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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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伴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首先,针对新的犯罪状况和特点,从前的学者和专家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状况、新特点,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把握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和预防,我国近几年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均给予了规定,但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的滞后,这些立法不免显得的苍白和无力。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无论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亦或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以及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权益,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编辑。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犯罪原因措施

前言:我国有4亿多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就是他们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各项法律可以说是调整到社会的每一个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①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与特点(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显然,何为未成年人,即未成年人如何确定,则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我国古代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秦律对身高不满6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至于中国古代集成文法典大成的《唐律》在这一问题上更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1)10至15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2)7岁至10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3)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各国由于政治、文化、经济、地理环境等诸因素的差异,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并不一致,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下限年龄的规定有7岁、8岁、10岁、12岁、13岁、14岁等。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以18岁作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上限年龄。不管何种分类,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各国都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我国而言,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有专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同时,门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

我国刑法还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主要具备以下特征:② 1、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据联合国禁毒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编发的一份材料显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多呈下降趋势,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有些杀人,重大盗窃案件,就是一些十一、二岁甚至更小的孩子干的。另据法制日报报道,与70年代相比,我国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提前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增多,在少年作案成员年龄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提高到1998年的1.8%。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1999年第九次会议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高年龄是16岁,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14--15岁违法犯罪人数在不断激增。 2、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大大增加。据广州市统计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同类犯罪人数的50%--60%。河北省有关部门统计:仅该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的实施暴力的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3.54%。在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64.53%,1993年为68.51%,1994年为64.82%,1995年为65.10%;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人数1992年为21493人;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种种数据都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状

况非常严重。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轻视的特点,在当前的澳门,未成年人以团帮形式进行抢劫、伤人、打斗的案件急增,团伙人数以“三个行”合作作案最为普遍,最多人数的团伙有十几人之多,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有共同的亚文化,已初步形成黑社会组织雏形。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 4、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在我国,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80:20。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0:10,个别城市已达到85:15。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种类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杀人、诈骗、拐卖人口等。此外她们与男性合伙盗窃,女性自成团伙抢劫等已成为女性犯罪的新趋势。从犯罪过程来,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 5、智能化犯罪增多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贪污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孩子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 6、未成年人吸毒问题严重吸毒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顽症,我国未成年人吸毒问题有人数增加,年龄降低的趋势。在四川,1992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17岁以下的只有2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0.17%;而到了1997年,就发展到了500多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3.06%。 7、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显著增多这是近几年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如1999年美国发生在校园枪支案。一名15岁男孩用半自动枪打死打伤24名师生,这一点亦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8、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复发化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是受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综合作用而产生的。③一方面,生物学因素对犯罪现象有影响作用,而社会学因素是决定犯罪性质的主要的、根本的因素;犯罪行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生物学因素是犯罪心理产生的生理基础。离开生理基础凭空论述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科学的,当然是不科学的。当然,在分析犯罪原因时,生物学因素不是根本原因,决定犯罪现象的是社会因素,决定个体犯罪行为的也是社会因素。现阶段就我国的状况而言,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发育的原因:④ 1、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好动。他们正处在身体快速成长发育的时期,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喜欢运动和发泄;2、由于未成年人神经系统也处于高速成长发育阶段,他们的神经系统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3、好奇心强,他们对于社会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们渴望以自身的视角了解社会,参与社会;4、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爱抚、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5、未成年人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有显著增加,但他们在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了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是其成长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奇怪的;显然,处于身心发育旺盛的少年,必须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如果未成年人身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动荡,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并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非常直接的关联。(二)社会原因⑤未成年人就其整个发育阶段而言,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就是“成长”二字。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实证明,未成年人周围客观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祸害。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在认识和研究未成年人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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