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影视传媒公司规章制度

影视传媒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传媒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内部的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影视传媒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影视传媒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团队氛围。
第四条影视传媒公司积极推行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纪律条款予以处分。
第六条影视传媒公司依法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第七条影视传媒公司要求员工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底线,不从事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公司职责第八条影视传媒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致力于影视项目的策划、制作和发布,努力提供高质量、有深度的内容,满足观众的需求。
第九条影视传媒公司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热点和公益事件,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条影视传媒公司要依法履行相关著作权、版权和合同权益,保障员工创作权和利益。
第十一条影视传媒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制作和宣传中不得涉及政治、军事、宗教等禁止内容。
第十二条影视传媒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提供的内容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公司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影视传媒公司设立总经理一人,具体分管公司的业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影视传媒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创作部、制作部、宣发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分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影视传媒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的学习和进修,提供专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畅通的沟通机制,员工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四章员工行为准则第十八条公司要求员工尊重每一个同事,不得恶意中伤、虚假攻击。
第十九条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商业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
第二十条公司要求员工依法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私自盗取、复制他人的作品。
影视艺术公司管理制度

影视艺术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良好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影视艺术公司的所有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影视艺术公司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应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公司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四条影视艺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权责、利益等方面的法规。
第五条公司章程应该由公司设立时的组织者或者公司持有者共同商议订立,并由法律程序上批准。
第六条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废止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废止应当遵循法律程序。
第八条公司章程必须与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实际运营相符。
第九条公司章程如产生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熟悉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对公司负责,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影视艺术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影视艺术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使用公司资金。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八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主观行动。
第二十一条影视艺术公司的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影视传媒行业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影视传媒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职能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制作部、发行部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确保业务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行政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广告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制作部负责影视作品的策划、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等工作。
第十五条发行部负责影视作品的发行、放映、版权销售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项目制管理,各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进度。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鼓励员工提升自身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解读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广播影视事业的迅猛发展与媒体行业的不断进步,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解读,希望能够为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参考。
一、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体机构,其内容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包括新闻报道、娱乐节目、电视剧制作等。
为了保障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行业监管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
首先,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立是行业监管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机构作为行业监管的主要执行机构,承担着监督、管理、执法等职能,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此外,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也在行业自律和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行业准入制度是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从而保证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准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资质、低质量的机构进入市场,还可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形象。
第三,行业监管制度需要加强对广播影视内容的审核与评估。
广播影视事业涉及内容繁杂,对于其内容的审核和评估是保证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播影视内容的监管力度,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政策解读与推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政策解读是推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相关政策的阐述和解读,使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把握政策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运营模式,提升服务品质。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政府官方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平台是宣传政策的重要渠道,可以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撰写政策解读文章等方式,向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公众传达政策精神。
另一方面,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传媒行业的一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传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媒体监管与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媒体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公共媒体,其传播内容对于社会公众具有深远的影响。
媒体监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例如,对于不良、低俗、暴力等具有负面影响的内容,媒体监管需要加以规范和限制,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2. 保护公民权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传播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
媒体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名誉权、肖像权等。
对于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媒体监管需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加以制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市场秩序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商业性机构,其运营行为与市场秩序紧密相关。
媒体监管需要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垄断、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相关法律法规1. 《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是我国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管理、广告发布、网络互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符合该法规的规定,才能正常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营销活动。
2. 《广告法》广告作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也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
《广告法》对广告的发布、内容、形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需要严格遵守该法规的要求,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和公正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制作、传播节目时,需要遵守《刑法》中关于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罪行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传媒行业:媒体监管政策解读

传媒行业:媒体监管政策解读概述传媒行业是一个关乎自由表达和信息传递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信息的传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各国政府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措施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媒体监管政策对传媒行业的影响。
媒体监管政策的目的和原则媒体监管政策的目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通过限制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容和言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2. 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媒体服务公众利益,例如防止虚假广告、诋毁他人声誉等。
3. 平衡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促进创新发展和多样性。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制定媒体监管政策时涉及到一系列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内容审查与限制媒体监管政策通常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违法犯罪和违背道德底线的内容进行审查和限制。
这些内容可能包括色情、暴力、恐怖主义宣传等。
媒体牌照和准入规定为了确保媒体市场竞争公平,许多国家要求媒体机构获得牌照或符合特定准入规定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这有助于防止垄断并促进多样性。
广告监管广告是传媒行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各国对广告内容、准确性以及涉及特定产品(如酒精和烟草)的广告进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福祉。
隐私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问题越来越突出。
因此,很多国家实施了针对媒体机构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隐私权得到保护。
新闻记者相关政策新闻记者在信息传递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护他们的工作权益,一些国家实施了相应的政策,包括记者证发放、保护记者隐私以及打击对记者的暴力和威胁。
不同国家的媒体监管模式各国在媒体监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和程度。
有些国家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信息进行高度限制;而有些则倡导言论自由和减少干预。
这种差异主要受到社会文化、民主程度和法律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例如,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查互联网内容并保护公共利益,而美国则注重言论自由,并通过反托拉斯法保持市场竞争。
影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

影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管理部门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影视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上映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第三条影视管理部门管理制度适用于影视管理部门内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四条影视管理部门要秉持服务宗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推动影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影视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阳光运行。
第六条影视管理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影视管理部门主要由以下部门组成:1. 制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的制作和拍摄进行管理和监督。
2. 审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审核。
3.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影视作品的上映和营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影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其他部门和岗位。
第九条影视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十条影视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权责第十一条影视管理部门享有以下权利:1. 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类规章制度。
2. 组织实施影视作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 进行影视作品的审查和审核工作。
4. 接受公众和相关单位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对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纠正。
第十二条影视管理部门应对以下事项负有责任:1. 依法对影视作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坚决打击涉及盗版、侵权、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影视作品。
4. 加强对影视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 维护影视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影视管理部门在处理影视作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接到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和制作计划后,制作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并下发许可证。
影视媒体公司管理制度

影视媒体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媒体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影视媒体公司是指从事影视制作、发行、播出等业务的企业,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影视媒体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影视媒体公司的管理宗旨是坚持政治优先、业务为本,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公司制度,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影视媒体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员工管理机制,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外部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推动公司与社会各界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和岗位等。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由董事长领导。
第十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由监事长领导,负责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由总经理领导,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岗位按照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设置,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公司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决策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等,具体内容如下:第十四条公司决策制度分为战略决策、运营决策和管理决策,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定履行自己的决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等,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完成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部门等对公司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健全公司运营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推动数字化转型,提高企业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

第三章国内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第三章.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一)电影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其中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电影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能为: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行业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①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②电影摄制行政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俗称"甲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俗称"乙证")。
电影产业管理办法范本

电影产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影产业管理行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产业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影产业包括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剧本创作、艺术指导等环节。
第四条国家对电影产业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划,支持和保护电影创作、制作和放映。
第五条电影产业的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尊重版权,维护公平竞争。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电影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影市场的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配合国家电影产业发展战略,加强对电影产业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电影制作管理第八条电影制作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剧本创作拍摄电影,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电影制片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电影制片许可证,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从事电影制作活动。
第十条电影制作应根据需要组织选角、筹备剧组人员、导演、演员等,并保证制作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影制片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拍摄设备管理制度,购买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确保拍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电影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剪辑,不得擅自改编和删除关键内容。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演职人员的合理报酬、福利待遇。
第三章电影发行管理第十四条电影发行应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影院、互联网、电视等途径向观众发布电影作品。
第十五条电影发行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发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开展发行活动。
第十六条电影发行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观众口碑,制定有效的推广和营销策略,提高电影影响力和观影率。
第十七条电影发行企业应与影院、观众之间建立诚实信用的合作关系,保证票务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出售假票或夸大影片质量。
第十八条电影发行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电影制作企业支付合理的发行分成,明确约定各方权益和责任。
第四章电影放映管理第十九条电影放映应遵守国家有关放映许可证规定和电影院线管理制度,提供符合观影需求的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

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广播电视传输业在信息时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传媒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正常运营和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
本文将就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进行探讨。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1. 广电行业法律基础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制定是基于相关行业和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依据。
例如,在中国,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它们为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和法律依据。
2. 目标与原则的设定广播电视传输业的政策法规制定的目标主要包括保障公众利益、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等。
制定政策法规的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信息安全、资源优化利用、服务质量保障等。
这些目标与原则的设定有助于指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内容与条文的具体规定政策法规对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内容与条文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传输要求、广告规范、运营许可证申请与管理、频道分配、频率规划等。
这些具体规定保障了行业的有序运营,并促进了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发展。
二、监管措施的实施1. 许可证与审批管理为了规范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市场秩序,各国都实施了许可证与审批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许可证制度,政府可以履行对行业主体的准入控制和监管职责,确保经营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审批管理则是对行业内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业务进行事前审批,确保行业发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频道分配与频率规划广播电视传输业依赖于频道资源的分配与规划。
各国政府通过对频道分配与频率规划进行管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传输顺畅、无干扰,并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与浪费。
频道分配和频率规划的监管措施有助于维持行业的有序发展。
3. 节目内容审查与监管广播电视传输业的内容审查与监管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健康性。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研究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与政策研究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送、播放以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维护广电行业的良好秩序,保证广电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推动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监管与政策研究势在必行。
一、行业监管的重要性广播影视事业涉及到对信息的传播和传递,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行业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广播影视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 促进广播影视作品的优质生产广播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内容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审美需求和文化素养的提升。
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广播影视作品的审查和筛选,推动优秀的作品生产,提高市场供给质量。
2. 维护广播影视市场的公平竞争行业监管可以规范广播影视市场的运行规则和行为准则,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不合理定价行为,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广播影视产业的良性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行业监管可以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广告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低俗内容的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文化需求。
二、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为了有效进行广播影视行业的监管,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加强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1. 监管机构的建立和职责划分针对广播影视行业的特点和需求,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权力和资源,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协同合作。
2. 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广播影视行业的监管需要依托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部门应根据行业的需求和发展状况,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行业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三、政策研究的重要性政策研究是指对广播影视行业相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过程。
通过政策研究,可以为广播影视行业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促进行业的发展。
电影放映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7月22日
国发[2009]30号
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1月21日
国办发[2010]9号
31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0年4月8日
银发[2010]94号
32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5年5月8日
国家广规定二
2006年2月20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2006]第51号
11
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8日
广发办字[2001]1519号
12
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
6
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2004年10月18日
文产发[2004]35号
7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2005年4月13日
国发[2005]10号
8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004年1月1日
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2003]第21号
9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对本制作发行商发行院线发行发行放映公司电影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生效日期
文件编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国家主席令[2001]第58号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传媒法律与监管政策分析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传媒法律与监管政策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起着极为重要的传媒作用。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政策来规范广播电视行业。
本文将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传媒法律与监管政策进行分析,以了解其对于广播电视行业的影响与作用。
一、法律框架1.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运行,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各国通常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遵循的规范和规定。
2. 法律的内容与要求广播电视法律的内容包括频道管理、电视内容审查、广告规范等。
这些法律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内容制作和播出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其活动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法规。
二、监管政策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为了有效管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具有执法和监管权力。
2. 监管政策的内容与目的广播电视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频道管理、内容监管、广告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节目内容健康、合法,防止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现象的发生。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遵循的法律与政策1. 版权保护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制作和播出节目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版权法律法规。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将面临侵权责任。
同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也享有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
2. 内容审查与审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形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接受内容审查和审批。
监管机构会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题材、宣传思想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3. 广告管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播放广告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广告法规。
这些法规对广告内容、时长、诱导性宣传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与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利益。
四、法律与监管政策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影响1. 促进行业发展法律与监管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影视公司需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影视公司的法律地位1.影视公司的法律性质影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我国,影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
影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影视公司的法律地位影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具有以下特点:(1)影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依法享有、使用、处分其财产。
(2)影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影视公司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二、知识产权保护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影视作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其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影视公司作为影视作品的制作方,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影视公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影视公司应依法取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2)影视公司应加强对影视作品的版权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影视公司应积极参与版权登记,为影视作品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2.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保护影视作品中的商标、标识等元素也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影视公司应注重对影视作品中商标、标识等元素的维权,具体措施如下:(1)影视公司应依法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
(2)影视公司应加强对影视作品中商标、标识等元素的监控,防止他人侵权。
(3)影视公司应积极维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三、合同管理1.影视制作合同的签订影视制作合同是影视公司进行影视制作活动的基础。
影视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影视制作合同。
具体要求如下:(1)影视制作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2)影视制作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影视制作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确保合同的履行。
2.影视发行合同的签订影视发行合同是影视公司进行影视作品发行活动的基础。
影视公司应依法签订影视发行合同,具体要求如下:(1)影视发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影视传媒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根据《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院线内的成员不得无故解约,解约要按相关规定报批和备案。根据《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鼓励电影院线公司与影院以资产形式联结。
(1)院线经营业务的行业监管
为了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以及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国家广电总局及文化部于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此后,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于2002年3月5日及2003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院线发行制度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7月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影视 业务管理制度

影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业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从业人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制作、宣传、发行和播放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影视业务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行业互信,促进行业多方合作,提高影视作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影视业务管理应坚持大众审美、良好社会风尚、价值观念的先进性和正确性,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弘扬。
第二章制作管理第五条影视作品的制作应当编制详细的制作计划,确定拍摄周期和预算,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并及时报备有关部门。
第六条制作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法》等法律法规,经过著作权登记后,方可开启影视作品拍摄。
第七条制作过程中必须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拍摄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制作完成后,应该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确保作品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宣传管理第九条影视作品宣传应坚持真实、合法、健康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观众。
第十条宣传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宣传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散布谣言和造谣诋毁他人。
第四章发行管理第十二条影视作品的发行应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安排发行策略,争取最大收益。
第十三条发行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获得发行许可证方可上市发行。
第十四条发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票房数据,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票房。
第五章播放管理第十五条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上播放,必须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或地方广电部门的审查,方可上线播放。
第十六条播放平台应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审核内容,不得播放涉及政治、国家安全、种族歧视、宗教等敏感问题的节目。
第十七条播放过程中应确保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私播,侵犯他人著作权。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影视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都应有权对影视业务开展监督,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公平竞争。
传媒行业监管与政策调控

传媒行业监管与政策调控近年来,传媒行业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传媒行业的监管与政策调控也成为各国政府亟需应对的挑战。
本文将从监管的必要性、政策调控的重要性以及国际经验等方面探讨传媒行业监管与政策调控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监管的必要性传媒行业的监管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传媒行业作为社会信息的重要传播者,对于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负有责任。
监管机构的存在可以确保媒体报道的真实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社会舆论的误导。
其次,媒体对于社会道德和价值观的引导具有深远影响力,监管机构可以对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道德进行指导与约束,确保媒体的社会责任得以履行。
最后,传媒行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监管可以促进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内的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政策调控的重要性政府的政策调控对于传媒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策调控可以加强对于传媒市场的竞争监管,避免垄断行为的出现。
同时,政府可以制定并推行有利于传媒行业发展的政策,如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为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政策调控可以促进传媒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推动行业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传媒机构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提升传媒行业的社会责任。
三、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对传媒行业的监管与政策调控都有不同的经验和发展趋势。
例如,美国以言论自由为前提,采取市场自由主义的监管模式,政府对媒体干预较少,鼓励竞争与创新。
而中国则采取政府主导的监管方式,通过行政手段对传媒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演进,社交媒体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传媒行业的监管与政策调控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政府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地制定政策,加强监管,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传媒行业监管与政策调控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机构的存在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客观,引导媒体的社会责任;政府的政策调控可以促进传媒市场的竞争与健康发展,推动传媒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影视娱乐行业版权管理与内容保护方案

影视娱乐行业版权管理与内容保护方案第一章版权管理概述 (2)1.1 版权管理的重要性 (2)1.1.1 维护创作者权益 (2)1.1.2 促进产业发展 (2)1.1.3 保护国家文化安全 (2)1.2 版权管理的范围与对象 (2)1.2.1 版权管理范围 (3)1.2.2 版权管理对象 (3)第二章版权法律法规框架 (3)2.1 国家版权法律法规体系 (3)2.2 影视娱乐行业相关法规 (4)2.3 国际版权保护条约与协议 (4)第三章版权登记与授权 (5)3.1 版权登记程序 (5)3.2 版权授权方式 (5)3.3 授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6)第四章内容保护技术手段 (6)4.1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6)4.2 数字水印技术 (7)4.3 内容加密与解密技术 (7)第五章版权监测与维权 (8)5.1 版权监测体系 (8)5.2 版权侵权行为的识别 (8)5.3 维权途径与策略 (8)第六章版权交易与运营 (9)6.1 版权交易平台建设 (9)6.1.1 平台架构设计 (9)6.1.2 平台运营管理 (9)6.2 版权价值评估与定价 (10)6.2.1 版权价值评估方法 (10)6.2.2 版权定价策略 (10)6.3 版权运营策略 (10)6.3.1 多元化运营渠道 (10)6.3.2 跨界合作 (10)6.3.3 创新运营模式 (10)第七章影视娱乐行业自律与规范 (11)7.1 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与运行 (11)7.1.1 自律组织的建立 (11)7.1.2 自律组织的运行 (11)7.2 行业规范与标准制定 (11)7.2.1 行业规范制定 (11)7.2.2 行业标准制定 (11)7.3 行业自律与监管 (12)7.3.1 自律机制 (12)7.3.2 监管措施 (12)第八章版权管理信息化建设 (12)8.1 版权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12)8.2 版权管理数据库建设 (13)8.3 版权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 (13)第九章版权教育与培训 (13)9.1 版权意识培养 (13)9.2 版权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14)9.3 版权知识普及与传播 (14)第十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15)10.1 国际版权合作项目 (15)10.2 国际版权保护经验借鉴 (15)10.3 国际版权交流与推广 (15)第一章版权管理概述1.1 版权管理的重要性在影视娱乐行业,版权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影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影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影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影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以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发行、演出、播出、发行等活动为主要业务内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影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影视企业,包括影视制作公司、播出单位、发行公司等。
第四条各级影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特点,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影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对影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影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影视主管部门对影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和表彰,保证影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七条影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系统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影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担负起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影视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分工,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在影视企业从业人员中,应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担负起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协助完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熟悉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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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影视传媒行业的监管及政策(一)电影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电影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其中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电影管理局负责,其主要职能为: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地方广播电视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行业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影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①电影制作资格准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②电影摄制行政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并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俗称"甲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俗称"乙证")。
已经以乙证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公司,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其拍摄每部影片之前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
未持有甲证的电影公司,在每次拍摄影片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影片的乙证,在取得乙证后即享有影片的一次性出品权。
乙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公映后自动作废,以后拍摄新的影片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境内电影公司与境外电影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也实行一片一报制度,在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③电影内容审查许可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影片拍摄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许可审查。
国产影片(含中外合拍)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通过进口方式公映的电影,包括参展境内电影展、电影节的境外影片等,进口前应当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产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
电影企业出口其摄制的电影,包括到境外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等,出口前均须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的程序与国内发行、放映影片的审查程序基本相同。
经审查通过后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参展者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出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出口手续。
④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行政许可电影摄制完成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放映阶段。
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和院线公司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院线公司和电影放映公司(即影院)经营。
从事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均需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准入资格行政许可。
按照目前的监管政策,电影发行公司必须且只能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达成合作,然后由各院线公司负责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就电影放映签署合作协议,院线公司是电影发行公司与影院之间的桥梁。
根据《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及以上影片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公司,在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
另外,国家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在电影放映业务方面,在影院完成投资建设后,即可向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影院公司的设立,需首先履行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报国家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审批。
经批准允许设立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此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在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向省级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除香港、澳门特区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影院外,其他地区境外投资者在合资合作影院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9%。
(二)电视剧行业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同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一样,电视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然是中宣部和国家广电总局。
(2)行业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视剧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3)行业监管政策①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许可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实行资格准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
国家广电总局及省级广电局负责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
获准设立的电视剧制作企业将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凭此许可证依法开展电视剧制作业务。
②电视剧摄制行政许可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公司所从事的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并获得制作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
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 3 集以上)的,可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甲证。
对于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其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只需要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然后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即可。
甲证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
对于未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拍摄电视剧的乙证。
乙证实行一剧一报制度,在电视剧播放后自动作废。
以后拍摄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③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审查工作;省级广电局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品电视剧的审查工作。
④电视剧播出审查许可电视剧摄制完毕并通过内容审查后,就进入了发行和播放阶段。
电视剧制作公司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国产电视剧应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三)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行业监管体系(1)行业主管部门艺人经纪服务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文化部,其主要职能为: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国家文化部的地方文化厅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文化事业的管理。
(2)行业法规政策由于艺人经纪及相关服务业属于新兴服务行业,因此行业监管体系尚处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
(3)行业监管政策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经所在地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即可。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由中方控股(持股不低于51%)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国家文化部批准后方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艺人经纪服务业的行业监管环境比较宽松。
在实践中,除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艺人经纪服务之外,许多具备专业能力和资源的个人也在从事艺人经纪服务,目前对个体经纪人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