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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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2)提供适当舱位;(3)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4)为旅客提供膳食;(5)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6)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票款请求权;(2)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3)船舶开航权;(4)承运人的免责;(5)赔偿责任限制;(6)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海商法绪论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3、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2)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3)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3、船舶登记的意义:(1)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2)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3)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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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海商法是指规制海上港口、船舶、海运保险、海事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法律。
对于学习海商法,需要掌握海商法的立法背景、法律规范、法律适用、国际海商法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就海商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复习。
基本法律规范海商法律规范中,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吨位测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打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海商的形成、有效方式、代理、合同、运输、海员等方面的问题,是海商法核心内容。
在海商法的适用时,适用相关的规范可以明晰权责、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当事人各自权益。
法律适用海商法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海商法适用于海局栖息。
海商法适用于在海上进行的活动、与海上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和在海上发生的事故。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争议的情形与海上有关,就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解决。
2.其它法律适用于海局栖息。
不适用于海商法的相关场合,可以适用其他的法律进行处理。
这就需要判断涉及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3.海商法适用于海外事务。
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利用和海外航行等海外事务,也需要适用海商法进行处理。
行为主体海商法中,规定的主要行为主体有船舶、船员、货主、承运人、码头经营者、港口管理部门等。
1.船舶船舶的性质是海商法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
船舶不仅是海上财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其活动的载体。
因此,对于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拍卖、轮候小时和查封等方面的规范尤为重要。
2.船员船员是指在船舶上工作的职业人员。
关于船员的规范,主要包括与航行有关的资格、人数、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要规定船员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3.货主货主是指运输货物的人。
与货主有关的规范,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票据的使用、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4.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的船主、船舶运输代理人等。
与承运人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运费的支付、运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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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1、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船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3、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规定在该国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规定的旗帜而受该国管辖的法律隶属关系。
4、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折价和变卖也可以),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6、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8、承运人: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本人或者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具体来讲,承运人在班轮运输中可以是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9、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相应货物的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10、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11、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
12、承运人赔偿限额:就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法予以赔偿的最大限额13、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记名提单:是指由托运人在提单下面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特定收货人的提单。
15、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下面的收货人一栏内写明“凭指示”或者“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16、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填写具体的收货人或者指示人,一般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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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集美大学)海牙规则:1、提单只是初步证据,不适用于舱面货;2、“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不包括活牲畜);3、承运人管货义务: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4、适航: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5、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6、如托运人有谎报的,承运人都不负责。
维斯比规则:1、提单为最终证据,2、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即一提款权为15金法郎);3、喜马拉雅条款: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制。
4、如托运人有谎报的,承运人都不负责。
汉堡规则:1、货物含义:包括活动物(首次提出);2、责任期间:收货到交付;3、责任基础:有过失都要负责(推定责任),火灾除外;4、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5、迟延交付:运费的2.5倍,不得超过总运费的总额(首次提出);6、舱面货:双方约定、航运惯例、法律规定三个条件;7、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8、提单: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9、包涵协议:仅对托运人有效,善意的规定(首次提出)。
10、首次提出实际承运人。
鹿特丹规则:1、批量合同:2、履约方:承运人之外,包括堆场、海运履约方;3、控制权:向承运人发出的有关指标;4、适用范围:海运+其他;5、单证种类增多、运输类型增加;6、责任期间扩大(门到门);7、承运人义务变化(整个航程世行);8、管货义务增加接受和交付两个环节;9、责任基础:完全过错责任,免责15项(增加海盗、火灾);10、责任限额: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个计算单位或者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以其中较高限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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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主体、客体、内容。
船舶优先权消灭有财产灭失、怠于行使权利、司法拍卖三种情况船舶的哪些主体设定抵押权,向什么机构办理登记:由船舶所有人自愿设定,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承运人最低的法定义务:适航、管货、不作不合理绕航。
提单收货人的写法分为哪几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指示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要求赔偿请求的时效是几年?一年托运人和收件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时效为几年?一年提单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提单哪两样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物权、债权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船舶优先权的特点:(1)法定性 (2)秘密性 (3)随附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时或者主体: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出租人和承运人。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直接涉及第三人、通常属于要式合同6.承运人的责任期中集装箱货物在什么区间?其他货物在什么区间?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下船是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8.保险合同设计的法律主体有哪几个?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3.海商法的特点:(1)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2国际性.(3)综合性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5.委付: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为推定全损赔付时,应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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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maritime law :海商法。
law of admiralty :海事法。
海商、海事均有广义、狭义之分。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货物、旅客、拖航、救助、保险)●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油污)●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 etc.●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Section 2 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包括海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 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
内容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选节)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 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 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他信息
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一词 的词根来源于拉丁语“mare”与“maritima ",意为“大海’;"admiralt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阿拉伯语“amir",意为“指挥官、司令官”,经常后缀“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这一词根 加上前缀“ad”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约1205年出现于英语中,大概是从西班牙语或法语传入英语的。ca 从词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范围泛指海上的一般相关事项,"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挥关系的海上 或水上活动,所以"maritime law”的范围比"admiralty”范围更广。随着海洋利用范围的急速扩大, "maritime law”含义随之扩大到所有与海洋资源使用、海上商业和航海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的概念,但 “maritime law”与“admiralty”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中国语境下,一般认为"maritime law” 通常翻译为“海商法’,"admiralty”则为“海事法”。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 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将 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基础知识
第四章海商法基础知识1、海商法(maritime law):我国海商法共15章278条。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1)调整对象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提单、租船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污染损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海上救助等)②船舶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籍、航行权等)、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等)、船舶安全(适航条件、船员配备)、船舶管理(航运政策、船舶登记)(2)性质《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3)海商法的表现形式①国内立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经过一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才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成为该国海商法的形式。
③国际航运惯例:即在长期反复的国际航运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不成文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④其他形式:判例、海商法学说(3)海商法的发展趋势①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
②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③出现公法夸大化趋势。
(公法与私法)④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⑤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在约定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1)《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这条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①适航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a从装货开始至船舶启航时止的时间。
b航次:指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ppt 31页)
商法学
三、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一)船舶损失的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人身损害的赔偿 (四)船舶碰撞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四、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一)船舶碰撞管辖权 (二)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商法学
第六节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概述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三)海难救助的种类和性质
(一)《救助公约》 (二)《国际救助公约》
第七节 共同海损
商法学一.共同海损概述Fra bibliotek(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三)共同海损与过失
二.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商法学
三.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二)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 (三)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四)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五)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海上运输的概念和种类 (二)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学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四)航次租船合同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商法学
三、提 单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二)提单的种类 (三)提单的内容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二)统一海商法律冲突的一般方法
(三)我国《海商法》的冲突规范
1.合同的法律适用 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4.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商法学
第二节 船舶和船员
一、船 舶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船舶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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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 责任限制2. 适航3. 无效果无报酬4.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5. 共同海损牺牲6. 金康合同7. 海牙规则8.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9. 共同海损10. 首要条款(提单)11.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12.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13. 光船租赁合同14. 拖航运输15. 海上拖航合同16. 提单性质、签发、种类17. 租船合同18. 海上拖航19. 船舶碰撞20. 责任限制21. 油污22. 船舶保险23. 货物保险24. 承运人定义、义务和权利25.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26. 赔偿责任27. 三大国际公约28.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29.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30.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31. 预备航次32. 装卸费用分担的通常规定33. 海运单34.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35.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36. 适航适拖的内容37. 碰撞的定义38. 碰撞的种类39. 碰撞的责任划分40. 海难救助的定义41. 海难救助的种类42. 共同海损的概念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44. 责任限制的主体45.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问答1.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简式提单通常有哪些背面条款?2. 班轮提单正面通常有哪些记载?3. 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有哪些分类其责任如何确定?4. 共同海损的构成有哪些条件?5. 根据中国海商法,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是什么?6. 计算滞期有哪些方法?7. 对超期还船通常有哪些对策?8. 根据中国海商法,拖方和被拖方的责任如何确定?9. 救助公约对环境救助的规定是什么?10. 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11.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12. 适航13.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4.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5. 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16.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17.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18. 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享受免责事项有哪些?19. 救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较之传统的做法,有关救助成效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何发展?20.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各有哪些主要条款?21. 无效无报酬原则及其例外规定?22. 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23. 集装箱运输设备中设备交接单的作用及其流转过程24.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25. 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26. 船舶碰撞的定义27. 救助成立的条件28.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29. 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30.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赔偿的责任限额的规定31. 速遣费的计算方法32. 1910年碰撞公约关于确定碰撞责任的规定33. 1989年救助公约关于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义务34. 通常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35. 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关于丧失责任限制的规定36.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37. 中国海商法关于甲板货的规定三.论述题1.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2. 论承运人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3. 论油污责任4. 关于合同条款5. 关于承运人的过失责任6.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收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或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7. 论述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8. 比较并评论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在确定救助报酬方面的不同9. 试述航次租船合同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的法律关系.海商法模拟题二、中译英(20分)1. 潜在缺陷2. 包运合同3. 使船舶适航4. 最终证据5. 赔偿金额6. 适航平衡7. 恢复原状8. 无效果,无报酬9. 共同海损牺牲10. 严格责任三、英译中(20分)1. Independent contractor2. Delay in delivery3. Evidence of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4. Applicable law5. Harter Act6. C.Q.D.7. Constructive total loss8. Makis agreement9. Voluntary stranding10. Actual fault or privity四、回答问题(60分)1. 简述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
2. 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3. 简述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问题。
4. 简述提单如何签发及其法律性质。
5. 简述《金康》合同中对罢工条款的两种规定。
6.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写出条款名称并用几句话说明)。
7. 托航中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
8. 1910年碰撞公约对货损的赔偿是怎样规定的?9. 试述姐妹船救助的法律问题。
10.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五、自由发挥(10分):任选一题,用提纲+说明的方式写出它的详细内容1. 承运人2. 提单3. 航次租船合同4. 适航适拖5. 船舶碰撞6. 特殊补偿7. 1994年《约克*安特为普》规则8. 责任限制9.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0. 货物保险六、学以致用(10分)1. 写出两项不属于《海牙规则》所定义的"货物"中的货物。
2. 写出两项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3. 写出两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的损失。
4. 写出两种不能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
5. 写出四种属于《责任公约》1984年议定书所定义的油类。
七、论述题(10分):任选一题论述1.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货物卸离船,而《汉堡规则》中的相应规定为接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有人据此认为《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简述你的观点。
2. 货运法和提单条款都规定了承运人在未受到运费及附加费用、亏舱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费用时有权留置货物,请对此展开论述。
3. 论述关于合并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的效力。
课件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应注意合同种类的英汉互译)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1、承运人定义2、承运人的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海牙规则》第3条、《海商法》第47 - 49条)(1)、使船舶适航广义、狭义适航的内容(p89)适航的时间(p90)适航的程度(p91):绝对适航、相对适航谨慎处理-在预定航次中,承运人考虑了已知的或可合理预见的,包括货物性质在内的情况后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谨慎处理"之责的承担者,不仅包括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船长、船员等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以及独立合同人。
《海牙规则》和《海商法》――相对适航义务即:承运人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在使船舶适航方面做到了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但如果船舶因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导致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事实上处于不适航状态,货物因此受损,承运人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管理货物管货7环节(p92)《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管货"与"适货"之区别(p93)a、时间不同"适货" 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管货" 从接受货物以至装船,直到卸货为止,包括合同航次的整个期间。
b、对象不同"适货" 货舱"管货" 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定义(p93)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理绕航"?(p93)合理绕航a、运输合同中列明的某些事b、由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c、避难d、"附近港口卸货"3、承运人的权利(p94)4、《海商法》规定的12项免责权(p95)/ 《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权5、《海商法》、《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舱面货的规定(p98)6、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海商法中重要的三大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要熟知。
】《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海牙规则》无期间规定《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规定装前卸后条款:《海牙规则》的最主要精神:减少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7、赔偿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横向对比记忆)(p98-101)《海牙规则》第4条: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8、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101)9、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p102)10、托运人的定义(p104)11、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认定问题(p104)12、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二、提单1、提单的性质(定义)(p110)――"证明、证据、保证"六个字(Bill of Lading, B/L)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若没有签发提单,则承运人收到货没有?"......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没签发--有可能收到,签发--肯定收到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初步证据提单在承运人与持有人、第三人之间--最终证据2、提单的签发――什么时间由哪些人签发?(p113)a、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及船长可以签发提单b、代理人签发提单,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授权c、但是,船长签发提单无需承运人的特别委托3、提单的种类(注意各种提单的定义及英文写法)(p114-118)4、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p120)5、提单的背面条款(p121)应非常清楚(中英文对照)1.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规定适应哪一个国际公约或国内法2. 管辖权(Jurisdiction)3.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4. 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5. 驳船费(Lighterage)6.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7. 留置权(Lien):何情况可留置8. 迟延(Delay)9. 活动物、甲板货(Live Anima, Deck Cargo)10. 冷藏货物(Refrigerated Goods)11. 集装箱货物(Container Goods)12.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13. 换船、转船与转运(Substitution of Vessel, Transshipment and Forwarding)14. 选港(Options)15. 共同海损与救助(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新杰森条款) (New Jason Clause):针对美国法律16. 双方有责碰撞(Both-to-Blame Collision):针对美国(美国法提单中不承认,但租约中承认)17. 战争、传染病、冰冻、罢工等(War, Epidemics, Ice, Strikes, etc.)18. 赔偿责任限额(Limitation of Liability)应注意背面条款的英文写法及主要条款的内容:如首要条款、共同海损、新杰森条款、BBCC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