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算不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6篇)
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____(自然人或法人名称)地址:_________(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联系电话)乙方:_________(自然人姓名)地址:_________(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有合同关系,特签署本协议,以消除后续争议,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解除事由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为 _________(具体原因)。
二、解除办法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无异议。
2.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_________元,作为一次性解除合同的补偿。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解除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4. 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将归还甲方所借用的劳动工具/设备等,并交还工作场所的工作证件、钥匙等。
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对原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属于甲方商业权益内容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泄露、使用相关信息。
四、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后仍有争议产生,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二)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问题,并双方达成一致,决定中止劳动合同,特此协商确定以下事项,以正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一、中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由于以下原因,甲乙双方决定中止劳动合同:1. 描述中止合同的具体原因;2. 解释为什么双方达成了此决定;3. 强调双方的合作关系并未完全终止,只是因某种原因中止合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
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市⼈⼒资源和...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2019年度)徐中法[2019]25号10⽉2⽇席卫东劳动法学习园地徐州市中级⼈民法院、徐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2019年度)徐中法[2019]25号为公正、⾼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2019年5⽉31⽇、7⽉19⽇,全市两级法院、市⼈社局及市总⼯会有关⼈员先后分别在徐州市云龙区⼈民法院、⿎楼区⼈民法院共同就当前我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若⼲问题进⾏研讨,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案进⾏梳理归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如下共识,供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1.【冒名顶替上班者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答:冒名顶替上班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概⽽论,主要从⽤⼈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单位有⽆对替班者进⾏考勤及⽀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考量。
2.【空挂社保者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答:因空挂社保的双⽅当事⼈事实上互不履⾏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资3.【符合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付双倍⼯资】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种法律拟制,⽤⼈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单位应当签订⽽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付双倍⼯资。
4.【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单位应否⽀付双倍⼯资】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只要⽤⼈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一、劳动合同中止的定义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定原因,双方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在,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1.劳动者服兵役或者参加预备役的;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3.劳动者因病、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4.劳动者因工致残,需要接受治疗的;5.劳动者死亡的;6.劳动者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中止的程序劳动合同中止的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止的事由、期限、地点、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中止原因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中止期间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
四、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根据中止原因的不同,有以下规定:1.劳动者服兵役或者参加预备役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至退役、退出预备役之日止。
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至限制解除之日止。
3.劳动者因病、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至医疗期满之日止。
4.劳动者因工致残,需要接受治疗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至医疗期满之日止。
5.劳动者死亡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劳动者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至找回或者被宣告失踪终止之日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1得出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妁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还有很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的贴子,去找找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6、针对特殊工时岗位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 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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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撤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b.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 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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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 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 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 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以外(下同),都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其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2、本市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未订立聘用合同(含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办法》调整。
3、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聘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
国家和本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外引进人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等用工关系。
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是指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1998]57号)第二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4、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完整专业版)
编号:劳动合同甲方:乙方:使用说明一、本合同可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签订本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邮箱:现居住地址: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部门)(岗位)工作,主要负责(详见该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工作地点为(乙方因公外出(含长、短期本地及异地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第五条鉴于甲方外部市场环境及内部组织机构发展变化多样性,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或乙方技能、工作业绩及健康状况等,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或乙方技能、工作业绩及健康状况等”之界定,包括以下情形:(一)因项目中止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致使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三)乙方因长期休假导致原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四)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月度指标任务或经考评认定不合格的;(五)经观察评估,乙方技能、身体状况确不适合当前岗位的;(六)其它原因。
劳动合同中止_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出现,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的一种状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合同中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医疗费用、伤残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益保护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者享有的各项福利和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合同中止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一旦特殊情况消失,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
恢复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并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经济补偿和保险待遇等,按照恢复履行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
六、劳动合同中止解除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1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中止赔偿金
一、劳务派遣合同中止的情形1.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当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未达成续签协议,合同自然终止。
2.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用工单位违法辞退被派遣劳动者等。
3. 劳务派遣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
二、劳务派遣合同中止赔偿金的支付1. 劳务派遣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中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务派遣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中止: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中止,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务派遣合同中止赔偿金的计算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以劳动者在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四、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单位在支付赔偿金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减免。
2. 劳务派遣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中止合同赔偿金的相关内容。
3. 劳务派遣合同中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赔偿金的顺利支付。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中止赔偿金问题关系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在合同中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止工龄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中止工龄怎么计算在我国,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养,劳动者因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以及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那么,劳动合同中止工龄怎么计算呢?一、劳动合同中止工龄的定义劳动合同中止工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其工作年限的计算。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虽然暂时不能工作,但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仍应计入其工龄。
劳动合同中止工龄的计算,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享受福利待遇、计算经济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中止工龄的计算方法1. 连续计算法连续计算法是指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具体而言,就是将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在中止期间的工作年限相加,得出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
2. 分段计算法分段计算法是指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作年限分别计算,然后合并得出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
具体而言,就是将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在中止期间的工作年限分别计算,最后将两个年限相加,得出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
3. 平均计算法平均计算法是指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作年限相加,然后除以2,得出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中止工龄的计算实例假设劳动者小王在原单位工作了5年,后因病需要治疗而劳动合同中止,在中止期间,小王工作年限为3年。
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小王的工龄计算如下:1. 连续计算法:5年(原单位工作年限)+ 3年(中止期间工作年限)= 8年2. 分段计算法:5年(原单位工作年限)+ 3年(中止期间工作年限)= 8年3. 平均计算法:(5年 + 3年)/ 2 = 4年四、劳动合同中止工龄的注意事项1.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应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
中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中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中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因地区、公司政策和劳动者个人情况而异,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一般来说,中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如下:
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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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算不算本单位工作年限
常某系某造纸厂职工,1994年参加工作,2000年,常某因嫌所在工作岗位脏累而自动离职,但单位一直没有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期间,厂部领导班子曾对常某的行为进行专题研究,并做会议纪要,处理意见是尽管保留与常某的劳动关系,但单位不承担其劳动权利和义务,属于两
不寻。
常某也默认了这种形式,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回单位要求待遇。
2006年12月份,该单位
改制,职工全部身份置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如何核定常某本单位工作年限、是否扣除其离岗年限咨询题上,企业改制工作领导组内部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扣除其离岗年限。
理由是:依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
合同,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既然单位没有作出与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则双方就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另外,从劳动保障部门的角度来讲,因其职工档案、社保关系没有发生变更,仍把常某按在册职工统计。
因此,应将其离岗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扣除其离岗年限。
理由是: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权利义务连续不间断。
本案中,常某自动离岗,已多年不尽劳动义务,单位尽管没有解除其
劳动合同,但单位的会议纪要处理意见已明确了双方属于两不寻关系,常某不主张自己权益的行为表明对此也予以默认。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实际上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也应即行中止。
假如将离岗期间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无疑违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别情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
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履行。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7条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情愿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上述规定精
神均给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中,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不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原、高德健)。