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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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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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位武汉市xx区xx街。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律师咨询:4006751203

原告武汉市x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王xx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于2008年9月25日提出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本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认为其提出的答辩理由成立,故口头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与被申请人王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7年7月5日,申请人武汉市xx与被申请人王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本院依法恢复诉讼,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位于武汉市xx区xx 街的部分房屋用于开办“xx销售厅”。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9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了1年的租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进行销售经营。2008年1月,由于国家有关机关发文,对全国范围内的该进行全面调整,停止有关部分xx游戏的销售,致使原告的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经营收入尚不足以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和员工工资。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先行腾退房屋,书面通知被告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并多次与被告协商终止合同及转租事宜,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1份。

2、照片1组予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固定装修还在的事实。

3、基建工程决算审核确认表1份,证明原告装修投入的费用,此费用不含设备费,仅指装修租赁房屋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文件l份。

5、回函l份。

6、关于终止销售厅房屋租赁合同的函1份。

7、关于销售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回复函l份。

?8、房屋转让协议l份。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租赁合同还在履行期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原告应该依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原告拖欠的租金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不同意负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l、《房屋租赁合同?2份,证明原告承租了被告房屋的一部分,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即原告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偿付出租万即被告违约金10万元"的事实。

2、房租催缴通知函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9月书面通知原告交纳租金.税金及违约金的事实。

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有;

l、销售许可证1份,证明湖北省xx销售厅经中国xx管理批准销售xx。

2、销售报表2份,证明湖北省武汉市xx销售厅自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5月31日的销售情况。

3、调查笔录2份,证明xx型经国家相关部门调整后的现状。

4、xx销售厅系统操作手册、销售厅设计规范各1份,证明xx型厅有一定的规范、标准。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房屋装修属实,但对装修的费用不予认可,并且陈述原告的装修未经被告同意,在装修后也没有告知被告正本院认为原告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属实,对其装修费用因原告未提出请求,不予审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此证据依法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对原告的此质证意见予以认可。原告对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其中的证据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此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被调查人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此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5日,原告与武汉市xx厂签订了《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被告王xx位于武汉市xx门面房(使用面积为260平方米)用于经营,武汉市xx厂系被告

王xx个人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时间从2007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12日),租金按年结算,前三年租金不变,每年租金为29300元,第四年租金为31500元,第五年为33690元,五年共计租金为人民币l53090元。同时双方对房屋的修缮、改造及有双方的责任事项等均作了约定。在合同的第十一项约定:“承租方中途若单方解除合同,需偿付出租方违约金10万元,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7年8月2日至2008年8月2日的租金29300元,同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7年8月30日经中国xx管理审核准许,于同年9月开始在位于武汉市xx的销售厅进行xx型经营。2008年1月,因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颁发整改方案。要求对全国范围该游戏进行整改,同时从2008年春节起对其中的三种游戏项目要求停止销售。该文件的出台致使原告在武汉市xx区销售厅的!经营,不能维持下去。原告于2008年5月31日停止了经营,6月初退了租赁房屋,并于当月的10日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因双方就终止合同履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08年9月18日诉讼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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