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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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者手段,聘请一定的自然人去完成,只不过所需要的人工数量有所差别而已。

可以说,人是构成企业的基本要素之一,人也是企业取得收入的主要因素之一。

人的劳动力是一种商品,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必须购买这种商品,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于是就产生了工资薪金等支出,这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实行的是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的是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公平税负,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现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实践做法,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政策,本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即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费⽤税前扣除的两⼤条件和基本原则
(⼀)费⽤税前扣除的两⼤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有关的⽀出,是指与取得收⼊直接相关的⽀出;所称合理的⽀出,是指符合⽣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出。


费⽤要在税前进⾏扣除必须具备两⼤条件:第⼀,发⽣的费⽤与企业的⽣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类,⼀是税务发票;⼆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的使⽤范围,不可相互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银⾏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和付款⼈和⾦额必须⼀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资、薪⾦⽀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种职⼯的⼈⾝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不征税收⼊⽤于⽀出发⽣的费⽤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 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 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 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 任。
政策法规
一、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01 释义
03 管理办法
目录
02 项目 04 政策法规
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释义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 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 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国税函【2009】59号

国税函【2009】59号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纳税额之前,对应税款依法减去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的规定办法,而税后扣除则是在计算纳税额之后,对扣除对象的相应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的方法。

深入了解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区别,以及它们的计算方法,对于个人和企业优化税务筹划、合理减税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前扣除的概念和作用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将某些费用或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减免。

税前扣除的目的是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特定的支出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主要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主要包括成本费用、折旧费用、研发费用等。

通过税前扣除,个人和企业可以将一定的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应交的纳税金额。

二、税后扣除的概念和作用税后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对个人或企业的特定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

税后扣除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税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在个人所得税中,税后扣除主要包括赡养老人、赡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等。

企业所得税中,税后扣除主要包括企业捐赠、环境保护投资等。

税后扣除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可以在计算纳税额时减少相应的费用或支出。

三、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在实施对象、计算时机和计算方法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实施对象:税前扣除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的特定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而税后扣除则是对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的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

2. 计算时机: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进行,即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税后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进行,即在计算纳税额时进行。

3. 计算方法:税前扣除根据法定的扣除标准和具体规定,将相应的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免;税后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条件的费用或支出直接从税款中减除。

四、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计算方法1. 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费用或支出有所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1)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1、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14%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4、职工工会经费2%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点击查看“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指南”】6、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②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③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7、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一金)据实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8、补充养老保险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5%,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60%,5‰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特别提醒:公司平时要养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好习惯, 例如,支付的一些非正常项目的发票费用(广宣费、搪缸磨 轴等),大家务必重视非现金方式支付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 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 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 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 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 关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加油卡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管理办 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 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 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 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分割单:会计术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一张原 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整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整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税前扣除基本规定二、税前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三、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五、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税前扣除基本规定税法和条例中对扣除的一些基本规定:1、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5、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7、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8、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23公司税法新规定是什么

2023公司税法新规定是什么

2023公司税法新规定是什么2023公司税法新规定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资薪⾦的扣除。

保险扣除。

企业经营期间发⽣的合理的借款费⽤可以扣除。

企业三项费⽤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和标准是什么?1、、薪⾦⽀出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企业发⽣的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会经费,根据《⼯会经费拨缴款专⽤收据》在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费(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缴纳的“”,即基本费、基本费、费、费、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利息费⽤,按下列规定扣除:(1)⾮⾦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融企业的各项利息⽀出可据实扣除。

(2)⾮⾦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

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民币时产⽣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8、⼴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手机、电话、上网费用等通讯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将员工的通讯费用在发放工资前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扣除通讯费用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通讯费用;二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有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作为支持;三是必须在税务法规定的标准内进行扣除。

其次,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通讯费用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

目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手机费、电话费、上网费等。

具体标准如下,手机费每月不超过100元可以全额扣除;电话费每月不超过50元可以全额扣除;上网费每月不超过50元可以全额扣除。

再次,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通讯费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超出标准范围的通讯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比例进行扣除,但是必须有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作为支持。

最后,企业在进行通讯费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
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扣除,不得随意调整标准;
二是要及时了解通讯费用的变化情况,确保扣除标准的准确性;三
是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档案工作,确保税前扣除的合规性。

总之,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在发放工资前可以扣除的一
项费用,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企业在进行通讯费税前
扣除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通讯费用的管理和监控,避免超出标准范围的费
用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08]65号: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个⼈所得税是与每个⼈相关的税种,只要达到了个税的起征点,就要交纳个⼈所得税。

只是在交纳个税之前可以依法扣除,那么个⼈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什么?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资薪⾦税⽬的个⼈所得税税前扣除项⽬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资薪⾦所得,以每⽉收⼊额减除费⽤50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标准1300元。

即:(⼀)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作的外籍⼈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资、薪⾦所得的个⼈;(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缴付和个⼈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即个⼈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基本养⽼保险⾦,免予缴纳个⼈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

(1)独⽣⼦⼥补贴,托⼉补助费。

(2)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只允许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超过部分也是要计算交纳个⼈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因公在城区、郊区⼯作,不能在⼯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以现⾦形式发给个⼈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保险⾦应全额计⼊领取⼈的当期⼯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

(3)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地不⼀,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薪所得征个⼈所得税。

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费用无法划分,个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费用无法划分,个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费用无法划分,个税及企
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认为企业属于自己的资产,因此经常把个人生活消费和企业经营消费混淆在一起,无法明确划分。

这些无法明确划分的各种费用能够在企业账务中正常列支并抵减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企业能否把这些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税法有不同的规定。

 1、个体工商户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因此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9】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老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 准确确认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笔者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归纳如下。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 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而实际操作中, 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 殊不知, 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预提费用, 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一般而言, 计提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

税法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特殊情形外, 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于保险支出的规定,您GET到了吗?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于保险支出的规定,您GET到了吗?

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关于保险⽀出的规定,您GET到了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们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加强企业和个⼈涉及的保险费⽀出也是多种多样等⼀下,问题来了!这些保险⽀出和“税”的关系怎样呢?哪些可以税前扣除?接下来我们就为⼤家总结⼀下各类保险⽀出在企业所得税与个⼈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保险⽀出扣除规定01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准予扣除。

02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9]27号的规定,⾃2008年1⽉1⽇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3商业保险➊为特殊⼯种职⼯⽀付的⼈⾝安全保险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种职⼯⽀付的⼈⾝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有关特殊⼯种可以参照《中华⼈民共和国特殊⼯种名录》。

如《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付保险费。

《煤炭法》第四⼗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付保险费。

属于此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➋企业统⼀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企业统⼀组织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除满⾜《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六条的可扣除情形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以员工个人名字开具的以下发票可税前列支

会计实务:以员工个人名字开具的以下发票可税前列支

以员工个人名字开具的以下发票可税前列支企业发生各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由员工个人去办理执行。

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发生对外业务,应取得以公司全称为抬头的发票,如购销业务。

有些情况下,如企业为员工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差旅费等,或聘请个人为企业办事,取得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这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员工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而由公司承担的,不能税前扣除。

具体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注:上述娱乐、健身、旅游等不包括企业组织的集体福利活动。

企业为员工负担上述费用,建议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二、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J$ @* i) D4 F/ F1 O&#39; r7 V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0 l6 H; D: R/ C) A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

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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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车补、供暖补、房补、伙食费、预提工资及医疗补助
2017-11-2
1.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5.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6.负担员工伙食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为员工报销伙食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并且要符合常理。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
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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