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问题与律师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作者:练武来源:《南方企业家》2014年第06期公司章程常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内部治理的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是解决公司股东矛盾和公司治理问题的最高、最有效的文件。
公司从产生到运营直至最终解散,都离不开公司章程的约束。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精神。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更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认缴和登记等要求,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相关规定,鼓励公司对许多内外部事宜自行做出约定。
一、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订过程中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若没有载入法定事项,说明公司章程记载存在瑕疵。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非因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将发生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但如果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
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事项记载的,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法定职权之外的约定职权;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通知方式、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董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财务管理、用人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律师范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由二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股东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证。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 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允许予以补 发。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名 称( 姓名) 认缴出资 额 实缴出资 额 认 缴 期 限 出 资 时间出 资 方 式 出资方式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依法转让部份或者全部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本示范文本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提供参考。
本文同时包含律师的批注,以便于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请注意,该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一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批注: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第二条公司地址第二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住所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律师批注:公司的住所地址应当清晰明确,方便相关机构和合作伙伴查找和联系。
第三条经营范围第三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业务、XXX业务等,并且可以依法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
律师批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列出公司预计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注册资本第四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
律师批注: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第五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担任期限为XXX年。
律师批注: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指定。
第六条出资人第六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出资人由以下股东组成: 1. 股东一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2. 股东二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3. 股东三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律师批注:应当明确列出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其姓名、认缴出资数额等信息。
第三章: 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董事会第七条示例文本: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XXX为董事长,董事人数不少于XXX人。
律师批注: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监事会第八条示例文本: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XX为主席,监事人数不少于XXX人。
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欢迎来到,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起草或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首先要进行整体考察和判断,如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额,总投资额,行业、投资者经济实力、经历、知识结构和个性,投资者之间以往的合作关系和私人关系等。
下列是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范围《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没有界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如: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等。
(二)关于营业范围营业范围有市场识别的功能。
在交易活动中,章程有界定公司能力和责任范围的功能,从而使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识别公司。
公司的外部表象具有重要作用。
而这些外部表象最明显的形式就是公司对外公示的章程。
虽然各国已经先后废除了“越权无效原则”,但公司目的范围条款(营业范围条款)仍然相当重要。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范围条款是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设立的公司一般都在章程中规定目的范围条款,这也是各国公司法的要求。
1、它是公司对外行为能力的表征,也向世人宣传公司的能力。
2、在对外功能上,目的条款一方面保护公司的出资人,他们愿意投资这个公司,是基于知道资金运用的领域和目的,是基于对章程所订明的营业项目的兴趣、了解和信任,知道资金投向,譬如他们相信电子领域赚钱而投资,如果却今天将钱投入房地产,明天将钱投入航海,对公司出资人保护是没有保障的。
3、通过告知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来保护该第三人,第三人也因此更相信公司及愿意与公司交易,这样公司才能发展。
4、更重要的是,公司目的范围条款(营业范围条款)是公司董事、经理是否越权的重要依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董事、经理超越公司目的范围条款(营业范围条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作者:陶晓莉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4期摘要:有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历史较短,大多数公司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还未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不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细化公司运作规范,而是直接找公司注册代办机构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化章程。
千差万别的公司,除了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等部分内容不同外,几乎千篇一律使用相同的公司章程。
当公司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难免出现运作失范、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现象。
本文将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进行个性化设计。
关键词: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公司法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个化性设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
自2013年公司法修订实施以来,从公司治理、财产出资、利润分配等方面,为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提供了可能。
本文笔者将结合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治理角度,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用于指导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和运营。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授权范围,公司股东为公司的个性化治理运营所创设的制度空间,公司章程可约定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其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方式主要有三个途径:股东会任免、董事会任免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
2、章程可以自由设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别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章程中可以设定不同于出资比例的分红比例或分红模式。
公司章程个性化条款法律实务

公司章程个性化条款法律实务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的自治宪章。
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常常遭受诸如此类的不公正待遇:一是极端轻视公司章程的法律价值,认为它只不过是应付工商登记的几张纸而已,最终造成公司章程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对《公司法》的照抄照搬;二是极度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凌驾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之上,任意设定利已条款,损害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些现象的存在,最终造成经济关系不和谐,纠纷生成时无章可循,当事人在是是非非中难以得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年月日,我国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法在公司章程的强行性和任意性的权限分配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大量的组织规则和行为规则划归私权范畴,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公司经营者若仍然一如既往地对公司章程等闲视之,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
本文试图遵循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在全方位衡量公司章程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对新《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设定的特殊条款进行法律考量,为公司经营者构建具有个性化的章程条款提供法律指引。
一、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增持新股,公司章程能否对此作出不同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理解该条,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该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其宗旨是以“实缴”的出资比例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作为分红和新股增持的参考标准。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所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何分红、如何认购新股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股东实际缴纳了多少出资,而不是股东已经认缴了多少出资。
这是《公司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在公司章程里改变上述基本原则?从法条来看,排除适用上述原则的条件是“全体股东约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安排。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52条的新理解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52条的新理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律师实务领域,新《公司法》第52条作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新《公司法》52条进行解读和新理解。
我们要了解新《公司法》第52条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条款,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议,并将会议决议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对于股东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要求,董事会应当于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并且会议的召集通知应当提前30日通知股东。
这一条款对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第52条的新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新《公司法》第52条对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公司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解读该条款,向客户解释公司董事会在召集股东会议时的程序要求,帮助客户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对于股东提出召集股东会议的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强化了股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向小股东解释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第52条对会议的通知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董事会提前30日通知股东会议。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避免信息不对称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在律师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解读该条款,指导董事会合理制定通知程序,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律师实务的角度,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帮助客户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良好运营。
新公司法带来公司章程个性化

新公司法带来公司章程个性化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约束力。
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基于公司性质的不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而辅之以强制性;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则有更多的强制性内容,但新近开始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自治性规定也留出了相当的空间。
由于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事务均仅有原则性规定,因而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及公司有效运作模式的形成,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
公司有自主选择权新《公司法》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权利,合理界定了政府管制和企业自治的权力边界,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加大了民事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做出选择和规定。
其中,新《公司法》在若干方面明确提示了公司拥有的选择权。
1、公司章程可以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来担任,改变了过去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规定。
这无疑解除了某些公司的困扰,在总经理更适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且为某些跃跃欲试实行CEO制度的公司打开了大门。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红利分配比例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
理性投资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获得与其投资额度相符合乃至更高比例的红利回报无疑是每个投资者都乐于接受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的权利,从而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不是一味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之间的分配原则。
新《公司法》与律师实务

会会 议决 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 可以要 股 东的补缴 出资之诉 。 此时 。 出资无瑕疵 的事实状态。 《 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求查 阅公 司会计账簿 。 股东要求查 阅公 司 的股东有权依据新 ( 《 公司法 一百五十 条规定 , 第 公司经营 管理 发生 严重困难 , 继
指公司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司法》的学 习和研 究 , 笔者 发现 , 新 公 公司章 程的规定 , 公司造成损失的 , 给 应 侵害 了股东的知情权时 , 股东有权以 自己 司法 在 以下 三个方 面将给 律 师实务带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 十二条规定 : 的名义提起诉讼 。 ” 新 公 司法 》 第三十 四 来新 的机 遇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XXXX。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三)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四)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公司章程制作法律实务(律师事务所资料)

涪陵榨菜章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侵害股权与社团罚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 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 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 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专题一、公司章程自治及其界限 专题二、公司章程制作实务:以控制权为中心
专题一、公司章程自治及其界限
(一)章程自治的意义 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 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 3、与公司法的互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公司法的规定 ——确定法定代表人之种类(13条)
案例1
1998年4月18日,化工机械厂申请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实 施方案中明确,凡是原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都要出资购买 企业资产作为自己的股本,成为新公司的股东。4月21日, 当地政府体改委同意将化工机械厂改造成集体法人、企业 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6月30日,宋聚国等职工分 别交款购买了股份,宋聚国的股金在入股明细表上共计 60371.5元,其中新购股5000元、原有股2342.75元、量化 股为28425.75元、工龄股为3520元。同年8月12日,宋聚国 等股东分别在股东签字表上签字,全体股东制定了《莱州 市化工机械厂股份合作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章程律师意见书

章程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谨以本函向阁下提供关于章程的法律意见,并希望对阁下的事务有所帮助。
根据我对阁下提交的相关文件和信息的审阅,我理解您需要制定一份章程来规范公司的内部组织和运作。
在此背景下,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给出我的法律意见:
1.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用于规范公司内部结构和运作。
章程应当包含公司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此外,章程中还应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公司决策的程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2. 章程还应包括成立和解散公司的程序、全体股东和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决策程序等内容。
此外,章程还应规定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等重要事项。
3. 在制定章程时,您还需要考虑公司合规性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则。
4. 最后,我们建议您在制定章程之前与公司的相关股东和董事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以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总体而言,章程是确定公司内部组织和运作方式的重要文书,也是公司合规的基础文件。
因此,在制定章程时,请务必充分考虑相关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本事务的信任,我期待着我们愉快的合作。
祝好!
此致,
[律师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八大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要点----公司法实务系列之⼀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的⼈数不多,股东之间产⽣的⽭盾容易影响到公司的决策与⾏为,甚⾄导致公司运⾏僵局,严重影响公司的存续与发展。
⼀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章程,就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压舱⽯与稳定器。
⼀、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就是根据公司的产业特点,⽣命周期,股权结构,⼈和强度等因素,在公司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分配制度及优先权的⾏使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既具有组织法的性质,也具有契约的性质,对股东有拘束⼒,在法院裁判思维中,公司的章程也是判决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正当性。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意思表⽰⼀致的书⾯⽂件。
全体股东事先约定接受章程的约束。
符合民法的意思⾃治原则。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也给章程留下了适⽤空间,同时,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也符合商事交易中的契约⾃由精神。
(三)公司章程的效⼒。
章程作为⼀个预先的约定,⼀⽅⾯约束全体股东,具有对内效⼒。
另⼀⽅⾯公司章程经过登记部门登记,进⾏公⽰,具有对外效⼒,在解决争端的规则适⽤上具有优先于法律与法规,增强预测作⽤,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进⾏个性化设计的⽬的⼆、⼆、进⾏个性化设计的⽬的(⼀)完善议事规则,提⾼公司治理效率。
公司法对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并不⼀定适合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的意思表达与整合中,往往会出现明显⾮理性的结果。
在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对激烈竞争,需要进⾏经营决策,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并不⼀定“多数⼈的意思就是正确的”,所以,为了保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表决的规则进⾏个性化设计,以提⾼公司决策的科学与⾼效。
(⼆)调整分配制度,调动股东积极性。
公司设⽴是以营利为⽬的的,股东利益最⼤化是股东投资的⽬的所在,设计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就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在长远与整体上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律师审查(精修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使用说明一、股东可以参照本公司章程制定章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删减或变更相关内容,但章程中必须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股东会职权、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可由股东自行确定补充内容。
五、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一名;可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股东可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依照公司法,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依照公司法,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六、请注意参考批注并删掉批注。
请注意删除不适用的内容(比如,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请删掉董事会的相关表述;设董事会的公司,请删掉执行董事的相关表述)。
七、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八、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九、工商局有特别规定的请遵循其特别规定,但本章程文件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个性化”的有限责任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法草案简评-吴越.doc

“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简评/吴越-承认一人有限公司并专节规定一人公司是草案的亮点之一。
不过,草案仍然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0个以下是值得商榷的,建议取消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将来的有限公司将以私人投资者为主,尤其是夫妻性质的、朋友性质的或者家族性质的小型有限公司将占相当的数量。
而股东人数少正是有限公司的特征。
由于草案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仅3万元,加之草案承认了折中授权资本制并允许非现金出资,因此在将来私人出资人设立有限公司新时几乎都不太可能超过50名,因为按照草案第176条规定推算,出资人只要拿1万2千元现金作为第一笔出资就可以注册有限公司,如果分摊到50个股东头上,也就是每个股东仅出240元就可以了。
因此,从设立法的角度看,已经没有必要限制最高人数,这是理由之一。
因此,有限责任股东超过50人的情形,主要出现在公司设立之后。
从中国的国情看,由于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而形成的有限公司中职工股份的存在,使得目前的经过改制的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现象较为普遍。
正是因为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才导致实践中改制公司存在很多问题。
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改制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由于有的工商局严格按照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办事,使得公司的职工股东不能记载于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股东名册中,导致这部分职工虽然享有收益权(凭借公司内部的股权证书)但无法正常行使表决权,加剧了这部分职工股东与现行董事会的矛盾;尤其时在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时,情形更是如此。
根据笔者的调查,仅在重庆市渝中区的改制企业中,存在上述问题的远不只一家,可见问题的普遍性。
如果取消限制,将有助于缓解这个问题。
第三,随着私人性质的,尤其时家族性质的有限公司的增多,若干年后,必然发生因股权的世代继承而自然增加股东数量的现象,这在西方国家尤其如此。
况且草案的第183条明确承认了对股权的继承权。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汇总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汇总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
因此,制定公司章程绝不能马虎从事,而必须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
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如不得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万元。
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
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总之,写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十个事项,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
《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
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可以说《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还需要根据拟设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
基本案情:
2003年底,温州公司(董事长李总)和金华公司(董事长王总)共 同发起设立了负责开发"杭州第一高楼"项目的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温州公司认 缴出资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83%;金华公司认缴出资1360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17%。各方均首期出资30%,并书面保证剩余注册资本三 年内全部到位。
19
基本案情:
2001年,余姚市的黄先生、何先生和龚先生三人均等投资设立了华昌公 司,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三个人一致同意 在章程的第十九条写入这样一款内容:‚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 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三人中业务能力最强的何先生被推选为执行董 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昌公司的所有经营和管理工作都由他负责。 公司经营几年后暴露了一些问题,身为股东却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活 动的黄先生和龚先生在如何使公司运作更加合理有效等诸多方面与何 先生产生了严重分歧;几经交涉后,两人提出了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另行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的要求。然而,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 者何先生却不想改变原先的状态,他搬出了上述条款,并以此作为依 据,明确拒绝了两人的主张。黄、龚二人遂诉至法院。
17
B.按照股东为公司提供资源的差异性,在章程中不按出资比例而是由
股东间直接约定一个表决权行使的比例;
C.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的问题; 举例: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章程对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权设置
及表决权安排
D. 将表决权让渡给其他股东行使的问题(干股股东转让表决权、股 东争夺控制权时一致行动人的协议)
20
法院裁判:
合议庭经过反复讨论,终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判令将公司章程中的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改为‚股东会决策重大事 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并不是具体的分则法条,而是相对抽象和原则 的立法精神,下面所引的是判决书中的三段原话: 1、《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该法的立法精神在于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宗旨,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来实现‚多数资本决‛这一各国公司法都通行的根本制度。
15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低迷原因,开发资金出现重 大缺口。温州公司主动将出资全部到位,金华公司王总却以与李总个 人曾有约定不再投入资金为由,拒绝继续出资。双方协商未果,温州 公司与项目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强制金华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然 而,开庭前金华公司却以持有项目公司17%(认缴出资比例)表决权 的股东身份起诉,要求解散项目公司,同时申请中止对前案的审理并 得到法院裁定认可。随后,温州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金华公司 在项目公司按其实缴出资比例(5.1%)行使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等。
18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人民法院网报道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公司章程条款撤销纠纷案
问题: 该条规定能否推出‚如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公司登记机关
有权不予进行设立登记‛的结论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22
3、在本案中,华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但实质上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公司法》‚多数资本决 ‛的否定,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甚至决定了股东会 的意见,以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故依法应予变更。
23
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表决程序与律师实务: 在公司设立非诉项目作为小股东的律师,适时地向委托人提出除《公
1)召集程序:发出通知主体、通知方式、通知时间
问题: A.对于存在众多职工股的股东会开会通知的有效送达问题; B.会议通知期限不够,未参会股东能否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问题
13
2)表决权行使: A.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8
在该行政诉讼进行过程,A公司为C公司从B公司(小贷公司)借 款2000万元向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B公司发放贷款前,核查 了A公司在工商局存档的公司章程,未见异常规定,为稳妥起见,在 要求A公司提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后, B公 司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发放了2000万元借款。随后,甲将所 持有的A公司80%股权转让给了丙(未披露担保的事项),离开了公 司。
2
一、公司章程个性化的必要性
1、法律依据:除《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外,任意性规范(授权 性规范)均可由股东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设定。 2、现实需求:不同类型的公司尤其是人合性非常强的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对某些事项作出特殊安排、制定详细的规则,以实现股东各方设 立公司的目的。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规则制定的越详细、越完备,给 拟违约方的设定违约成本越高,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公司法与律师实务
——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讲人: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锐律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1
引 言
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公司法》 司法 解释的陆续出台,私法自治原则在我国在民商事立法、司法政 策上得以更加充分的体现。在公司法领域,私法自治原则最集 中的表现是公司章程自治。从历史沿革来看,公司制度是商人 为更好地开展营利性活动所创设的,公司章程是商人之间运用 公司这一平台进行营利性活动所制定的“游戏规则”,是公司 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经营目的和经营活动方式的多样 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个性化的公司章程难以通 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示范性公司章程文本解决。股东之 间在律师参与下形成个性化公司章程,对于化解、减少公司纠 纷,破解公司治理僵局的难题,十分有益。本人结合律师执业 过程中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的问题,谈一些自 己的体会和思考。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我的理解: 公司章程本身不是公司登记事项,除了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登记事项的 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登记机关不宜拒绝受理申请人报 送的公司章程,做备案登记即可。此种处理方式,符合各国关于商事 登记仅做形式审查、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的通行做法。至于登记机 关未进行实质审查所可能存在的登记内容合法性的风险,则由市场参 与主体自行判断和承担。
9
行政诉讼案经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股东拟定并报送的公司章程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工商局不予登记的行为违法,并 责令其重新登记并更换制式公司章程文本。
B公司2000万元借款到期后,C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且已无偿债能力。B 公司遂将A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以公司章 程中有特殊规定做出抗辩,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
16
法院裁判:
经两次审理,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温州公司等的请求 ,判决金华公司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期间按5.1%行使股东表决权和分 红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虽未对表决权的行使加以‘必须实际缴纳出资’的限制, 且项目公司的章程中有股东‘按照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的约定, 但从公平公正的原则角度考虑,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 有股东相应的权利。这也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 原则的具体体现。金华公司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期间的表决权应受限 制。
11
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当事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交易对象的担保提供、股权受让时,律师 如何提出更好的风险防范措施? 2、工商机关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设权性登记、宣示性登记) 及当事人对登记行为不服的法律救济手段?
12
三、公司章程个性化在律师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对股东会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规定
3
二、个性化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要求的协调问题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申请材料中的公司章
程必须采用其“制式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关于公司设立登记中工商机关对公司章程的审查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增加约定其他需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形的建议,如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房屋销售方案的确定等等,以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
保护。
24
5)《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21
2、本案公司章程条款由全体股东参加制定,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章程作为全体股东的契约,每一股东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但 是,由于本公司的章程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遇 到了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无法实现公司管理的异常情况,这显然是不利 于实现《公司法》的宗旨和基本价值目标的,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的开展,章程中的这种阻碍公司正常运作和管理的条款应该加以修 改和完善。当然,根据本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 由全体股东通过,被告作为掌控公司的经营者不愿意变更公司章程内 容,导致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两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签订了公 司章程这一特定的合同,他们无法行使公司的重要权利,从合同法的 角度来说,显工商机关仍坚持公司章程“制式文本”的登记办法,可能面 临的法律风险:被法院撤销错误登记行为乃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