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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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邮路安全,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人身安全不受威胁,有效的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快递服务协议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道路运输安全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此协议时主动向乙方提供国家邮政局规定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并提示乙方在寄递物品时仔细阅读快递详情单背面条款。
2、甲方在揽收过程中进行验视,应保证物品完整性,并及时告知乙方内件是否准予寄递。
3、甲方在中转和派送环节发现乙方寄递的物品属于违禁品的,有义务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二)权利
1、对乙方不能提供安全证明书,又拒绝开箱验视的物品,甲方有权拒绝揽收。
2、甲方在中转和派送环节发现乙方寄递的物品属于违禁品的,有权拒绝退还寄送费;对有危害性的违禁品,甲方将依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上报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乙方应保证对所托运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保管权、代理权等),并保
证所托运物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寄递的条件、不属于《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所列范畴,不会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人员对所寄递的物品进行开箱验视,此验视包括在乙方所在地、甲方所在地及特殊情况下(甲方有证据证明寄存内件属禁寄物品时)的在途验视。
3、乙方保证在申通快递运单指定位置如实填写寄件人和寄递物品的详细信息;保证所运单上声明内容为真实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不存在虚假成分或描述。托运保值物品时乙方需明示,并按规定交纳保值费用。
(二)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提供服务时出示工作证件,提供工号,并向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核实。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业务员所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如甲方在中转和派送环节中发现乙方寄递的物品属于违禁品,并依法处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乙方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行为而引发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托运的物品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害或消耗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托运的物品因自身原因给他人造成伤害及物品或其它经济损失,引起相关诉讼、索赔请求、行政或经济处罚等,乙方应向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
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含申通快递公司因此支付的交通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所指违禁品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污染环境及其他快件风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邮政局颁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所列范畴。
2、协议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快递服务协议书》所载明的有效合同期届满之日止。
3、本协议作为《快递服务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快递服务协议书》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本协议有异议的条款,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日期:
附: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试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