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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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概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概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信息化建设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广州市政府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广州市的住房公积金。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基金安全,管理中心决定对其业务进行信息化建设,以提高对数据的管理和利用。

项目目标1.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全面覆盖,包括缴存、提取、贷款等等。

2.提高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失误和漏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

3.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

项目内容系统开发管理中心将与专业开发团队合作,开发一套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高效、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该系统包括前后台管理、运维监控等。

硬件设施升级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管理中心将对现有硬件设施进行升级,包括数据中心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等。

数据库建设为了支撑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将建立住房公积金数据库,并对其进行优化和加密。

数据迁移为保证历史数据的可追溯性,管理中心将对历史数据进行归档和备份,并将部分历史数据迁移至新系统中。

培训和推广管理中心将组织开展一个以信息化工作为主题的培训会,邀请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负责人前来学习,分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心得体会。

项目计划本项目计划分为三年,第一年主要进行开发、硬件设施升级和数据库建设等基础工作;第二年主要进行数据迁移和测试等工作;第三年主要进行培训和推广等工作。

项目成果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技术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3.市民的办事效率得到显著提高,满意度提高。

项目经费本项目总经费为5000万元,其中用于硬件设施升级的经费占50%;用于系统开发的经费占30%;用于数据库建设的经费占10%;用于培训和推广的经费占10%。

项目风险1.硬件设备升级过程中,如果数据丢失或硬件故障将导致项目进度短期内停滞。

2.系统开发和测试过程中,如果出现开发团队短缺、代码错误等情况将导致项目进度拖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注:一、每次提取公积金时,需先到单位或银行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销户)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单位盖章。

二、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尚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委托单位代办的,单位需先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

四、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开户银行办理。

五、公积金部分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数;销户提取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后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立的政府机构,是广州市居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收缴和分配住房公积金、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服务。

下面我们将更详细地介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

一、职责1.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分配和使用情况;2.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投资运营进行管理;3.开展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保障意识;4.开展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工作;5.其他经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业务。

二、服务内容1.开立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居民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机构,居民可以通过其中心提供的各种方式来开立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2.收缴和分配住房公积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着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任务,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和分配,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3.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实施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包括贷款政策、提取政策、缴存标准等。

4.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服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提高公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和保障意识。

同时,也通过网上服务、电话咨询等方式,为广大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和咨询。

5.投诉处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了投诉处理中心,专门负责居民投诉的受理、处理和跟踪,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三、总结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广州市重要的政府机构,其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关系到广大居民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断改进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居民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京沪穗三地公积金使用比较之广州篇-缴存基数高比例自由选择

京沪穗三地公积金使用比较之广州篇-缴存基数高比例自由选择

京沪穗三地公积金使用比较之广州篇:缴存基数高比例自由选择广州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置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单位和个人可选择缴存的比例范围为5%~20%,同时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较高,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

下载论文网记者从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州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没有变化,单位和个人可选择的缴存比例范围仍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不过目前广州施行的公积金缴存政策将到今年6月30日止,新一年度的缴存工作通知有可能会在近期公布。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同城市的情况不同,广州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公积金缴存政策。

公积金缴存基数高广州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的。

据了解,与北京、上海等城市相比较,广州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置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单位和个人可选择缴存的比例范围为5%~20%,同时公积金缴存基数设置得较高。

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政策,公积金缴存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2007年的这一数据为3027元×5=15135元,其中超过3倍9081元的部分要缴税。

而北京、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均是按照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

相比之下,广州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要远远高于北京、上海。

另外,广州公积金缴存最低比例从上年度的7%降为5%,最高封顶仍为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根据相关文件,广州市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如下:其中,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为7%~20%。

对于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为20%,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不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规定,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022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2022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2022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遵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局部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阅读更多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可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提取条件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揭购置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20xx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需办理按月还贷。

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置拥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置拥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按揭购置拥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表达“居住”。

按揭购置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20xx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全部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需同时满意以下条件:(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觉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1999年4月3日至今: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
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 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 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建金管(2006)52号)
转入集中封存部封存
广州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部(单位登记号999999) 办理条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
业的;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 转移到新单位的;已关闭、注销的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办理时间: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 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转移、提取,不需原单位盖章。
首次签订委托付款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位可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进行汇、补缴的资金划拨,办理委托付款登记
后,汇、补缴时不再需要提供支票、转账/划款回单等付款票据。需先办 理委托付款登记,才可以在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汇、补缴的资金结算。
步骤①:委托付款协议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付款账户开户银行。 步骤②:委托付款签约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 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注:《委托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可在
中心网站下载或到中心网点领取,其中协议应双面打印。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内容(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一)转入条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正文:----------------------------------------------------------------------------------------------------------------------------------------------------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提取、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受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在贷款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影响受托人在受托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发事行为能力;(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仍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公积金代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规定倍数计算;(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三)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公积金异地提取法律规定(3篇)

公积金异地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生活。

为了满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异地提取政策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异地提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一、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法律依据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职工异地购房、还贷、租房等,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职工在异地购房、还贷、租房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条件1. 购房条件(1)在异地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2)在异地购买二手住房;(3)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

2. 还贷条件(1)在异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2)在异地贷款购买二手住房。

3. 租房条件(1)在异地租房居住;(2)在异地租房并支付租金。

三、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流程1. 申请提取(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审核材料(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3. 提取资金(1)申请人持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2)提取资金到账。

四、公积金异地提取的注意事项1. 提取金额(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2. 提取时间(1)提取时间应与实际支付时间相符;(2)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提取申请之日起6个月。

3. 提取方式(1)提取方式包括现金提取、转账提取等;(2)提取方式应与申请人意愿相符。

五、公积金异地提取的常见问题1. 问题一:异地购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回答:可以。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

一、引言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的相关事宜。

二、提取公积金金额的原则1. 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公积金金额的计算方法1.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为提取金额上限。

2.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提取金额下限。

3. 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则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提取金额。

四、提取公积金金额的办理流程1.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申请人需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3)商品房买卖合同;(4)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提取金额。

4. 申请人将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注意事项1.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 购房人及其配偶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3. 申请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也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六、总结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支持缴存人购房需求而推出的一项优惠政策。

购房人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提取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广州公积金第三次提取流程

广州公积金第三次提取流程

广州公积金第三次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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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8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二)授权委托、分类比对;(三)信息协同、智能高效;(四)科学规范、保密诚信。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负责全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核对数据统计分析及研究工作。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核对材料审核、信息比对、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等工作。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2003-09-30]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负责管理居民住房公积金的机构。

该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和保护广州市居民的住房公积金,为购买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并且为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广州市政府设立,属于广州市房地产局的下属机构。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规范管理公积金,提供公积金服务和查询,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中心旨在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一个便捷、安全、优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平台。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1.收集和管理广州市居民的住房公积金。

2.提供住房公积金咨询和服务,解答广州市居民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问题。

3.负责广州市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4.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州市居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居民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它为居民提供了稳定、安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管理服务,让他们更加方便地访问住房公积金服务,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立,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非常有效的购房支持渠道,缓解了广州市居民在购房方面的压力,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追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服务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服务等。

中心提供多种查询方式,包括门户网站查询、手机客户端查询、微信公众号查询、电话客服查询等,让居民可以更便捷地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目前,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展许多优惠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贷款利率优惠和提供社会保障房等。

这些政策不仅增加了居民的购房资金,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选择。

此外,中心还开展了多项惠民措施,如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代理、增加城镇集体土地入股房屋注销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专项检查等。

总之,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安全、方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管理服务,让广州市居民的购房和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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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检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中心[2006]1号
【发布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6.02.20
【实施日期】2006.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检查工作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6〕1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我市近期发生多起职工违规套取其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事件,严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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