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十七条.doc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
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常用消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1. 第一章:总则1.1.1. 第一条:消防法律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1.1.2. 第二条:消防法律的适合范围1.2.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1.2.1.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2.2.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制1.3. 第三章:火灾预防与控制1.3.1. 第五条:火灾预防责任1.3.2. 第六条:火灾控制责任1.4.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和灭火救援1.4.1. 第七条:火灾应急救援组织1.4.2. 第八条:火灾现场救援1.5. 第五章:建造、设施和物品的消防安全1.5.1. 第九条:建造消防安全1.5.2. 第十条:设施和物品的消防安全 1.6. 第六章:火灾隐患的整改和查处1.6.1.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和查处 1.6.2.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责任追究 1.7. 第七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1.7.1. 第十三条:消防宣传1.7.2. 第十四条:消防教育1.8. 第八章:法律责任1.8.1.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8.2. 第十六条:行政责任1.8.3.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1.9. 第九章:附则1.9.1. 第十八条:法律的施行日期1.9.2. 第十九条:法律的解释和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2.1. 第一章:总则2.1.1. 第一条:实施条例的目的和适合范围2.1.2. 第二条:行政机关职责2.2. 第二章:火灾预防责任2.2.1. 第三条: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2.2.2. 第四条:火灾防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2.3. 第三章:火灾安全管理2.3.1.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火灾安全责任2.3.2. 第六条:火灾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2.4. 第四章:火灾应急救援2.4.1. 第七条: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2.4.2. 第八条:火灾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准备和训练2.5. 第五章:火灾调查和处理2.5.1. 第九条:火灾调查的组织和进行2.5.2. 第十条:火灾事故处理和追究责任2.6. 第六章:法律责任2.6.1.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2.6.2.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2.6.3. 第十三条:刑事责任2.7. 第七章:附则2.7.1. 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的解释2.7.2. 第十五条:法律及法规的调整3. 特殊提醒:本所提及的消防法律法规仅为常用法规,不代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综合治理、应急处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安全实行全民防火、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专业管理、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人民应当有消防安全意识,学会预防、避险和自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
第二章消防组织、职责和制度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全国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消防安全队伍、重要场所和部位等重点单位的管理,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消防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九条国家对公共安全领域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国务院规定的对公共安全领域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十条在建筑物及其他建设工程中,应当根据防火安全技术要求,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国家消防要求的防火结构、防火隔离和逃生疏散设施。
各类建筑设施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公共聚集场所、危险物品生产企事业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设施应当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三条消防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消防车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消防安全知识简答题
消防安全知识简答题消防安全知识简答题1、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由哪几部分组成?答:共分六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何时、什么会议、由谁签发实施的?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实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
4、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由哪个部门指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在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5、《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是如何对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等的保护做出规定的?答:《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拴,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是如何处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为保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为保证员工的住宿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消防安全知识题简答题
简答题消防安全知识1、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由哪几部分组成?答:共分六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何时、什么会议、由谁签发实施的?何时实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
4、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由哪个部门指挥?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队在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5、《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是如何对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等的保护做出规定的?答:《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拴,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是如何处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为保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8、为保证员工的住宿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消防法对应急预案的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火灾风险等级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出发点,同时结合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实现预防和应急相结合。
2. 综合施策、科学合理。
综合考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预案。
3. 依法依规、责任明确。
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4. 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根据火灾风险的变化和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实现动态管理。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火灾风险分析。
分析单位火灾风险,明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 火灾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明确火灾报警和接警的程序,确保及时发现火灾。
3. 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
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步骤、措施和注意事项,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4.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明确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指挥程序,确保应急指挥工作的有序进行。
6. 应急培训和演练。
明确应急培训和演练的内容、形式和频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应急响应流程。
明确火灾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检验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应急物资和设备使用演练。
检验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方法。
3. 应急组织指挥演练。
检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织能力和指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范本一: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倡火灾科学技术和相关设施的研究和应用,推进火灾预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预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消防、救援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火灾预防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公民有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火灾隐患治理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治理,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符合火灾防控要求,确保可疏散、可扑救、可报警。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维护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和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公共救援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援条件和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拒不配合消防检查、不及时疏散人员等,造成火灾事故的;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4、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5、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门、通道等的;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危及火灾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目录1基本信息1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1月1日)丛书名:高端释法系列图书平装: 270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 32ISBN: 750930850X, 9787509308509条形码: 9787509308509商品尺寸: 20.6 x 14.6 x 1.2 cm商品重量: 240 gASIN: B001KN4ZR0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主要内容:1.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
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
3.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
作者简介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自1986年至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
其间1991年至1992年考取中英友好奖学金到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律系留学一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规划】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第五十条【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七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第七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专门用语的含义】第七十四条【生效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4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文释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本法)的制定旨在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消防事业现代化。
本法依据宪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宗旨,根据政府消防部门职责和职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综合防火、防火隔离、自救互救、专业打救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健全消防管理体制,提高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国家保障和支持消防工作,加大投入,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国家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民的消防义务】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增强消防意识,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配合消防执法检查,不得阻碍、干扰、拒绝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执法查验。
第二章消防机构第五条【消防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体的组织形式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消防执法人员。
第六条【消防机构的职能】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组织、督促、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计划和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预防火灾,监督火灾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等。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消防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燃气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火灾隐患的整治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和个人建设、使用、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火灾预防 (2)第三章消防组织 (6)第四章灭火救援 (6)第五章监督检查 (8)第六章法律责任 (9)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火灾事故是一种突发的灾害事件,常常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间。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发生之后,应尽快开展调查。
这是因为火灾事故往往会对周围的环境、设施和人员造成很大的影响,需要尽快确定火灾的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地点。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可以在发生火灾的现场或其他地点进行。
这是因为火灾事故发生之后,火场通常会被封锁,无法进入,而且火场附近的场地往往也会受到影响,需要在其他地方开展调查。
第三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方式。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可以采用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调查访问、鉴定检验等多种方式。
这些方式可以提供不同角度的信息,有助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损失情况、现场环境和设备情况等。
这些内容可以提供火灾事故的全面信息,有助于确定火灾的原因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这些责任人包括燃气、电力、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
总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责任等方面的事项,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这些规定,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章)第三章消防组织本章共六条。
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原则,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要求和责任,消防队的基本任务,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法律关系等,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施救,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全民性的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我国从60 年代开始创建兵役制的消防队伍,目前全国共有10 万余人,承担着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
但是,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仅靠现役人员去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显然是不够的。
为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是解决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措施。
我国历史上就有多种消防组织形式。
南宋我国民间出现了“水铺”、“冷铺”、“义社”等群众救火组织。
明、清、民国期间,民间群众救火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一些城市和乡村建立了“水会”、“水庄”、“水局”、“救火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义勇救火队”、“志愿消防队”、“救火委员会”等群众救火组织。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巡逻护寨、敲锣喊寨等村规民约和有防火性质的民间救火组织。
特别是抗日战争期间,革命圣地延安,根据经济建设和革命战争的需要,建立了以民兵为主要成员的群众义务消防队。
新中国诞生后,党和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同火灾作斗争步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少国营厂矿企业和一些城镇建立起消防组织,成为保卫生产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旨在预防火灾和减少其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政府要统一领导,部门要依法监管,单位要全面负责,公民要自觉参加。
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成年人都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组织常规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也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媒体和团体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同时,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嘉奖。
第二章火灾预防重点是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控制火源、限制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加强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预警和预报能力。
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预防工作。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实施。
如果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消防法法律法规讲解
安全位置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 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 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 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组。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 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 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
灭火救援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 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 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 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 遇险人员,排 除险情,扑灭火灾。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安全检查的劳 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 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查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 生机构承担。
消防安全知识17条规定(3篇)
第1篇一、提高消防安全意识1. 每个公民都应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火灾隐患排查3. 各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各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三、消防安全宣传6.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 新闻媒体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消防安全管理8.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9. 各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 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火灾报警与救援1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12. 火灾现场人员应迅速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13. 消防救援队伍应迅速到场,按照预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六、消防设施与器材14.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15. 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挪用。
16.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七、电气安全管理17. 各单位应加强电气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18. 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19. 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20. 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21. 各单位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使用。
22.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3.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九、动火作业管理24. 各单位应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25.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七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提高调查效率,促进火灾事故定责和防范工作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旨在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并提出预防措施。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启动调查工作,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调查。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申诉和陈述,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调查进展情况。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充分调取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录音等,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方案。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预防措施建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严守调查保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相关法律监督。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中受伤、遇难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围绕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用火用电等方面,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灭火技术和灭火工作进行分析,提出评估和改善建议。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调查资料和证据。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导。
2019年新《消防法》解读.doc
新《消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 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 1998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新修改和修订。
原《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 新修订的消防法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作了多处修改和补充。
我们知道建立和维持我国的社会消防安全秩序,依靠的是完善有效的消防法律法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消防法》作为母法的法律体系。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修改,不断健全,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
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195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在我国实施二十七年之久。
改革开放后1985年颁布的第二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实行至今已经二十三年。
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是行政法,将我国的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执法行为的层面。
受到各种行政法律的制约和监管。
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
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功不可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需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现行的消防法,填补新出现的法律空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消防工作实践要求。
新的《消防法》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全国人大会议多次讨论、修改,终于通过决议,颁布实施。
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新《消防法》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将导致今后社会消防工作的重大转折,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
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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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储存可燃物品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
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消防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内贸系统仓库消防管理办法》、《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码头防火管理规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消防安全规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
它包括二方面的内容:首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这里所说的燃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
闪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上能产生间燃的最低温度。
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的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
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低或最高浓度。
其次,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对易燃易爆产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的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并贴附危险品标签,对于使用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产品非常重要。
应当指出的是,本款对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由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极端危险性,国家对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有严格的消防安全规定。
如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气机车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该场所清炉;进入该场所的电瓶车、生产车必须是防爆型的;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根据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部门的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对公共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担任客运货运任务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
公安部1990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火源、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仓库储存物品依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并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垫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和线路旁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堆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
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火炉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目录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