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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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成功、刘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成功、刘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成功、刘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宏斌张海鹏张红【审理法官】李宏斌张海鹏张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成功;刘美丽;刘晨頔;武汉好安居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阮成功刘美丽刘晨頔武汉好安居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阮成功刘美丽刘晨頔【当事人-公司】武汉好安居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施傲卓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施傲卓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建国施傲卓胡生浩【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阮成功;刘美丽;武汉好安居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晨頔【本院观点】刘晨頔与阮成功、刘美丽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晨頔与阮成功、刘美丽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刘晨頔与阮成功、刘美丽签订合同后,武汉市发生新冠疫情属实,但疫情的发生只是导致合同的延期履行,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阮成功、刘美丽应继续履行合同。

阮成功、刘美丽称因疫情导致其无收入来源,不能履行合同,但阮成功、刘美丽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注意到其收入具有不稳定性,知道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次疫情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是阮成功、刘美丽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合同范本专家样本文件。

标题,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法院名称】。

【案号】。

【日期】。

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

原告,[甲方姓名]
被告,[乙方姓名]
经审理,原告[甲方姓名]与被告[乙方姓名]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期]立案审理。

经查,原告与被告于[租赁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租赁物为[租赁
物描述],租金为[租金金额],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原因]。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纠纷情况],且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租赁合同自行失效;
2.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合同后的时间期限]内将租赁物交还原告,并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3. 原告与被告双方应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人,[法官姓名]
日期,[判决日期]
以上内容为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书的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与父亲合谋将父亲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而该案中,法院认为,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房屋产权不变。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是天然、亲密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各种原因与子女发生纠纷非常多。

如子女因为赡养老人产生矛盾,老人去世后,子女作为继承人,不能再像父亲一样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当父母健在时,他们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与子女形成租赁关系,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和发展需求。

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为“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案件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系父女关系。

因考虑到父亲李某身体状况不佳,考虑到母亲杨某为患尿毒症,需要大量药物,所以才想到找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收取租金。

2014年8月23日,李某某与梁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处房屋1号楼2单元2号租赁给梁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年租金为5000元/月,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梁某对合同条款均表示认可。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李某某从未到出租房屋的地方,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承租人,要求其按时到出租房屋的地方缴纳租金。

期间,李某某一直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生活费。

2014年8月31日,李某某在济南去世。

同日,李某通过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梁某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被告梁某认为,李某与梁某签订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且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并履行义务。

梁某认为母亲杨某对其未尽赡养义务。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敏与父亲李福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案涉房屋系李福和其女儿李娜共同所有。

吕云伏、江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云伏、江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云伏、江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治国张红张海鹏【审理法官】龚治国张红张海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云伏;江春旺;陈慧;黄家艳【当事人】吕云伏江春旺陈慧黄家艳【当事人-个人】吕云伏江春旺陈慧黄家艳【代理律师/律所】乔靖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童维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靖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童维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靖童维【代理律所】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吕云伏【被告】江春旺;陈慧;黄家艳【本院观点】因陈慧对吕云伏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一审经过举证和质证进行了认定;对第六组证据,系供法院参考,与本案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围绕吕云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显失公平追认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吕云伏与陈慧同意案外调解或协商解决,吕云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限。

本院主持双方进行了协商,因吕云伏、陈慧双方各持已见,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围绕吕云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篇1法律文书原告:XXX(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XXX(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合同纠纷所造成的损失XXX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租给被告一间房屋,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XXX元。

二、起租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时支付租金,保持房屋整洁,并在租期届满时如实归还原状。

三、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拖欠租金不支付,且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产生损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四、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维护房屋的完好状态,但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事实与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书据(二)原告提出的支付通知书(三)其他相关证据原告主张一、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应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

三、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元;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合同纠纷所造成的损失XXX 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篇2法院:原告:XXX被告:XXX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XXX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为XXX年。

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支付房屋租金XXXX元,并在每月的XX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然而,自合同签订后,被告始终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租金,但被告置之不理。

经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应付的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判决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

2. 付款违约:乙公司收货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支付货款。

3.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判决结果1. 合同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考虑到乙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这表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约金: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同时也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案例和判决一、案例详情。

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出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找个住处。

两人一商量,就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约定,租金每个月1500元,押一付三,租期是一年。

小李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

刚开始几个月都相安无事,可到了夏天,房子里的空调突然坏了。

小李就给老张打电话,说:“张哥啊,这空调坏了,这热得我晚上都睡不着觉,你得找人来修修啊。

”老张呢,却不太乐意,他说:“合同里可没写空调坏了我得修,这房子租给你了,你自己想办法呗。

”小李觉得很委屈,他觉得空调是房子的一部分,房东应该负责维修。

两人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很不愉快。

后来小李一气之下,就拒绝再交房租了,说老张不把空调修好,他就不交钱。

老张也急了,说小李这是违约,要把小李赶出去。

二、分析。

1. 维修义务。

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中,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空调维修的责任方,但空调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对于房屋正常居住功能有着重要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常理推断,房东有义务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一个适合居住的状态。

所以老张说合同没写就不管修,这是不合理的。

2. 小李拒交房租。

小李因为空调没修就拒交房租,这种做法也有些不妥。

虽然老张有维修空调的义务,但小李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先找第三方维修,保留好票据,然后从房租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而不是直接拒交房租。

毕竟拒交房租本身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1. 老张作为房东,对于房屋附属设施空调的损坏有维修的义务,他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维修。

2. 小李拒交房租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符合正确的解决纠纷的程序,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违约。

3. 判决结果是老张要在一周内找人修好空调,小李要在空调修好后的三天内补齐所欠房租(扣除空调维修期间按照比例应减免的部分房租)。

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判决既保障了小李能正常居住,也要求小李履行自己交房租的基本义务,同时也给了老张一个合理的维修期限,比较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安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安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安修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程艳侯士宇【审理法官】李丽程艳侯士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安修;袁柳英;周建锋;周志锋;武汉市新洲区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鹏翔油脂有限公司【当事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安修袁柳英周建锋周志锋武汉市新洲区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鹏翔油脂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安修袁柳英周建锋周志锋【当事人-公司】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新洲区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鹏翔油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卫华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卫华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卫华【代理律所】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刘安修;袁柳英;周建锋;周志锋;武汉市新洲区不动产登记局【本院观点】依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原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权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周西贵已于2018年9月22日去世,袁柳英、周建锋、周志锋系周西贵的法定继承人。

再查明,根据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武编[2015]169号《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及设立不动产全市机构的通知》的规定,2016年起,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本市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行政职责。

因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整合,原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登记职责划转由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

案件办理法律文书(3篇)

案件办理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XX合同纠纷案原告:XX公司被告:YY公司案号:(2022)XX民初XX号一、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1. 原告起诉事实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原告起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事实与理由1. 被告答辩事实被告YY公司承认与原告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但辩称其未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故未支付货款。

2. 被告答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被告认为其未收到货物,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故无需支付货款。

三、法院审理情况1. 开庭审理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YY公司法定代表人YY未到庭。

2. 法院调查(1)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货物供应清单、货款支付凭证等证据。

(2)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鉴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收到货物,法院认定被告已收到货物。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YY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办理法律文书(一)起诉状原告XX公司:被告YY公司:案号:(2022)XX民初XX号诉讼请求: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3篇)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00001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职员,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经理,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一公司的同事。

2019年8月,张三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每年享有12天的带薪年假。

2020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全体员工进行裁员,包括原告张三。

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三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被告公司承认与原告张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2020年6月决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但被告公司辩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故决定裁员,包括张三。

由于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三,故未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证据(1)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张三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已解除与原告张三的劳动合同;(3)原告张三的工资条一份,证明原告张三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4)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公司承认解除与原告张三的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费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费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费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涛【审理法官】潘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费鹍;李洪云【当事人】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费鹍李洪云【当事人-个人】费鹍李洪云【当事人-公司】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茜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胡久九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朱俊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徐明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茜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胡久九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朱俊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徐明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茜胡久九朱俊平徐明月【代理律所】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聚冠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费鹍;李洪云【本院观点】费鹍、李洪云与聚冠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费鹍、李洪云与聚冠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因聚冠公司在向费鹍、李洪云交付房屋时,所接入电源系施工用电而非正式用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聚冠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因逾期交房给费鹍、李洪云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真实(3篇)

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本案源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签订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201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的房产用于居住。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押金为人民币5,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和押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2019年3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壁裂缝、屋顶漏水等。

经多次与李四协商,李四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但未履行维修义务。

随后,张三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押金和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押金和赔偿损失?二、案件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李四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居住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三)关于李四是否应当退还押金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李四应当退还押金和赔偿损失。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张三的居住需求。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

租赁合同反诉判决书反诉判决书原告(出租方):XXX被告(承租方):XXX鉴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署了XXX租赁合同,出租房屋XX㎡,租期为XX个月,月租金为XX元,约定履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同意被告占用该房屋居住,原告提供租赁房屋服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争议,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应该承担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故被告依法提起反诉。

经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一、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1.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是承租方,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为被告提供租赁房屋服务;被告有权在租期内占用租赁房屋居住。

3.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标准进行履行,不能违反合同约定。

二、违约责任1.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2.如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赁房屋,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的损失。

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各方应当对本合同的效力及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2.被告应在起诉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房租及滞纳金共计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各承担自己的部分。

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11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11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doc 11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武知初字第55号原告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一期1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劲科,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洲头一村203号。

法定代表人向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在军,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时集团)与被告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立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法律案件资料(3篇)

法律案件资料(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民初XX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关系:原告张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纠纷事实:2021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均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10月,因公司业务调整,原告张某决定辞退被告李某。

张某于10月20日向李某送达了书面辞退通知,但李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离职。

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张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离职。

李某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李某则认为,公司业务调整是其个人离职的主要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且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无效。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1.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不得无故离职。

被告李某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关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超过了李某一个月的工资,故该违约金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无效。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判决未生效的案件(3篇)

法律判决未生效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审理情况1.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 被告乙的答辩乙公司辩称,由于货物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乙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判决其免除部分违约金。

3.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但鉴于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违约金,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上诉情况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乙公司也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免除部分违约金。

四、二审审理情况1.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乙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其违约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免除部分违约金。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但鉴于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维持一审判决。

五、法律判决未生效的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具体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甲公司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导致法院无法对其损失进行准确评估。

2. 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但鉴于甲乙双方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维持一审判决。

这说明,即使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仍可能维持原判决。

法律典型案例证书(3篇)

法律典型案例证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基本案情本案当事人为甲、乙、丙三人,甲、乙为同村村民,丙为外地来务工人员。

甲、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丙因房屋租赁合同与乙发生纠纷,两起纠纷均涉及财产权益,且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二)纠纷起因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甲、乙二人系同村村民,甲在村集体土地中承包了一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乙也承包了同一块土地,但由于甲、乙二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误解,导致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丙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乙的房屋居住。

在租赁期间,乙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丙支付维修费用。

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系乙自身责任,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问题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适用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三、法院判决(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存在误解,但合同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故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共同经营土地。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丙的正常居住,故法院判决乙承担维修责任,丙无需支付维修费用。

四、案例评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定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定乙承担维修责任,丙无需支付维修费用。

法律案件通报(3篇)

法律案件通报(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2023)XX法民初字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案由: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XXXX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第二个月起,李某某未再支付租金,且未与张某某协商解决。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联系,要求其支付租金,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张某某遂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XXXX元;2. 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审理经过本庭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在答辩状中辩称:1. 原告张某某所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因此拒绝支付租金;2.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合同无效。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2. 租金支付凭证,证明被告李某某已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3.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经审理,本庭认为: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 被告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虚假信息,不存在欺诈行为;3. 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模板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模板

判决书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法院名称)法定代表人:(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日期:(判决日期)一、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租赁开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条款。

原告主张,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合同到期后未将房产归还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滞纳金以及返还押金。

被告辩称,被告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租金,且已经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延期,但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导致房产无法正常使用。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押金?3.原告是否应当退还已支付的租金?三、证据和事实认定1.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原告提供的欠缴租金的证明,证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被告提供的口头协议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延期协议。

4.原告提供的维修记录,证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

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

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已支付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履行维修责任。

现原告未能履行维修责任,导致房产无法正常使用,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但是,被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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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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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位武汉市xx区xx街。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律师咨询:4006751203
原告武汉市x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王xx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于2008年9月25日提出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

本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认为其提出的答辩理由成立,故口头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与被申请人王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7年7月5日,申请人武汉市xx与被申请人王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

本院依法恢复诉讼,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位于武汉市xx区xx 街的部分房屋用于开办“xx销售厅”。

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93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了1年的租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进行销售经营。

2008年1月,由于国家有关机关发文,对全国范围内的该进行全面调整,停止有关部分xx游戏的销售,致使原告的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经营收入尚不足以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和员工工资。

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先行腾退房屋,书面通知被告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并多次与被告协商终止合同及转租事宜,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1份。

2、照片1组予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固定装修还在的事实。

3、基建工程决算审核确认表1份,证明原告装修投入的费用,此费用不含设备费,仅指装修租赁房屋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文件l份。

5、回函l份。

6、关于终止销售厅房屋租赁合同的函1份。

7、关于销售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回复函l份。

?8、房屋转让协议l份。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租赁合同还在履行期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原告应该依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原告拖欠的租金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被告不同意负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l、《房屋租赁合同?2份,证明原告承租了被告房屋的一部分,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即原告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偿付出租万即被告违约金10万元"的事实。

2、房租催缴通知函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9月书面通知原告交纳租金.税金及违约金的事实。

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有;
l、销售许可证1份,证明湖北省xx销售厅经中国xx管理批准销售xx。

2、销售报表2份,证明湖北省武汉市xx销售厅自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5月31日的销售情况。

3、调查笔录2份,证明xx型经国家相关部门调整后的现状。

4、xx销售厅系统操作手册、销售厅设计规范各1份,证明xx型厅有一定的规范、标准。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房屋装修属实,但对装修的费用不予认可,并且陈述原告的装修未经被告同意,在装修后也没有告知被告正本院认为原告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属实,对其装修费用因原告未提出请求,不予审理。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此证据依法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对原告的此质证意见予以认可。

原告对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对其中的证据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此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被调查人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此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5日,原告与武汉市xx厂签订了《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被告王xx位于武汉市xx门面房(使用面积为260平方米)用于经营,武汉市xx厂系被告
王xx个人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时间从2007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12日),租金按年结算,前三年租金不变,每年租金为29300元,第四年租金为31500元,第五年为33690元,五年共计租金为人民币l53090元。

同时双方对房屋的修缮、改造及有双方的责任事项等均作了约定。

在合同的第十一项约定:“承租方中途若单方解除合同,需偿付出租方违约金10万元,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7年8月2日至2008年8月2日的租金29300元,同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7年8月30日经中国xx管理审核准许,于同年9月开始在位于武汉市xx的销售厅进行xx型经营。

2008年1月,因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颁发整改方案。

要求对全国范围该游戏进行整改,同时从2008年春节起对其中的三种游戏项目要求停止销售。

该文件的出台致使原告在武汉市xx区销售厅的!经营,不能维持下去。

原告于2008年5月31日停止了经营,6月初退了租赁房屋,并于当月的10日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因双方就终止合同履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08年9月18日诉讼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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