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条如何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3条如何理解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23条规定,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以下将详细解读这23条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以企业集团为整体,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同一企业集团在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合并财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合并范围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包括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
5.对于不满足控制定义的子公司,如参股公司、联营企业等,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6.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包括对子公司的经营政策、财务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权。
三、合并程序7.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采用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
8.购买法下,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等。
9.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双方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后合并。
四、合并抵销10.合并财务报表应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和债权债务。
11.内部交易包括内部销售、内部投资、内部借款等,其收入、成本、利润等应予以抵销。
12.抵销分录应确保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特殊事项处理13.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特殊事项,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处理。
1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特殊事项的性质、原因、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15.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16.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即《合并财务报表》,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对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合并财务报表》基本内容概述1. 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法律实体合并编制的财务报表,它展示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全貌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商业实质原则、关联交易原则、账面价值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全面。
3. 在合并财务报表编报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合并成本的计量、合并日的确定、收购成本的确认、控制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深度探讨1.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的异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只涉及到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体财务报表在编制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合并调整,而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则不需要。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及核算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核算方法,比如合并成本法、股权法等。
这些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不同控制形式的子公司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3.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复杂交易处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交易,比如跨境合并、收购、重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一定的规定进行合并编制的报表。
该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基于实体理论,即将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并核算的方式反映出整个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
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财务状况和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准则规定了如何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内部交易。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对于内部交易,准则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日期、合并方法、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合并范围应当包括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母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合并日期应当是最早的合并当天,合并方法则可以选择购买方法或股权法。
最后,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分别列示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贡献和共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应当披露合并提供的信息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
此外,若合并财务报表中存在非控制权益,应当在报表中披露相应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处理交易和内部交易的要求、合并范围和日期、披露要求等内容,为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 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会合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合并利润表会合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注:(1)合并利润表收入、费用项目按照各类企业利润表的相同口径填列。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还应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会合03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三、合并报表附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七)或有事项(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十)风险管理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讲解提纲:一、关联性强的三个准则二、33号准则修订的主要背景三、我国2014修订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主要容四、《合并财务报表》讲解容第一课时一、关联性强的三个准则1.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股投;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股投企业合并形成的长股投包括: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2.第20号——企业合并3.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二、33号准则修订的主要背景国背景:1.解决原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因结构化主体的出现对控制判断产生影响。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2.吸收解释、年报通知等相关容以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吸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至6号等文件中的规定。
国际背景:3.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主要容有:以控制作为合并围的唯一标准;明确规定了控制的定义、控制的判断原则,并就各种情况下如何应用控制原则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围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三、我国2014修订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主要容:(1)改进控制的定义;(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 (修订亮点);(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受影响的企业:一些做信托、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基金的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此类企业的合并围可能有所扩大。
企业应对建议:强调企业应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企业需要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围;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围发生变化的,应追溯调整;该准则不再包括相关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简称ASBE 33,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和报告要求。
ASBE 33适用于有多个子公司或控股企业的母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关系下的企业。
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准确、完整、可比较和可理解的合并财务报告,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ASBE 33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母公司的控制能力,即确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2.计算合并范围内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在计算的过程
中,需要处理投资溢价、合并前后的内部交易等情况。
3.调整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调整关联交易、消除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调
整合并日起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项目。
4.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提供相关附注和财务分析。
ASBE 33明确了关于关联方交易、合并确认、合并日选择、合并报表表述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总之,ASBE 33为企业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促进了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遵循ASBE 33的要求,企业可以更好地展示其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如果一家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则控制方应该对被控制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去除掉所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每一家关联企业所持有的其他关联企业的股份。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全体控制方持有的所有被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在合并周期中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事件的影响。
控制方应该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分析。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被控制企业:应该确认哪些企业被控制,即控制方能够对该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
2、处理差异:合并财务报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去除掉不实际的差异或恢复实际的差异。
3、处理间接持有股份:如果控制方通过其他被控制企业间接持有股份,则应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4、处理少数股权:如果被控制企业中存在少数股权,则应该将其单独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充分反映控制方对该企业的控制程度。
5、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必要的披露,在注释部分提
供详细解释和分析。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由具有合适职业资格且经过培训并且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员进行编制。
202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24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指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33号》)。
该准则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企业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一步。
首先,《准则33号》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适用对象包括企业集团中控制公司和受控公司,其中控制公司是指具有控制其他公司经济活动能力的公司,受控公司是指受到控制公司影响和控制的公司。
此外,新准则还明确了子公司的定义和关联企业的概念。
其次,《准则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核算原则做出了一些重要调整。
新准则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FRS)的相关规定,更加强调了财务报表的公允价值和全面准确性。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格式进行了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项目设置发生了一些调整等。
此外,《准则33号》还对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前后和企业重组的财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企业合并时,需要将合并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并将差异进行调整;在企业合并后,应当进行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和会计估计。
新准则还对于关联交易、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关系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监管。
关联交易是指相互间有控制或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关系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交易对方之间的有关的法律、经济等关系。
新准则要求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处理,并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关系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
总的来说,2024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准则33号》对企业合并和财务报表编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更加强调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并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关系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对企业的财务报告透明度和规范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各方利益。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合规进行会计处理,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 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 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 4、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 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期初数。
❖ 5、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 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 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 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 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 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2)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 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 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 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 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 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 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 益项目。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 (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 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 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 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 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 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 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 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会合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合并利润表会合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注:(1)合并利润表收入、费用项目按照各类企业利润表的相同口径填列。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还应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会合03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三、合并报表附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七)或有事项(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十)风险管理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
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概念重新加以界定,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增加了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发生因追加投资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并规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单位:财政部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个或⼀个以上⼦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流量表》。
第⼆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公司,纳⼊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下列条件之⼀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公司,纳⼊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解析
总之,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的实施,将有力 地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
参考内容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修订备受,其中金融工具、合并报表 和收入准则的修订更是成为热议的焦点。本次演示以这三个方面为例,对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修订进行评析与前瞻。
三、收入准则修订
近年来,收入准则的修订备受。IFRS 15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收入确认 标准进行修订的一项重要准则,于2014年发布并开始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变化是 将收入确认的标准从风险与报酬模型转变为控制模型,同时强调了可变利益主体 的判断和重大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评估。
评析:收入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收入准则的修订对于 企业财务报表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控制模型的引入使得收入确认更加接近 经济实质,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此外,可变利益主体的判断和重大 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评估可以使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3.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集团执行新准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集团按照 新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信息。同时,对于违反新准则规定的企业集团,监管部门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新准则的意义和影响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 和影响:
前瞻:未来,IFRS可能会进一步细化收入准则中的具体条款,以满足不同行 业和经济环境下的实际需求。考虑到数字化经济和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收入 准则可能会引入更多的相关规定,以准确反映这些新兴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和计 量。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差异可 能会逐渐缩小,进而推动全球范围内收入准则的统一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ASBE)第33号是中国公司会计准则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合并到一起,以提供更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以下是该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背景和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凡是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其子公司都需要遵守该准则。
合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采用母公司主导的方法。
根据该准则,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即能够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合并时,母公司需要将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中。
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及其可控制下的子公司,以及在控制关系形成前后具有主动权和被动权的实体。
但是,准则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合并周期过短、子公司破产等。
合并报表的编制要求
合并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且需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披露,以提供充分的信息给利益相关者。
审计要求
合并财务报表需要接受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审计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并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进行。
审计报告是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基本内容。
通过遵守该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展示整体财务状况,增强透明度,提供有关合并实体的全面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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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本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项目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实收资本 资本 (或股本) 公积
实
实收 资本 (或股 本)
未分
资本 公积
配利 润
收 资 本 (或 股
少数股 东权益 资本公 积
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十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
1.子公司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如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本企业合计持股比例 本企业合计享有的表决权
1. ……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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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法规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文 号:财会[2006]1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 年 10 月 30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1 月 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 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 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 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 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 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 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 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 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 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 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并财务报表逐渐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成为重要的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第33号”)是会计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果,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
它提高了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避免了企业信息真假之分,从而维护了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第33号和会计核算1、第33号的概念及特征第33号指的是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企业做好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备,明确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形式和内容,以确保其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合并财务状况。
2、第33号与会计核算第33号体现了财务会计核算和合并财务报表之间的紧密联系。
企业应建立会计核算科目有效算账,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做好会计核算,以便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编制。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企业来说,它们必须要求其所有子公司的会计核算都具有可比性,合规并且是可信的,使得今年的编制不会因为去年的会计核算错误而影响本年度的准确性。
三、第33号的实施与合并财务报表1、实施第33号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遵循第33号的规定,即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与控制下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整合成一个整体,做成一份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一般由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附注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本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单独权益报表;第二部分包括财务报表公布时累计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事项;附注介绍了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报表政策以及报表作出的其他重要陈述。
四、结语第33号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信性提出了重大要求,因此第33号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加强会计核算、深化会计报表的信息透明度,努力控制财务风险,以达到财务报表具有可信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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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
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
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十五条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臵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第三章合并程序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
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