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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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部去世抚恤⾦及丧葬费如何分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进⾏退休的年龄是男65岁,⼥60岁,是最近新出台的政策。

在退休后退休⼈员也应当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还可以领取⼀定的退休⼯资。

退休⼯资的多少⼀般是按照所⼯作单位的标准发放的。

那么离休⼲部丧葬费是多少?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离休⼲部丧葬费:(⼀)⼀次性抚恤⾦发放标准⾃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对离休⼲部遗属的⽣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部)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活⽔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争中牺牲的⼈员,其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的⽣活费⽤,在计算⽣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的,其收⼊数额在扣除本⼈必要的⽣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活费,不⾜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般⼯作⼈员的⽣活⽔平确定。

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28•【字号】甘政发[1990]135号•【施行日期】1990.07.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7月28日甘政发〔199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和优待的职责和义务;优抚对象有享受抚恤和优待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伍红军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向广大群众进行尊重、爱护、支持人民军队及“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与配偶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二)十八周岁以下或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子女,或因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三)依靠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四)革命烈士的配偶再婚后,因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的。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最近,我国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次调整,来满足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

根据最新规定,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将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生活权益。

首先,根据新规定,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将进行调整。

以往的规定是根据被保险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金额。

如今,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丧事费用也随之上涨,基于此,新规定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新规定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评估,将发放标准与工资水平相适应,以便更公平地保障遗属的生活。

其次,在最新规定中,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范围进行了扩大。

在以往的规定中,只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才能获得抚恤金的发放。

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除了直系亲属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亲属需要抚恤。

由于这些亲属不在发放范围内,他们在面对亲人去世的重大打击时往往无法得到任何关怀和援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规定将发放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亲属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抚恤金的援助。

此外,在最新规定中还加强了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

以往,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并不严格,导致一些问题频频出现。

为了保证抚恤金的合理使用,新规定加强了对抚恤金的审计和监督,对于违规使用抚恤金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规定对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调整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以及加强管理和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生活权益,提高抚恤金的发放效果。

相信这一系列的改革将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为遗属提供更为周到和全面的保障。

一般抚恤金和丧葬费一般多久才发放

一般抚恤金和丧葬费一般多久才发放

⼀般抚恤⾦和丧葬费⼀般多久才发放⼀般抚恤⾦和丧葬费会在七个⼯作⽇之后进⾏发放,具体的发放时间还需要看当事⼈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充⾜以及有效。

如果当事⼈办理的⼿续完备的话,那么抚恤⾦和丧葬费会在⼀个星期内发放给当事⼈。

⼀、⼀般和⼀般多久才发放⼀般是7个⼯作⽇后,但如果申请⼈⼿续不完备,那就需要更多时间。

1、这在⽀付的相关机关有⼀个审查审批程序,应给予合理的⼯作时间。

如果⼿续完备,审批程序⽆阻在提交申请的当时可以办完,⼀般是⼀个星期内可以发给当事⼈。

2、丧葬费⼀般都是单位先垫付后⼀起结算的。

当然如果单位效益不好,账上没有钱,那就不是正常范围内讨论的问题了。

1、为抚恤⾦,发放对象为、因公致残的职⼯等;⼯⼈、职员因⼯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死亡时⽌。

完全不能⼯作退职后,饮⾷起居不需⼈扶助者,发给因⼯残废抚恤费,⾄恢复劳动⼒或死亡时⽌。

2、⼆为死亡抚恤⾦,发放对象是烈⼠、因公牺牲⼈的家属。

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

⼯⼈、职员因⼯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数,每⽉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受供养⼈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

3、此外,我国还规定有伤残军⼈抚恤费,军⼈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作⼈员伤亡、病故抚恤⾦等。

⼆、抚恤⾦⽐例是多少?⼯伤抚恤⾦继承⽐例为需要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付六个⽉当地年度职⼯平均的丧葬补助⾦、相关和⼀次性⼯亡补助⾦。

如果确定系的,应当按照《》的相关规定进⾏赔偿。

包括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次性⼯亡补助⾦。

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死亡补助费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缴费额*2+养老保险金账户余额;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抚恤金额+工伤保险账户余额;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家属死亡补助费:死亡补助费=月失业补贴金额+失业保险账户余额。

二、丧葬抚恤金
1.抚恤金总额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家属死亡抚恤金由当地派发,抚恤金总额为当年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死亡补助金
1.退休人员死亡补助金将按死亡补助下发15%的补助比率,死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死亡补助金将由死者所在单位确定,月抚恤金为当地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倍,最高不超过4800元;
3.家属死亡补助金由死者单位及家属共同报送审批,死亡补助金按相关
政策规定审批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以上就是中国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退休人员死后,单位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以缓解
家属的经济压力。

此外,无论死者是正式雇员,就业自由劳动者或退
休雇员,都可以享受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用以减轻家属的经济压力。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自199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来,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颁布时间:2002-10-11发文单位: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职工丧葬费一般是指对因公殉职的职工家庭进行补偿的一种费用,是用人单位表达对职工的惋惜和表达对职工家庭的慰问的一种形式,支付丧葬费是一种习惯,在社会上也有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终究还是一个人情社会,丧葬费还是属于一个赔偿项目之一。

那么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职工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

丧葬补助规定的标准费用是多少?一、丧葬补助规定的标准费用是多少?(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二、丧葬补助金领取所需材料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世分量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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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科级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两个月本人工资。

但是也是需要根据死亡的原因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是因公殉职的,将会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

一、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公务员退休死亡后丧葬费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月的本人的工资,抚恤金是40个月的本人工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老字(1987)28号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

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

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事费。

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

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

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

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

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

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这篇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1、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4、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5、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法律主观:一般30000元,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

单位员工死亡丧葬费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领取。

国家企业员工去逝安葬费是:企业职工死亡,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在不断的改变。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人们在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会更加安心。

一般来说,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由其工作单位和被保险单位共同承担,其具体标准根据地区法律法规和协议等来确定。

在一些地区,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是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和年薪比例计算的,比如1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最后一年工资的30%-50%发放。

此外,企业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一般来说抚恤金是按照企业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般情况下,有3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可以按照最后一年工资的30%-50%发放,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企业支付的,也有一部分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

总而言之,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各企业的协议安排而定,具体标准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的执行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标准应该以实际情况为准。

事业编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

事业编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

事业编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暂行规定》,事业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享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具体标准如下:
1.死亡抚恤金
(1)事业单位职工特级职称、享受国务院领导特殊津贴、享受省级及以上级别人民领导特殊津贴的,死亡抚恤金按其月工资的会议八倍计算。

(2)事业单位职工副高级职称及以上职称的,死亡抚恤金按其月工资的会议四倍计算。

(3)事业单位职工中、初级职称和普通职务及专技职务的,死亡抚恤金按其月工资的会议倍计算。

2.丧葬补助费
(1)死者户口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个月。

(2)事业单位职工殡葬代价的70%。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疾病身故、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不享受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离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有关,并根据离世原因是牺牲还是病逝有计算倍数上的差别。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大庆律师荆州律师庆阳律师云南律师柳州律师大连律师晋中律师清远律师云浮律师在我国,考虑到离休干部在岗时对工作岗位做出的贡献,会在其离世后予以一定的丧葬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

因为每年政策都会有改变,那大家知道▲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吗?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了以下内容。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国企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一、抚恤金标准
(一)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倍,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
(二)抚恤金按照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发放;
(三)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抚恤金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发放。

二、丧葬费标准
(一)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发放;
(二)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丧葬费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六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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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
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
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2008年8月7日,人社部发〔2008〕42号2008年6月18日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
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④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 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
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
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
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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