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家弗兰克
【历届诺贝尔奖得主(三)】1929年和平奖,化学奖和生理学或医学奖
1929年12月10日第29届诺贝尔奖和平奖美国,弗兰克·B·凯洛格(FrankBillingsKellogg1856-1937),在签定《凯洛格·白里安公约》的工作弗兰克·比修斯·凯洛格(FrankBillingsKellogg)美国著名律师,外交家、曾任地方检查官、全美律师协会会长,联邦参议员,驻英大使,国际联盟常设法庭法官。
在卡尔文·柯立芝总统任期内出任第45任美国国务卿。
1927年,和法国外交部长阿里斯蒂德·白里安发起非战公约。
凯洛格因此获得1929年度诺贝尔和平奖。
弗兰克·比修斯·凯洛格是美国著名的律师和外交家,1856年12月22日生于纽约州的波士顿。
从1877年起,在明尼苏达州州执律师业达10年之久,由于他精通法律,在有名的纸业托拉斯案件、美孚石油公司案件、解散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南太平洋铁路公司联合组织等案件中,被美国政府聘为特别诉讼代理人,使政府连连获胜,从此名声大振。
传那个为全美律师协会会长。
在国务卿任内,他坚决维护美国的帝国主义的利益,主张自由经济。
处处谋求美国资本在海外的权益,曾干涉美洲一些国家的内政和纠纷。
对欧洲事务基本上持孤立主义态度。
曾参与组织日内瓦国际会议,以寻求限制海军军备,他在外交方面最主要的是签署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禁止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手段,主张用和平方法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由于他在倡议缔结九国非战公约的贡献,1929年他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金。
化学奖瑞典,奥伊勒歇尔平(HansKarlAugustSimonvonEuler-Chelpin1873-1964),有关糖的发酵和酶在发酵中作用研究奥伊勒-凯尔平(Euler-Chelpin,HanKarlAugustSimonvon)德国-瑞典化学家。
1873年2月15日生于德国巴伐利亚州奥格斯堡;1964年11月7日卒于瑞典斯德哥尔摩。
十佳法治人物事迹
十佳法治人物事迹
1. 乔治·华盛顿:美国首任总统,致力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
鞠躬尽瘁,带领美国稳定发展。
2. 约翰·洛克: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主
张社会合约和平权利保护。
3. 雅克·德·拉昂:法国法学家,对民法学有深远影响,提出法
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4.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德国物理学家,坚持法治原则,反对
暴政,捍卫人权和言论自由。
5. 纳尔逊·曼德拉:南非反种族隔离运动领袖,坚守非暴力原则,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国家。
6. 赵丹铮:中国刑事法学家,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 马丁·路德·金:美国民权领袖,倡导非暴力抗议,争取民权,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努力。
8. 安·弗兰克:德国犹太裔法学家,提出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现代法学产生重大影响。
9. 杨显惠:中国法律工作者,致力于法治进步,为中国民主法治事业付出艰辛努力。
10. 瓦茨拉夫·哈维尔:捷克斯洛伐克政治家,为捷克斯洛伐克
转型期的法治进程作出了杰出贡献。
刑法弗兰克公式
刑法弗兰克公式在刑法领域中,弗兰克公式是一种常用的计算刑罚的方法。
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刑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弗兰克公式的原理和应用。
弗兰克公式由法学家弗兰克·斯图克特·哈里斯于20世纪中叶提出,被广泛运用于刑罚计算中。
这一公式的核心思想是将刑罚量化,使刑罚在不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之间实现公正和平衡。
根据弗兰克公式,刑罚由两个主要因素决定: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犯罪的严重性可以通过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衡量,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则包括其过去的犯罪记录、社会背景、教育水平、家庭状况等。
在计算刑罚时,首先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比如,对于盗窃犯罪,可以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盗窃方式的恶劣程度等因素。
然后,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确定一个基础刑罚量。
基础刑罚量只是刑罚的起点,接下来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可以通过对其过去犯罪记录的分析来确定,如果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的记录,那么刑罚将会更加严厉。
犯罪人的社会背景、教育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也会对刑罚产生影响。
比如,如果犯罪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有心理障碍,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一旦确定了基础刑罚量和个人情况的影响,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加重或减轻刑罚量,以便使刑罚更加公正和合理。
最终得到的刑罚量就是根据弗兰克公式计算得出的。
弗兰克公式的应用可以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它能够使刑罚不再仅仅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而是根据客观的标准进行计算。
这样可以避免刑罚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保障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弗兰克公式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限制。
有人认为,过于依赖量化指标可能会导致刑罚过于机械化,忽视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
此外,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犯罪人的个体差异,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完全解决刑罚计算的复杂性。
弗兰克公式作为一种刑罚计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桑代克提出的三定律
桑代克提出的三定律弗兰克·桑代克(Frank Sander)是美国知名的法学家和调解专家,他在调解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桑代克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并创立了哈佛法学院的调解项目。
在他的学术生涯中,他提出了桑代克的三定律(Sander's Three Laws),这是一组在调解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下面将详细介绍桑代克的三定律。
桑代克的第一定律是“了解当事人的利益”。
这一定律强调了在调解过程中理解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的重要性。
作为调解人,了解双方的目标、价值观和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当调解人真正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寻求达成切实可行且公正的解决方案。
桑代克建议调解人与当事人进行单独会议,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
通过耐心倾听和深入对话,调解人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识别和表达自己的利益,从而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二定律是“增加当事人的选择”。
桑代克认为,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调解人应该努力提供更多的选择,以使双方当事人更有可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意味着调解人应该与当事人一起制定多个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帮助他们评估每个方案的优劣。
通过增加选择的数量和质量,调解人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并增加他们接受解决方案的可能性。
同时,调解人还应该帮助当事人在选择之间进行权衡,并理解每个选择对双方的影响,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三定律是“创造公平的过程”。
桑代克强调了公平过程对于成功调解的重要性。
公平的过程是指调解人能够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并且决策是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做出的。
调解人应该尽力确保每一方得到适当的发言时间和机会,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此外,调解人还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保密性、中立性和自决原则,以确保调解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桑代克的三定律提供了一组指导原则,可以帮助调解人更好地处理争端并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
了解当事人的利益、增加当事人的选择和创造公平的过程是为成功调解提供重要支持的关键因素。
什么是法律现实主义——庞德、卢埃林、弗兰克之争
法 ” “ 动 中的法 ” 和 行 相一 致 , 采用 快速 、 廉 、 率 低 效
的法律方法来 适用它 。当“ 书本上 的法 ” 行动 中 和“
作者简 介: 张娟 ( 9 0一) 女 , 18 , 山东 泰安人 , 山东大 学法 学院 20 0 8级博士研究 生, 法学理论 应社 会 发展 变 化 的要 求 相 要 在法律上作 出调 整 , 次 促 成 两者 相 统一 , 此 法 再 如
法学 派 、 析 法学 派 和 历史 法 学 派 , 批 判 继 承这 分 在
主要 对应经验 。这并不是 为 了强调 “ 行动 中的法 ” , 而是 因为实践 中两者 常常相 背离 , 意欲 寻求 一种两 者平衡 的途 径 。“ 果我 们 仔 细观察 , 会 发 现书 如 就 本 上的法和行 动 中的法 之 间的不 同, 支持 规制 人和 人之 间关系 的规 则 和那 些 实 际上 规制 的规则 之 间 的不 同 ;z l f 会发现今 天法 学理论 和 司法行 政之 间 的
本 上 的法 ” 要 对 应 理 性 的话 , 么 “ 动 中 的 法 ” 主 那 行
( ) 一 庞德 的社会 工程法学 庞德是 二 十世 纪对 美 国法 学 界 影 响最 大 的 法 学家之一 ,是把社会 学法学 引入 美 国法学 的前 导 , “ 也是 世界社 会法 学 运 动 中最 杰 出的人 物 。 …庞德 ” 把历 史上存在 的法 学思 想划 分为 三个 流派 , 即哲学
文 章 编 号 : 0 —29 (0 0 0 1 1 3 7 2 1 5—00 0 J 0 3—1 1
什 么是 法 律现 实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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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 德 、 埃 林 、 兰 克 之 争 卢 弗
张 娟
( 山东大 学 法 学院, 南 20 0 ) 济 5 10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久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
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答案】 D2、某市立法规定市区禁放烟花爆竹,但春节期间仍有很多人偷放,使禁放令成为虚设。
该市人大调查结果表明,69%的受访市民赞成对燃放烟花爆竹适度开放。
于是立法部门顺应民意修改规定,新法规定三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地区,除夕、正月初一可全天燃放,正月初二至十五燃放时间为7时至24时。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集体违法和法律难以执行的情况,会损害法律的权威B.在立法中尊重民俗习惯是感情用事,有违科学立法原则C.立法应听取民意,建立法律草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D.运用立法预测技术,能保障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答案】 B3、根据行政程序法理论,()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A.先予执行制度B.公示催告制度C.听证制度D.公示制度【答案】 C4、关于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邻居有仇,为了杀邻居的儿子乙(3岁),让乙去抓从电源插座中伸出的裸露电线,邻居及时赶来将乙抱走。
事后查明该房间内的5个插座都有电,但就是该插座无电。
由于甲的行为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甲无罪B.甲拿出博物馆陈列柜中的枪支向乙射击,因其中没有子弹杀不死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夜晚,甲持刀砍杀女儿乙,并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之后在自杀过程中听到乙的呻吟,心生怜悯,想救助乙,便将乙拖到房屋门外,之后甲自己也因伤势昏迷。
不久,路人经过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女儿的男友张某,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附简介)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康德,I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柯勒,J.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科克,E.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G.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李斯特,F.von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龙勃罗梭,C.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埃利希,E.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奥斯丁,J.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边沁,I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博丹,J.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黑格尔,G.W.F.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霍布斯,T.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霍姆斯,0.W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凯尔森,H.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德沃金,R.M.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狄骥,L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弗兰克,J.N.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富勒,L.L.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格劳秀斯,H.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哈特,H.L.A.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维辛斯基,А.Я.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西塞罗,M . T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亚里士多德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耶利内克,G.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耶林,R·von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柏拉图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贝卡里亚,C.B.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彼得拉日茨基,L.J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卢梭,J.-J.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罗伯斯庇尔,M.-F-M-I.de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罗尔斯,J.B.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洛克,J.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马基雅维利,N.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梅恩,H.J.s.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孟德斯鸠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牧野英一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帕舒卡尼斯,Е.Б.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庞德,R.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普芬多夫,S.von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萨维尼,F.K.von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施塔姆勒,R.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斯图奇卡,П.И.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穗積陳重。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在赵某集资诈骗罪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下列侦查措施,哪一项是不恰当的?()A.对可用以证明赵某无罪的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B.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赵某C.查询、冻结赵某父母的存款、汇款D.经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交与扣押【答案】 C2、陈燕萍是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她长期扎根基层,甘当平民法官,以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心系群众、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展示了人民法官的时代风采,树立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崇高形象。
陈燕萍同志的先进事迹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陈燕萍法官的先进事迹主要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一项要求的结果?A.执法为民B.依法治国C.服务大局D.党的领导【答案】 A3、某公办大学法学院教师李某,趁校区搬迁之际,将没有锁门的电脑教室中用于教学使用的10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0万余元)放于自家车内拉走,之后被发现,学校报警。
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李某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C.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应当将李某案件移送监察机关D.本案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提供配合【答案】 A4、在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和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概念,提出了丰富的法的定义。
下列关于法的定义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B.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C.美国法学家弗兰克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D.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答案】 B5、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没有民族限制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相应上一级批准【答案】 D6、甲乙丙三国签订了一项开放性的国际公约,下列各项条约缔结的方式中,不一定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而可能仅仅具有约文认证效果的是、()A.甲国签署了公约B.乙国批准了公约C.丁国加入了该国际公约D.戊国对该国际公约表示了接受和赞同【答案】 A7、我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依据我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方当事人本国法醜该争议,但该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若该外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则我国法院可适用我国法律B.以该外方当事人在其本国经常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C.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D.先依据该外国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若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答案】 C8、甲将乙骗到自己租住的一套住房内,将乙捆绑,然后向乙的父亲打电话,让乙的父亲在两天内交给自己20万元,否则自己将杀害乙。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姓名:唐佳杰专业:应用生物科学学号:3090100190摘要:《洞穴奇案》作为法学中的经典著作,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该书产生的时代背景,然后通过对这个著名的虚拟案例的分析,探讨了书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法理学观点,最后阐述了读罢《洞穴奇案》后对其中呈现的法学流派的看法和对法律新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当代司法思考等方面的心得体会。
关键字:法律洞穴奇案心得引言作为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富勒教授在《洞穴奇案》中通过一个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思潮。
1998年萨伯教授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位虚拟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五十年来法学新涌现的观点。
《洞穴奇案》的审判中涉及到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等,以简朴的文字带出了困扰古今哲人的哲理难题——人们面对法律总是存在着两难的矛盾,一方面期待它是中立客观,不带有任何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能代表正义,不拘泥于条文。
这正是困扰该书中诸位法官们审判的最大障碍。
读完全书,深感个人在思考维度上的进步,谨以此文浅谈自己的些许读书体会。
一、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美国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
他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中虚构了《洞穴探险者案》。
在《洞穴探险者案》一文中,洞穴杀人事件虽然表面看上去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但是从法律、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等不同观点去探讨被告是否“罪有应得”,案件就开始复杂化了。
五位法官的判词展现了当时不同派系的法哲学思想,其中两位法官赞成这四个探险者应该处以死刑,两位法官认为他们应该无罪释放,一名法官鉴于无法做出选择而放弃发表意见,从而使该案成为一个悬案。
《洞穴探险者案》一文发表以后,西方世界的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理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后世的学者们纷纷续写富勒教授的案例。
最为著名的是50年后的法学家萨伯教授,他为本案添设了一个情节:当年的洞穴中还存在着一个与四位被告合谋犯罪的第六人。
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第十二章法律调整及其机制一、名词比较题1、法律调整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考研)2、法律调整和社会调整3、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考研)二、单选题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考研)A.行为B.意志C.意志行为D.意志和行为2、下列可以作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的是()A.某科研机构培育玉米改良品种时采用的试验方法B.刘某和王某谈恋爱并签订一份协议,就“约会的时间、互相尊重各自的选择”等条款所做的约定C.张某偷吃了某农业技术部门培育的珍贵的葡萄改良品种D.李某因打鼾而影响了别人的休息3、关于法律调整的性质,认识错误的是()A.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B.法律调整是一种个别性调整C.法律调整是从动态的角度描述法的运作的范畴D.法律调整蕴涵了国家意志性4、法律调整不同于一般社会调整的特点在于()A.强制性B.规范性C.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D.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5、马克思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这句话表明法律调整的特点是()A.法律调整的实现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B.法律调整的受物质制约性C.法律调整可能对经济条件具有反作用D.法律调整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6、下列事项,不属于法律调整的是()A.某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B.张某在和李某签订合同过程中,查阅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使合同规定的相对完善C.王某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D.刘某认为自己的女儿年仅9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其赠送给邻居李某的玩具超人应该由刘某收回7、公民李某有梦游症,在一次梦游过程中将同宿舍正在熟睡的何某的胳膊踩伤。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已构成轻伤,何某遂诉至法院,但法院裁定不受理。
对于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因为已经出现了危害结果,李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因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具体的社会关系,法院应当受理C.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法律仅调整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关系D.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这种事情应根据习惯来处理,应该交给二者的所在单位管理8、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认识错误的是()A.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过程B.表明了统治阶级的意志C.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过程也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D.法律调整对象的发展倾向是扩大和加深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
1907年开始任教于弗赖堡大学。
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
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在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
主要著作有《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法律科学和社会学》(1911)、《罗马法注释派研究》(与W.W.巴克兰合著,1938)和《法的定义》(写于1938年,1958年出版)。
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
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
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
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
1906年,坎托罗维奇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
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
他认为概念论法学往往否认正义观念,忽视社会现实,以为法律仿佛是“自动售货机”,可以简单地通过抽象的逻辑推理,从现行法律中为任何案件获得答案。
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
除“正式法”(formal law)外,“自由法”(free law)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
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
古德诺与政治行政二分法
行政1003班 曹友
弗兰克﹒J﹒古德诺
1859~1939
1859 年1月18日生于纽约市布鲁克林 1879年美国阿默斯特学院获得文学学士学 位和文学硕士学位(1887年) 1882年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1883~1914 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法律, 1903~1905年成为美国政治学会学会第一 任主席 。 1900 年参加起草了《纽约市宪章》。 1911~1912 年任美国 W.H. 塔夫脱总统的 节约与效率委员会委员 。 1913 年曾到北京任中国政府的法律顾问, 1915年发表《共和与君主论》,认为共和 制度不适宜中国,为袁世凯的复辟制造 舆论 1914~1929 年任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校长, 1939年11月15日卒于巴尔的摩。 主要著作:《比较行政法》(1893年)《市 政问题》(1897年)《美国行政法院则》 (1905年)《政治与行政》(1900年)
古德诺与威尔逊思想的比较
(1)任何政府在结构上与功能上都存在相似性,具 有共同规律可循; (2)行政与政治相关联,但又不同于政治,行政应 部分受控于政治;
(3)尽管政治与行政功能分化十分明显,但将其严 格区分是十分困难的; (4)都主张加强行政集权来建立高效率的政府
不同点
a对行政范畴的定义不同。古德诺认为行政作为国 家意志的执行,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中 最明显的部分,行政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 面的活动。 b古德诺注重对政治行政关系的协调,注重研究行 政如何避免受政治的过度控制;威尔逊注重对行政 研究方法、行政执行以及如何通过政府管理来提 高效率的认证。 c最大的不同:古德诺认为“政治—行政”二分法渗 透了西方社会传统和工业时代当时的价值诉求— 民主与效率;威尔逊却认为,民主和效率是相矛 盾的,是行政学成为一个学科的原因之一。
通过法律的仪式--司法礼仪的宗教社会学解读(熊毅军)
通过法律的仪式--司法礼仪的宗教社会学解读熊毅军上传时间:2005-9-7内容摘要:司法礼仪和仪式是法律中的宗教因素,法律要获得信仰,取得超验特征,就要以宗教的热忱来重视司法的礼仪和仪式,现代司法礼仪应当从器物层、行为层、制度层、观念层等几个方面来考量。
主题词:司法礼仪仪式法律宗教司法礼仪有着重要的宗教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作用,并最终指向法律信仰及程序的公正、法律的尊严、法院法官的权威等价值。
西方及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司法礼仪资源,我们在建设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中应当充分利用司法礼仪的法律宗教助力早日实现司法安定与威严。
一、礼仪或仪式的宗教社会学意义: 在社会系统中的结构与功能礼仪、仪式是(众多礼仪的组合本身就是一种仪式)本质上是社会的图腾崇拜,它们源于原始社会的巫术礼仪,法律仪式在初民社会即已出现。
仪式、礼仪只是观念意识物态化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但是凝冻在、聚集在这种图象符号形式及仪式里的社会意识、亦即主体的如痴如醉的情感、观念和心理,恰恰是使这种仪式图象获有了超模拟的内涵与意义,使主体对它的感受取得了超乎日常经验的性能和价值,仪式、礼仪的“自然形式里沉淀了社会的价值和内容,感性自然中积淀了人的理性性质”,是“有意味的形式”。
社会越是繁荣,社会规范也就越丰富与细致,孔子所言“郁郁乎文哉”即是指社会规范发达情况下礼乐昌隆的景况。
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发达的仪式礼节是一个规范和稳定的社会必然的附生物,它表征着一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巩固程度及合法秩序的生存样态。
对于礼仪、仪表的功能,涂尔干(Emmile.Durkheim)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认为“群体的社会结构通过作为基础的社会价值的仪式化或神话符号化得到加强和长久保存”“由于仪式的明显功能就是使信仰者更牢固地依附于他的神,它也就同时切实使个体更牢固地依附于他所属的社会,因为神只不过是社会的形象表述”(Durkheim 1915:226)也即从功能结构主义的角度看来礼仪、仪式是知性理性、价值需求、道德意志凝聚的场所,也即是理性、情感、意志的整合机制。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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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自然法阶段
• 富勒: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事业
•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即作 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
• 德沃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紧密联系及他 的权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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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析实证法学派
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奥斯丁 纯粹法学:
人物:凯尔森 观点:法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规范体系 新分析法学: 人物:哈特 观点:法律学说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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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曙光:罗马法复兴
• 12~16世纪出现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等,他们的活动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成为 一个独立的领域,对日后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 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他们 的推动下也波及整个欧洲。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 进一步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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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士丁尼时期
• 查士丁尼时期是罗马法学发展的一个集大 成时期
• 四部法典的编撰:《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撰》 《法学阶梯》《新律》
• 影响:四部法典是对近一千年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从而 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的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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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暗时期
• 时间:5世纪~17世纪欧洲是一个神学统治 时期,法律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中世纪 前期(5~11)和中世纪后期(11~17)
•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 • 观点:永恒法和自然法的法哲学思想 • 影响: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收,但这显然
不足以改变其神学法哲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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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诺
行政的适度集权
行政思想
法外调节(政党) 法外调节(政党)
政府体制的改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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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德诺主要行政思想(主要讨论《政治与 古德诺主要行政思想(主要讨论《 行政》 行政》)
(一)对政治一行政二分法的进一步阐释 强调的主线:政治与行政必须以某种方式取得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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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思考 (二)为了适应分解政治问题,是否 为了适应分解政治问题, 要更加经常地使用公民投票的方法? 要更加经常地使用公民投票的方法?
古德诺认为,美国的两党制度实际上常常使 选民对政党四年的整个政策作出单一的评判, 这样往往导致许多问题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的 意志。为了适应分解政治问题,从而使政党对 人民的意志更负责任的需要,政府体制应该采 取的另一项改革措施就是“更加经常地使用公 民投票的方法” 。这是否会造成一个国家因 为选举而形成的政治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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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德诺行政思想简评 (二)不足之处
由他所处的时代以及他所代表的利益造成的与 威尔逊一样,古德诺的研究也明显地带有某种 批判精神,他把注意点放在影响行政变革的政 府制度上,而没有真正地深入到行政管理内部 的那些技术性细节上去。战后,由于行政职能 在经济领域内的扩大,行政学的研究开始注意 行政在国家政治进程中的作用,古德诺的理论 逐渐受到批评。古德诺的理论对战后行政学有 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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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弗兰克
3、鼎盛阶段
• 鼎盛 阶段是指美国德现实主义法律运动阶段,其 代表人物非常多。主要集中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 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 •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德主要有赫尔曼· 奥利芬 特、劳尔· 多灵、安德赫尔· 穆尔、尼古拉斯· 玛 瑞· 巴特勒、哈兰· 费斯科· 斯通、爱德温· 帕特森和 卡尔· 尼克森· 卢埃林等。 • 耶鲁大学法学院德主要有阿瑟· 科宾、威斯 利· 霍费尔德、阿瑟· T.哈德里、瓦特· 威勒库克, 爱德华· 瑟斯通,罗伯特· M.赫钦兹,查理斯· E.克拉 克,詹姆斯· 偌兰德· 安吉尔,杰洛姆· 弗兰克等。
弗兰克法律不确定性思想的理论意义
• 认为法官同样不是作为“超人”存在,那么在判决案件的 过程中,一方面法官要进行理性分析,另一方面一些非理 性因素如情绪、性格等也都会起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 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弗兰克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给出了何种与 众不同的解答,而是说弗兰克如此执着、一反传统观念的 来破除“基本法律神话”对人们思想与行为的桎梏,其背 后的根本诉求是什么?正如Walter E. Volkomer所言: “贯彻于弗兰克的所有著作的核心主题是怀疑论,并且他 否认宣称为绝对真理的所有信条的有效性。”但是“怀疑 论并不是目的本身,而是朝向更高目标的一种手段”。
4、创新阶段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不再是传 统意义上的独立法学派,而是将其自身的主张融 入美国的法学教育之中,并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 不断交锋中得到提升,就连一直拒绝现实主义法 学主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接受了现实主义法学 的一些基本主张。因此,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也 较多,他们主要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爱迪逊· 米勒、 弗瑞德瑞奇· 凯斯勒、芝加哥大学德迈尔克姆· 夏 普、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菲利克斯· 弗兰克伏特、艾 文· 格瑞斯沃尔德、G.爱德华· 怀特赫默顿· 霍维茨 等。
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1889—1957年),美国法学家、法官。
起初在芝加哥任律师,30年代支持罗斯福的新政,曾先后任农业经济署总顾问和证券与汇兑委员会主席等官职。
1941年开始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自 30年代开始,不时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
该院当时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中心之一,那里的很多法学教授都是这一派的中坚人物。
弗兰克的主要法学著作是《法律和现代精神》(1930年初版,1963年修订版)、《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1949年初版,1963年再版)、《无罪》(1957年,与其女巴巴拉·弗兰克合著)等。
一、“基本法律神话”《法律和现代精神》是弗兰克的代表作。
该书是从揭露和抨击弗兰克所称的“基本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开始的。
弗兰克说,一般人对律师的看法是一个矛盾的混合物,尊敬和蔑视二者兼有。
律师在政府和企业界占有领导地位,人们在遇到困难时要向律师求教,但与此同时,人们又冷嘲热讽地鄙视他们。
这种流行的看法是建立在一个信念上的,即人们认为律师使法律复杂化了,如果法律界不玩弄手腕和诡计,法律本来是精确和肯定的。
一些人认为,法律书籍可以改得像对数表之类的东西一样,只要律师愿意,他们也可以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
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下述看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结在一起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
”(注:转引自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1949年版,第5页。
)因而,某些人将法律的不确定性归罪于律师,认为他们的重大过错或犯了行为不当之罪,即为了贪财,而将简单的法律真理加以歪曲,使人感到模糊。
弗兰克强调说,一般人认为法律不确定,在许多问题上,很难预测法院如何判决,这种看法当然是有根据的,然而将法律缺乏确定性的责任归咎于律师却是错误的,因为“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注:《法律和现代精神》,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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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主义法学的界定标准
• 三)研究方法的标准 • 现实主义法学是用批判、怀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关 注司法活动,关注法官行为。他们认为,任何案件的审判, 不是决定于法律规则,而是取决于法官。美国现实主义法 学家认为,法官由于职业经验而培养起来的直觉对人的行 为所引起的刺激所作出的反映,对案件的影响非常大。 (四)基本主张的标准 • 现实主义法学的基本主张主要是规则怀疑论、事实怀 疑论、法官造法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特定法 官的特殊性格、气质、偏见和习惯常常是他判决过程中的 决定因素。“如果法官的个性是司法中的关键因素,法律 就可能因审理任何既定案件的法官个性之差异而不同。” • 法官在庭审时与各种证人、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接触。 他对不同人的同情或反感,会直接影响判决过程。
二、现实主义法学的界定标准
• • (一)理论基础的标准 凡是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有内在联系的、同 时出现的法学思潮,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具有 “反法律形式主义”特征,注重法的社会现实的法学学说, 都应当纳入现实主义法学范畴中来。所以,无论是美国的 “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与社会运 动”、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还是欧洲大 陆的“自由法运动”、功利主义法学、社会职能法学、社 会系统法学、社会心理法学等都应该看做现实主义法学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研究对象的标准 • 现实主义法学家从论证法律的不确定性,将司法实践 和司法行为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认为“法官的判决才是 真正的法律”。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所以,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制药是关注社会现实, 研究司法活动,关注司法效果的法学派,都应当纳入现实 主义法学中来。
弗兰克法律不确定性思想的理论意义
• 认为法官同样不是作为“超人”存在,那么在判决案件的 过程中,一方面法官要进行理性分析,另一方面一些非理 性因素如情绪、性格等也都会起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 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弗兰克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给出了何种与 众不同的解答,而是说弗兰克如此执着、一反传统观念的 来破除“基本法律神话”对人们思想与行为的桎梏,其背 后的根本诉求是什么?正如Walter E. Volkomer所言: “贯彻于弗兰克的所有著作的核心主题是怀疑论,并且他 否认宣称为绝对真理的所有信条的有效性。”但是“怀疑 论并不是目的本身,而是朝向更高目标的一种手段”。
• 一 弗兰克个人简介 • 二 著作介绍 • 三 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 1否定法律确定性—法律 的特点 • 2“事实怀疑论”—审判 过程 • 3法律改革 • 四 现实主义法学的弊端 • 五 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与 当代中国法学反思
(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况
• 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在英 语中,现实主义法学叫Legal Realism,也有人将它翻译成“实用主义法学” 或“法律现实主义”。 这一法学流派,在西方持续时间之长,波及面之广,实属罕见。它不仅 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 法律运动。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不仅在美国有突 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它主要是以实用主 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 司法效果。 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反对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的。发轫于德国的自由 法运动,在美国和北欧得到迅速的发展成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理论 体系。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是由卢 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创立的。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规 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 到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到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 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继承。甚至到9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新公法运动” 里,都闪烁着现实主义思想的火花。2003年,在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 仍然在讲授现实主义法学。
3、鼎盛阶段
• 鼎盛 阶段是指美国德现实主义法律运动阶段,其 代表人物非常多。主要集中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 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 •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德主要有赫尔曼· 奥利芬 特、劳尔· 多灵、安德赫尔· 穆尔、尼古拉斯· 玛 瑞· 巴特勒、哈兰· 费斯科· 斯通、爱德温· 帕特森和 卡尔· 尼克森· 卢埃林等。 • 耶鲁大学法学院德主要有阿瑟· 科宾、威斯 利· 霍费尔德、阿瑟· T.哈德里、瓦特· 威勒库克, 爱德华· 瑟斯通,罗伯特· M.赫钦兹,查理斯· E.克拉 克,詹姆斯· 偌兰德· 安吉尔,杰洛姆· 弗兰克等。
三 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 1否定法律确定性—法律的特点 • 破除基本法律神话 • 弗兰克从外行人对律师的矛盾态度出发,来阐释法律的复杂性并非律 师赋予的,而是法律本身的特性;法律的确定性是人类的一种幻想, 是一种“基本的法律神话”。他指出:“法律的确定性只有在有限的 程度上才能获得。目前人们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见性的要求,是不 可能满足的,因为某种很大程度的法律终极性的追求已超出了人们可 以获得、可以渴求的必要限度。如果这种追求确实不可能达到,那么 对过分的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就不是来自实际需要的。它不是根源于现 实,而是来源于对某些不现实东西的渴望。这就是说,广泛流传的那 种认为法律是,或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制定成稳定的、确定的看法 是非理性的,应归结为一种幻觉或神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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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的概况
• 在欧洲大陆,现实主义法学表现为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这场运动,从 1900年开始,持续到1950年左右。其“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自由法运动,对 整个欧洲和世界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自由法学派、利 益法学派、社会职能法学派、社会心理法学派等,都是反对“书本上的法”, 强调“现实中的活法”,关注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实践。它们的共同特征, 呈现出现实主义法学的特点,它们的法律主张明显具有现实主义法学的倾向。 在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现实主义法学也相当盛行,成为影响世界 法学思想较大的一支流派。它主要是以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为中心,在哈盖 尔斯特洛姆教授的领导下,以他的弟子为主体发展起来的,成为影响比较大 的另一支力量。 在我国,由于对现实主义法学研究不够,有加上受到现实主义法学的反 对派的影响,人们对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解就不够系统、全面,甚至是误解。 现实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在西方漫 长的法律思想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20世纪20-30年代开 始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使现实主义法学成为美国官方法学,从而大大推动 了美国和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学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至 今满载世界法学园地中仍闪烁着熠熠光芒。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的 话说,“现实主义法律思想在战后深入到每一个法学流派之中”,现实主义 法学的主要观点成为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组成部。
(三)现实主义法学发展的四个阶段
• 1、启蒙阶段 • 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古典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那里得到理 论启发的,将英国法哲学的理论要义加以吸收。古典实证 主义分析法学的观点是其理论的渊源之一,后经过美国法 理学家的理论移植和本土化过程,完成了英美法理学的有 效嫁接。 • 在欧洲大陆,自由法学运动也给现实主义法学的成长 提供了理论准备。它是在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过程中,出 现了古典社会法学派、利益法学派、连带主义法学派、心 理法学派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等倡导关注社会现实的新型法 学派,他们的法律主张和法律实践,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成 长提供了适宜的土壤。教授威斯利· N· 霍费尔德等。
4、创新阶段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不再是传 统意义上的独立法学派,而是将其自身的主张融 入美国的法学教育之中,并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 不断交锋中得到提升,就连一直拒绝现实主义法 学主张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接受了现实主义法学 的一些基本主张。因此,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也 较多,他们主要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爱迪逊· 米勒、 弗瑞德瑞奇· 凯斯勒、芝加哥大学德迈尔克姆· 夏 普、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菲利克斯· 弗兰克伏特、艾 文· 格瑞斯沃尔德、G.爱德华· 怀特赫默顿· 霍维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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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法律不确定性思想的争论
弗兰克法律不确定性思想的理论犯了严重的错 误。由于法律这个词充满着模棱两可的含 义,因此至少有十多个可以辩护的定义。 再增加一个定义毫无价值。更糟的是,我 发现自己的定义立即引起了许多其他定义 者(他们之间并不一致)的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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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
• 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政治的因素对作出司法 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法律现实主义极为轻视抽象的 法律规范和原则对判决具体案件的影响。最主要的现实主 义法学主义者如奥利弗· 温德尔· 霍姆斯、杰洛姆· 弗兰克、 罗斯科· 庞德。相信法律并无超验的性质,而是社会力量 和诉讼活动中人们对那些社会力量作出反应的行为的产物。 虽然现实主义者更倾向于主要从官方行为的角度观察法律, 但是,在某些方面法律现实主义还是与社会法学相似。法 律现实主义不承认判例中形成的规范,因为法律既没有那 么确定又没有那么明晰。相反,判决是以法官运用‘正确 的’规范和提出的书面判决理由为基础的。从理论上来说, 判决理由是建立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之上的。”
重点掌握:
• 一否定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特点 • 二“事实怀疑论”—审判过程 • 三法律改革
作者:付池斌
现实主义法学
• 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概念 • (一)概况
• • (二)定义 (三)发展的四个阶段
• 二现实主义法学的界定标 准 • (一)理论基础的标准
• • • (二)研究对象的标准 (三)研究方法的标准 (四)基本主张的标准
一 弗兰克个人简介
• 弗兰克(1889~1957) • Frank,Jerome New • 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 之一。曾任律师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法官,并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该院当 时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基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