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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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思考
随着中国加入WTO,司法的透明化已提到议事日程,高检院提出的改革措施之一——检务公开即是此目的。不起诉公开审查既是公诉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务公开的内容之一。不起诉公开审查,也称为不起诉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欲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审查过程,充分听取相关机关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从而为正确做出决定提供重要参考的程序。该程序目前正在试点中,因而有必要对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利弊进行一番探讨,以期能对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那么,我们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法律依据何在?
1、法律依据之一,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没有预审法庭来防止不当起诉和滥用追诉权,因此检察机关必然对侦查活动与结果有审查监督的权限,以此保证刑事追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将无罪的人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提交审判,保障公民的权益,那么审查起诉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
监督权的应有之意。而审查起诉的功能之一就是案件过滤,适时终结部分不应起诉和不必起诉的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审查起诉中包括对不起诉的审查。同时法律并没有对审查起诉的方式进行限制,因而检察机关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这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精神。
2、法律依据之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该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都是必须进行的。现在检察机关进行的改革试点是以不起诉公开审查为契机将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具体化,使其更据可操作性。之所以选择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部分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因为不起诉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来说会使他的诉讼地位不稳定,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使被不起诉人成为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来说,他可能对不起诉决定产生不满情绪。那么,我们在做出决定之前提供一个机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将其过程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上述不利益。
二、不起诉公开审查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诉讼监督和诉讼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其通过审查起诉对公诉案
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那么谁来监督被监督者呢?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其向社会公开,由人民监督。公开是保障诉讼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我们将审查起诉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新闻记者采访,首先它有利于公民对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人员的审查起诉活动等都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都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将促使检察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注意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有利于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到决定自己利益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要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方面体现了诉讼民主,另一方面也使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只有参与,利害关系人才能摆脱仅仅作为一种客体被动地承受别人意志的命运,才能作为一个积极的道德主体通过具体行为促使程序产生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结果,从而使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2、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知情权、辩护权)
首先,不起诉公开审查作为司法听证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事实调查,通过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有利于决定机关认清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上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从而充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不起诉公开审查为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
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使他们积极参与到程序中,这样他们就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决定结果的内容以及决定据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在此过程中就能有的放矢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手段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手段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这些救济手段都是事后进行,实行起来较为麻烦,并且成效较小(比如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其举证能力较之侦查机关要微弱得多,那么其自诉能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极小)。那么如果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前有一个机会充分的陈述自己的意见,那么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投入的诉讼成本就会少一些,既避免了缠讼,又可能使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及时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明案情。第四,虽然刑事诉讼法将审查起诉时听取有关诉讼参与人意见规定为法定程序,但可操作性不强。现在我们把听取意见的程序具体化、制度化为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那么检察机关在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时就会更慎重、认真,从另一个角度看即是维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