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十七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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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储存可燃物品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规定。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销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消防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内贸系统仓库消防管理办法》、《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码头防火管理规定》、《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消防安全规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它包括二方面的内容:首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这里所说的燃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闪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上能产生间燃的最低温度。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的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
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低或最高浓度。其次,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对易燃易爆产品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的说明书,并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并贴附危险品标签,对于使用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产品非常重要。应当指出的是,本款对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标明产品数据,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及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由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极端危险性,国家对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有严格的消防安全规定。如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气机车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该场所清炉;进入该场所的电瓶车、生产车必须是防爆型的;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根据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部门的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对公共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担任客运货运任务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公安部1990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火源、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仓库储存物品依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并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垫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和线路旁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堆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
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火炉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目录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