、教师公约、工资条例等行为。

二、违纪处理程序1. 调查核实:一旦发现中小学教师有违纪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 提出意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处罚方式和措施。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提出的意见,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 履行处罚:中小学教师接受处罚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处罚,接受教育改正,如有必要进行辅导、培训等。

三、违纪处罚方式1. 批评教育:对轻微的违纪行为,可采取口头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给予教育。

2. 警告处分:对一般的违纪行为,可做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分。

3. 记过处分:对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可做出记过处分,影响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和晋升。

4.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的违纪行为,可做出记大过处分,影响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生涯和工作机会。

5. 取消资格处分:对极端恶劣的违纪行为,可做出取消中小学教师资格处分,终止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违纪处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违纪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不厚此。

2. 教育为主: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其积极改正错误。

3. 违纪与教育相结合:违纪处理要与教育相结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依法依规: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规定一、总则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培养未来的栋梁力量,肩负着培养学生的重要使命。

因此,中小学教师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对中小学教师的纪律要求更是严格。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环境的稳定和良好,特制定本规定。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1. 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或旷课现象。

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发相关津贴。

2. 违背学校纪律,私自与学生建立不正当关系。

一经查实,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立即停职调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在教学工作中态度恶劣,言语不当,影响到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

一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4. 在学校工作中纵容学生违纪现象,或者包庇学生违纪行为。

一经查实,将给予追责处理,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 涉嫌贪污腐败,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将立即停职调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在职务升迁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学生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一经查实,将给予撤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7. 其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三、违纪处理程序1. 接到违纪举报后,学校将立即展开调查,全面搜集证据。

2. 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处理小组,进行研究讨论,最终确定处理结果。

3. 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调查。

四、附则1. 中小学教师在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言行举止要符合中小学师德规范。

2. 对于教师的处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绝不得违规处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违纪行为并加以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愿每位中小学教师牢记职责,恪守规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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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

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

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①取消考试资格。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

②取消考试成绩。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④取消录取资格。

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

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⑤撤销教师资格。

指对违反教育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对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

依照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⑥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

有关处罚在各级各类考试的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

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

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

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①罚款。

一般由行政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和加重、减轻的限额,享有教育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执行处罚。

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没收非法所得。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教育法中没收非法所得主要运用于非法举办学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颁发各类证书等获得利益行为的处罚。

(4)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

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

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教育法中的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规范(主要对违反教育关系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2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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