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水泥厂)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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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水泥厂)1
环保管理制度(水泥厂)
第一章总则
1、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切实防治污染,保护
和改善公司区域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产与环保
协调发展,为公司创造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特制订本
条例。
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而制订,适用于全公司区域范围环境保护管理。
3、制订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计划,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使环保工作同生产
经营发展计划相协调。
4、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运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
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
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公司的环境管理主要是从污染预防和治理着手,采取切实
有效的管理措施,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对在污染预防、治理、给予奖励环保设施管理等,保护和改
善环境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设备部为全公司的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章职责
1、各单位应当对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环
境改善。
2、公司环保部门应对“三废”排放予以控制、规划,取得上级
环保部门的支持帮助。
3、公司环保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环境绿,美化工作,对绿化
美化区域内的花草、树木、人文景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
意损坏和毁坏,违者处以单位200—1000之罚款,个人50—200
元罚款。
4、注重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在发展经济中解决各类
环境问题,在环境解决中求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发展经济中
解决各类环境问题,在环境解决中求得经济的健康发展,牢固
树立“三同时”观念,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5、严禁任何人为制造粉尘或其它污染物的行为,凡因涉及将
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得已工作行为,责任单位必须报告公司环
保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环保部门要经常性地
进行现场检查。
3.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防”为主,采取各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污染的产生和恶化,把粉尘,废气,噪音污染和破坏控制在一定的容量和空间范围内。
2、为把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到最小程度,按照“谁污染,谁
治理”的原则,明确污染管理责任,公司各污染单位应对已有污染破坏进行积极治理。
3、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否则由公司环保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公司环保部门的同意。
4、排放污染超核定标准的单位,依照环保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5、造成污染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公司环保部门同时做出限期整改或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处理。
6、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公司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公司环保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将影响公司附近居民财产安全时,须立即向公司行政领导报告,由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
8、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照规定加倍处罚直责令停产。
4.措施
1、为了更好的落实公司环境检查和监测工作,确保本公司环境管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2、设备部每季度对全厂进行一次环境检查和环境监测。
3、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每月对全厂进行一次环境检查
4、各部门环境责任人每周对本部门进行一次环境检查。
5、重要环境因素涉及岗位责任人每天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日常环保检
查。
6、环保现场工程师每天进行环保巡查。
7、环境检查范围主要是厂区内重点部位:车间、垃圾堆场、污水及废气处理设备。
8、检查包括如下内容:
a)环保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b)重要环境因素涉及岗位环保设备运行和管理的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完好、有效情况;9、环境监测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环境监测均不得加以干涉。公司每年10月定期监测环保设备。委托地方法定机构进行监测。
10、监测结果由监测部门封存存档,作为部门考核依据,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设备部。
12、检查和监测人员认真填写《环境检查记录》、《环境监测记录》
13、设备部根据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及公司经济、技术条件,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及各污染源排放标准,保持标准的合理性,先进性。
5.污染事故
1、污染事故是指在正常生产时间内非正常排放污染物,对本区域内或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损害的行为。
2、污染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事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污染事故均为一般污染事故:
3.1、污染造成距排污点50米内的人员工作、生活无法正常进行,排污时间在20分钟以内的。
3.2、治污设施因管理不善或故障致使排放浓度超排放考核标准3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污染事故均为重大污染事故:
4.1、污染造成距污点50米以上,厂界内或外人的工作、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而中断,且排污时间在20分钟以上的。
4.2、因治污设施故障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出口浓度超考核标准5倍以上。
4.3、因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
5、发生污染事件后,经受害单位(个人)或群众检举,或被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后,情况属实,符合污染事故条件,则被认定为污染事故。
6.污染后的处理措施
1、产生污染事故后,由公司设备环保处组织对事故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2、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情况通报全公司
3、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惩罚。
3.1对重大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2对一般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50—200元
3.3根据染事故的大小和责任性质,对污染事故的责任人给
环保管理制度(水泥厂)1第2页与行政处罚甚至开除处理。
5、产生污染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受连带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6、对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处罚内容的,警告限期执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