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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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案情回顾:
2012年5月,市民张某遇车祸身上多处受伤,后入住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55天,仅医疗费支出就高达28068元。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0566元。开庭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医疗费超出一万元的部分是否赔偿,成为庭审的焦点。受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委派,许兵晨律师作为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以保监会自行制定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不是部门规章,且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冲突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依据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保险条款》不能成为本案判决依据。8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99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8068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超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一万元,邯郸市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
律师说法: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许兵晨律师对此做了详细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夕,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标准,即总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公布新标准,自
2008年2月1日起,将赔付总额提升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应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而现在只由保监会一家发布标准,并未经上述部门联合作出。因此,从立法程序上就有瑕疵,不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细分各赔偿项目的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相冲突,在法律位阶上,应该采用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再者,从实际出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已很难满足受害人需要。
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新设立的一个险种,体现了它的公益性特点,目的就是在有限范围内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果连受害人最基本的医疗费用都保障不了,如何体现立法的本意。从此层面上说,也应该采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从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考虑,尽快对《交强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分项规定进行修改,国家的立法部门对此尽快出台指导性的意见,统一审判依据。杜绝因医疗费赔偿标准过低,导致公众所质疑的“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真正发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救助作用。
xx十力律师事务所
xx律师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