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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安全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影院、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地铁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场所管理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要求,无安全隐患。

(二)消防安全:场所内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三)电气安全: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无裸露电线、插座等安全隐患。

(四)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可见。

(五)人员密度:场所内的人员密度应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

(六)食品安全:场所内提供食品的,应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

(七)公共卫生:场所内应保持环境卫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一)制定应急预案:场所管理者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程序。

(二)定期安全检查:场所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培训:场所管理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不同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不同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不同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已废止)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19条文解释观众厅等人员比较集中且数量多的场所,疏散时在门口附近往往会发生拥堵现象,如果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绊倒,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甚至造成伤亡。

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3、公安部2007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市场、宾馆、酒店、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电影院、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四)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是场所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场所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者应当对场所进行以下安全管理:(一)制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七)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场所秩序;(八)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以下管理:(一)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二)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三)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疏导,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四)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五)对场所内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设备:(一)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烟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四)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隔离带等;(五)应急救援设备,如急救箱、担架、消防水带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新政办发[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指导,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及问题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将开展专项整治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单位消防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将专项整治与行业系统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加强单位的消防基层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牢固树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将专项整治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制度约束,着力解决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

通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卓有成效的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坚决取缔、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科技强消的原则,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技术,规范和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发〔2004〕26号),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 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 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 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辽政发[2008]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辽政发[2008]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辽政发【2008】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人员密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查封、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给予行政处罚:(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公安机关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新规解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新规解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

新规解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GB/T40248-2021新规发布实施,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解读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组织。

1 通用要求1.1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1.4 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人员密集所专项整治方案

人员密集所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范围1. 公共娱乐场所:KTV、歌舞厅、酒吧、网吧、影院等;2. 公众聚集场所: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等;3. 医疗机构:医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4. 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5. 办公场所:写字楼、商务楼、办公楼等;6.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宗教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四、整治内容1.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等。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组织消防演练等。

3.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4. 用电安全管理:检查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破损,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现象。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

五、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2. 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4. 开展全面排查。

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5. 强化执法检查。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6. 加强应急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

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隐患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多建(构)筑物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

据调查,全省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和所在的28744幢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中,就有20855幢属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占总数的72.6%。

许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先天性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1、什么叫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目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2、什么叫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注:人身伤害:主要指人的人格和身份两种权利受到的侵害,既包括身体上受到的不法侵权,也包括人格方面诸如名誉、荣辱、隐私、人身自由等等民事权利受到的侵犯,如誉伤害,隐私伤害,姓名伤害,自由伤害等等民事权利受到侵犯。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7]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7]3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绍兴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候车、候船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5.4.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5.8 保安人员的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5.8.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1.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各类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确保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保养。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设计,建筑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备有效。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消防安全指标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疏散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米,不得被任何物品阻挡;(二)疏散通道应设置有应急照明,保证疏散时能够明确方向;(三)疏散通道应设置有适当的标识,以便人员能够快速找到疏散出口;(四)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障碍物。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试验。

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防火、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预案应包括人员疏散的组织、路线和方法,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区域,并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如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消防控制中心,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

消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人员,能够及时响应火灾报警并进行应急处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公共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游乐场所、影剧院、室内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场馆、室内游泳馆等;2. 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剧院、音乐厅等;3. 教育场所: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大学等;4. 医疗场所: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养老院、福利院等;5.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法律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四条消防通道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持畅通的状态,不得存放障碍物;2. 消防通道的照明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照明亮度要符合相关标准;3. 消防通道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五条防火门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防火门,并保持通畅、正常使用状态;2. 防火门的材料、结构、密封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防火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六条消防器材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2. 消防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3. 消防器材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七条烟雾探测器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2. 烟雾探测器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 烟雾探测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第5.5.19条文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2、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4、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3.3条: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gathering place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从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超市、商场、体育场馆、剧院、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酒店、宾馆、餐饮场所、会所、运动场、游乐园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建设、装修、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建设,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布置、数量、类型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疏散通道宽度、出口数量、出口标志和疏散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定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和归档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检测、维修等情况,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外部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件,为了保障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决定对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加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消防安全责任:公司各部门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并完善相应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每位员工充分了解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建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包括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保持畅通、有效和完好。

3.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设备使用培训,包括灭火器使用方法、报警器的操作等。

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应急措施。

4.员工安全疏散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逃生自救能力。

演练包括疏散路线、疏散方式等,并要求员工熟悉和遵守疏散逃生原则。

5.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各部门要每周进行一次消防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包括堆积易燃材料、电线电路问题、火源使用不当等。

6.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
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包括张贴宣传海报、组织消防知识竞赛等。

本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司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保障,也是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要求。

请各部门负责人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员工安全保障到位。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司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运政办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的通知(运政办发〔2008〕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针对我市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从9月25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网吧、歌舞厅、商场、洗浴场、演艺场、酒吧、游戏厅等)开展了集中治理。

经过一个月的认真工作,集中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良好。

为了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既是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促进全市购物和休闲娱乐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据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既要治好管住,又要有利发展,努力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对于自查整改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验收标准,积极认真进行验收。

凡符合消防规定标准的,及时出据《消防验收意见书》。

对消防整改仍不彻底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要及时验收。

对确实达不到消防要求的,消防部门要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

三、文化部门在对人员密集场所验收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特别是对网吧验收,要严格执行每台计算机终端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对于今后再出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网吧,发现一次除按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发现两次,除按规定从重处罚外,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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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检查
1
机构人员配备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管理制度
有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岗位和人;建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八项制度: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③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④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⑥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8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建立《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所要求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且应当落实到位,做好相应的记录。

3
应急预案
①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演练);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掌握预案内容,可以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4
安全教育培训
①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培训合格;②新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培训合格;③安全教育记录至少保存2年。

5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资质,持证上岗。

6
安全协议
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是否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

二、人员疏散的安全检查
7
疏散通道
①主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②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设置摊位、摆放桌椅作为休息区等。

8
安全出口
①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1.4米内不得设置踏步;②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③电动门、卷帘门、侧拉门、转门、吊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④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⑤营业期间不能上锁或堵塞安全出口;⑥地下空间一般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9
应急照明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且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10
人流控制
①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②最大容纳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4平方米;③当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三、安全标志检查
11
疏散指示标志
①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②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只因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③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12
提示标志
营业区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3
标志的设置要求
①标志的设置应合理、规范;②“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米;③各种安全标志应设在与疏散有关的醒目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④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⑤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四、消防检查
14
消防中控室
①消防中控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②应配备应急包等应急处理设备;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处于开启状态。

15
灭火器材
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②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

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观应保持完好;③每年由有关部门检验一次,并在检验合格后贴上标签;④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带应按要求卷好;⑤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⑥灭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16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五、变配电室的检查
17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值班,制作值班记录;③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18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9
作业工具和劳保用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20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措施。

21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止放置或悬挂物品;③配电室不能设置床铺,留人住宿,并要与值班室分开设置。

六、电气线路安全检查
22
操作规程
电器设备有操作规程
23
线路敷设
①禁止拉接临时电线,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②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24
设备检测
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七、燃气设备安全检查
25
燃气和灶具使用检查
①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应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清理;②对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应认真进行清洗,并有记录备查;③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5m,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2m以内并应按规定定期更换;④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26
液化石油气使用检查
①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②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门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③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并用防火墙隔开;④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应有通风设施;⑤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八、地下营业区域安全检查
27
地下区域
①营业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2层以下;②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危险物品;③疏散通道长度超过40米或者超过20米且无自然通风的,应当安装机械排烟设施。

九、仓库的安全检查
28
货物码放
①分类、分跺码放,码放面积要符合相关规定;②码放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距离;③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2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30
电器线路
电器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规定。

31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32
危险物品
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十、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33
登记备案
①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②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4
设备检测
①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录;②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5
技术资料
①应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应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应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应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有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6
日常检查
①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②严禁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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