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与法官说法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1、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争强斗狠案件多发,应强化逆反心理疏导。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
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
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
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
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
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
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
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普法提示: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
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2、个别案件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应增强法制教育和学生管理。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
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
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
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
法官法律引用错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人物,其法律引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引用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官法律引用错误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因与原告李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被告王某对此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但该条款适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证明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未证明其与他人同居。
因此,法官的法律引用存在错误。
三、案例分析1. 法官法律引用错误的成因(1)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引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2)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在引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3)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法官可能因未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导致在引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2. 法官法律引用错误的影响(1)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官法律引用错误会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
(2)影响法律的权威。
法官法律引用错误可能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降低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地位。
(3)引发当事人不满。
当事人因法官法律引用错误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可能导致其产生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危机。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法官法律培训。
通过组织法官参加法律培训,提高法官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能力。
2. 完善案件事实认定机制。
建立科学的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事实的准确认定。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
执行程序中,乙公司为缓解其经济困难,向区法院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乙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应当经过甲公司同意B.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C.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应起诉丙公司,取得执行根据后方可以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D.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通常和担保期一致【答案】 C2、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
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
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 A3、中国人王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桥本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王某未向桥本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
桥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
已知王某和桥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A.中国法B.日本法C.韩国法D.最密切联系地法【答案】 A4、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
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
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 C5、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
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
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文章目录引言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历程四、入库案例的筛选流程和效力定位(一)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二)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三)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四)参考案例的效力定位五、入库案例的体例格式(一)关于编号(二)关于标题(三)关于副标题(四)关于关键词(五)关于基本案情(六)关于裁判理由(七)关于裁判要旨(八)关于关联索引(九)关于姓名等信息的处理六、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一)精准服务大局,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注重案件“新鲜度”,确保案例时效性(三)直面法律争议问题,保证案例品质(四)注重规范引领,助推社会治理结语引言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 A2、甲、乙两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在某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乙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甲方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乙方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裁决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决定【答案】 C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 A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两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B.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即其具有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原审的可能性C.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D.撤销之诉是以前诉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上诉【答案】 D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 A6、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2带答案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关于电子送达方式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B.调解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C.判决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D.裁定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2.张某因借款纠纷起诉朱某,法院审查张某的起诉时发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
A.裁定不予受理B.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起诉C.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D.予以受理,审理后查明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下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理解,正确的是()。
A.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纠纷都具有可处分性C.民事纠纷都可以仲裁方式解决D.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方式解决4.管辖恒定5.下列关于送达的表述,正确的有()。
A.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B.送达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C.直接送达方式只能向当事人本人送达D.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当事人为公民的E.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6.简要回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7.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对等原则D.相对原则8.本案能否运用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若能,它是哪一种诉讼代表人?并说明理由。
9.简要回答第三人的特征。
10.一个美国游客和一个日本游客在中国重庆旅游时,发生争议。
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重庆某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时()。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C.应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以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以是外国民事诉讼法11.李某为个体工商户,所开商店为“利好来”便利店。
雇工王某在从事店内业务时,不慎将顾客林某烫伤。
林某欲提起诉讼。
本案的被告为()。
A.李某B.“利好来”便利店C.王某D.李某和王某12.留置送达13.从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角度看,自决与和解属于()。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
”这一条款旨在解决合同解释中的争议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历史解释方法。
二、案例介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进行解释。
乙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理解为允许存在一定的质量差异。
因此,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三、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方法1. 概念解释概念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对于“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1)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指合同签订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合同订立时的习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在地区或行业普遍遵循的习惯做法。
2.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立法意图和目的。
针对本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历史解释:(1)立法背景: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合同解释问题纳入合同法中。
(2)历史演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在解释上存在较大争议。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并就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
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法[2011]354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作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针对大量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客观现实,为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方式,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1.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同时结清拖欠的工资2.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可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5.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损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同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宋某某至某化工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
2015年11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
宋某某于201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全厂停产整顿,2018年3月,某化工公司通知宋某某在家待岗。
2018年5月20日,该公司以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宋某某遂以该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2018年3-5月份工资等。
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宋某某遂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经2007年3月18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3年以来,我院从实际出发,尝试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了裁判水平的提高,收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使案例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在总结前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意选择已经生效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法官在审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时,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了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对于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包括了“同案同判”,表现在同一法院或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中适用法律的标准必须统一。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由此引发社会非议。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
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答案】 D2、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
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 B3、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 C4、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制裁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当事人适用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答案】 D5、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院 指导案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院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于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意
义的案例进行解释和指导的文件。
这些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
指导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该案例于2017年9月6日发布,对于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最高院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范围和法律责任,包括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披露、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都属于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同时,最高院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赔偿标准,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最高院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
括信息主体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信息
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信息安全等。
最高院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审
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某公司未经授权收集、使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参照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规定,判定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总之,最高院指导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法〔2024〕253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4〕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作为第4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5日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
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某国际公司)向其订舱出运一批货物,共计26个40尺集装箱,从中国天津新港运至泰国林查班港,新某航运公司接受订舱。
2018年7月2日案涉货物装上“C某”轮031S航次,新某航运公司签发了指示提单,中国机某国际公司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货物于2018年7月14日运抵目的港,但始终无人提货,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
故请求判令中国机某国际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损失,并返还集装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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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与法官说法第6版,(2)除特殊情形外,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使用人是公司,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2008)深宝法知产初字第60号,(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3号,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祝建军【案情简介】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伟正公司)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伟业牌”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板等商品上,目前处于授权状态。
该商标200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被告深圳市宝安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金都公司)将其经营的皇廷假日酒店之装修工程,委托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建艺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特艺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深圳市皇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是上述酒店的承租人和现场管理单位。
原告发现上述酒店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伟业牌”木板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从装修市场购买的“伟业牌”木板。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将侵权木板拆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
【法院裁判】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伟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伟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5月9日,深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具有识别区分的功能。
注册商标所有权包括专用权和禁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同时,为了保证商标所有人商标专用权的正常行使,商标法禁止他人以混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即商标禁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侵权以混淆为标准,而混淆一般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直接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极有可能误认为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二是间接混淆,即消费者不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来源产生混淆,但可能误认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比如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三是反向混淆,即知名度大或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后大量使用知名度小或实力较弱企业的在先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在先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者误认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
根据侵犯商标权的混淆理论,凡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且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反之,即使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但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二)、(四)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三个法律规范加在一起,总共规定了九种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两个条文加在一起,规定了两种帮助(间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还规定了随社会发展可能产生新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兜底性条款。
上述情形,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属于商标禁用权的范围。
本案之所以引发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原因在于,深圳金都公司在发包给深圳建艺公司、深圳特艺达公司的装修工程中使用了“伟业牌”商业标识的木板,广州伟正公司因此认为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害。
由于深圳建艺公司、深圳特艺达公司已举证证明标有被控标识的“伟业牌”木板,是从装修市场购买的,这说明,涉案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是由案外人实施的,本案众多被告均未从事生产、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之产品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并没有从事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尽管因被告使用假冒商品的行为扩大了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由于案外人在将假冒商品卖给被告时,其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已实施完毕,被告并没有帮助该案外人实施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故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使用人是公司,且知假而买假,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应注意的是,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特殊情形下亦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比如,肯德基快餐公司分别在餐饮服务和茶具商品上注册了“肯德基”商标,而某餐饮酒店购买了印有假冒“肯德基”字样的杯子,并在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中使用,这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酒店与肯德基公司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但本案并不属于此种情形。
(3)股东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无法被认定为足额缴纳了出资,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1869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1号,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何建【案情简介】2008年11月10日,黄红忠、季伟明和张欣注册成立上海芭芭拉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芭芭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黄红忠认缴出资额1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季伟明认缴出资额1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张欣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缴出资额3万元。
根据芭芭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2008年12月1日,上海铭亭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铭亭公司)与芭芭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铭亭公司向芭芭拉公司独家供货啤酒、饮料等,并对销售目标、折扣让利费等作了约定。
2010年11月17日,芭芭拉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铭亭公司货款131100元及进场费10万元。
铭亭公司起诉要求芭芭拉公司支付货款和返还折扣让利款及季伟明、张欣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欣、季伟明作为芭芭拉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上述两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故应当在各自的未出资范围内对芭芭拉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季伟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向芭芭拉公司出资25万元,由芭芭拉公司开具了出资证明,当时公司装修需要垫付大量工程款,故在公司工商注册验资时确认的实际实缴出资额为3.5万元,是公司未进行尚缺的14万元实缴资本的验资,其本人已实际认缴了资本17.5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季伟明直接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被视为足额缴纳了出资,此既不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应履行法定验资程序的要求,亦难以保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及落实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季伟明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芭芭拉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芭芭拉公司股东季伟明将出资款交给了公司,却未经验资程序的行为可否视为其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亦是依公司章程之约定对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契约义务。
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脱离了原出资股东而归入公司财产范围,成为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股东须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且出资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开展基本的经营活动,有确定的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而且,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均离不开独立的法人财产。
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始终出资不到位,必将侵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使该制度的目的落空,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亦十分不利;对其自身内部关系而言,不仅需向公司缴纳未出资部分,而且需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为保障注册资本制度的落实,以及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和公司资本充实的必要性角度,股东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成为一种必要。
设立公司或增资时,验资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公司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出资款存入账户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相应验资报告。
取得验资报告后,同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中对认缴额和实缴出资都作记录,载明该股东出资的情况。
本案中,季伟明称将出资款交给了公司,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也出具了出资证明和收条。
从举证责任看,季伟明应当对自己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除了公司的出资证明和收条,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了出资款,亦未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看,公司内部出具的股东曾向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或借条或收款凭证,证明效力低于公司登记机关对各股东认缴额和实缴额的记载;从法律关系看,曾收到过股东款项的事实或以出资款名义开具的收条仅表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无法证明将该款项用于了验资或成为了公司资本。
故季伟明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足额缴纳了出资,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7版,法官说法(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与认定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孙明放,【案情简介】关某和被害人刘某均系某单位工作人员。
刘某性格开朗,喜欢和男同事开玩笑,关某就以为其作风轻佻,一直想单独接近刘某。
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因工作原因来到关某的办公室,关某与其寒暄之后,突然上前搂抱刘某,并说很喜欢她。
刘某挣脱未果,被强行按倒在沙发上,关某便亲吻刘某,抠摸刘某下身,扒扯刘某下衣,央求刘某和他发生性关系,并发誓今后会对她好。
刘某严厉斥责关某,伺机扇了他一耳光,表示如不罢手,一定会控告他。
关某见难以得逞,便好言安抚,笑称是和刘某开玩笑的。
不久,关某在没有别人的场合,对刘某故技重演,刘某将其告发。
【法院认定】对关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关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