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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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越南投资简介

针对中国移入设备的部分:

移转进入越南设厂的机器设备免税

机器设备进口需经越南政府认证-以全新机器设备为主,申请以设备充抵资本时,设备进口须先载明是否为全新或非新品,若为非新品的部分需设备至少八成新,并通过核准后,才可以设备充抵资本。

若非全新机器设备,需至少八成新,并且符合越南政府对劳动安全的规范,通常以厂商出具承诺书保证设计符合相关规定,若设备经科学工业部认定不符合标准,则越南当局会要求交至第三公证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由政府负担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由厂商自行负担鉴定费用。

交通信息

越南北部前有两条铁路与中国大陆云南、广西的铁路相接,一为滇越铁路,自河内经老街通至云南省昆明;一为桂越铁路,自河内经谅山附近的友谊关通至广西省南宁。

税务问题

外国人投资法之相关税捐暨其奖励措施

(一)企业营业所得税

Ⅰ.企业营业所得税之适用税率

越南国会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于去(2003)年6月通过特别消费税法、加值税法及企业营所税法修订案,并自本(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越南政府为实施越南企业营所税法已于去(2003)年12月22日发布第164/ND-CP号函规定企业营所课税法施行细则中,制定越南外资企业适用之下列企业营所课税率表,此外该第164/ND-CP号函规定企业营所税法施行细则,亦已废除退还再行投资已缴交盈余之企业营所税额部份及盈余汇出税之规定,以及越南政府第24/ND-CP及第27/ND-CP号函之越南外国人投资法施行细则规定之优惠税率及税征优惠条件。

有修正参见附件

目前越南国内、外企业将一致适用28%之企业营所课税率,对属政府规定享受优惠投资条件的地区及产业项目者,将适用20%、15%及10%不同的企业营所课税率,而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及珍稀资源勘探及开采生产的企业,将适用从28%至50%不等的企业营所课税率。

优惠税率及税征如下 :

Ⅱ.企业营业所得税之减免规定:

另企业营所课税税征减免,目前依越南企业营所税法修订案第36条规定,依据投资产业以及投资地区最低条件为2免2减半之优惠,最高为4免9年减半之优惠。

对制造业新投资案或依规划移转地点迁出市区的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2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新投资案,或符合越南企业营所税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条件规定(属B及C组名录地区者为20人、第一及第二级都市地区者为100人及其它地区为50人)的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3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新投资案,而符合越南企业营所税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条件规定(B及C组名录地区者为20人、第一及第二级都市地区者为100人及其它地区为50人)的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5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在B组名录地区投资的新案件,或迁移至B组名录地区的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6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在C组名录地区投资的新案件,或迁移至C组名录地区的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8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而在B 组名录地区投资的新案件,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3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并在B 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营所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的新案件,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3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8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并在B 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营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其中雇用少数民族人数逾30%以上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3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而在C 组名录地区投资的新案件,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并在C 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营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8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越南政府规定A组产业项目并在C 组名录地区投资,而符合越南企业营税法第33条雇用劳工人数规定,其中雇用少数民族人数逾30%以上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

对属BOT、BTO及BT型态的新投资案,自营运获利起免征首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

对扩充生产规模、汰换新科技及提升产能的投资案,分别至少与最多享受免征1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2年减半与4年免征及7年减半之优惠。

对从事生产外销品,除享受前述规定税征减免优惠外,将依其合乎个别条件规定而享受产品外销营业所得金额应缴企业营所税部份减免20%、25%、50%或全免之优惠。

另越南政府总理顷于本(2004)年8月6日发布第152/2004/ND-CP号函,修订越南政府2003年12月22日第164/2003/ND-CP号函之企业营所税法施行细则规定其规定细节如下:

对进驻工业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案,适用20%之企业营所税率;对进驻加工出口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及进驻工业区投资工业新计划案,均一律适用15%之企业营所税;对兴建及经营加工出口区及工业区基础设施工程新投资案及新投资成立加工外销计划案,不论其有否进驻加工出口区者,均适用10%之企业营所税率。

对进驻工业区及加工出口区新投资经营计划案:

对进驻工业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案,享受自企业获利起免征2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6年减半之优惠。

对进驻加工出口区投资服务业新计划案及进驻工业区投资工业新计划案,享受自企业获利起免征3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兴建及经营加工出口区及工业区基础设施工程新投资计划案及从事加工外销计划案,不论其有否进驻加工出口区者,均享受自企业获利起免征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7年减半之优惠。

对在经济区投资及投资属特别鼓励产业项目者,其企业营所税之优惠规定如下 :

对在经济区投资营运计划,政府总理规定其企业营所课税率及享受税征减免之优惠,惟以不超过自企业获利起最多免征4年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 年减半之优惠为准。对从事属特别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新投资案及新成立之诊疗、教育培训及研究科学外资案,得准自投入营运起15年期内适用10%之企业营所课税率,并享受自企业获利起4年免征企业营所税及其后续9年减半之优惠,而对属应提供更特别鼓励之投资案项目者,越南财政部将提报政府总理核准对其整个投资案执行期间适用10%之企业营所课税率。

政府制定各个时期属特别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

越南政府第152/2004/ND-CP号函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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